经销商进销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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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进销存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和完善经销商进销存管理,保证进销存的准确性,建立规范、统一的经销商进销存管理与核查机制,有效掌控供货商货物流向及终端销售数据。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营销系统。
四、管理内容及办法
进销存和台账的提报流程
4.1.1经销商每天送货时填写《经销商日销售台账》(附表1),每天经销商将当日的《经销商日销售台账》提交业代。
4.1.2业代每天拜访完终端以后,通过电话或实地记录所负责经销商进销存情况,形成《经销商日进销存台账》(附表2)。
4.1.3市区业代次日晨会前将《经销商日进销存台账》及前日的《经销商日销售台账》提交给业务职员。二级区域每天上午10:00之前发送电子版至业务职员。
4.1.4业务职员每天下班前将《经销商日销售台账》、《经销商日进销存台账》分别录入《终端进货台账》(附件4)和《经销商进销存台账》,并上传公司系统。
经销商库存盘点
4.2.1业代每周六下午对经销商所有灯塔品种库存进行实地盘点,填写《库存盘点表》(附件5),分析差异原因,经经销商签字盖章后提交业务职员。
4.2.2业务职员核对《库存盘点表》与《经销商进销存台账》的相符性,数据调整完毕后将《库存盘点表》存档。
4.2.3市场督导每周一对经销商进销存进行盘点,并填写《库存盘点表》,分析差异原因,经经销商签字盖章后提交业务职员调整完毕后存档。对于单品总量偏差大于5%的,要提出处罚意见。
经销商进销存数据的追溯
4.3.1业务职员每天对终端进货台账进行不低于20家电话追溯,将追溯过程形成《终端进货台账电话追溯核查表》(附件6),次日晨会汇报追溯结果。业务职员负责核对三表的相符性,异常点交由市场督导现场进行追溯。
4.3.2市场督导每天对经销商库存及终端进货台账进行沿线路追溯,并将追溯结果体现在《市场部追溯汇总表》,次日晨会汇报追溯结果。市场督导每周进销存追溯不低于3家,终端进货台账追溯不低于60家。
4.3.3市场部主管核对《终端进货台账》与《经销商进销存台账》的相符性;追溯过程中实地盘点大区经销商库存,核对《库存盘点表》与《经销商进销存台账》的相符性,形成《进销存三表相符性核查表》,并进行公示。
经销商进销存数据分析及应用
业务职员通过分析大区销量进度、订单均衡性以及库存可消化天数等,形成《进销存数据日监控表》。
各表单的使用规范:详见附件。
考核规定
4.6.1经销商未及时、准确提报《经销商日销售台账》、《经销商日进销存台账》,扣罚业代50元/次。
4.6.2业代提报进销存数据单品总量偏差大于5%,每次扣罚50元。
4.6.3业务职员未能及时提交《终端进货台账》和《经销商进销存台账》每次扣罚业务职员50元。
4.6.4业代没有对经销商库存按时进行实地盘点,每次扣罚100元。
4.6.7市场督导核查经销商实际库存与业代所提报库存数据单品偏差5%以上,每
次扣罚业代50元。
4.6.8业务职员未能按要求将追溯数据再《终端进货台账》和《经销商进销存台账》中更新,每次扣罚50元。
4.6.9业务职员根据《经销商日销售台账》对终端实际进货进行电话核查存在偏差,每次扣罚业代50元。
4.6.10市场督导不能真实反映经销商进销存情况或有舞弊行为,每次扣罚200元,并取消市场督导资格。
4.6.11业务职员提供数据错误,每次扣罚50元。
4.6.12市场部对进销存追溯每周低于3次,终端进货台账每周追溯低于60家,每次出发市场部主管200元。
附表
附件1-经销商日销售台账
附件2-经销商日进销存台账
附件3-经销商进销存台账
附件4-终端进货台账
附件5-经销商库存盘点表
附件6-终端进货台账电话核查表
附件7-进销存三表相符性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