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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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

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营业机构应以分公司、地区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的客户服务工作。未设立分公司而又存在两家以上营业部的地区,以管辖营业部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

第十条上条所指投资顾问人员,编制列入分公司或管辖营业部,具体工作地点可在营业部或经批准的场所。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可设立独立的综合部门或岗位,负责投资顾问团队和个人的薪酬、绩效考核、资格登记、客户预约签约、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回访等后台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人员数量,由公司按照机构经纪业务客户数量、资产数量和结构情况核定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实行团队化管理,建立团队的,其成员须在五人(含投资顾问助理)以上。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实行部门化管理。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建立实行团队管理的,其财富管理中心业务架构为:财富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顾问团队;未能设立团队的,其管理架构为:财富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顾问小组。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对投资顾问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实行固定薪酬及奖励收入的分配考核体制。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应在财富管理中心下设客户服务部门或专门的岗位,为营业机构未纳入投资顾问团队服务的重要客户(包括资产500万以上的大额托管市值客户、年佣金贡献度5万元客户、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认定的客户等)提供服务。营业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设置相应的部门、岗位的,

由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提供服务。上述客户原则上不设置服务提成。

第十七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及投资顾问团队人员信息录入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的服务管理条线,依托平台进行管理。其投资顾问团队及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及客户登记、投诉处理、客户回访等工作纳入平台管理,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所提供研究报告及证券咨询产品,供营业机构使用。营业机构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征,选择设计个性化或者标准化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在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推介投资顾问服务,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推动客户签约。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签约可采用书面、电子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的投资建议或者标准化服务产品。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评选审核奖励机

制,对投资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产品进行评审,对投资顾问的业务水平进行评选,对表现优秀的,获得客户认可度高的投资顾问服务团队和人员进行性精神或物资奖励。评选项目可包含:团队建设、服务业务水平、经纪业务创造价值等。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在对投资顾问业务水平评比的基础上,整合投资顾问投资意见,形成完整统一的服务产品和投资建议,提供给投资顾问服务或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投资顾问服务或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人员通过当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服务产品。营业中心面对客户的短信、邮件等群体发送内容,必须经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核后发送,发送邮件和短信需添加[华创XX财富中心]后缀,并实现发送记录留痕。

第二十五条公司采取差别佣金方式收取顾问服务费用为主模式,并探寻以客户资产规模比例收取固定服务费为辅的收费服务方式。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日常办公费用由所在机构承担,并纳入营业机构成本核算。投资顾问申请项目考察、在职培训等,需请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营业机构审核投资顾问团队或小组的团队建设和客户亲情服务项

目的年度经费指标,该项费用凭票据实报销,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章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顾问人员序列。投资顾问岗位职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见习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首席投资顾问—投资总监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从事投资顾问工作,其人员注册、登记工作由公司统一负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由所属营业机构提出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纪业务管理部备案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从事辅助工作,配合已取得资格的投资顾问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投资顾问为营业机构员工,由所属营业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协议,纳入投资顾问序列管理。

第三十一条营业机构员工从事投资顾问工作,须与所属营业机构签订尽职服务协议,承诺规范其执业行为。营业机构可与员工就服务年限、离职竞业禁止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投资顾问调入或调出时,营业机构须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及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备,由公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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