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全体人员。
三、投资咨询业务规范1.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投资咨询部门,配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制定投资咨询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等。
3.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4.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
5.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四、投资咨询服务内容1.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1)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研究报告;(2)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建议等;(3)投资风险提示、投资收益预测等;(4)投资教育、投资咨询培训等。
2.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五、投资咨询业务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咨询业务的审批、监督、检查等环节。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业务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3.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咨询业务合规、稳健开展。
4.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业务及时整改。
六、投资咨询人员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人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处罚。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本月修正版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顾问行业,加强对投资顾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是指经营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和监督投资过程。
第三条投资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注册的投资顾问资格;2. 具备一定程度的从业经验和丰富的投资知识;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投资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2. 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要保密,不得泄露;3. 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建议;4. 监督投资过程,及时向投资者通报投资动态,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5. 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
第五条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合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2. 设有合格的投资顾问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3. 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4.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顾问机构的涉及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业务的,应当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按照证券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投资顾问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管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后,根据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予以修改和更新。
第九条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投资顾问监管部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向投资顾问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以上是《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的内容,旨在规范投资顾问行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加强投资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希望投资顾问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合理、透明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是指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服务的机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稳健发展对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范围1. 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服务;2. 证券市场和经济信息的研究与分析,制定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4. 提供证券投资决策支持和投资风险测评服务;5. 其他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有关的服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设置根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公司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投资顾问机构提供。
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登记并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求具备从业资格。
三、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业务管理1. 业务范围: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严格按照客户委托合同执行。
2. 信息披露: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客户披露与其关系密切、对客户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布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发布时间、研究者姓名、研究方法、评级标准等重要信息。
3. 风险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充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明确投资偏好,合理选择证券投资产品,切实保障客户投资安全。
4. 内部管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事、信息等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5. 案件处理: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投诉。
同时,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在发生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向客户披露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管措施1. 权力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登记审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理财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理财顾问业务,提高理财顾问服务质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从事理财顾问业务的员工,包括理财顾问、投资顾问、客户经理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理财顾问业务以诚信、专业、规范、高效为原则,为客户提供全面、个性化的理财咨询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设立理财顾问管理部门,负责理财顾问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理财顾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理财顾问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二)负责理财顾问业务的培训、考核和监督;(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理财顾问业务;(四)收集、整理和分析理财顾问业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五)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理财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咨询服务;(二)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三)跟踪客户投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四)宣传理财知识,提高客户理财意识;(五)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三、业务流程与规范第七条理财顾问业务流程:(一)客户咨询:理财顾问接受客户咨询,了解客户需求;(二)需求分析:理财顾问对客户需求进行分析,制定理财方案;(三)方案实施:客户确认方案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实施;(四)跟踪服务:理财顾问定期跟踪客户投资情况,调整投资策略;(五)客户反馈:收集客户反馈,持续优化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业务规范:(一)遵循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二)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三)专业素养,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四)保守客户秘密,保护客户隐私;(五)严禁违规操作,杜绝利益输送。
四、培训与考核第九条证券公司定期组织理财顾问业务培训,提高理财顾问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理财顾问管理部门对理财顾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客户满意度等。
五、风险管理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理财顾问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理财顾问业务风险。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模板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客户管理和服务水平,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将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客户,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了解自己的客户”基础上,提高个人投资者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经纪业务、基金代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IB业务、投行业务、销售金融产品业务等。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工作原则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为基础,以持续监控和针对性服务为手段,在客户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合规原则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机构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分类管理服务工作指引》、《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以及基金、融资融券、IB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销售金融产品业务等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在系统设计、业务规划中必须充分体现审慎性原则,防范各项业务风险。
(三)持续管理原则公司建立持续动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长效机制。
在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四)平稳推进原则严密组织、合理规划、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安全、完整、规范地平稳过渡。
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各阶段工作,在业务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客户适当性管理带来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适当性管理组织架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机构由公司和营业机构两个层面组成。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顾问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服务优势,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及基础客服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顾问团队及其从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三条投资顾问是指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已签署合规许诺书、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工作和投资顾问业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投资顾问”)。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大体聘用标准:(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三)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团队合作能力和执业操守;(五)执业合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无不良执业纪录;(六)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聘为投资顾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最近三年受过刑事惩罚的,或因犯有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原单位开除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研究部与行政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公司有关规定,不按期组织投资顾问的评聘工作。
投资顾问聘用工作采取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被评聘为投资顾问后,须签署《江苏百瑞赢投资顾问许诺书》。
第八条合规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记录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
研究部应主动向公司申报投资顾问人员变更等信息。
第九条投资顾问专业技术职级包括首席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助理四个级别投资顾问的专业技术职级由研究部、行政人事部评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X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促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客户是指与公司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获取投资顾问服务的公司客户。
第五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公司授权XXX部为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部门,授权营业部作为本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XXX部在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推进和管理;(二)负责组织指导分公司和营业部建立证券投资顾问队伍;(三)负责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管理与资格的审核;(四)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组织;(五)负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产品的订购、整合与制作;(六)负责落实、解决分公司、营业部就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提出的各类需求;(七)负责公司层面证券投资顾问客户回访工作;(八)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二级投诉的受理工作;(九)负责在公司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的相关信息。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篇一: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顾问业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确保业务合规开展;(二)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投资顾问服务;(三)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投资顾问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投资顾问部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投资顾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二)具有丰富的证券市场经验和投资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沟通能力;(四)通过公司组织的投资顾问业务培训。
第六条投资顾问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行业自律规则;(二)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客户秘密;(三)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资建议;(四)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七条投资顾问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客户咨询:投资顾问人员应热情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二)业务洽谈:双方就投资顾问服务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三)签订合同:双方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提供服务:投资顾问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五)跟踪服务:投资顾问人员定期跟踪客户投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八条投资顾问业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投资建议应基于客户需求和市场分析,不得诱导客户进行非理性投资;(二)投资组合应分散风险,合理配置资产;(三)投资顾问人员应定期向客户报告投资组合业绩,并及时告知客户投资风险;(四)投资顾问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金融产品管理人委托,按照约定,为外部金融产品提供涉及各类投资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产品管理人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谨慎地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及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投资顾问人员资格、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二章业务授权与管理体系第五条公司建立投资顾问业务分级授权制度。
公司管理层对投资顾问业务整体实施规划进行决策,授予业务部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权限;资产负债委员会视具体业务需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制定相应投资顾问业务规模限额及单笔规模的分级审批权限。
第六条投资顾问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分级授权或审批机制,对授权权限、时效、责任或投资建议的审批流程作书面记录,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公司建立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明确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前中后台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第八条经授权的业务部门是投资顾问业务的研究和实施部门,负责客户商谈、产品接洽、投资研究、业务管理与运作、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和配合投资顾问业务前台部门进行业务的运作与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资金调度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负责推动建立投资顾问业务相关限额指标体系,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与报告。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查,实施合规检查及信息隔离墙管理。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发展,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增加客户满意度,实现由通道定价向服务定价转变,建设资产管理型的经纪业务。
2.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3.投资顾问是指具备XXX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XXX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4.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认真研究研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XXX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5.投顾服务的签约流程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向客户介绍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方式。
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协议签署后,如果客户未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协议将自动失效。
投资顾问业务的签约客户回访应遵循《客户回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回访应包括所有签约客户,并应制定定期回访计划和不定期回访方式,以加强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调查。
投资顾问制作和发布资讯产品是投资建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投资顾问业务的范畴。
制作流程、产品内容、服务规范和风控合规制度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资讯产品的合规性由投顾总监负责,并应有完整的复核机制。
华创期货客户服务指引
华创期货客户服务指引为规范前中台部门的客户服务工作,优化客户服务上的资源配置,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提升服务价值,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所指前中台部门是指营业部及各业务部门、经纪业务管理部、研究发展事业部。
营业部及业务部门的客户均由投资顾问对口服务。
经纪业务管理部对营业部及业务部门的客户服务给予服务与支持。
研究发展事业部提供培训、产品及咨询服务,营业部、业务部门投资顾问最终把研发产品及服务推介给客户。
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是指营业部及业务部门的公司正式前台员工。
第二章客户分级标准第一条分级标准CRM系统上线前,客户分级根据各部门客户权益及手续费留存自行划分为重点客户与普通客户,并将分级名单向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备。
CRM系统上线后,客户分为服务级别、重点监控级别、风险级别三个维度。
(一)服务级别注:*银卡客户为开户三个月内的普通客户,投资顾问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划分为此等级,但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保证金贡献率=期末客户权益/公司保证金总量;手续费贡献率=客户手续费净留存/公司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置换率=客户手续费净留存/客户权益;偏离值=(计算比率-公司客户平均比率)/公司客户平均比率×100;盈亏稳定性=盈利率标准差;除银卡客户以外,CRM系统根据各项指标结果自动划分客户等级,经纪业务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对指标参数进行调整,。
(二)重点监控级别凡当日客户权益当日出入金超过50万、亏损在20万以上或连续两个月未交易的客户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级别,具体标准见考核办法。
CRM上线前由结算部提供大额出入金客户名单。
CRM系统上线后,系统自动识别。
(三)风险级别根据风险划分标准,将客户分为风险偏好客户、风险厌恶客户、潜在风险客户及高风险客户。
第三章客户服务内容第二条服务级别内容(一)标准服务:服务对象为所有客户,由交易服务部提供给客户的基础短信、咨询及业务受理服务。
(二)专业化服务:服务对象为金卡及以上客户,营业部及业务部门投资顾问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提供的专业化、个性化信息和咨询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13
•【文号】证监许可[2012]334号
•【施行日期】2012.03.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
荐机构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334号)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成为保荐机构的申请报告》(华证发〔2011〕14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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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范公司营业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为投资顾问的业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人员资格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营业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营业中心、存在两家营业部地区管辖机构及独立营业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公司营业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签署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等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基本形式,投资顾问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成果、数据模型、咨询产品、分析方法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等,向客户提供证券相关产品服务及证券投资分析意见,是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营业机构建立投资顾问服务团队,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及客户操作情况等,提供有针对性的品种选择、组合管理、买卖时机、证券理财规划等证券投资建议,以当面、短信、电话、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团队向客户提供包括生日、节日问候等亲情化服务,并保持与客户的交流沟通。
第七条公司营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业务活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营业机构应按照公司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营业机构制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公司总部建立统一的经纪业务管理平台、证券研究体系和证券资讯平台,提供研究服务产品,营业机构按照不同区域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具体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提供。
第九条公司营业机构设立财富管理中心或相应财富管理部门等机构,对投资顾问实行团队或部门化管理。
营业机构应以分公司、地区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统一开展区域的客户服务工作。
未设立分公司而又存在两家以上营业部的地区,以管辖营业部为单位设立财富管理机构。
第十条上条所指投资顾问人员,编制列入分公司或管辖营业部,具体工作地点可在营业部或经批准的场所。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可设立独立的综合部门或岗位,负责投资顾问团队和个人的薪酬、绩效考核、资格登记、客户预约签约、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回访等后台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人员数量,由公司按照机构经纪业务客户数量、资产数量和结构情况核定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实行团队化管理,建立团队的,其成员须在五人(含投资顾问助理)以上。
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实行部门化管理。
第十四条营业机构建立实行团队管理的,其财富管理中心业务架构为:财富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顾问团队;未能设立团队的,其管理架构为:财富管理机构负责人--投资顾问小组。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对投资顾问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实行固定薪酬及奖励收入的分配考核体制。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应在财富管理中心下设客户服务部门或专门的岗位,为营业机构未纳入投资顾问团队服务的重要客户(包括资产500万以上的大额托管市值客户、年佣金贡献度5万元客户、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核认定的客户等)提供服务。
营业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设置相应的部门、岗位的,由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提供服务。
上述客户原则上不设置服务提成。
第十七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及投资顾问团队人员信息录入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中的服务管理条线,依托平台进行管理。
其投资顾问团队及个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及客户登记、投诉处理、客户回访等工作纳入平台管理,并做相应记录。
第三章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研究所提供研究报告及证券咨询产品,供营业机构使用。
营业机构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特征,选择设计个性化或者标准化的投资顾问服务模式。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在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推介投资顾问服务,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推动客户签约。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签约可采用书面、电子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公司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的投资建议或者标准化服务产品。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评选审核奖励机制,对投资顾问提出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产品进行评审,对投资顾问的业务水平进行评选,对表现优秀的,获得客户认可度高的投资顾问服务团队和人员进行性精神或物资奖励。
评选项目可包含:团队建设、服务业务水平、经纪业务创造价值等。
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在对投资顾问业务水平评比的基础上,整合投资顾问投资意见,形成完整统一的服务产品和投资建议,提供给投资顾问服务或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投资顾问服务或客户关系管理服务人员通过当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服务产品。
营业中心面对客户的短信、邮件等群体发送内容,必须经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核后发送,发送邮件和短信需添加[华创XX财富中心]后缀,并实现发送记录留痕。
第二十五条公司采取差别佣金方式收取顾问服务费用为主模式,并探寻以客户资产规模比例收取固定服务费为辅的收费服务方式。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日常办公费用由所在机构承担,并纳入营业机构成本核算。
投资顾问申请项目考察、在职培训等,需请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营业机构审核投资顾问团队或小组的团队建设和客户亲情服务项目的年度经费指标,该项费用凭票据实报销,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四章人员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顾问人员序列。
投资顾问岗位职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见习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助理—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首席投资顾问—投资总监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从事投资顾问工作,其人员注册、登记工作由公司统一负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由所属营业机构提出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纪业务管理部备案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
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从事辅助工作,配合已取得资格的投资顾问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投资顾问为营业机构员工,由所属营业机构与其签订用工协议,纳入投资顾问序列管理。
第三十一条营业机构员工从事投资顾问工作,须与所属营业机构签订尽职服务协议,承诺规范其执业行为。
营业机构可与员工就服务年限、离职竞业禁止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投资顾问调入或调出时,营业机构须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及经纪业务管理部报备,由公司统一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相关资格变更和注销手续。
属调出公司的人员,营业机构应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并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公司营销类员工转岗为投资顾问,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符合投资顾问岗位任职条件,经所在机构审核,报公司备案后调整工作岗位。
转岗后,其原经纪业务开发客户提成按照公司统一标准(10%)提取并固化,并转入投资顾问序列管理,其薪酬、考核纳入所在机构投资顾问序列发放。
第三十四条公司从事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保荐、自营业务人员申请从事投资顾问业务,须经公司批准,在跨越相关业务静默期后转岗。
第三十五条公司统一安排投资顾问的年度培训、后续教育和执业年检等工作。
第五章投资顾问岗位任职及人员规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制定投资顾问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并指导营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机构投资顾问(含见习投资顾问)编制按照营业机构客户开户数量、客户资产总值和客户结构进行核定,计算公式为:下限=(上年度管理客户资产总值-大小非资产-基金托管资产)(亿元)/3上限=上年度客户总数/1000计算结果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编制上线不足下限3倍的,按3倍核定第三十八条营业机构客户服务为团队结合个人的服务模式,公司对营业机构客户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考评内容包括投资顾问人员建设、客户满意度、档案管理、客户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岗位工作职责第三十九条营业机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和营业机构要求,统筹安排本机构区域内的客户服务工作,负责投资顾问团队建设并具体实施客户服务工作;在公司客户分类分级的基础上,按照客户资产、风险承受能力、交易偏好及频次、关系类别等多方位情况对客户进行细分;负责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和适当性服务。
第四十条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一)负责落实营业机构要求,制定财富管理中心的投资顾问业务规划,全面完成财富中心的管理工作;(二)负责服务产品开发与推广应用;负责理财杂志等内部理财资料的编辑工作;负责报刊等公共媒体宣传和业务推广方案的策划组织工作;(三)负责本机构投资顾问的业务培训;(四)负责各种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业务推广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工作;(五)负责投资顾问及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及各项客户服务业务流程的制定工作;(六)负责财富管理中心团队建设和团队长的推荐工作;(七)负责投资顾问团队或小组的考核工作;(八)公司和营业机构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投资顾问岗位职责(一)对存量客户进行维护,利用研究所及财富中心理财产品及相关资讯服务客户,根据客户的投资偏好,对签约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咨询服务,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和品牌影响力。
(二)发展和服务增值客户,主要指自愿提高佣金接受服务的客户。
服务分配的核心客户,有效提高客户交易活跃度和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三)开展客户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有针对性的对存量客户进行深度挖掘和开发,销售研究所财富管理中心理财咨询服务产品,推广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品牌。
(四)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任务,完成所管理客户档案完善和定期回访工作;(五)负责完成团队业务的开展和成员的考核工作;(六)完成营业机构及上级团队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薪酬及考核第四十二条投资顾问基础薪酬由营业机构根据当地市场竞争情况制定,报公司备案。
营业机构对投资顾问考核定级后按月发放。
第四十三条投资顾问奖励可包含:个人客户提成、增值服务提成、管理提成、金融产品销售提成、引进大小非托管市值奖励、荐股奖励、月度评优奖励、讲课费、挽留客户奖励、团队长津贴等。
第四十四条投资顾问的考核指标包括:理财产品销售率、客户资产增值率、客户流失资产、客户签约率、客户维护档案完备性、客户投诉及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营业机构按照公司规定,制定考核细则,对投资顾问工作按月进行考评。
第八章禁止行为第四十六条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一)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严禁接受未经客户授权的非全权委托,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提款、转托管、撤消指定及销户手续;(二)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或为增加佣金收入而有意误导客户交易;(三)严禁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严禁代客理财;(四)严禁向客户收取或索取酬谢,严禁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声誉和利益;(五)严禁相互诋毁及相互争夺客户;(六)严禁以任何形式将自行到柜台开户的正常经纪客户据为已有;(七)严禁泄露客户开户资料及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遵守保密协议,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证券工作,不得将公司客户以各种形式转到其他公司;(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其他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