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注册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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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说明

我们一般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马德里联盟提出申请,二是向各国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提出申请。这也是中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途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两种方法。

一、马德里国际申请

1、基本程序

马德里国际申请是指在《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以及二者的《共同实施细则》下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后,由国家局转给马德里国际局,国际局在4-6个月后将会核发国际注册证(由于国际局目前申请较多,时间很有可能超过6个月),表明该申请人的商标在指定国家开始得到临时保护,同时该申请被转入各指定国家进行申请。协约国在12个月,纯议定书国在18个月的约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如果该申请在以上的期限内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获得保护。国际局不再另行核发注册证,如果该申请被驳回,则国际局将转发该驳回通知书。该驳回通知书和国际注册证必须同时使用。注意:不论指定国家的数量多少,国际局只针对一个申请发一张国际注册证。

2、申请要求

1)申请人资格

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方面,《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有

相同的规定,即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民,或者是在缔约方中有住所,

或者在缔约方中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有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

册。

2)协定成员国和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统称协定国,部分国家同时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统称议定

书国,其中没有参加协定的国家又称为纯议定书国,申请人只需各国的

申请受理文件即可向联盟提出申请。

3)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申请在多个缔约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无需到各国逐一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

申请即可。

4)商标权人可以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等事宜,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不进行商标查询、异议或驳回复审等程序。申请

人只能根据各国的法律和法定程序,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相应程序。

3、费用构成

国际申请费用由四个部分构成:国际局费用、指定国家费用、申请人所属国国家局费用、代理费用,其中前两项费用以瑞士法郎计算,后两项以申请人所属国货币计算(从中国申请即为人民币)。

4、优点

1)节省时间: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局在申请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编定申请号,并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

邮寄给国际局。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保护

申请。

2)节省费用:单个国家申请费用一般需要1000-1500美元,而通过马德里指定所有国家时则在12万元。

3)程序简化:申请只需要递交各国商标局,其后处理各国通过国际局转发的文件即可。

5、弱点

1)申请人无法与指定国家的商标注册机构做任何沟通,因此将会降低申请的成功率。这对需要在该国实际使用商标的申请人来说是很不利的。

2)无法进行在先权利的查询,而且复审也必须到各国单独进行。

1、概述

世界各国的商标注册程序大致相仿,一般分为申请、审查、公告和发证四个步骤,后三个步骤合称为注册程序。费用收取也按这四个步骤分别收取,而不像我国是一次性收费。其中审查费用很不固定,需要看具体情况,也是申请人和代理人很难掌握的部分。发达国家由于执法机构健全,大多采取登记备案制。例如世界上第一个商标法国家法国就对审查非常宽松,除

了禁用条款和显著性,并不对在先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进行审查,先发证书后公告。但美国审查比较严格,不仅有在先权利的审查,还有使用和准备使用之分。中东和南美国家很多都需要公证认证,程序相对繁杂一些。

2、申请前的查询

对于以后需要使用的商标,凡是要在某个国家申请注册,在申请前应该查询一下自己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注册的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避免申请后不能获得批准。查询并非法定的程序,但它不仅可能节省费用,还可以大大降低注册风险。当然,申请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不大可能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可以不进行查询。

3、提交申请

在阿联酋、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印度、英国、美国、尼日利亚等国家,适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谁首先在某个国家使用了某个商标,谁就拥有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在中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德国、俄罗斯、法国、智利、阿根廷、墨西哥、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则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原则下,对于同一个商标而言,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但这一原则对驰名商标例外。

在中国香港、越南、丹麦、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通行的是使用与注册交叉原则,即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中使用。

大多数国家没有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只是在提交申请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注册机构盖章后当日即可返还申请人作为证明。

4、审查意见书

大部分国家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都会根据商标申请的具体情况,发出审查意见书(或称官方意见书)。它包含了国内的补正通知书、部分驳回或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陈述,或可以与在先权利进行协调转让,或可以获得他们的授权,而不必向国内那样直接进行驳回复审程序。如果审查员认同申请人的陈述,可能会对审查意见作出调整;如果不认同,则可能会发出第二次或第三次意见书,甚至要求面见申请人。这种审查由于增加了审查人员和申请人之间的交流,因而大大减少了驳回的情

况,对申请人相当有利。不过审查意见书会增加不少费用,而且不可预见。

5、公告和异议

商标在通过审查后,都会被发布在公告上,一般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如果没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期限届满,注册人便可取得商标专用权。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人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若异议成立,该商标的注册将被撤消。

6、获得证书

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各国商标注册机构都会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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