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守则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合法、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麻醉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全麻药品:用于全身麻醉,如巴比妥类药物、氯胺酮类药物等。
(二)局麻药品:用于局部麻醉,如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等。
(三)镇痛药:用于镇痛,如吗啡类药物、芬太尼类药物等。
(四)辅助药品:如肌松药、镇静药等。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管理要求:(一)药品的采购要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对药品的来源、质量等进行核查。
(二)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合法操作证书的医务人员操作,并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式使用。
(四)药品的监管要加强,定期对药品的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和审核,确保药品数量的准确性。
第三章药品采购管理第七条药品采购应根据临床需求和患者的合理用药,经过科学评估确定采购需求量,并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采购工作。
第八条药品采购需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要求,并约定交付方式和时间。
第九条采购部门应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并定期进行供应商的考核。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对采购药品进行验收,对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品储存室要符合相关规定,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的环境。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室要按照药品的分类进行摆放,药品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避免混淆和交叉感染。
第十三条药品储存室要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对过期药品和损坏药品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药品的储存要按照药品的要求进行,一些特殊药品的储存需要进行冷链管理。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麻醉药品包括各类麻醉药剂、麻醉用药设备和相关辅助材料。
第四条麻醉药品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合理和便捷的原则,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麻醉药剂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麻醉药剂按照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式的不同,分为局部麻醉剂、全身麻醉剂、镇痛药和辅助药剂等。
第六条麻醉药剂的管理包括生产、流通、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第七条麻醉药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八条麻醉药剂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销售和配送。
第九条麻醉药剂的使用应当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医务人员按照临床需要和规范操作进行。
第十条麻醉药剂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药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三章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管理第十一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包括麻醉机、麻醉监测仪器、注射泵、气管导管、氧气面罩等。
第十二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质量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十三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使用应当由经过培训和合格认证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麻醉用药设备和辅助材料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材料的安全性。
第四章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进行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等形式。
第十八条麻醉药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用药的合理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明确相关责任,保障患者的安全和用药的合理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科学、严密、安全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医疗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
第六条麻醉科应当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管理岗位,由专职人员负责。
第七条麻醉药品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二)负责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工作;(三)负责麻醉药品的库存管理和短缺药品的补充;(四)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管理的培训和考核;(五)负责麻醉药品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六)负责对不合规范操作的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科室主任应当负责本科室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组织本科室的麻醉药品使用、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医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护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医生对麻醉药品进行管理,确保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本科室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保护麻醉药品的安全性,不得私自使用麻醉药品。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二条本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采购程序和管理制度,确定采购责任人。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的采购要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取公开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采购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采购的麻醉药品要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药品要及时退还,并提供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记录要详细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的储存要求:(一)储存地点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存放区域要有麻醉药品储藏柜,并设有合适的温湿度控制装置;(二)药品的存放要按照品种、规格和生产日期进行分类,保持整齐、清洁,避免日光直射;(三)麻醉药品应当单独存放,与普通药品分开;(四)储存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是指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
第三条本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麻醉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本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遵循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麻醉药品应当储存于专用库房,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库房温度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章配送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配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配送政策,确保药品安全、及时送达。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遵循剂量控制原则。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当认真填写处方、病历,并做好用药记录。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评估患者对麻醉药品的疗效和不良反应,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用药方案。
第四章监管与培训第十三条医院应当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使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麻醉药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采购与储存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2、采购麻醉药品必须向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
3、麻醉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4、麻醉药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5、储存麻醉药品的库房或专柜应当保持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确保药品质量。
二、麻醉药品的处方管理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2、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5、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三、麻醉药品的调配与使用1、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调配工作,调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2、调配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等程序进行,双人签字。
3、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完整版一、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在医疗领域,麻醉药品是一种具有特殊效果的药物,具有一定的麻醉、止痛和镇静作用。
然而,由于麻醉药品的特殊性,一旦被不法分子滥用,就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制定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各个环节。
所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管理要求1.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麻醉药品专用仓库,对麻醉药品进行单独管理,并明确责任人。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提供合格的麻醉药品,并确保麻醉药品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麻醉药品的销售和使用:(1)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麻醉药品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用药原则,不得向无处方的个人售卖麻醉药品。
(2)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符合麻醉药品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并详细记录使用情况。
3. 监管和检查:(1)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监管和检查,对麻醉药品的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
(2)对于发现麻醉药品滥用、超量使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责任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并严格执行。
五、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和社会需求。
同时,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医疗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大力推行下,相信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麻醉药品的滥用,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规定守则
二、验收人员职责
1、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专簿记录,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保管人员职责
10、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至少保存2年。
二、处理回收残剩药品及安瓿制度。
1、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作好数量及批号记录。
2、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药品办理退库手续。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
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2、对不符合规定、不完整的处方、拒绝发药。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急诊、门诊、住院部等
药房管理制度
一、调配使用制度、
4、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为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麻醉药品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经济、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药学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五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采购合同。
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报医院药学部门审批。
第七条麻醉药品到达医院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应由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企业、供应商等,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麻醉药品应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中,加锁保管。
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分发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分发应由药学部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生处方进行,护士在领取麻醉药品时,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标签,确保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一致。
第十一条医生和护士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处方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用法、用量、效果等。
第四章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麻醉药品的回收应由药学部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医院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制定本规定,请各科室、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形成院长→分管院长→药剂科科长→特管药品负责人的管理结构模式和特管药品负责人→药剂科科长→分管院长→院长的责任模式。
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负责人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药剂科承担麻醉、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入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医务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必须填写患者身份证编号或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五、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遵守处方书写规范,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剂型、剂量,并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或急诊留观记录,在病历中详细、据实记录病情、诊疗措施,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2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的定义与目的
为落实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为维护患者健康安全提供依据和保障,确保药品管理严格有序。
2、管理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管理麻醉药品。
(二)遵守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严格实施购进、验收、存放、使用、门诊使用、药品报废、盘点、召回等程序及业务。
三、购进
(一)购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药品标准,并按照有关药品(包括禁用药品)的质量要求。
(二)购进经营者应当选择正规的药品经营者,当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部分或全部取消订购。
四、购进验收
(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验收麻醉药品,并按要求记录,签字确认;
(二)组织药品实物验收,实物和包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正确的填写各项合同、证书、单据和记录;
(三)验收时应检查货物、包装、外观、有效期、批号等信息,并查阅经营者审核检验报告;
(四)购进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召回,并作出召回处理。
麻醉药品管理与使用规范
麻醉药品管理与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患者安全和医院的医疗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麻醉药品的部门和人员,包含麻醉科、手术室、病房等。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三条负责人麻醉科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各类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
第四条购买渠道麻醉药品的采购需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第五条储存要求(一)麻醉药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柜内应按药品的分类、规格、有效期进行有序摆放,并做好标签标识,保证易取易找。
(二)储存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防止麻醉药品受损或变质。
第六条库存管理(一)麻醉药品的库存应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实际相符。
(二)库存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包含进货日期、有效期、入库人员、出库记录等,记录要做到一物一卡、一卡一册。
(三)库存过期或质量问题的麻醉药品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禁止连续使用。
第三章麻醉药品使用第七条使用权限(一)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使用麻醉药品,必需依照医嘱执行。
(二)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应进行身份确认,确保操作人员的真实身份。
第八条使用操作规范(一)医务人员在使用麻醉药品前,应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药品特性和使用要求。
(二)遵从无菌操作原则,使用干净的手术器械和必需的防护措施,避开污染药品。
(三)遵守正确的用药次序及剂量,紧密察看患者的病情反应,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九条药品废弃处理(一)麻醉药品使用完毕后,剩余部分应注明日期、用药量,并进行妥当处理,禁止留存或转赠。
(二)过期或质量问题的麻醉药品应立刻停用,并依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药品不良事件报告(一)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应立刻报告给相关部门,包含患者的不良反应、不合理用药等。
(二)医务人员应搭配医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仿佛事件不再发生。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物管理制度
一、使用麻醉药物旳医师必须经考核能对旳使用麻醉药物, 由单位所在区卫生局颁发"麻醉药物使用资格证书" 。
二、使用麻醉药物旳医务人员,将签名字样交药房立案后方可行使麻醉药物处方权。
三、无麻醉药物处方权旳医师, 在夜班急诊需给病人使用麻醉药物时,可限开一次量, 事后需由有处方权旳医师签字。
四、麻醉处方书写完整, 字迹清晰, 除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外, 必须注明病历号、病名及简要病情。
五、麻醉药物注射剂须持有 "麻醉药物专用卡" ,只限患者就诊后在本院使用, 严禁交患者带回使用。
六、麻醉药物旳每张处方,注射剂限开二平常用量, 其他剂型不超过三日量, 持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一类精神药物按麻醉药物管理使用。
调配麻醉药物处方, 实行双人查对签字, 每日按处方实际消耗逐一填入"麻醉药物逐日登记表",定期转交药库。
精神药物旳调配与使用
一、精神药物按麻醉药物管理使用。
二、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量, 处方保留二年。
三、第二类精神药物每张处方用量10 - 20片;苯巴比妥类、抗
癫痫类药每张处方用量不超过七日量。
四、处方按精神药物消耗登记,填入"麻醉药物逐日登记表”,专帐管理,帐物相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合理使用,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护理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操作规程。
第二章采购和储存第七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采购合同。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合理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采购数量、采购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行专库、专柜、专用账册管理,并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易变先用、特殊保存等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配送和使用第十二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送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并签订合法、合规的配送合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特点,合理配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建立配送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厂家、配送数量、配送日期、配送企业等信息。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充分发挥药物的治疗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院内所有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的规定,遵守医疗伦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原则包括:安全性原则、合理用药原则、规范管理原则、信息化管理原则。
第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责任分清晰,相关部门和医务人员各负其责。
第二章麻醉药品管理第六条麻醉药品的管理包括麻醉药品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前制定采购计划,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配送应由专门的负责人员进行,确保麻醉药品的正确送达,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麻醉药品的存储应符合相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存储区域,并做好防潮、防鼠虫害等措施。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前应进行核对,确保使用正确的药品和正确的剂量。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销毁,防止被非法利用。
第三章精神药品管理第十二条精神药品的管理包括精神药品的开具、发放、使用和监测等环节。
第十三条精神药品的开具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严格按照临床需要和患者的病情进行合理开具。
第十四条精神药品的发放应由专门的负责人员进行,核对医嘱和药品,确保正确发放精神药品,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前应进行核对,确保使用正确的药品和正确的剂量。
第十六条精神药品的监测应定期进行,包括药物的疗效监测、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的监测等。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七条医务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药品采购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制定采购计划,并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配送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一九七九年二月十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文件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麻醉药品的管理范围,系指《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阿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
(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表)第三条麻醉药品的生产及原植物种植的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生产或种植。
第四条麻醉药品生产及原植物种植的年度计划按医疗需要编制,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农林部审查批准,由主管部下达。
生产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成品由指定的单位收购,本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动用。
第五条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对收获后的成品、罂粟壳、种子等,必须严加保管,防止流失。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种、要种和私自种植,违反者,由公安、卫生部门会同其主管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实行法律制裁。
第六条罂粟壳必须根据卫生部、医药管理总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
生产成药所需罂粟壳按计划供应。
对罂粟壳配方问题,医疗单位和中药门市部应凭医生处方配方使用。
复方樟脑酊,只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医药公司门市部不得零售。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生产,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部颁标准,做到装量准确,包装严密,标记清晰,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八条麻醉药品新品种的研究试制计划,由研制单位编报,经卫生部会同有关单位审定,临床试验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卫生局选择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08月0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麻醉授权管理制度守则
麻醉授权管理制度守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麻醉药品和麻醉技术的使用,确保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守则。
第二条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麻醉科,负责麻醉药品和麻醉技术的管理和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麻醉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麻醉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应当纳入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体系,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和销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四条麻醉药品的处方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当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开具,并由药师审核。
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麻醉药品的使用麻醉药品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手术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当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操作,并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患者知情同意在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师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麻醉药品的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反应,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紧急情况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患者生命,医师可以超剂量使用麻醉药品。
但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麻醉技术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和销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麻醉药品和麻醉技术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麻醉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守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守则不一致的,以本制度守则为准。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守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上制度守则旨在规范麻醉药品和麻醉技术的使用,确保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四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麻醉药品的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第六条麻醉药品到货后,验收部门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七条麻醉药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仓库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
第八条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规定。
第九条麻醉药品应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储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四章使用与调配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用量、使用科室等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调配麻醉药品,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医嘱调配,确保药品合理使用;(2)严格执行“一人一剂”原则,防止滥用;(3)调配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佩戴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章运输与销毁第十四条麻醉药品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六条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麻醉药品的性质和运输要求。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过期或损坏,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确保安全无害。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守则
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版
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版 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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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守则版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本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处方权需经医务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七)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和用量: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九)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已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口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卡”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规定开方取药,具体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十三)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剂科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痹,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的“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应完整保存三年备查
(十五)药剂科各班组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笨及处方登记本。
(十六)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十七)药剂科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总是及时解决处理。
(十八)麻醉药品的报销制度对霉变破损的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就地监督销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医疗科室和药剂科各班组剩余的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