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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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新旧对照逐条解读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结构和运作的法律,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公司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1984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在新旧《公司法》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差异。

下面我将逐条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变化。

1.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并对公司的设立、注册、变更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和责任,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加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公司经营和决策的监督和约束。

4. 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责任和社会责
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履行纳税义务等,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 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和
清算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保护债权人和利
益相关方的权益,加强了对公司重组和清算过程的监管和约束。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组
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责任和社会责任、公
司合并、分立和清算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和完善,以
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促进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责
任的履行。

公司法逐条解读

公司法逐条解读

公司法逐条解读作为企业运营的基本法规,公司法在我国的商业环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各项规定,对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逐条解读公司法,以期更好地理解其精神和要求。

一、公司的定义和成立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了公司的定义,它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共同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的经济实体。

在这个定义中,公司的两个基本要素是股东和出资,也就是说,公司的成立必须有股东的共同出资作为基础。

同时,公司的目标是追求营利,这是其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区别。

二、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法第二条对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仅限于其出资额度,不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股东的责任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

三、股东权益公司法第三条到第七条设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

在公司经营中,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和决策者,他们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包括出资权、信息权、监督权、选举权等。

此外,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四、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公司法第八条到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

其中,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所有股东参加,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和决议的形式。

同时,公司还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监督。

五、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到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

公司经营必须依法进行,如有违法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和健康发展。

六、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到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

公司改制是指由一种类型的公司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公司。

公司解散则是指公司终止经营活动,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 全文 解读

新公司法全文解读
新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版本,它于
2018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
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中国境内外的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和作用,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设置和职责,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财产权,保护了小股东的
权益,增强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和股东退出机制,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权益
保障。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它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责任、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加
强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护了公司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中国境内外公司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解读新公司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

新公司法的理解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 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本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现就修订后的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如下,供大家学习。

一、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目的是强调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责,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二、明确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制度。

三、取消“执行董事”的提法。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四、规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的主要条文逐条进行解读,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公司法。

第一条: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条文体现了公司法的法治理念,强调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为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公司的基本属性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属性,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独立性,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案例一:某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不应由公司的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规范了公司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为公司的合法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产生了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小明和小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唯一,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文字、符号。

公司应当有足够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出资人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解读(一)资本制度汇报人姓名汇报日期目录01.前言02.备受关注的限期认缴制03.真正重要的股东出资配套制度04.股份公司出资制度的重大变化05.关于增资、减资的新规定06.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前言01前言新公司法共计266条,较旧法218条增加近四分之一。

公布后,受到全社会最普遍关注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从完全放开的认缴制变为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公司怎么办?新的制度对于投资人有什么影响?公司要不要马上减资?其实,5年限期认缴只是新公司法一整套股东出资制度的引子,与之相配套的催告失权、加速到期、瑕疵出资补缴、发起人连带等规定才是与股东、公司、债权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规定,是每一个在商海中奋战的创业者必须知道的游戏规则。

备受关注的限期认缴制02备受关注的限期认缴制01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1993公司法(实缴制)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2013公司法(全面认缴)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公司最低500万,81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新版公司法全文详解

全新版公司法全文详解

全新版公司法全文详解
简介
本文旨在对全新版公司法进行全文详解,以帮助读者了解该法
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第一章公司的设立和登记
该章节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和相关要求。

其中包
括公司名称的选择与注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该章节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包括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的设立和运作规则。

第三章公司的出资和股东权益
该章节涵盖了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主要包括股东出资方式、股东权益的认定和保护措施等。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管理
该章节详细阐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包括公司经营决策、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财务管理等。

第五章公司的监督和责任
该章节重点介绍了公司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规定。

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以及公司违法行为的追责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重组与解散
该章节讨论了公司的重组和解散程序及相关要求。

涵盖了公司
合并、分立、清算等情况下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七章公司的特别规定
该章节针对特定类型的公司,如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制定
了特别规定和管理要求。

第八章附则
该章节包括了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法律解释等内容,以及对其
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和解释。

以上是对全新版公司法全文的简要概述,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参考文献:
- 全新版公司法全文。

最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最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公司的法人地位决定了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由物、智力成果、行盈亏,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才能体现公司的法人人格,实现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公司不采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须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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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逐条解读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了修改(“新公司法”)。

该修改围绕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进行,共涉及12处规定,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修改与原有法规相比有较大变动,第一资本合作团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公司法律师对相关修改作出如下解读:(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将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一项。

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无实收资本概念了呢?当然不是。

实收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

在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仍需根据公司章程按期限缴足认缴/认购的出资,该等缴付的注册资本即是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度要求,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从理论上说,以一分钱为注册资本的公司亦可登记设立。

该修改明显受《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废除最低公司资本制度之影响,有利于提高对注册公司的热情。

(三)将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自新公司法施行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度及出资期限特别要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但这是否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需缴纳出资了呢?当然不是,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定义及出资要求并未进行改变,公司股东仍需根据公司章程按期限缴足认缴的出资(新公司法第28条)。

此外,若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面临被工商登记部门处罚的风险(新公司法第198条、199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解读:自新公司法生效日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无需在遵循30%现金出资以上的比例要求,可全部以实物进行出资,该等修改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见新公司法第82条)。

但该等修改并未放开出资方式要求,股东仍仅可以用货币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评估作价,劳务、转让受限资产(已担保资产)等依然不可用于出资。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解读: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的,将无需进行验资。

另如下述第(十一)部分所述,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时亦毋需验资。

该要求显然降低了公司的登记成本。

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如何证实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缴纳了出资,不存在延期出资行为呢?特别是,在公司上市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是申请上市的要件之一,如何确认股东已足额出资问题将成为将来中介机构核查的难点。

是否有会出现复核验资报告等特殊性文件,现在仍不可知。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讲,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登记成本,却增加了中介核查难度。

(六)将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由于验资要求已经删除,为此对该条进行了相应调整。

那新规定中的“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怎样理解呢?是要求股东缴足出资后方可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吗?显然不是。

该等修改表明,新公司法采纳的仍是资本确定原则,而没有采取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预先确定公司资本总额,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决议发行资本总额中尚未发行的股份。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股东可认购其中一部分资本数额,后续认购主体可不确定。

而根据新公司法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确定,且需足额认购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方可申请设立公司,而不允许存在部分未实际认购的出资的情况出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新公司法实行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将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股东出资额变更的,也无需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删除“实收资本”登记及验资制度所相应进行的调整。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解读:由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已删除最低注册资本限度及出资期限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一视同仁删去了该等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人公司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度及出资期限要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人公司的“计划生育”政策仍在执行,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读:与第二十三条修改相对应,该修改系在股份有限公司领域删除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与第二十六条修改相对应,该修改系在股份有限公司领域删除最低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要求。

自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再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度及出资期限要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但有两点仍需注意:(1)申请上市的公司,仍需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的要求,此为《证券法》之特别规定;(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章程缴足其认购的出资前,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也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即在发起人按章程缴足其认购的出资前,剥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权。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将第“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该修改系因删除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出资要求作出的相应调整,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重申了资本确定原则,且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时无需实际缴纳出资亦毋需验资。

需要注意的是,(1)在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仍需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实物出资的需评估并办理资产转移,未按期出资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存在被工商登记机关处罚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198条、199条)。

(2)根据新公司法第136条,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此,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资的,仍需在缴足股款后,方可进行变更登记。

(3)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还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解读:该修改系针对删除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所作出的对应调整,即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除不再验资外,公司减资的法律程序并未发生变化,仍需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及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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