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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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

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

【摘要】本文对4例在鉴定中存在争议的、关于头部损伤致伤物、致伤方式案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作者对有关问题的认

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了鉴定中出现错误的原因,并就如何避免错误的发生谈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钝器伤;致伤物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155—02

致伤物的多态性,受伤者位置及姿势的复杂性,

决定了致伤物及致伤方式鉴定的困难.头部钝器损伤

更是如此。下面结合经作者重新鉴定改变原有结论的

4个案例谈谈体会。

案例

【例1】刘某被杀死于家中,头部有二处损伤。创

1:位于右颞顶部,为4 em x 0.8 em横行挫裂创,深达

骨质,前创角撕裂状,后创角钝,创口由前向后逐渐变

宽,左(内1侧创缘后部约2 em较平直、整齐,对应的右

f外)侧创缘向内卷曲并有0.5 em宽挫伤带,该部创腔

内组织间桥不明显,相应颅骨有2.6 em x 1.4 cm近半

圆形塌陷骨折(弧凸向右),骨折左侧缘前端有一纤细

骨折线,向左前延伸止于冠状缝中部。创2:位于创1

左(内)侧、额顶部偏右侧,为“(右)r-(左)”状挫裂创,深

达颅骨,其横行支向左侧延伸约2.7 em,创腔内组织间

桥不明显,左侧创角呈撕裂状.前侧创缘近拐角处2

cm特征同创1的右侧创缘后部;纵行支向下延伸3.6

cm,下端创角呈撕裂状.相应颅骨有约2 em x 0.7 em

的近六角形塌陷骨折,冠状缝向左裂开至颞部。

现场内提取1把板斧,重2.1 kg,木质斧把94 em

x 3.7 em,斧体7.5 em x 0.9 em。斧背呈圆弧状,无平面。血痕联苯胺预试验阴性。当地公安机关鉴定认定

该板斧为致伤物,并认定本村王某抢劫杀人.王某被

公诉到法院后翻供否认有罪。

重新鉴定认为:(1)创1前后两部分之间.创2两

个分支之间,虽特征不同但连接自然.说明系一次作

用形成;(2)创1的前创角、创2的左侧端与下端两创

角均呈撕裂状,一侧创缘的一部分平直而对侧创缘向

内卷曲,组织间桥不明显,系致伤物直接作用形成挫

裂创后,又继续推压一侧创缘撕裂头皮所致.因此该

钝器须有平面和较锐的直棱边;(3)创1与创2均有2

em 的创缘直而整齐,创1对应骨折的左侧缘平直、长

2.6 em,创2对应骨折最长边2 em.这两处骨折均为塌

陷性且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质地坚硬、作用面

积小,至少有一直棱边长约2 em;(4)两个创口的形态

整齐、规则,挫伤带宽度均匀,说明致伤物形态规则、

作用面平整;(5)两个创口基本特征相同,且集中于右

侧,距离近,系质量不很重、易握持、便于挥动的同一

致伤物连续打击形成。现场板斧不具备上述致伤物的

形态特征,而且斧体较重,斧把粗而长,不便于单手握

持并连续挥动打击。再则,致多处开放性损伤.致伤物

一般会粘有血迹,但该板斧血痕预试验阴性,说明无

血性物粘附。所以刘某头部损伤不是该板斧形成.应

系由方铁锤(斧)类的致成。该案根据作者的鉴定.终审

认为认定王某抢劫杀人依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

【例2】宋、刘夫妇f分别持方木棍、方铁锤1与吕某

斗殴,吕某左颞顶部被致一长7.3 cm、近“(前)广f后)”

形创口(两分支基本等长),深达颅骨,创口间皮肤向后

下方撕脱,创缘不整,拐角处及其两侧3.8 cm范围内

创缘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组织间桥不著。愈合疤痕

于拐角处最宽(0.8 cm),向外逐渐变细。手术及ct 证

实对应创口有2 em x 2 em塌陷骨折,上缘处塌陷最深

(1.2 em),向下逐渐变浅,硬脑膜有3 em 裂口.脑皮层

破裂。两被告都称是自己将吕某打伤.原鉴定又认为

【作者简介】刘玲(1966一),女,湖南岳阳人,大学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学活体损伤的鉴定工作。tel:+86—730—8840714 · 156 ·

吕的损伤用方木棍或方形铁锤均可致成,导致无法对

二人定罪量刑。

重新鉴定认为。吕头部创13符合两条直角棱边夹

一平面的致伤物形成,嫌疑方木棍端和方铁锤均有此

特征,但方木棍一端作用不能形成本例损伤:(1)塌陷

骨折范围小、界限清,说明致伤物作用面积小(边长约

2em)、边界清;创缘平直、组织间桥不著,所致骨折均为

塌陷性并致硬脑膜和脑皮质破裂,说头部钝器损伤致伤物及致伤方式4例分析第2页

明致伤物质地坚

硬、边缘较锐,嫌疑方铁锤具备上述特点,方木棍则

否;(2)其头皮向后下方撕脱,说明暴力方向是由前上

向后下用方木棍正面打击,作用力虽然是由前上向

后下,但无法形成吕某头部这种形态的头皮挫裂创;

在背后打击,虽可形成相似形状的挫裂创,但作用力

方向及头皮撕脱方向均由后上向前下:在左侧打击,

需加害人以较低姿势(如下蹲)挥棍或将木棍向下捣,

才可能形成吕某头部这样的损伤,本例无这样的致伤

经过。但是,方铁锤在正面、后面、左侧打击均可造成

此种损伤。所以,吕男的损伤系方铁锤形成。本案依据

该鉴定意见,认定是持方铁锤的刘某(女)将吕某致伤

(构成重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3】赵某在乡村公路(土质路面)上与他人发生

争执,被人拳击面部后仰面摔倒,后死亡。尸检见:左

口角至下颌角前有皮下出血,帽状腱膜下有大血肿。

额骨中线处有长8 cm纵行骨折,向后逐渐变宽与矢状

缝相延续(矢状缝分离),向前于眉弓上方3 cm 向左右

各延伸出一条长2.5 cm纤细骨折线:冠状缝中部轻度

分离,矢状缝中段向右后方延伸出一2 cm骨折线。局

部头皮均未见明显异常。硬脑膜下有多量凝血块(前额

为著)。大脑双额极及左颞极均有脑挫伤。原鉴定认为

赵是被拳击头面部致损伤、死亡,被告被以伤害致人

死亡起诉到法院,被告不服。

重新鉴定认为:(1)虽然赵某额骨骨折呈倒“y”

状,状似局部暴力所致放射状骨折,但放射状骨折是

在交汇点处最宽,且交汇点基本处于骨折中 tl,.向周

围延伸逐渐变细,而赵额部骨折是向左、右眶额部延

伸逐渐变细,但向后上延伸时逐渐增粗,显然不具备

上述特点,再者,如果拳击致颅骨骨折,局部头皮须有

挫伤,但赵的额部无,所以该骨折非局部暴力所致;

(2)赵某冠状缝分离轻,矢状缝分离重并且是向前与

额骨骨折延续,向前后延伸逐渐变轻,符合额或枕部

受力致颅骨整体变形所致。颅骨整体变形见于作用面

积和力量均较大时,而拳击的力量和作用面积难以造

成。赵某额极、颞极有脑挫伤,而脑挫伤多见于对冲

伤,支持枕部曾受较强暴力。赵被打后是仰面摔倒,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3卷(第2期)

以其颅脑损伤符合枕部着地所致,其枕部头皮无明显

损伤是因为现场为相对较软的土路,与头皮接触面积

大.而且对暴力有较好的缓冲。因此赵某是被拳击面

部后.枕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并非暴力直接打击

致死。根据此鉴定意见,被告人最终被以过失杀人定

罪量刑。

【例4】刘某于夜间被人致颅脑损伤死亡。右额顶

部有一近“(右 (左)”状头皮挫裂创,深达颅骨,上端两

创角相距1 cm。左侧创口(主创口)7 cm×1 cm,创缘直

而整齐,有宽0.4 cm挫伤带,其两侧距创缘o.4 clti各有8个间隔0.8cm、对称分布的表皮剥脱(o.4 cm x0.3 cm);右侧创13(副创13)长3 cm,其上部4/5的创缘直而整齐,有宽o.3 cm挫伤带,下部约1/5向左下弯曲,与主创13相交,创缘不整,呈撕裂状,无挫伤带。对应主

创13,额骨有7.5 cm×0.6 cm纵行舟状塌陷骨折,周围有数条长短不一的放射状骨折线。自疑犯处提取4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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