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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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2019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区、火炬管委会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财政支持
2.安排专项发展资金。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各区、火炬管委会安排相应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3.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通过我市产业引导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体系建设。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阶段参股,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投资基金等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
股权投资规模,助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加速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条件的区、火炬管委会应积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三、强化服务体系
4.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龙头,各区服务中心为核心,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骨干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现有各类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全流程“保姆式”服务。鼓励各区和各产业园区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5.加强基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两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单位不重复奖励,按较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度运营工作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6.促进企业管理提升。鼓励企业引进管理咨询机构开展战略管理、精益生产、组织架构、品牌策划、信息化建设等咨询服务。对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助,按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出台相应奖励措施。
7.开展企业公益培训。组织开展成长型企业高级研修班、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研修班、各类专题培训及赴境内外交流培训等多层次的公
益课程。短期专题培训由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资助标准为每人次500元。长期深度培训费用按照政府、企业、学员共同分担的原则,由专项资金给予不高于40%的补贴。
8.开展系列服务专项行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月等系列活动。各成员单位围绕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宣贯、融资服务、创新创业、信息化应用、管理提升、法律服务和市场开拓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题服务活动。
四、加强融资促进
9.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小微企业优秀服务金融机构”推荐活动,对优秀服务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0.加大科技企业信贷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市财政为合作金融机构分担信贷风险,承担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对科技担保贷款,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最高2000万元。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单家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的信用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11.搭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通过税务机关和银行的合作,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
实现贷款产品集中展示、及时推送、在线贷款。
12.开展信贷风险补偿。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当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生风险时,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最高70%的补偿。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经认定的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60%补贴;对科技担保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20%予以补贴,对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按企业实缴利息的30%予以补贴,企业实缴利息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
14.支持直接融资。给予中小企业对接、补贴、增信等政策支持,对企业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定向增发、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各区、火炬管委会根据具体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推动中小企业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份额)托管,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对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发债融资的,按融资金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中小企业项目。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
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各区、火炬管委会出台相关政策。
16.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充分运用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以及国企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开展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工信、商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参与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将参与和推进应收账款融资纳入主管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推进成效明显的国有企业在评优评先方面加大支持。
17.妥善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国有大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采购款、工程款、服务款等款项。要建立和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系统,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申报资格。完善国有企业指标考核体系和制度,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事项纳入绩效考评机制。
18.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产融云”平台功能,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提高对接效率。常态化、多形式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对接会。
19.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落实《厦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