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合政[2002]53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出让资金,是指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费用、征地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储备土地供应后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土地收购(征用)储备资金的来源:(一)储备中心的资本金;(二)银行贷款;(三)财政拨付的资金。
第五条土地收购(征用)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用;(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含土地储备过程中物业管理费);(三)应缴的税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第六条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二)按规划用途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确定;(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第七条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指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宗地评估和对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时发生的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
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确保
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六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土地管
理政策,优先保障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需要。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土地开发项目;
(二)土地整理项目;
(三)土地储备项目;
(四)其他经批准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八条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
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
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日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浦府[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8]1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安排使用。
第五条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以及新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工作。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九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2021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xx〕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四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确定和资金分配等应合规合法、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素测算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重点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省级统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央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
(三)突出重点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应集中财力办大事,严禁撒胡椒面、搞平均主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建设程序完备、实施方案可行、项目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足额落实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城市建设。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2•【字号】浦府〔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4〕74号为进一步推进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实施本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各镇政府、陆家嘴(集团)公司、外高桥(集团)公司、金桥(集团)公司、张江(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现代产业园开发公司作为具体负责新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责任单位。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一)工业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工业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动迁商品房项目用地各责任单位受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动迁商品房项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并承担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新区政府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前期开发收入部分,由新区全额返还各相关责任单位;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留新区部分,全额返还相关镇政府、张江园区办、现代产业园区办、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金桥管委会、陆家嘴(集团)公司、浦发(集团)公司,专项用于平衡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地出让⾦管理办法》《⼟地出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地出让⾦收⽀专户、⼟地出让⾦全额进⼊地⽅预算、⼟地出让⾦分配⽅式等,其中国有⼟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机制是其中的核⼼问题。
⼟地出让⾦纳⼊地⽅⼟地出让⾦管理办法:⼀直以来,⼟地出让⾦有中央政府和地⽅政府管理两种思路。
其中,国⼟资源部的意见就是成⽴国家⼟地专项基⾦,由中央政府部门统⼀管理⼟地出让⾦。
此次⼟地出让⾦改⾰是建⽴⼟地出让⾦专⽤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专户,将⼟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地⽅财政预算,同时彻底将征收和⽀出两条线进⾏了分离。
财政把地⽅财政纳⼊预算,将加⼤财政部门在⼟地管理中的话语权。
专家表⽰,在⼟地使⽤、整体规划、⼟地整理、补偿等问题上,国⼟资源部仍将起到重要作⽤。
有别于国⼟资源部将⼟地出让⾦统⼀上收、建⽴基⾦专户、由中央政府统⼀调配的思路,财政部当时提出的⽅案核⼼,是由地⽅⾃⾏安排⼟地出让⾦的使⽤,⼟地出让⾦管理办法但规定其中⽤于“三农”及社会保障的资⾦⽐例,并纳⼊地⽅财政预算内管理,监督其使⽤。
由于⼟地出让⾦收⼊存在较⼤的波动性,财政部⽅案还规定,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40%纳⼊次年财政预算,并规定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配。
在⼟地出让⾦管理办法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仍由地⽅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监督的原则。
不同的是,以前只是笼统地说,⼟地出让⾦由地⽅政府负责,现在已经明确了由省、区、市政府⼀把⼿负责。
专家称,⼟地出让⾦的⼀部分统⼀由中央政府调配的做法可能会抑制地⽅政府的批地冲动。
据悉,⼟地出让⾦管理办法各城市须在当年度的⼟地出让收益中提取⼀部分纳⼊次年的财政预算,地⽅政府不得⽤于当期收⼊安排使⽤,剩余部分则由地⽅政府在相关领域内按规定⽀配。
将⼟地出让收益纳⼊次年预算将进⼀步增加透明度,业内专家认为,这有助于防⽌地⽅政府“坐⽀”,使地⽅政府从以地⽣财的短期利益中转移出来,着眼于长期收益。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咸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咸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9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咸阳市辖区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三条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建[2007]143号 苏国土资发[2007]39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奖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省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整理、动态巡查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基本农田管理信息化建设、保护标志维护以及日常监管等。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53号),《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7月4日《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颁布后,由深圳市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工作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包括市土地整备局和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含其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备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支出、监管及绩效评估等管理活动。
市、区土地整备机构日常经费的管理,另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备资金实行依法依规管理,按计划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第四条整备土地出让、整备土地利用、安置房利用及整备土地资产其他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并会同市土地整备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与土地整备计划的衔接;负责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下达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计划。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参与市土地整备计划的编制;负责保障土地整备融资的还本付息资金;负责拨付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中安排的土地整备资金;负责指导和监督土地整备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土地整备资金进行审计,年度土地整备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并安排审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进行审计。
各区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本区重大和应急土地整备项目,依法对本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土地整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09.16•【字号】京财建[1997]1402号•【施行日期】199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16日京财建〔1997〕140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入资金指以下内容:一、市、区县财政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二、区、县财政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三、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土地收入返还资金;四、污染扰民企业取得的土地收入专项资金;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土地收入资金的使用土地收入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不得用于福利性、费用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购建楼、堂、馆、所等。
土地收入资金按下列用途使用:一、市、区县取得的土地收入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一)用于市、区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指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二)政府组织的一级土地开发。
二、各部门、各单位取得土地出让金按下列规定使用:(一)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二)用于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三)污染扰民企业的土地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建设。
三、因出让方违约取消出让合同,退还受让方的定金、地价款及相关赔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范文3篇
⼟地出让⾦管理办法范⽂3篇农业⼟地开发出让⾦管理办法第⼀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地出让⾦⽤于农业⼟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8号)和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49号)和《关于印发〈⽤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174号)的规定,从*年1⽉1⽇起,将部分⼟地出让⾦⽤于农业⼟地开发。
为规范⽤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的收⼊和使⽤管理,加强对各地⽤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情况进⾏检查、监督和考核等⼯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于农业⼟地开发的⼟地出让⾦是指省、市、县(区)、⾃治县从⼟地出让⾦中按规定⽐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
第三条根据*省⼈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地出让⾦⽤于农业⼟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59号)规定,我省从各市、县(市、区)⼟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中划出20%⽤于农业⼟地开发,其中:70%作为本级农业⼟地开发资⾦,30%集中到省统⼀使⽤。
从⼟地出让⾦划出的农业⼟地开发资⾦计算公式为:从⼟地出让⾦划出的农业⼟地开发资⾦=⼟地出让⾯积×⼟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地出让⾦⽤于农业⼟地开发的⽐例(20%)。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民政府出让⼟地取得的⼟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财政部、国⼟资源部已根据全国城镇⼟地等别、城镇⼟地级别、基准地价⽔平、建设⽤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平等情况进⾏了制定、联合,并根据⼟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五条各级国⼟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地出让⾯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国⼟资源管理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地出让⾯积、城镇⼟地等别、⼟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地出让⾦20%⽤于农业⼟地开发的⽐例,计算应从⼟地出让⾦中划缴的农业⼟地开发资⾦。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沪计调[2001]050号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沪计调(2001)050号2001年12月5日)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解缴和划拨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量比例全市范围内所有出让地块均以其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成本。
二、收入分配30%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业务费,以及市政府明确规定出让金返回部分后,市、区县政府实行五五分成。
其中,“十五”期间浦东新区、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7个区(县)留用的土地出让金比例逐年递减10%,即2001年分成比例为90%、2002年为80%、2003年为70%、2004年为60%、2005年为50%,与其他区相一致。
市政府分成收入中,在2002年底前,40%为市集中使用建设专项资金,60%给市城投总公司。
三、收入缴拨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全市出让金由市房地资源局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收取,统一于每月20日将上月结清地块的出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
同月底,由市财政局按以上比例分别划拨给各区(县)政府、市房地资源局、市城投总公司;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缴中央;市集中使用的建设专项资金,由市计委根据市政重点建设任务统筹安排。
四、支出管理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各有关单位应该按照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用途安排支出,加强监督和管理。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包府办发[201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决策、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财政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收储成本等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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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确保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用于区镇处各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省财政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27号)和《关于加强全市集镇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是指从经营性非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支持区镇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二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
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三)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层设施建设支出。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规定和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
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基金和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贴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要求和市政府审批意见进行筹集,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政府补贴部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补助。
(六)廉租住房支出。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级统筹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同时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七)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教育资金收支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结合教育发展规划年度需要,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
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
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八)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中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相关程序报批,全额用于企业改制。
(九)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
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合水利发展规划年度需要,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灌区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
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和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十一)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等。
(十二)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和新增的项目支出,按相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三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管理
第四条各区镇处政府根据地方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前期审核后,联合向市政府提交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将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区镇处政府,各项专项资金中用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市财政实行资金直达。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监督与检查,并对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实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各区镇处政府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办发[****]*号)和《***鼓励发展服务业暂行办法》(***发[****]*号)文件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