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公布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重庆市委组织部人事局08下半年公招简章
为满⾜重庆市各级机关⼯作的需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规定(试⾏)》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事局2008年下半年⾯向社会公开考试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全市各级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654名(包括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民警察274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员238名)。
⼀、招考范围和对象 (⼀)常住户⼝在重庆市⾏政区域内并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员(含重庆籍在市外就读、市外⽣源在重庆市内就读的2008年应届⾼校毕业⽣)。
(⼆)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及以上学位的⾮重庆市常住户⼝⼈员(含2008年应届⾼校毕业⽣)。
⼆、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
其中,报考公安⼈民警察的年龄为1983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法医专业毕业⽣的年龄放宽到1980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报考公安⼈民警察取得硕⼠及以上学位和报考狱医岗的年龄放宽到1978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报考森林公安⼈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政执法总队执法⼈员的年龄为1980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
(三)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
(五)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
其中,报考公安、监狱、劳教⼈民警察,需符合录⽤⼈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双眼*视4·8以上或矫正视⼒5·0以上,男性⾝⾼1·68⽶以上(报考刑事技术、狱医、法医的⾝⾼放宽到1·65⽶以上),⼥性⾝⾼1·58⽶以上(报考狱医的⾝⾼放宽到1·55⽶以上);报考森林公安⼈民警察,男性⾝⾼1·65⽶以上,⼥性⾝⾼1·55⽶以上;报考重庆市交通⾏政执法总队执法⼈员,需双眼*视或矫正视⼒4·9以上,男性⾝⾼1·65⽶以上,⼥性⾝⾼1·55⽶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德玖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08]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德玖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德玖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2008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谢德玖为重庆市公安局公交治安管理分局局长;商奎为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彭建康为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列程志毅同志之后);但小龙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陈道德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专员;时琳琳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监察专员;彭晓麟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规划局监察专员;罗登友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监察专员;陈曜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监察专员;冉凤莲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专员;郑定渝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监察专员;戴伟杰为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免去戎之勤的重庆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商奎的重庆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职务;但小龙的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彭建康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彭晓麟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专员职务;刘路明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监察专员职务;郑定渝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规划局监察专员职务;曾晓辉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监察专员职务;张玉军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专员职务;罗安才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监察专员职务。
特此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结束——。
关于开展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冀人字[2008]30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干部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实力、活力、竞争力为标志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现就我省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推荐依据和原则选拔推荐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冀政[1998]58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厅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组织进行。
各市、各部门在推荐选拔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将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并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和成果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同时在符合基本条件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向工农业生产一线、基层和沿海地区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推荐条件(一)选拔推荐人选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和高技能岗位上的在职人员。
现在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列入选拔推荐范围。
(二)专业技术人员类推荐人选选拔条件,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04]20号和冀政[1998]58号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三)高技能人才类推荐人选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在我省各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和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以及研究创造先进的科学操作技术、方法和带徒传技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4. 出生日期:用公历,用“-”分隔年、月、日,如 1986-03-01。 5. 出生地:只填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生在国外的,填出生国家名称。 6. 文化程度: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7. 学位: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8. 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填至月,如 1964 年 5 月毕业填写 6405。 9.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文化程度、学位、毕业时间和毕业学校应相互对 应。 10. 从事专业:指现正从事的专业。 11. 工作单位:指专家的工作单位名称(限 15 个汉字)。 12. 工作时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起始时间,填至月,如 65.09 13. 单位类别:填写下列类别之一:
省部年份 博导年份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专家标识
政治面目 毕业时间
工作时间 在岗状态
工改前级别 邮政编码
特贴年份 回国年份 进博站年
-8-
奖励种类
获奖情况
获奖项目
等级
排名
年度
-9-
专业水平情况
主要突出贡献事迹(180 字以内)
代表论文和著作 最新成果
- 10 -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厅、局(地、市、区、县)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市、区(部委)人事(干部)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用栏
- 11 -
考核年度
考核情况
考核内容
考核结论
- 12 -
填表说明
l. 专家代码:由人事部门统一填写,前三位为地区或部门代码,后四位为专家在本 地区(部门)的顺序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2〕3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20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3),从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渝人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2008年1月4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人事部备案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此项基础性、创新性且事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局的重要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8]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8]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1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调1.与退休时间挂钩200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属于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1元。
(二)倾斜1.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1953年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4.08•【文号】人社部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省级城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下发的《2008年人事工作要点》(国人部发[2008]1号)、《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劳社部发 [2008]1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拟定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 4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次部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任务繁重,责任重大。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去年底分别召开的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继续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OO八年四月八日二OO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布日期】2008.03.10•【文号】国人部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府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于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
现制定如下意见:一、高技能人才选拔数量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二、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发[1999]36号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享受一九九八年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审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发[1999]36号1999年4月6日)关于一九九八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等人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单附后)。
根据《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政府特殊津贴每人五千元,一次性发放,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
自从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3.26万多位专家获此殊荣,这对宣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爱岗敬业、钻研科学技术,对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给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带来不少新变化新要求;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深入开展,也碰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研究解决。
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努力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和特贴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进一步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作用。
特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优秀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业务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在继续关心和改善他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同时,引导教育他们保持荣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培养和带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请接到本通知后,速派人持厅(司、局)介绍信到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领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尽快将证书和津贴发到专家手中。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渝人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9〕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2009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五条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设置了二级岗位的单位人员才可以申报。
第七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㈠人才类(以下条件任选)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9.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10.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钱永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08]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钱永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钱永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渝府人〔2008〕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0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钱永培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
周穷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局长;
祝轻舟为重庆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试用期1年);
游正?j为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正厅局长级);
明正义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巡视员;
何其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正厅局长级);
陈兴述为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院长;
黎小龙为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馆长。
免去
钱永培的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局长职务;
纪涛的重庆市人事局副局长事务;
乔明佳的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潘毅琴的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罗德的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职务;
魏学泉的重庆市扶贫办开发办公室副巡视员职务;
王川平的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馆长职务。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
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8.10.20
•【文号】人社部发[2008]8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的通
知
(人社部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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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公布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2号),现将我市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和原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3〕10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工作作为我市创新型体系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抓紧抓好,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队伍梯队建设;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创优争先,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加强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特别是对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的重大贡献和取得的新的成绩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要注意关心和改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珍惜荣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二、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
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区县人事局、市级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及时通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被批准人员。
可采取适当的形式为本地区、本部门获准享受2008年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证书和津贴。
证书和津贴的领取时间和方式,待我局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回后另行通知。
三、请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本系统、本单位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通过其他渠道报批的需附转发文的复印件)基本情况表(附后)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
联系人及电话:何小波86868700(传真)
附件: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