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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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柜员现金箱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柜员现金箱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规范操作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柜员现金箱是指柜员在ABIS 中办理现金业务时开设的系统现金箱所对应的现金实物保管箱,柜员现金箱与系统现金箱一一对应。本规定中柜员现金箱还包括贵金属箱。

第三条柜员现金箱及其他提款箱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管辖行根据柜员及业务情况合理规划辖内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编号。在金库现金调拨系统(VCTS)中,箱包编码参考13位EAN码(条形码码制)制定,具体为1位起始位+6位网点行号+1位箱包类型+5位序号。

第四条柜员现金箱存放物品范围:

(一)本外币现金;

(二)重要空白凭证;

(三)有价单证;

(四)印章;

(五)收缴的假币;

(六)抵质押的有价单证;

(七)未作废、待客户领取的吞卡卡片;

保险柜钥匙、自助设备钞箱钥匙、银行预留印鉴卡、安全认证卡、K宝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此外,经支行主管运营的行长审批的其他物品也可入柜员现金箱保管。

第五条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期间的现金原则上应放在柜员现金箱或保险柜内保管;营业期间,柜员现金应放在柜员现

金箱或工作台抽屉中保管,并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六条办理现金业务且与金库不在同一地的营业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主出纳岗位。设置3个(含)以上营业窗口同时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设立主出纳岗位;其他营业机构应根据人员劳动组合情况,报管辖行审定是否设立主出纳岗位。

设立主出纳岗位的营业机构应指定1到2名柜员为专职主出纳,专职主出纳必须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及人员劳动组合情况,可指定1到2名柜员为兼职主出纳。专职主出纳轮休时,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兼职主出纳行使主出纳职责,兼职主出纳可不关闭第8位交易掩码。当值主出纳不得处理库房类现金交易,库房类现金交易应由运营主管指定的其他柜员操作。主出纳负责营业期间柜员间现金调拨、营业机构与金库间现金调缴款、假币集中保管、日终集中其他柜员缴存的现金等。运营主管根据业务需要,可适当增加主出纳的柜员现金箱限额。

第七条柜员现金箱现金实行限额控制。运营主管要根据本机构日均现金及柜员岗位职责,合理核定办理现金业务柜员的各币种现金限额。柜员现金超过限额,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必须及时入库;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必须及时缴存主出纳或由运营主管监督其在当日日终缴存上级金库。

第八条主出纳柜员现金箱余额超过现金箱限额的,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主出纳应在当日日终缴存金库。

第九条柜员现金箱要坚持每日“碰箱”检查。中午休息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ABIS中柜员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日终签退前,柜员必须详细核对现金实物与当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同时,日终签退前柜员还必须将柜员现金箱

内的有价单证数量、号码和面值与ABIS账务记录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将重要空白凭证与当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凭证余额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将假币与ABIS 账务记录核对相符,将贵金属与表外账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核对相符,清点印章个数,并将其他物品核对齐全。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要监督柜员“碰箱”检查,并对日终“碰箱”检查进行现金大数卡把审核。

第十条对于当值主出纳柜员现金箱,每次“碰箱”检查时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都应对现金大数卡把审核。

第十一条柜员间现金调拨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审批后,在记账凭证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营业前,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共同与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及时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随车业务员(押运员)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通过身份认证,当面清点柜员现金箱数量、核对柜员现金箱编号,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营业开始前,柜员应从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人员处领取各自柜员现金箱,柜员应检查柜员现金箱箱体及锁具的完整性,如发现箱体及锁具存在异常,应在监控下开箱(包)并对柜员现金箱内实物进行账实核对。

第十三条柜员临时离柜(柜员未离开营业场所),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及其他应存放物品入柜员现金箱上锁保管,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柜员临时离岗(柜员离开营业场所),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监督柜员对现金箱内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他应存放物品进行账实核对,核对相符、齐全后,由柜员及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双人上双锁后入保险柜或交由其他柜员代保管。柜员现金箱入保险柜保管的,保险柜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并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及指定柜员双人上双锁,柜员现金箱钥匙、保险柜钥匙应由各自妥善保管;柜员现金箱交由其他柜员代保管的,柜员现金箱应放置于监控范围内。

第十四条日终,设有金库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管库员办理柜员现金箱入库手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未设金库的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应由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指定双人与随车业务员(押运员)进行身份认证,办理柜员现金箱交接手续,交金库保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应在《箱(包)交接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柜员现金箱可采用现金不“清零”和现金“清零”两种方式。采用不“清零”方式的,现金箱交金库保管;采用“清零”方式的,现金实物缴存主出纳,由主出纳缴存金库统一保管,“清零”后柜员现金箱可入营业机构保险柜或金库保管。

第十五条柜员休假1天(不含)以上(日常每周公休除外),柜员现金箱中的有价单证必须缴空,柜员现金箱中的现金必须“清零”或缴空;柜员离职,柜员现金箱必须缴空。

第十六条柜员现金箱交接应实行严格的交接登记制度。交接工作要在监控录像范围内进行。营业机构的《箱(包)交接登记簿》应由主出纳柜员或运营主管指定的专人保管。随车业务员应按营业机构或押运路线设置《箱(包)交接登记簿》并由其负责保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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