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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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2.26•【字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10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12月2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管理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七章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黄南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境内还居住有蒙古、汉、回、土、撒拉、保安等民族。

自治州辖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代管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隆务镇。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逐步把黄南州建设成为民主、团结、文明、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实际贯彻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9•【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已经2024年7月31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行。

现予公告。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2024年7月31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重点防治第四章协同治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平安黄南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二)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三)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四)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五)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六)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八)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和机制;(九)平安建设其他任务。

第五条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黄政〔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宗部门指导、各部门共同实施、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格局,推进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出发,准确把握自治州内多民族多宗教的实际情况,围绕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遵循民族工作的规律,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在认真履行《条例》规定主要职责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自治州的实际,制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的政策措施,推进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四)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行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黄政〔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同仁市、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黄南藏族自治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4月1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1〕104号),促进黄南州“一老一小”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背景(一)发展基础始终坚持把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内容,着力强化养老托育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医养融合,持续增强社会保障能力,让广大“一老一小”家庭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明确了主要目标、工作措施等内容;在托育服务领域,明确了发展目标、机构设置标准、主要任务等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99.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率100%,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36%。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补助增资政策,增幅达10.2%,护理标准增幅均为13.33%。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3日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8日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6年3月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第五条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切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黄政办〔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同仁市、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黄南藏族自治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州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23〕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黄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修改、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0•【字号】黄政〔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州委、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审定、审议的重大事项;(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旅游、科技教育、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八)由州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93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自治州对藏语文工作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的发展,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三)指导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四)组织藏语文的研究、推广、学术交流和规范化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五)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六)负责审核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商品名称等的文字翻译;(七)搜集、整理藏语文古籍文献;(八)指导和协调有关藏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和关系。

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一、废止的条例《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二、修改的条例(一)将下列条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5.《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6.《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六条7.《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8.《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第二十三条9.《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四条10.《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11.《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2.《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将下列条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13.《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14.《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15.《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16.《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17.《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一条18.《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19.《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20.《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2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22.《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2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三)将下列条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2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八条25.《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二十条(四)对下列条例中有关规定作出修改26.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护条例(1997年4月27日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在林业建设中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并对森林资源实行保护性措施。

第三条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基层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实行林木管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国有林场与林区村(居)民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护林联防工作,划分责任区,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兑现奖惩。

公路、渠道两旁,水库周围,城镇街道及机关、团体、学校、厂矿、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或个人管护。

第五条坎布拉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严禁采伐。

州、县属国有林区森林的采伐,按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毗邻区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设置防火设施,制定补救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制。

第七条本州境内森林防火警戒期为当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

防火期内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承担造林绿化任务,实行划片定点、包栽包活、限期绿化的办法。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3年2月2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区域内通用的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的原则,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

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黄政〔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州人大常委会:《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州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第95次州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随文上报。

请予审议。

2019年12月1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修复制度,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生态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自治州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生态功能良性循环、稳定保持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财政投入稳定增长、草原长效生态补偿和多渠道草原生态建设投入机制,保障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投资草原建设,对草原实施专项治理;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在本州开展草原生态科学研究;鼓励科研机构与草原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在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

第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鼓励草原经营承包者、使用者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工作条例(草案)》的议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工作条例(草案)》的议案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工作条例(草案)》的议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黄政〔2019〕83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工作条例(草案)》的议案州人大常委会:《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工作条例(草案)》已经州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和第96次州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随文上报。

请予审议。

2019年12月2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工作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治理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治理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一系列决策、制度和措施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秩序)进行调整、控制的机制并组织全社会共同开展相关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社会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实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和谐稳定的平安黄南。

第四条社会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有序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开展社会治理工作,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心,健全基层治理和服务体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强化城乡基层组织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第六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理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开展典型示范创建和经验推广活动,表彰奖励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黄政〔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同仁市、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八项制度经州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日黄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黄南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工作规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州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四战略”,扎实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六富”要求、巩固提升“一核三治”,全面建设山水黄南,高质量推进“三区建设”,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州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9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9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9修改)【发文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部门】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19.08.15【实施日期】2019.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8年12月14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工作,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州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州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修改、决定、公布、解释、废止、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符合自治州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四)坚持民主、公开、科学立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五)依法合理界定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将规章制定工作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草案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州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规章的申报、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审查修改等工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4.09.2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首府设在同仁县隆务镇。

”三、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把黄南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自治州。

”四、在第五条中的“积极完成”一词前增加“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一句。

五、第六条中的“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修改为“加速本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七、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八、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2019)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2019)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
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2019)
【发文字号】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15
【实施日期】2019.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州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乔学智
2019年8月1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州人民政府决定对《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条文增加后,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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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订)(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黄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09〕5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一、会议基本情况6月18日至19日省政府在西宁召开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各民主党派,各州、地、市政府及所属县、区分管地方志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志办主任共248人。

我州主管副州长,州志办主任、同仁、尖扎、河南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地方志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会上,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福顺受省志编委主任宋秀岩省长委托传达全国第四次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并作重要讲话。

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刘德然作了工作报告,部分省直部门和州、县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二、会议主要精神会议的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交流全省新一轮地方志工作启动以来的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把提高志书质量、丰富志书内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振奋精神,锐意进取,促进全省地方志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主要任务:今后五年地方志工作,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理论研究,注重读志用志,注重队伍建设,努力为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上,副省长徐福顺就第二轮修志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黄政[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黄政〔2010〕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黄南州州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州政府机构设置工作已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现将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多杰才让州长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方面的工作。

李青林副州长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信访、外事侨务(台港澳事务)方面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州地震局、州信访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黄南管理处。

协助州长分管州监察局。

联系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

开哇副州长负责农牧、水利、林业、扶贫、生态建设、统计方面的工作。

分管州农牧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州扶贫开发局、州统计局、州农牧业区划办公室。

联系州气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黄南调查队。

王华平副州长负责工业、商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

分管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环境保护局、州卫生局、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经济协作办公室(州招商局)。

联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烟草专卖局(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黄化供电局、中石油青海销售公司黄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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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
治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批准部门】8;827;82701;
【批准日期】2004.09.25
【发布部门】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9.25
【实施日期】200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
的地方。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州首府设在同仁县隆务镇。


三、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把黄南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自治州。


四、在第五条中的“积极完成”一词前增加“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一句。

五、第六条中的“加速本州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修改为“加速本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六、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七、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八、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在全州各族人民中进行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合法权益。


十、删去第十条。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生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一句后增加“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十二、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第十三条,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
干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并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十四条,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中的“应尽量配备”修改为“应合理配备。

”“少数民族公民”修改为“少数民族人员”。

十五、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并将该条中的“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修改为“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将“经济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修改为“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将“培养各级干部”修改为“培养和使用各级干部”。

十六、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内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二款修改为“凡在自治州境内的省直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本州人员。


十七、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中的“汉语文”修改为“汉语言文字。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或者汉语言文字。

各民族职工都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


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即“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机构或设专职、兼职翻译人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对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做好征兵和优抚安置工作,加强民兵和预备役建设。


二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款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三款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二十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使用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款中的“汉文文字”修改为“汉语言文字”。

二十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州的特点,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
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增加一款作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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