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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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大连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不包括小型地质灾害项目、应急补助类项目)、避让搬迁、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工程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项目管理依托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可研论证、工作设计、组织实施、督导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环节。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项目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项目类型相对应的资质。

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

第七条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建,专家主要负责参与立项评审、工作设计(变更)评审、项目监审、项目验收、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择优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库。

2024年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实施方案

2024年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实施方案地质灾害,这个听起来离我们很遥远,但实际上却随时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一直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名有着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今天我要给大家带来一份详尽的“2024年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实施方案”。

一、排查背景近年来,我国地质灾害频发,尤其是极端气候事件的增多,使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我们必须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行动。

二、排查目标1.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风险。

2.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

4.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三、排查内容1.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对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排查。

2.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排查:对已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复核,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3.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排查: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摸底,了解普及程度。

4.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排查:对地质灾害防治体系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排查方法1.实地踏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实地踏勘,收集第一手资料。

2.资料收集:查阅相关地质资料、防治规划、应急预案等,为排查提供数据支持。

3.问卷调查: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情况,开展问卷调查,了解民众需求。

4.分析评估:对排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找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

五、排查步骤1.成立排查小组:由政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成立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小组。

2.制定排查方案:根据排查目标、内容和方法,制定详细的排查方案。

3.开展排查工作:按照排查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

4.数据汇总分析:将排查数据汇总分析,形成排查报告。

5.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排查报告,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方案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方案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方案
地质灾害是指由地球内部、地表、大气等因素引起的,危及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

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止地质灾害对经济的破坏,每年都需要对城市和农村地质灾害的
隐患进行排查鉴定工作。

下面是一个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方案,以供参考。

一、工作目的
本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可行的地质灾害隐
患排查鉴定工作方案,以发现、识别、评估和监测城市和农村地质
灾害的风险和潜在威胁,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隐患。

二、工作范围
排查鉴定工作面向所有农村和城市地质灾害的隐患。

包括但不
限于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下水涌出、地震等。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

根据历史数据和专家意见,收集
当前和未来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并建立完整的地质灾害
数据库。

(二)排查地质灾害隐患。

组织专业人员对数据库中的潜在地
质灾害隐患区域进行实地勘查,确认隐患地点、危险区域、险情等,并把这些信息添加到数据库中。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辽国土资发[2014]195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195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各相关资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评估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公正、科学、合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4]198号)、《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必要的勘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市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一)送审材料要求送审材料包括:评估报告6份;电子文档1份;评估项目备案表1份。

送审报告必须胶装,报告中须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编写人资质复印件。

报告扉页责任表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提交单位(盖章)、报告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其中除法人代表、总工程师可以签名或印章外,其他人员要求由本人亲笔签名。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1.25
•【字号】辽国土资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规〔2018〕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更新管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1月25日。

辽宁省某煤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其防治措施

辽宁省某煤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其防治措施

辽宁省某煤矿地质灾害评估及其防治措施摘要:本文针对矿山开采引发多方面的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在崩塌、滑坡、地面沉陷(矿山采空区沉陷)及泥石流等方面,以一煤矿为例,对其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煤矿,地质灾害,防治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不同规模的矿山都在进行开发,其中小型矿山占很大比例。

矿山开采为国家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地质灾害,主要表现在崩塌、滑坡、地面沉陷(矿山采空区沉陷)及泥石流等方面。

因此,对矿区进行地质灾害的有效预测并根据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防治措施,在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的同时,更能维护矿区的正常作业、人身和财产安全。

1矿区开采现状及地质背景1.1矿区开采现状从解放前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间一直进行生产,采空区大面积存在,标高+30米以上已采空,后因某种原因而停止开采,。

该矿山设计开采方式为斜井片盘开拓方式,设计采区回采率80%,主要利用现有两条井筒,一条为主井、一条为副井,主竖井井口标高为+65.69m,井底标高-60m,主要用于提升煤炭、提矸、升降材料和人员、进新鲜风灯;副竖井井口标高为+65.4m,井底标高为-40.0m,为回风井。

该井田为斜井片盘开拓方式,主井设提升绞车设备,主要担负提升煤炭、升降材料设备、进新鲜风流。

副井井筒为总回风井。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

该矿正在做生产准备,对批准可采的3个煤层赋存情况和地质储量,依据以前和现已掌握的地质资料情况,对井田地质储量和煤层情况基本清楚,本次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 1.0万吨/年。

采煤方法设计为走向长壁和短壁后退式开采,采用打眼放炮、人工攉煤、木支架,全部跨落管理顶板,井下人力推车,绞车提升,机械通风。

1.2地质背景该矿区内主要的出露地层有石炭系本溪组、太原组和第四系。

矿区范围的北部边缘有一条逆断层,走向近东西向,倾向北,倾角60°~70°断裂性质为压扭性,破碎宽度在10m以上。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辽国土资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4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资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防治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修订的《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下发前,仍按原技术要求执行。

同时请各市根据本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建设情况,按照附件二要求重新推荐专家。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附件1: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把好防治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6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10〕5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是指利用专项资金所开展的境外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诚实可信、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国家或地方项目资金以补贴或贴息贷款等方式,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缺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项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重点通过立项及成果管理促进项目规范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相关要求为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归口管理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地勘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项目的申报与审核论证工作。

负责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项目批复后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境外地质勘查和开发技术水平,保证按项目设计和任务书实施项目,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任务。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批复、年度项目计划、项目任务书和设计书开展项目工作,保证自筹资金的到位。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换证和
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10.14
【实施日期】2013.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重新核定换证和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以下简称“三个办法”)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丙级资质满两年并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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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2•【字号】辽宁省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2月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1年1月2日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

包括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塌陷、变形、泥石流、海水入侵和沙土液化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建设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和控告。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朝阳市地质灾害核查分析与治理建议

朝阳市地质灾害核查分析与治理建议

环 境 科 学辽宁省朝阳市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也是辽宁省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到目前为止,全市确定地质灾害高易发区51处,已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391个,其中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52个。

据不完全统计,自六十年代以来,朝阳市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23起,死亡16人,伤4人,破坏房屋、公路、铁路、管线管路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779.63万元,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朝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 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分析朝阳市位于辽宁省西部山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

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威胁的主要对象是公路、铁路、房屋和农田,以及工矿企业、水利设施和通讯线路。

1.1崩塌目前已发现崩塌灾害点68处,另有隐患点168处,占各类灾害总数的60.36%。

其中朝阳县、双塔区、龙城区发现崩塌灾害点12处,另有隐患点43处;北票市发现崩塌灾害点1处,另有隐患点11处;凌源市发现崩塌灾害点12处,另有隐患点26处;建平县发现崩塌灾害点19处,另有隐患点50处;喀左县发现崩塌灾害点24处,另有隐患点38处。

主要分布于公路、铁路沿线及矿山采区。

1.2泥石流泥石流是分布多、危害大、发生频率较高的地质灾害类型之一。

区内发现泥石流灾害点16处,另有隐患点13处,占各类灾害总数的7.42%。

按地貌特征可分为河谷型、沟谷型、坡面型三种类型。

凌源市境内沟谷型泥石流共有6处,其中已发生的5处,潜在的1处;坡面泥石流6处,其中己发生的3处,潜在的3处。

建平县发生泥石流6处,主要为沟谷型泥石流和尾矿坝溃坝形成的泥石流。

1.3滑坡朝阳市境内滑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松散及软弱岩体在地下水作用下,产生静水或动水压力,使岩(土)体强度降低,最终导致坡体向下滑动。

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如森林砍伐、植被破坏、修建公路、切坡建房、兴建水库等也是导致滑坡灾害的诱因。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辽国土资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辽国土资发〔2011〕11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2010年汛期,我省受异常气候影响,遭遇了多年不遇的大范围的多次强降雨,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来说,是一场非常严峻的考验。

部分地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夜以继日、同心协力,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面落实防灾责任制,群测群防,深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治理工作,做了大量扎实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防灾减灾效果,得到了省、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为有效保障我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体情况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汛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做到防患于未然,全省于6月中下旬全面开展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工作。

本次巡查省厅设立巡查领导小组,由焉锦林厅长任组长,张殿双副厅长、谢量雄副巡视员任副组长。

并采取以各市相互检查为主,省厅巡查领导小组人员随同监督指导的方式进行。

将全省分为四个小组,其中第一组负责检查沈阳、铁岭、阜新三个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由沈阳市何军副局长任组长,相关市主管局长及地环科(处)长为成员;第二组负责检查抚顺、本溪、丹东,由本溪市吕彦明副局长担任组长;第三组负责检查大连、营口、鞍山和辽阳,由辽阳市杨渤副局长任组长;第四组负责朝阳、葫芦岛、锦州、盘锦,由盘锦市局袁宏志副局长担任组长。

地质灾害核销流程

地质灾害核销流程

地质灾害核销流程
嘿,大家知道地质灾害核销流程是怎样的吗?这不就相当于给一场可怕的地质灾害画上一个句号呀!
比如说发生了一场泥石流,把好多房子都给埋了(这得多吓人呀!),等灾害过去后,我们就得走这个核销流程啦。

首先呢,得有人去现场仔细查看,看看灾害到底造成了多大的破坏,就像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嘿,是不是挺有意思的)。

然后收集各种资料和信息,这就好比给受灾情况拍了一组“写真”。

接下来,相关人员就得开会研究啦!大家坐在一起,热烈地讨论(哎呀,那场面可热闹了),分析这些资料信息,判断是不是真的达到了可以核销的标准。

这就好像在判断一个病人是不是真的康复了一样重要呢!
要是大家都觉得没问题了,那就开始走一系列的手续啦。

填写各种表格呀(可别填错啦),上报给上级部门呀,就等着批准。

这过程就像等礼物拆开的那一刻,有点焦急又有点期待。

等批准下来了,哇塞,那感觉就像终于摆脱了一场噩梦一样!可以长舒一口气啦(哎呀妈呀,可算结束了)。

地质灾害核销流程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这是为了让我们能更加清楚地了解灾害的情况,也能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灾害呀。

我们可不能小瞧了这个过程,它就像是给我们的家园穿上了一层保护衣!所以呀,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个地质灾害核销流程哦,它真的很重要呢!总之,就是要认真对待,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美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辽政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依据《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开展普查,摸清我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本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普查覆盖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

根据我省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

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

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报告

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报告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的必要性
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一种有效的防治措施,能够发现和及时排除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效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对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其次,它有助于科学地研究和探索地质灾害成因和演化机制,对于提高预测和预报地质灾害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的方法
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是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科学的措施和方法。以下是常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方法:
1.现场勘查地质条件。
现场勘察是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关键步骤。通过现场勘察能够详细了解该区域的地质构造、地貌特征、土地利用状况、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等基本信息。此外,还可以观察地表沉降、地面裂缝、山体滑坡、河道冲刷等地质灾害标志。
2.监测地质灾害危险性。
地质灾害危险性监测是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测和探测,以及预测和监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该方法应通过使用不同的仪器(如地下水位计、速度测量器、应变计、倾斜仪等),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
3.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该区域是否有产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该方法应结合现场勘察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并制定应对措施。
四、应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范措施:
1.山体滑坡隐患点。
针对山体滑坡隐患点,可以采用防滑杆、土工格栅和生态护坡等工程进行护坡修复,从而满足降低坡面应力、增加坡体的稳定性等目的。
2.泥石流隐患点。
针对泥石流隐患点,可以采用修建堤坝、截流渠道、引导河道等工程防止泥石流向人口集中区和城市扩散等。
3.地面塌陷隐患点。

《沈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沈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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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 规划》政策解读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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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 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 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 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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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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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是沈阳 市2021—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性、 指导性文件,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 主、风险管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科技创新 、综合防灾,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规 划》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 效,划定了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防治区等 ,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任务,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 合治理、风险双控、信息化建设、防灾能力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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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价
开展地质灾 害隐患遥感 识别 , 地 质 灾害排查复 核,汛期 “三查”, 1:5万地质灾 害详细调查, 地质灾害风 险普查,地 质灾害风险 调查,地质 灾害危险性 评估。
监测预警
加强汛期地 质灾害气象 风险预警 , 健全地质灾 害防治群测 群防体系, 做好地质灾 害监测预警 系统使用及 维护,推动 地质灾害 “人防+技 防”工作落 实。
信息化
充分利用前 沿技术,升 级配套智能 化地质灾害 防治设备, 并整合现有 市级地质灾 害监测预警 系统、地质 灾害气象风 险预警系统 ,探索建立 地质灾害防 治一体化平 台。
防灾能力
组传和突发地 质灾害应急 演练,强化 创新成果融 合应用,不 断提高地质 灾害防治科 技应用水平。

辽宁省凤城市金凤矿山地质灾害现状与治理

辽宁省凤城市金凤矿山地质灾害现状与治理

辽宁省凤城市金凤矿山地质灾害现状与治理本文从对金风矿山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现状、建设用地地灾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几个方面的描述和分析,阐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是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问题所在。

标签:地面塌陷地裂缝井巷坍塌冒顶含水层1矿山基本情况1.1自然地理概况金凤矿山行政区划隶属凤城市青城子镇杨树村,矿区地表径流条件较好,由榛子沟、荒沟、姜家沟三条小河汇集的高家堡子河流经本区,向南东与罗圈背河一起汇入草河。

矿区地形起伏较大,海拔430-310m,地形坡度较陡,两侧坡度为15—26°;山顶多浑圆状。

因受强烈侵蚀切割作用,形成侵蚀构造丘陵地形,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排泄。

丘坡冲沟不发育,丘坡上部为松散的碎石土,厚度约0.5~1.0m,丘麓以陡坡与丘间谷地相接,为构造剥蚀地形,植被较发育。

1.2矿山地质概况矿区内地表大面积出露辽河群盖县岩组,仅于中部和东南部少量出露大石桥岩组三段五层硅化大理岩,第四系在矿区中部及北部大面积分布。

矿区内构造主要以断裂构造较为发育,按其展布方向分为近东西、北西、北东向三组,按其与成矿关系分为成矿期断裂与成矿后断裂。

2地质灾害现状2.1地面塌(沉)陷、地裂缝。

矿区内的地面塌陷、地裂缝不发育,危险小。

矿区范围外采矿活动形成一处约1500m2采空塌陷坑,塌陷区位于矿区西北角,范围约1500m2,形成塌陷坑面积约300m2,规模较小,主要造成农田毁坏。

2.2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该矿山对土地植被资源占用和破坏分为两部分,一是矿山的办公区、生活区、火药库等建筑设施;二是废石堆对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坏,对原生的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小。

2.3井巷坍塌、冒顶。

该矿山为地下开采,虽然矿体顶板较稳固,但遇到破碎带时,井巷围岩不稳,易出现井巷坍塌、冒顶事故。

主要威胁井巷作业工人及设备。

2.4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

该矿山占用破坏未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如下表。

2.5含水层均衡破坏及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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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动态管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现有隐患点(以“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与复核”成果为基准)核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采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

本省行政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实认定和核销报告,应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提交相关调查资料,经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审定后,按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审查(见附表1)。

第四条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直接更新县(市)
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并汇总上报市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日常巡查排查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灾情险情或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发生变化的,按权限审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纳入到日常监管,并汇总上报市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调查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应满足辽宁省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及时更新“一表两卡”(见附表2、3、4)。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成果,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填制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同时更新群测群防相关信息和数据库数据。

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发放给防灾责任人,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由地灾隐患点所在村负责具体发放给受地灾威胁的群众。

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承担单位需提交调查认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情况;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特征;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四)险情变化发展趋势;
(五)防治措施建议。

第七条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由所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防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审查核销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调整防范措施,并汇总上报市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八条地质灾害隐患点原则上不得核销,仅以下几种情况可核销:
(一)经统一安排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确认核销的;
(二)已实施有效防治工程并通过验收的;
(三)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及财产已全部搬迁避让的。

第九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销与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相结合。

对完成搬迁避让的隐患点要进行核销,对部分实施搬迁避让的隐患点要在查明受威胁对象情况(主要包括地灾隐患的地点、灾害类型、潜在规模、威胁人数、威胁财产、隐患特征及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上,重新确定隐患点级别并制定防灾措施、防治建议等。

第十条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承担单位需提交调查核销报告,报告主要内容:
(一)调查核销基本情况;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特征;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依据;
(四)结论建议。

第十一条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汇总和日常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汇总和日常管理。

所有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录入地质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每年3月31日前,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情况,群测群防责任人和监测人等信息更新情况,按时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更新后的地质灾害数据库和相关资料成果汇交到辽宁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表:
1.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审查表
2.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
3.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4.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附表1
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审查表
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审查表(续表)
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编号:
(此卡发至地质灾害防灾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
附表4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
(此卡发至受灾害威胁的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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