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经济报/2014年/11月/12日/第B03版
法治・观察
毒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陈伟华
理清贩卖毒品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是司法实践中必需研究的重要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是指既遂的成立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条件,而是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标志的犯罪,或是指仅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的犯罪。贩卖毒品罪是以贩卖毒品行为本身作为完整化的刑罚根据,而不以某种行为结果作为适用法定刑在犯罪进程上的充足化条件,只要着手实行贩卖毒品的行为(包括为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就应当适用法定刑。因此,贩卖毒品是否成交、是否达成买卖协议、是否给付等形式不是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成立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可罚根据是立法推定的抽象危险,即只要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已就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即使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对毒品交易的双方均应以既遂处理。
根据最高法院对贩卖毒品所作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如果毒品交易的卖方不是公安特勤人员,而是其他真正的毒贩,由于交易双方已就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基本交易事项达成一致,那么,即使交易双方未能实际完成毒品交易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对毒品交易的双方都应以既遂处理。这一点是认定贩卖毒品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既未遂问题的一项重要区别。原因是毒品犯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应给予相应严厉的刑事惩罚,这也是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上的共识。但如果是出面与被告人进行所谓“毒品交易”,充当毒品“卖方”的实际上是公安特勤人员,对这种情形,应认定为是犯罪未遂。这是因为公安特勤人员是不能真正将毒品卖给购买者的,也不会以犯罪分子意志而转移,故应当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这一认定和处罚符合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并与《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是吻合的,即所谓的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