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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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我校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使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福建省关于博士后管理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博士后工作小组(五人以上),组长为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

第四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校博管会:研究和讨论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和发展,制定和— 1 —修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计划,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2.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与转送、科学基金申报、日常经费的下拨、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入学(托)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设站单位抓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与评估;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及组织博士后的评优工作。

3.研究生院:协助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和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申报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建设等工作。

4.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以及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等事宜。

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通

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通

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通博士生的导师是对其学术和研究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和支持作用。

为了确保博士生的良好研究生涯和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取得,制定了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导师与博士生之间的互动、工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博士生导师应当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

导师应持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关领域有较深的造诣,以便对博士生的研究课题提供专业指导和切实帮助。

其次,导师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在博士生入学之初和导师确定后的一个月内,与博士生进行第一次面谈,明确双方的研究兴趣和方向以及研究目标。

这次面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导师与博士生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机制,确保研究方向的一致性,避免研究偏差和误解。

然后,在博士生的研究过程中,导师应当定期与博士生进行进展检查和研究讨论。

导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每学期至少与博士生进行两次面谈,检查其研究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此外,导师还应当鼓励博士生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提高其学术能力和学术交流水平。

同时,导师还应给予博士生一定的科研经费和实验设备的支持。

这样可以帮助博士生更好地开展研究工作,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

导师还应当积极推动博士生的学术出版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帮助博士生提高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导师应当尊重博士生的研究独立性,鼓励博士生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思考能力。

导师不应过分干预博士生的研究思路和课题选择,而是为其提供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方法指导。

导师还应给予博士生充分的学术自由和合理的时间安排,使其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研究工作中。

最后,导师应当在博士生毕业前,对其进行系统的学术评估和论文检查。

导师应当根据博士生的论文质量和学术成果,评估其是否具备毕业的条件,并对毕业论文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

在实施细则的指导下,博士生和导师之间的关系将更加科学和合理。

导师将更加关注博士生的成长和发展,博士生也将更加倾听导师的指导和建议。

XX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

XX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

XX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规定如下:一、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年龄不超过X周岁;X年X月X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

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至少主持1项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到账经费在X万元以上)可供培养博士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以下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联系通讯作者)。

①近五年内在CSSCI及以上刊物(含拓展版)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CSSCI (含拓展版)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③近五年内在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SSCI刊物、A&HCI 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人文社科、政府奖)二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首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水平。

他们应该是在相关领域内颇具声誉的专家学者,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广泛的学术视野。

这有助于指导教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正确的学术引领和指导,以培养博士研究生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能力。

其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基础科研设备和条件。

良好的科研设备和条件有助于指导教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平台,以促进其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

因此,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经费和实验室等基础科研设施。

第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和沟通能力。

他们应具备与博士研究生互动交流的能力,能够引领博士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和技巧,培养其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同时,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与博士研究生良好的沟通和互动能力,能够帮助博士研究生解决问题并提供指导。

第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指导经验。

他们应有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经验,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计划和培养方案。

此外,指导教师还应有一定数量的指导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经历,以证明其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最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责任心。

他们应尊重博士研究生的个人意愿和发展方向,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推动他们的学术成长和职业发展。

指导教师还应关心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身心健康,做到关心和保护博士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总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和提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要求,有助于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闽师人〔2013〕50号)各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已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今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2013年10月24日福建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基本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适应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科特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聘任基本条件。

第二条本聘任基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

其中,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具备高等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人员还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六门主要课程进修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等)每学年为1680小时,其中教学工作量(含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等)每学年为1120小时,由各单位根据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师资队伍结构与分类评价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遵照教育部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中级职务以上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科课程,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每学年应承担课堂教学(含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下同)不少于256学时(公共课教师周学时8-12节),教学科研并重型不少于96学时,科研为主型不少于32学时(研究系列可不限于本科教学)。

学院和部处等“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减免一半,每学年本科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

赴校外访学进修和科技服务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2/3以内,校内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兼任管理服务工作者可减免教学工作量1/3以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XX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XXXX委和XX《XX深化研究生教育XXXX》(教研[2021]1号)和XX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XX执行党和XX的教育路线、方针、XX策,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校人事制度XX的协调和.第二章任课教师管理第四条任职资格(一)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系统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国内外最新理论动态,并系统掌握所讲课程的理论体系、动态和方XX。

(二)熟悉和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本人研究领域与所讲授课程理论体系基本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XX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五)为我校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从XX和企XX聘任的任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职业,具有丰富的XXXX、管理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并能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五条任课教师的职责(一)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XX等。

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参与表现XX时成绩、期末考核进行评定和记录。

(二)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

不得进行跨学期调课。

导师聘任方案

导师聘任方案

导师聘任方案尊敬的各位教授、导师:为了更好地推动本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经学校领导同意,特制定本导师聘任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开的导师选拔与管理机制,确保导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导师的能力。

一、聘任程序(一)聘任条件1.具有正式教师资格。

2.具有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并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的科研工作经验。

3.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拥有良好的师德与教育教学理念,能够积极关心和支持学生的发展。

(二)聘任流程1.导师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可通过学院内部的聘任申请渠道向学院提交聘任申请。

2.认定评审:学院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初步认定。

3.公示公告:学院将初步认定的名单公示,并在校内媒体或者学院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4.听证会: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听证会,对教研能力、师德和学术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

5.最终认定:经听证会评议后,学院将对通过审核的申请者予以最终认定,并上报学校领导备案。

二、导师责任与权益(一)导师责任1.精心指导学生的学习、研究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支持。

2.帮助学生规划学习和研究计划,提供科研方向和方法指导。

3.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听取学生的心声,积极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4.促进学生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合作,推荐学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5.评价学生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表现,荐优秀学生参与学院相关研究项目。

(二)导师权益1.享受导师津贴和相应的教师职称。

2.在学术评价中,导师的学生学术成果可以作为导师学术能力的体现。

3.学校将为导师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和实验平台。

三、导师考核与绩效奖励(一)导师考核1.学院将对导师的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2.学生将对导师的指导进行评价,学院将结合学生评价和师生关系情况进行导师考核。

(二)绩效奖励1.根据导师考核结果,学院将给予优秀导师相应的绩效奖励和荣誉称号。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我校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使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福建省关于博士后管理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博士后工作小组(五人以上),组长为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

第四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校博管会:研究和讨论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和发展,制定和— 1 —修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计划,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2.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与转送、科学基金申报、日常经费的下拨、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入学(托)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设站单位抓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与评估;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及组织博士后的评优工作。

3.研究生院:协助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和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申报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建设等工作。

4.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以及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等事宜。

4、关于聘任博士生副导师及协助指导教师的相关规定doc

4、关于聘任博士生副导师及协助指导教师的相关规定doc

关于聘任博士生副导师及协助指导教师的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对博士生进行指导,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生导师可以根据对某一博士生的指导需要聘任副导师和(或)协助指导教师,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

关于聘任博士生副导师和协助指导教师的要求及程序如下:
一、聘任博士生副导师和协助指导教师的要求
1、博士生副导师、协助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需在博士生入学2年内完成。

2、每位博士生只能有一位副导师。

3、博士生副导师应为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硕士生指导经历的副教授。

4、协助指导教师应为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二、聘任博士生副导师和协助指导教师的程序
1、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审批表》。

2、导师填写审核意见。

3、院(系)主管领导填写审批意见。

4、将填写完整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审批表》报研究生院审批。

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闽师研〔2017〕68号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我院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是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取消硕导资格遴选,实行资格遴选与岗位聘用合一,按需设岗。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二条硕导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根据培养方案和硕士研究生具体情况制订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和落实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引导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发掘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潜能,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提供硕士研究生必要的科研经费,鼓励给予适当的助研补助;培养硕士研究生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提升硕士研究生专业素养及就业、创业能力。

第五条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把生源质量关。

第六条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

第三章岗位要求第七条学术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一)申请人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我校教师,或获得省级以上专家称号的校外人员;(二)至当年6月30日未满56周岁(博士生指导教师未满61周岁);(三)有研究生教学经验,能承担相关硕士研究生课程;(四)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六)当年度硕士学术学位招生方向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八条专业学位硕导岗位基本要求(一)申请人为我校教师,或所在单位与我校有稳定的教学科研等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专长,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三)至当年6月30日年龄符合以下要求:1. 招收学制2年的,未满57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62周岁);2. 招收学制3年的,未满56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未满61周岁)。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

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方案(试行)(闽师人〔〕38号) 各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方案(试行)》经校八届四次教代会审议表决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8月26日福建师范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方案(试行)为贯彻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深入支持高校加紧发展旳若干意见》(闽政〔〕47号)精神, 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 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 根据《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措施(试行)》(闽人发〔〕206号),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建立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评价、严格考核、合约管理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竞争鼓励机制, 充足发掘教师潜力、增强教师活力、提高教师竞争力, 建设一支师德崇高、业务精湛、构造合理、充斥活力旳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一)按需设岗, 评聘结合。

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制度结合起来, 根据岗位实际和需要, 科学设岗, 实行评聘合一。

(二)合理定位, 分类管理。

鼓励教师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合理定位, 建立教师分类管理、指导、评价机制, 实现人尽其才, 才尽其用。

(三)平等竞争, 择优聘任。

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 充足保障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竞争旳机会,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重视考核, 强化评价。

重视师德、业绩、能力、奉献旳考核, 坚持专家评价、业内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

(五)保持稳定, 逐渐推进。

对旳处理改革、发展、稳定旳关系, 切实维护学校安定和教师队伍稳定, 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进程稳步推进。

三、实行范围与对象本实行方案合用于我校已获授权自主评聘旳、申请晋升对应职务聘任旳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试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

博士生导师的要求

博士生导师的要求

博士生导师是某学科学术造诣颇为深厚的人才,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学术水平达到该研究领域的国际标准,承担有国家或者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共管项目,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

2. 至少有培养两年的硕士研究生的经验。

3. 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不能少于8篇,所发表的论文或者专著要被同行多次引用,或者曾经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4. 博士生导师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博士研究生。

5. 博士生导师需要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积极参与科研活动,跟踪学科前沿,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

6. 博士生导师需要具备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素养和创新能力。

7. 博士生导师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研究生和同行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此外,不同学校和机构对于博士生导师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但大体上都会强调学术水平、研究经验、教学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方面的要求。

福建师范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6月1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按需设岗,选聘上岗。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博导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博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博士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根据培养方案和博士生具体情况制订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和落实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引导博士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发掘博士生的学术潜能,指导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能提供博士生必要的科研经费和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六条参与博士生招生工作,严把生源质量关。

第七条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

第三章选聘原则第八条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优化博导队伍结构,发挥导师集体指导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严格遵守“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公正合理,择优选聘”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

原则上不跨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选聘博导。

第四章选聘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新选聘博导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作风正派。

(二)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以下,主持并在研(逾期未结题的除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升我校办学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引进的对象和条件:(一)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二)第二类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成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以主持人身份获国家科技三大奖或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成就和影响的国内外公认的知名专家。

(三)第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下同)科研项目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省级优秀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近5年来以主持人身份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者,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以上者。

(四)第四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职务的人员:近5年来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或被SCIⅠ-Ⅲ区全文收录,或被SSCI全文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累计达2篇以上(音乐、体育、美术学科1篇),并符合下列(表一)业绩1项以上者。

除上述四类人才以外,如具有其他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经学校评定其学术水平后可予以认定相应类别的人才。

(五)第五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博士(后),且符合下列业绩(表一)1项以上者。

表一:少数特殊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经由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报学校审定引进待遇。

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

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

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号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本单位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 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4.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 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三、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1. 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不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申请人可直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好相应的申报表格。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并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或直接申报)的申请人,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

对拟新选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要听取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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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
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6月1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科建设,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按需设岗,选聘上岗。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条博导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博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博士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和教育作用,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根据培养方案和博士生具体情况制订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和落实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引导博士生参加学术活动和发表学术论文,定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发掘博士生的学术潜能,指导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能提供博士生必要的科研经费和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六条参与博士生招生工作,严把生源质量关。

第七条积极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研究。

第三章选聘原则
第八条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优化博导队伍结构,发挥导师集体指导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严格遵守“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公正合理,择优选聘”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

原则上不跨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选聘博导。

第四章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新选聘博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作风正派。

(二)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以下,主持并在研(逾期未结题的除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四)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身体健康。

(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的科研成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详见附件新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基本要求)
(六)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申请人为兼职人员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我校聘为兼职教授;
(二)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院、所、中心)有稳定的教学科研关系。

第十三条学校学科建设特需人才经学位点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跨学院的学科由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会)推荐,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事关系跨学院者另需经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同步公示无异议)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新选聘博导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申请学科所在学院(或挂靠学院,以下统称“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则上不超过3篇(件)的代表性科研成果供校外专家评审。

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或跨学院一级学科指导委员
会,以下简称“学院委员会”)组织基本条件初审,初审合格申请人的《申请表》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3个工作日。

(二)学院评审。

学院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听取初审合格申请人的述职。

申请人报告本人近5年来的主要教学科研成果、在研项目以及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情况,并回答提问。

学院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审,并根据学校限定的岗位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评审结果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学院委员会可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学科、专业领域(限于二级学科)推荐5位校外博士生导师作为评审专家人选。

(三)条件审核。

研究生院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基本条件审查,符合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要求者,进入通讯评议程序;学校学科建设特需人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进入通讯评议程序。

(四)通讯评议。

研究生院将进入通讯评议程序申请人的《申请表》和供校外专家评审的代表性科研成果,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五)学校审议、表决、公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在通讯评议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申请人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者,方为通过。

经表决通过的新选聘博导
名单公示30天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通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学院推荐后,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一)已被国内外高水平院校选聘为博导的引进人才。

(二)符合学校《杰出人才项目专项津贴实施办法》(闽师人〔2016〕45号)规定的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十六条在一级学科范围内,如有博导由一个二级学科点转向另一个二级学科点,一般需在原选聘学科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生后才可申请调整,经本人申请,学院委员会评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招生资格审核。

每年4月至6月,对次年拟招生博导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次年拟招生博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能认真履行博导岗位职责,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能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截至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拟招博士生的指导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没有被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

(四)近三年主持国家基金项目;或正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研纵向横向项目累计到校经费总额人文社科类7万、理工类30万以上(数学21万以上);或近三年在A类以上学术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发表1篇论文(仅限人文社会
类学科)。

逾期未结题的按申请时结题时间计算。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招生博导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根据学校、学院要求,填写《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简表》,向学院提出招生申请。

学院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当学年可招生的博导名单,经学校审核,符合招生博导基本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原则上不选聘外单位人员为我校兼职博导,确因博士生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的,可由学院委员会推荐申请,选聘程序同上。

兼职博导上岗前,应与学院签订培养博士生的协议,落实课题及科研经费等问题。

第二十条新选聘的博导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由招生学院配备经验丰富的全职博导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博士生。

第六章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一条对选聘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具名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研究生院或学院收到申诉后,应组织研究讨论,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根据事由归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对评议专家的评议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二)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至少”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学院可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博士生培养实际需要,在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学院博导选聘办法。

第二十六条为发挥学院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学院可申请博士生导师选聘试点,选聘试点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试点学院负责选聘本单位博士生导师拟聘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有关材料,学院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负有审核责任。

如发现造假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之后五年的申请资格或撤消博导岗位资格,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减少招生指标。

第二十八条之前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福建师范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
则(修订)》(闽师研〔2014〕11号)同时废止。

备注:
1.AB类学术期刊,指《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

其中,A类期刊包括SCI(不计影响因子的除外)、SSCI、A&HCI源期刊;B类期刊包括未列入SCI的EI源期刊(不含会议论文),为各学科二级权威期刊。

2.A类出版社指《福建师范大学A类出版社目录》中所列出版社。

3.学术论文必须署名“福建师范大学”,且以申请者本人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多位通讯作者时按“1/通讯作者总数”计入,“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应注明);学科有惯例署名的,按该学科的规定计算署名;专著、专利、获奖和项目一般应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4.新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在到校之前的没有署名“福建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也可计入,需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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