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义务和税收规定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进行探讨,并对其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金融行业税收分类及税收筹划1.1 金融行业税收分类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和从业方式,金融行业的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需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此外,金融从业人员的薪资收入也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1.2 金融行业税收筹划金融行业作为高利润行业,其税收筹划一直备受关注。
税收筹划是指依据税收法律的合理规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金融行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减少税收风险的控制、合理的投资安排等手段,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摊和降低。
二、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2.1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率减免。
此外,金融机构提供农村小额贷款、微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影响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金融机构的税负,增加了其盈利能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从事金融行业,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金融机构对农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金融行业税收合规与风险防控3.1 金融行业税收合规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纳税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缴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缴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缴主要模式及经验(一)国外金融业增值税税制模式因金融业的特殊属性,国际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与其他行业不同。
总体看,直接收费的业务可采用标准税率征收,发票抵扣直接确定增值额;而金融中介服务以及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业务,因课税基础难以确定等原因,无法实行传统的发票抵扣型增值税制,而采用变通的征税方法。
具体征收方法主要有基本豁免模式、进项税额部分抵扣的豁免模式、零税率法、加法征税法,以及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现金流法等。
1.基本豁免模式。
1977年欧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指出,因金融服务业本身的收益难以确定,加之行业竞争激烈,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对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只对有限的部分直接收费项目征税。
成员国均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超过20个成员国对信贷相关业务、中间业务等收入免税。
此方法回避了确定金融业增值额的难题,降低了征管成本。
但也因免税的金融服务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2.进项税额部分抵扣的豁免模式。
即在保持免税的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将提供给缴纳增值税客户的免税服务与提供给非缴纳增值税的其他客户予以区分,前者抵扣进项税额,后者不允许抵扣。
澳大利亚和新加坡采用此种模式征收金融业增值税,澳大利亚的金融业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率为25%,新加坡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抵扣率,42~96%不等,一年一定,有效体现了金融服务项目间的差异。
德国、比利时、丹麦等国对此种征税模式进行了改进。
德国使用直接分配法,只允许对与应税服务直接相关的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既涉及应税项目又涉及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使用营业额占比合理估计可抵扣部分。
比利时、丹麦等10个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可选择性地采用更为细化的分项目抵扣法,对每笔业务分项目计算抵扣比例。
3.零税率法。
此模式为避免对部分金融服务项目免税而引起重复课税问题,具体做法是对金融中介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按一定方法征税,这种模式将所有的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体系,最大的优点是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竞争力。
beps2.0的计算规则
beps2.0的计算规则BEPS2.0(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2.0)是国际社会为应对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漏洞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而发起的一项全球性行动。
BEPS2.0的计算规则旨在确保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根据其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进行公平的税收分配,以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
BEPS2.0的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常设机构原则:跨国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在当地设立常设机构,并按照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原则缴纳税款。
常设机构的设立可以防止企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规避税收。
2.实际管理机构原则:跨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应为其税收归属地。
这意味着企业的税收应由其实际决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征收,而非仅仅由企业的注册地或总部所在地决定。
3.透明度和披露要求:跨国企业必须提高其税收透明度,包括公开其全球范围内的税收筹划策略、关联方交易等信息。
这有助于打击不透明的税收筹划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预提所得税规则:预提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向非居民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时,需要代扣代缴的税款。
BEPS2.0对预提所得税规则进行了修订,以防止跨国企业利用预提所得税规则进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5.金融交易规则:BEPS2.0还规定了跨国企业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遵循的税收规则,以防止企业通过金融交易转移利润。
这包括对金融衍生品、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税收规定。
6.数据报告和信息披露:跨国企业必须按照BEPS2.0的要求,定期提交税收数据报告和相关信息,以供税务机关审查和监管。
这有助于提高税收透明度和打击不法税收行为。
7.争端解决机制:BEPS2.0建立了跨国税收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企业在面临税收争议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
通过实施BEPS2.0的计算规则,国际社会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国际税收体系,确保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能够按照实际经济活动所在地缴纳税款,从而减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策分析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政策分析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交换特定标的物或金融指数而得到的合约,以达到风险分散、资金调配和套期保值等经济目的。
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给监管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监管政策的角度探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如何进一步改善监管机制。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两大类:一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又称OTC市场;二是交易所衍生品市场,又称ETS市场。
场外市场的衍生品合约种类较多、投资者数量众多,其中大量合约的对手风险较高,且大部分参与者为机构投资者,监管难度较大。
中国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从1998年开始,由于市场监管的不合理,导致2009年牛市时期出现了极大的市场泡沫。
此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严禁违规操作、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等。
监管机构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九个方面:市场准入制度、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销售、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流动性管理、制度建设、监管协作。
其中,风险管理是最核心的,实现风险纳入监管体系之内是监管最基础的必要条件。
与此同时,香港是全球领先的衍生品市场之一,其中以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为代表。
香港不仅是中国大陆企业和投资者获取境外资产优势的桥梁,也是全球市场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
香港证监会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不断完善,也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发展趋势近年来,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以避免重复发生金融危机。
2010年,美国通过了《外汇衍生品监管法》,对境外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衍生品进行了规范性、透明性和监管的要求,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了标准和范本。
2012年,欧盟通过了《欧盟市场基础设施条例》,要求大量金融合同的标准化、交易清算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需要得到更加全面的规范和监管。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名词解释国际税收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务规定。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收成为了跨国公司和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业务活动和贸易往来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几个与国际税收相关的名词解释。
1. 税收协定(Tax Treaty):也称为双重征税协定,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目的是解决跨国企业或个人的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
税收协定规定了双方国家对于特定所得项目的征税权和减免税的政策。
2. 永久性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指跨国企业在一个国家设立的足够稳定和持续的业务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
国际税收法规定,只有跨国企业在某个国家设立的永久性机构才能在该国征税。
3. 跨国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指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间进行内部交易时所确定的价格。
由于跨国企业通常会通过调整内部交易价格来避税或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跨国转移定价实施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公司在各个国家公平、合理地缴纳税款。
4. 避税(Tax Avoidance):指合法的通过利用税法规定,合理降低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通常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寻找税法规定的漏洞或薄弱环节来减少纳税。
5. 逃税(Tax Evasion):指通过违法手段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包括故意虚报收入、隐瞒收入、提供虚假凭证等方式,通常被视为非法行为,并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6. 税收海外避免(Tax Haven):指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特殊的税收政策和法律体系来吸引跨国企业和个人将利润和财富转移到其境外以降低纳税负担。
税收海外避免通常被用作一种避税手段,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合法合规。
7. 全球所得原则(Worldwide Income Principle):指某些国家采用的一种税收原则,根据该原则,该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应当纳税,无论其所得是否在国内或境外获得。
这种原则与源泉征税原则相对,后者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CRS对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追税”来了!
CRS对高净值人群的“全球追税”来了!作者:暂无来源:《金融理财》 2017年第3期目前全世界有101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将在CRS制度下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几乎涵盖了全球所有的金融中心和发达经济体。
中国已经于2015年12月16日签署了《多边主管机构协议》( MCAA),成为第77个加入CRS的国家。
加入CRS、成为CRS参与国(ParticipatingJurisdiction)。
“全球追税”人来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中国高净值人群的比例提高,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各类金融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G20委托,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涉税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在CRS组织里有参与国和申报国,参与国和需申报国( Reportable Jurisdiction)。
从字面意思理解,参与国当然就是指参与CRS,并将按照CRS的规定开展信息自动交换的国家。
而需申报国的意思是说在CRS下,涉及该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需要收集和报送。
根据OECD的要求,各国在实施CRS下的信息交换时应当通过国内法的形式发布适用于该国的“参与国名单”和“需申报国名单”,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更新。
可以说,在理想状况下,参与国应当同时也是需申报国,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形成参与国之间的一种排列组合式的信息交换网络,使得避税者在这张大网里无处躲藏。
例如有严格保密法律制度的瑞士,为不使本国的金融行业受到过大的冲击,瑞士政府就反对多边机制下彻底的信息自动交换,拒绝将账户信息报送给与瑞士没有紧密经济和政治联系的国家。
国际税收制度
国际税收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制度也变得越发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互相影响,国际税收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制度的概念、发展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际税收制度是指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调整跨境经济活动中的税收事项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规则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公平和合理,防止跨国企业逃避纳税,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国际税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几个关键阶段。
首先,早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双边税务协定为基础的。
这些协定由各国政府之间签署,旨在解决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间的税收相关问题。
然而,由于双边协定的数量庞大且具有复杂性,使得协商和实施变得困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国际税收制度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多边税务协定的出现。
1998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避税与非合理竞争行为”的项目,旨在研究和解决跨国企业避税问题。
这个项目的核心是“关系人原则”,即跨国企业应该根据其在各个国家的关系人进行利润分配。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税收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个主要问题是跨国企业通过利用所谓的“避税天堂”来逃避纳税。
这些避税天堂指的是那些税率极低或几乎不存在的地区,跨国企业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或注册总部,来转移利润并减少税收负担。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各国财政健康,给全球税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另一个问题是数字经济的兴起给国际税收制度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传统的税收原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跨国企业盈利模式的变化。
例如,互联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广告收入,但由于其没有实体存在或只有很小的实体存在,很难界定它们的税收责任。
这就导致许多数字经济公司不缴纳应该缴纳的税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开始寻求建立全球性的税收合作机制。
其中一个重要的倡议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
国际税收第十一版摘要:1.国际税收概述2.国际税收的演进历程3.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4.国际税收的解决策略与建议5.我国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正文:一、国际税收概述国际税收,顾名思义,是指涉及到跨国贸易和投资的税收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跨国贸易和投资活动频繁,国际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际税收不仅关系到各国的财政利益,而且影响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国际税收的演进历程国际税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和投资的税收重复征税问题,避免双重征税和减轻国际贸易税收负担。
随着国际税收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各国开始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设立国际税收组织和制定国际税收规则等方式,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三、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税收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跨境数字服务税收、国际税收避税和逃税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各国财政收入流失,加剧贫富差距,而且影响到全球经济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此背景下,各国亟需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四、国际税收的解决策略与建议针对国际税收的现状与挑战,建议采取以下策略与措施: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国际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2.完善国际税收规则,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和有效;3.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4.优化税收政策,降低跨境贸易和投资税收负担,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我国在国际税收中的地位与作用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国际税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致力于打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税收秩序。
同时,我国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参加国际税收组织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挑战。
国际贸易行业的国际税收规定和贸易条款
国际贸易行业的国际税收规定和贸易条款一、国际税收规定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
这就需要各国之间建立起合适的税收制度和规定,以保障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防止企业逃税和避税等行为。
1.1 国际贸易的税收原则国际贸易中的税收原则主要包括:关税一般化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优惠关税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等。
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各国对于同一项进口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关税待遇。
1.2 全球税收规定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加强了税收的合作与协调,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机构也积极推出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规定和标准,以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目前,比较有影响力的国际税收规定主要包括:OECD对跨境税收规定(BEPS)、税收信息交换标准(CRS)和全球共同报告标准(CBCR)等。
这些规定和标准的出台,有助于各国之间建立起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见的税收制度和规范。
二、贸易条款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间也需要建立起各种贸易条款和规定,以确保贸易的公正、平等和合法性。
下面我们将主要介绍国际贸易中一些常见的贸易条款和规定。
2.1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也适用于贸易中其他领域(除税收以外)。
根据这项原则,各国应当采取同样的待遇措施,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任何优惠待遇,都应当向所有其他国家开放,不能出现歧视性待遇。
2.2 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间互相取消或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更自由、更便利的贸易和投资活动。
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包括关税同盟、经济一体化区、自由贸易区等形式。
2.3 贸易保护措施贸易保护措施是指各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采取的各种贸易限制措施。
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反倾销措施、补贴措施等。
贸易保护措施的设立,既可以有效保护了本国的产业和市场,同时也会对其他国家的进口产生一定的影响。
2.4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针对进口商品价格低廉的情况,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贸易保护措施。
金融行业衍生品管理办法
金融行业衍生品管理办法在金融领域,衍生品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们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更加灵活和多样化。
然而,由于衍生品的特殊性质,它们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管衍生品市场,金融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衍生品管理办法。
一、衍生品的定义和分类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来自于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基础资产可以是股票、货币、指数、利率等。
根据衍生品的结构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期权:根据协议,购买者有权但无义务在未来某个时间或在某个时间段内购买或卖出资产。
2. 期货:根据协议,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资产。
3. 掉期:根据协议,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交换资产或现金流。
4. 互换合约:两个以上的参与者约定在特定时间段内交换现金流、利率、汇率或其他金融变量。
二、衍生品管理的目标金融行业对衍生品进行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并促进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衍生品管理的目标包括:1. 提供市场透明度:通过要求交易者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使市场参与者能够了解市场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降低市场风险:通过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限制,减少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3. 加强市场监管:监管机构应定期监测和评估衍生品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衍生品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金融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来管理衍生品市场。
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则和规范的概述:1. 风险管理:市场参与者应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定期评估其风险状况。
监管机构应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2. 透明度:交易者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信息和持仓情况。
监管机构应提供市场透明度的相关信息给市场参与者以及投资者。
3. 报告要求:市场参与者应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信息和持仓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报告文件和数据。
4. 信息披露:市场参与者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交易信息、持仓情况以及与衍生品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披露。
期货交易的税务规定了解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责任
期货交易的税务规定了解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责任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参与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某种标的资产以约定价格进行买卖,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风险。
在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中,了解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责任是十分重要的,这有助于投资者合法合规地进行交易,并且在纳税时能够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本文将深入探讨期货交易的税务规定,分析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责任。
一、期货交易的税务规定针对期货交易的税务规定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资产税和相关交易税费等方面。
具体如下:1. 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期货交易中获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与其他金融产品类似,按照居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个人投资收益的性质、金额和持有时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2. 资产税:期货交易中涉及的标的资产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个人的资产规模,根据当地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资产税。
3. 相关交易税费: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地区政策的不同,期货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交易所手续费、结算费等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交易所或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自动扣除。
二、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责任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方的税务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角色和交易行为进行界定。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投资者纳税义务:作为投资者,在获得期货交易的收入时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主动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应自行保留交易记录、收益证明等相关税务材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和征税。
2. 经纪商纳税责任:作为期货交易的中介机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取和纳税相关费用,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有关交易的信息披露、报税和核查等工作。
3. 交易所纳税义务: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场所,也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易所通常会依据交易量、手续费收入等指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4. 政府监管部门责任: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和监察,包括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监督。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OECD国家的税收政策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OECD国家的税收政策何志浩【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OECD国家越来越重视税收问题的研究.OECD国家欲借助于税收政策调节手段解决一些在全球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些政策取向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政税收理论创新,如优化税制理论、不确定条件下的税收理论、生态税收理论等在经济全球化现实层面上的反应.【期刊名称】《兰州商学院学报》【年(卷),期】2009(025)003【总页数】4页(P38-41)【关键词】OECD国家;经济全球化;税收政策【作者】何志浩【作者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税系,广东,广州,51040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2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各国税收管辖权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税收政策调整前景和国际税务合作等问题的研究。
OECD国家欲借助于税收调节手段解决一些在全球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如改善劳动力市场的运作,促进人力资源流动;缓解环境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协调国际税收竞争,合理划分国际税收权益;调整内在于税收制度的利益分配机制,以适应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等等。
实际上,这些政策取向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政税收理论创新,如优化税制理论、不确定条件下的税收理论、生态税收理论等在经济全球化现实层面上的反应。
要实现这些政策目标需要相互联系的两方面的改革任务,一方面是寻求税收制度自身的优化,改善其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是在此基础上针对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一、改善劳动力市场运作的税收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OECD国家遭遇的棘手问题之一是持续的高失业,随着与全球化进程相联系的所谓“新移民时代”的到来,失业问题已变得更加严峻。
为完善能够吸引人才的劳动力市场,OECD各国开始检讨本国税收制度及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规则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规则与中国的应对策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逐渐形成了全球化的经济体系。
在此背景下,税收规则的国际化问题也日益突出。
各国税收规则的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制定和执行国际税收规则成为了全球税收问题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规则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一、全球税制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税制是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和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传统上,各国税收主要解决国内财政收入的问题,主要依靠国内法律规定。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迅猛发展,纷繁的跨国经营活动无疑对全球性税制的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
从20世纪初至今,全球税制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
20世纪30年代,国际税收问题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成立了多个国际财政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推进了跨国金融贸易的相互联系。
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税收原则开始获得国际认可,并继续帮助协调国际纳税政策。
21世纪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问题愈加复杂。
许多跨国公司利用税收政策的漏洞,避免在多个国家的交易所得纳税,为各国税务部门带来了重大的挑战。
当前,全球税制仍然是一个缺乏统一的税收体系。
虽然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税收透明度和税收协调机构(如OECD、G20等),但没有一个国际税收准则等同于各国税收体系的权威性。
因此,各国纳税人和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避税和逃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国际税收规则中的争议及相关案例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为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的税收策略带来了便利条件。
虽然多个国际组织和国际关系机构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难以弥合各国之间在税务政策上的差异。
因此,许多跨国公司采取的税务策略常常引发国际税收争议。
(一)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指的是当跨国公司分布在多个不同的税收管辖区时,通过合理的转移定价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
这是一种合法的税收策略,但是如果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的漏洞进行避税和逃税行为,则会引发国际税收争议。
金融衍生品会计处理
金融衍生品会计处理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衍生品扮演着重要角色。
衍生品是一种以某种基础资产为基础的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
这些衍生品包括期权、期货、互换等。
然而,由于其高度复杂的性质,金融衍生品在会计处理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衍生品的分类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9号标准,衍生品可以分为两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这取决于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
2. 衍生品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IFRS 13号标准,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是该衍生品在公开市场上可以获取的交易价格。
会计师需要根据市场参照数据和模型来计算公允价值。
重要的是要保证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表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需要计入损益表。
这意味着每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会计师必须调整该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并记录该变动对利润的影响。
4. 衍生品的套期保值会计套期保值是一种通过与其基础资产相关的衍生品来减少或消除某一特定风险的方法。
根据IFRS 9号标准,套期保值会计要求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被套期保值的风险暴露相匹配,并且需要进行会计上的配对。
5. 衍生品的抵消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衍生品可以相互抵消。
根据IFRS第9号标准,为了能够抵消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会计师必须评估衍生品的相互关联性,并确定是否满足抵消的条件。
6. 衍生品的披露要求根据IFRS第7号标准,公司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其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方法,以及与这些衍生品相关的风险暴露和可能的损失。
7.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它们在会计处理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些风险。
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以确保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适当管理。
结论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是复杂而且关键的。
会计师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国际准则,并在处理金融衍生品交易时严格遵守这些准则。
通过恰当的会计处理,可以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金融风险。
离岸人民币投资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离岸人民币投资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离岸人民币投资逐渐成为众多投资者关注的领域。
然而,与这一投资方式相关的税收政策却相对复杂,需要投资者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离岸人民币投资。
简单来说,它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以人民币进行的投资活动。
这些投资可能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离岸人民币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处理方式。
如果投资的是由中国政府发行的国债,那么利息收入通常是免征所得税的。
但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债券投资,利息所得可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股票投资的股息收入,情况也较为复杂。
如果投资的是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股票,并且该企业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那么股息收入可能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收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投资的是完全在境外注册和运营的企业的股票,其股息收入的税收处理则可能会受到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政策的影响。
在基金投资方面,如果是投资于离岸的人民币基金,基金分配的收益可能会涉及到税收问题。
这取决于基金的投资组合、收益来源以及投资者的身份等多种因素。
此外,对于通过离岸人民币进行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如期货、期权等,其收益的税收处理也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相关法规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协定在离岸人民币投资的税收政策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这些协定可能会对离岸人民币投资所得的税收提供优惠待遇或者避免双重征税。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了解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条款,以合理规划税收成本。
另外,税务申报也是离岸人民币投资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投资者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离岸人民币投资所得,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如果未进行如实申报或者逾期缴纳税款,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等法律后果。
表外资产的名词解释
表外资产的名词解释表外资产是指一国或一组织持有或控制的资产,未被纳入其正式财务报表中。
这些资产通常是因为其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等原因而无法直接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表外资产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对于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分析表外资产的意义。
一、表外资产的特点与类别表外资产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不计入正式财务报表、占据一方的非直接控制资产、难以评估或具有较高风险等。
根据特征,表外资产可以分为多种类别。
1.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典型的表外资产。
它们以合约的形式存在,与金融或实物资产的价格波动相关。
常见的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货、期权、掉期等。
这些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
2.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由专业机构组织的集合性投资工具,常见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
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来共同投资于证券、债券、房地产等领域。
这些基金一般不纳入个人或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实体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共同控制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是一家或几家(参股比例相等)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共同运营,共享利润。
由于联营企业的特殊性质,它们往往被视为表外资产。
4.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一些非物质性的资产,如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些资产的特点是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对企业的价值和经营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其较难准确估值,无形资产往往被列为表外资产,不直接计入财务报表。
二、表外资产的作用与影响表外资产在经济运作和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企业的经营能力、风险管理和股东权益回报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经营能力的反映:表外资产能够反映企业的全貌,特别是包括金融衍生品、投资基金等在内的资产更能真实反映其投资组合和经营能力。
通过对这些资产的分析,可以准确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潜在风险。
2.风险管理的工具:表外资产对于风险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金融衍生品等衍生工具提供了企业进行风险对冲的手段,通过与现货或其他相关投资组合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衍生品的主要交易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保证金制度(Margin System),也称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期货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杠杆性,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交易。
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成倍地放大风险,在发生极端行情时,投资者的亏损额甚至有可能超过所投入的本金。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
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四、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五、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crs共同申报准则
crs共同申报准则CRS共同申报准则是一种国际税收标准,旨在防止跨境逃税和避税行为。
CRS共同申报准则由全球论坛组织(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制定,于2014年首次发布。
CRS共同申报准则要求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以确保个人和企业无法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纳税义务。
通过CRS共同申报准则,参与国家和地区可以更加有效地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逃税和避税现象。
CRS共同申报准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收集和报告:金融机构必须收集客户的相关税收信息,并在需要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些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税务机关能够获取客户在国外的金融账户信息,从而进行纳税监管。
2. 自动信息交换: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要建立自动信息交换的机制,确保金融账户信息可以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
这种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有效防止逃税行为。
3. 隐私和数据保护:CRS共同申报准则要求参与国家和地区在信息交换过程中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税务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和规定,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滥用。
4. 合作和执法:CRS共同申报准则强调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合作和执法,共同打击跨境逃税和避税行为。
税务机关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确保逃税者无处遁形。
总的来说,CRS共同申报准则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遏制跨境逃税和避税现象,保障税收公平和税基稳定。
通过共同遵守这一准则,全球各国可以更好地合作,共同应对税收挑战,推动国际税收治理向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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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5期总第215期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探析蒋晓妍(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蚌埠233041)[摘要]20世纪70年代金融衍生品开始产生并逐步发展,随着金融衍生品国际化程度逐渐提高,跨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愈加频繁,给国际税收制度和国际课税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通过对收入来源地、预提税和转让定价进行深入分析,从制度设计角度提出订立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大力推行全球性的统一税收协定范本,加强区域税收合作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课税;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5-0048-03作者简介:蒋晓妍,女,安徽蚌埠人,汉族,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的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2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和特征金融衍生品(financial derivative )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逐步完善的产物。
但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品种数量众多,又处于不断发展中,目前还没有一个被国际金融界普遍公认的定义。
美国经济学家弗兰克·J ·法博奇将金融衍生品定义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对某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
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品(de-rivative )。
金融衍生品包括期权合约、期货合约、远期合约、互换上限与下限协议等”。
1994年8月,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 )将金融衍生品描述为:“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将金融衍生品定义为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根据某种基础金融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产品,包含以下特性:1.派生性。
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依赖于基础金融资产,可以是货币、外汇、债券和股票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指数等。
2.远期性。
金融衍生品是建立在基础变量的未来变化上的交易合约,其价格是以基础金融资产的即期价格为依据,根据相关因素确定的同一资产的未来价格。
3.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是基础金融资产的衍生物,是虚拟资本的虚拟资本,其中有许多产品已经同实际资产无关,具有一定的虚拟性。
4.杠杆性。
其显著特点是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即参与者只须缴纳较少比例的抵押金或保证金就能交易数额巨大的资产。
5.表外性。
基于金融衍生品的远期性,在交易结果发生前,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充分反映这类交易情况,潜在的盈亏也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体现。
二、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问题税收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通常实施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给税收领域带来新的问题,本文从重复征税、税收竞争和国际逃避税三个方面着手解析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问题。
1.重复征税中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由于对收入来源地的确认存在差异,必然产生重复征税问题,这在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中表现尤为突出。
确定金融衍生品的来源是税收当局征收预提税和营业所得税的基础。
大部分经合组织国家不对金融衍生品的跨境支付征收预提税,因为交易双方采取相互抵扣的方式来进行交易,税收当局在实际管理上无法做到以支付总额来征税,这种做法也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如果税收当局要以常设机构为基础征收营业所得税,则必须计算交易双方相互支付的净额,而这种支付方式的相关所得和费用却很难划分。
通常情况下,一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不只局限于某一金融市场,而是通过各金融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世界各金融市场进行交易。
从现有的金融衍生品国际交易的操作方式来看,可分为三种形式:(1)24小时交易型。
例如,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营业时,交易可以在伦敦证券市场进行,当伦敦交易市场关闭后,可把未完成的交易通过网络等转移到纽约证券市场继续进行交易,这样可以保证24小时内随时都可以进84蒋晓妍: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探析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Trade行交易;(2)中央集权型交易。
例如,美国的金融公司在纽约设立总公司,在其他各国设立分公司,交易内容由纽约总公司集中管理,纽约总公司在其子公司所在金融市场交易时间内限定性地让子公司进行一些交易;(3)地方分权型交易。
位于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受总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进行交易,但这种交易多依赖于总公司和本机构的业务支持。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全球交易存在上述三种交易方式,因而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所得,目前普遍认为有三种方式来决定其所得归属:(1)买卖业务说。
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是在与顾客签订合同时产生的,与顾客签订合同的经济实体应获得全部交易所得;(2)商业业务说。
即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收益、风险的处理都在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因此该所得应该归属于实质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3)全体业务说。
即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是各经济实体协同操作的,应在各经济实体中进行分配。
目前,大多数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24小时交易型,某一交易涉及众多的关联企业和国家,采取全体业务说比较合理。
但在目前的国际税收框架下,税收竞争在所难免,要形成一套合作的协调机制困难重重。
2.税收竞争中的预提税问题为了获得更多的外来资金,各国金融衍生品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竞争,竞争手段中包括采取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在是否征收预提税的问题上各国也表现出了不同态度。
在大多数国家对由期权、期货和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产生的,向非居民所作的支付收益一般不征收预提税。
绝大多数经合国家就向非居民支付的期权费不征收预提税,但也有某些国家保留权力,对某些情况下的所得归为利息所得,从而可以课征预提税。
与此相类似,各国对于期货合约中向非居民的支付也常常免征预提税。
例如在爱尔兰,名义上要对这些支付征收预提税,但对于银行所从事业务的支付常常加以减免;英国虽然规定对向任何非居民所作的这类支付都应征税,但如果支付者是一个与英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根据协定中的“其他所得”条款,这些支付就能被减免;美国将互换合约中的支付额看作是来自收入者居住国,而美国的预提税只适用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据此,对于向非居民的支付可以免税。
对于互换合约,按照大多数所得税协定,许多国家对于合约中产生的对他国居民的支付,通常不征收预提税,但也有例外,如希腊对根据互换合约向非居民所作的全部支付课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将互换合约产生的支付当作利息课税。
也有很多国家把具有内置贷款性的支付视为利息,并对之征收预提税。
理论上一国可以对居民向非居民所作的衍生证券支付征收预提税,因为这种支付代表所得从课税国家流出。
据此理论,这种支付是否要取代课征预提税的股息、利息或其他类型的所得无关紧要,这就必然带来许多隐忧,原因在于:首先,它要求对向非居民的所有衍生证券支付课税。
在实践中,少数国家对互换支付征收预提税,而对期权、期货和期货合同支付不征收。
事实上,任何通过互换能够做到的,一种或多种期权、期货或期货合同也能做到。
对互换合约支付而不对其他衍生证券支付课征预提税的可能后果是使国际交易偏离正常轨道,结果导致可能征不到任何税收。
其次,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对衍生证券支付征收预提税可能使衍生证券交易无利可图,从而阻碍了交易的发生,因此,也消除了任何征税的可能。
3.国际避税中的转让定价问题当前国际避税的主体主要是跨国企业,这些跨国企业在金融衍生品领域里进行逃避税的主要手段是转让定价,即关联企业间为了实现关联企业的整体利益,采取有别于正常交易价格的定价方法来决定他们之间内部交易的价格或报酬收取或费用分摊。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只局限在某单一经济实体内进行,它也涉及到母公司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人为地对所得进行调整以达到避税目的,因此转让定价调整在所难免。
由于各国对金融衍生品所得课税的不一致和各国确定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的会计准则不同,都可能导致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
事实上,不管哪种形式的金融衍生品都可能带来转让定价,这种转让定价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品在各国之间的税收差异,也可以利用对金融衍生品所得税与传统所得税之间的差异。
例如,跨国公司如果在关联企业之间签订一些含有偏离市场通行规定条款的衍生金融合约,则可以达到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并且这种做法很容易成功。
因为这种衍生交易首先涉及双方各自对利率、基础资产价格变化等一些市场风险因素的估计,确定金融衍生品价格的过程相当复杂,税务当局不容易发现转让定价行为,即使发现这种转让定价行为,当前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调整办法也很少,很难确定调整价格。
如根据美国的预约定价方式,如果税务当局要遵循公平交易原则,或者在甲国和乙国的国内法,或在他们的所得税协定中规定实现公平交易的措施及办法,纳税人则可以采取下列策略避税:甲国的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都与一个不相关的避税地丙国的C银行进行互换交易,根据交易的条款,这些交易在场外进行。
这些条款使得丙国C银行不受损害(在一个合约上的损失在另外一个合约上获得),但却减少了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总的税收负担。
这种交易方法使得公平交易原则难以操作。
4.税收当局面临的困境(1)纳税人很容易通过调整安排,使其交易变成非关联方交易。
由于国内的税法只适用于关联方交易,结果使得税收当局不能在第一时间调整价格。
(2)金融衍生品并非是标准,其往往被纳税人设计得很复杂,税收当局很难从这些交易中发现潜在的问题,使94蒋晓妍: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税收制度探析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得税收当局必须做大量的分析之后才可能发现定价问题。
(3)正确市场价格的决定过程存在问题,无法有效获得关于价格的决定因素信息。
对于立法机关来说,必须给予税收当局更大的权力以调整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
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证明其交易是否是与非关联方进行的,但这种要求可能只适用于涉及避税港的交易中。
在管理上,税收征管人员需要经过特别培训才能发现衍生品交易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但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缺乏大量专业人员。
三、金融衍生品国际课税的制度设计金融衍生品存在税收差异有其必然性和长期性,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基于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法律传统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差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税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