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八部委第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触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利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相宜进行招标;(二)首要工艺、技术采用不成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外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经由过程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元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卖力。
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不法干涉招标招标举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XXX、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完成项目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和投标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公平、公正,提高投标者的参与度和中标者的设计能力,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准备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殊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合同模板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拟定招标文件必须合法、合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通过适当的宣传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三、投标过程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工作计划、人员配置、工程量清单表、设计费报价等内容。
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2.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应公开、公正、公平。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结果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并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四、中标结果1. 中标结果的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签订方式。
中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
2. 中标失败的处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查看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五、合同履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文件和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年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计委令第号)要求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要求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各地要求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杭建设发[2009]48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设发【2009】481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建并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使用管理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四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操作、干预或影响评标活动。
第二章评标库专家第五条评标库专家的产生,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级注册师执业资格、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资深组专家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一、背景介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投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水利工程、建筑工程等。
三、招标投标程序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勘察设计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能力证明、项目经验等资料,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4. 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工作,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人的资格、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5. 评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6. 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
7.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最终签订合同。
四、招标文件要求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清晰了解项目要求。
2. 技术规范应明确勘察设计的技术要求、设计标准、勘察范围等内容,以便投标人编制详细的勘察设计方案。
3.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应包括文件命名规范、文件组织结构、资料清单等,以便投标人按要求整理投标文件。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1. 评标标准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制定,包括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经济性等指标。
2. 评标办法应明确评标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评分标准等。
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杭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勘察设计市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在杭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上报。
第六条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省后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第七条进杭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5天之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5天之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单项备案登记表;(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五)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注册章);(七)其他规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基本内容:(一)总则(二)招标(三)投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五)罚则(六)附则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罚则规定: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建筑单位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据中国建筑业相关法律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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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杭建设发(2004)4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区域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第2、3、4、5、6、7条规定的勘察、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除符合本条上一款外,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投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和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建设项目。
2、西湖风景区内已经立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3、湖滨路、延安路、北山路、南山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艮山西路、保叔路、体育场路、中河路、西湖大道、凤起路、德胜快速路、天目山路、莫干山路、秋涛路以及湖滨地区、钱江新城主要道路沿街的建设项目。
4、市、区财政投资、面积在10000平方(含)以上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5、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若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用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须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如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并保证有3个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招标须具备经批准的规划文件、立项计划等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持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到市招标办备案。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到市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根据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分两次或一次性到市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
市招标办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招标方式错误、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等情形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
第九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
(一)技术标文件应当包括勘察、设计方案及说明书,实施勘察设计的组织和技术措施,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和勘察、设计提交成果的时间等内容。
(二)商务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勘察设计费报价、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签,并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
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专家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严重违反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属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或3个中标候选方案;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或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15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独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签订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重大项目报市政府最终审定中标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市招标办在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应在有关场所及网站对拟中标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自公示之日起个5工作日内市招标办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自公示之日起个5工作日内有异议的,市招标办应及时通知招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市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凡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有关基本建设审批部门应在该项目完成招标投标活动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