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定和《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包括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的批后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研究、协调、推进批后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沪财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
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附件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精神,以及《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再复制推广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沪编〔2018〕439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复制推广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成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4]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7
【实施日期】200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改办《关于
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审改办《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市将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现提出本市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在行政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政府。为此,要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二、适用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信用淄博
附件2
淄博市教育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
〔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张XX
单位名称: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注册地址:XX 省XX市XX区(县)XXXX
单位地址:XX省XX市XX区(县)XXXX
联系方式:1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证件类型:XX证
证件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1XXXXXXXXXX
政务服务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联系人姓名:杜方
联系方式:3180371
二、政务服务部门的告知
按照《淄博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淄博市教育局就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实施条件
此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不可容缺)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毕业证及复印件(可容缺,3个工作日内补齐);
3.就业报到证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通过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复印件(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淄博市教育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领域“放管服”
改革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5.13
•【字号】沪市监计量〔2022〕162号
•【施行日期】2022.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做
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上海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要求,深化本市计量领域改革,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降低监管风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江西、广西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市监计量函〔2021〕2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1〕8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发展为动力,聚焦企业需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加快建立计量领域公正透明、宽进严管、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规则,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范本)
附件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格式范本)
沪**承诺(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住所:
生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一项。
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一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电子)签章的告知
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告知承诺试点项目操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告知承诺试
点项目操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1.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告知承诺试点项目
操作程序的通知
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科技局、经贸局、社发局、农发局、人事局、工商浦东分局、公安浦东分局:
自10月10日开始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以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已取得初步成果,一部分项目已进入正常运作,现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告知承诺的操作程序作进一步调整:
一、消防告知承诺试点项目的办理
消防设计审核告知承诺的试点项目,其告知承诺书改由消防部门在招商中心的办事窗口发放和受理,企业的有关审批手续直接向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方式仍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
二、环保告知承诺试点项目的办理
环保审批告知承诺的试点项目,仍由工商注册登记部门代为发放告知承诺书,其他手续由企业直接向环保部门在招商中心的办事窗口办理,审批方式仍按告知承诺方式进行。企业如将有关材料交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的,由工商注册登记部门通
过″一门式″服务平台流转。
三、老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告知承诺试点项目的,可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浦府规〔2019〕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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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
浦府规〔2019〕8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持续创新完善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加强以市场主体自律为核心的审批全流程信用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推进国家信用示范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浦东实际,现就建立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机制内涵)
告知承诺审批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是指,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过程中,建立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估分级和分类检查、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过程闭环监管。
第三条(试点范围)
对企业市场准入类区级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开展试点,具体试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公布。
第四条(事前信用核查)
对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实施公共信用前置审查。对公共信用评级一般及以上的申请人,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告知承诺书生效。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修订《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修订《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修订《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经管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电力工程管理,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15号)要求,我局对《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绿容〔2019〕11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
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力争做到提前服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和《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19]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
2018年4月18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告知承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
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办理,并组织对获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后续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被审批人开展执法检查及相应处理。
第五条(申请主体条件)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首次申请的机构还需满足注册地和检验检测场所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推进证照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改革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按照把住底线,快速审批,批后严管,信用惩戒的原则,由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业务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核查的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告知承诺事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和公布,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
(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告知承诺的,直接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由审批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
附件2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新证)
〔年〕第号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新增申请)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见附件一)
二、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转籍)单原件或复印件(旧车组建企业提供)
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原件及复印件
九、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提供)
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十二、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十三、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原件或复印件
十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新增申请)(见附件三)
上海市(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新增申请)
(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上海市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证件类型:身份证编号: 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 XXXXXXXXXXX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网上公示材料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一、标准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二、提出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立项理由
上海作为国内最早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城市,早在1999年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改革试点,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在浦东新区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了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向全市推广,探索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实现途径,已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并结合实践经验,发布施行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等规章文件,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随着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及标准化需求:市场主体不能直观、详细地获知告知承诺事项类型、工作流程等具体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缺乏依据和抓手,告知承诺核查方式需进一步细化;告知承诺诚信要求应进一步明确,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尚无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也无相应的地方标准,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的告知承诺服务,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便利,急需制定告知承诺相关地方标准,为实现行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标准技术支撑。
五、主要内容
(一)事项类型:规定了免交材料、免予核查、事后核查、事后补交四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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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
2018年4月18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简化内部手续。
第十四条(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行政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被审批人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被审批人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供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