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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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八种尽责形式和折算标准

全民义务植树八种尽责形式和折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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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细则(3篇)

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细则(3篇)

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细则1. 目的和意义: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是为了提升乡村环境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增加农村绿地覆盖率,促进农村生态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2. 活动范围和对象: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适用于各个乡村地区,包括村庄、田间地头、行道路、水源地等。

活动对象包括农户、村民、村委会、乡政府等乡村相关群体。

3. 活动组织:由乡村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活动的策划、实施和监督。

4. 活动内容:(1) 制定植树绿化规划: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制定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规划,确定植树绿化的区域、数量、树种等内容。

(2) 植树造林:按照规划要求,在指定区域进行植树造林工作,包括选购树苗、开挖栽植坑、培土补水、固定苗木等工作。

(3) 绿化养护:对已经种植的树木进行定期养护,包括浇水、修剪、施肥等工作。

(4) 美化环境:在乡村绿地周边进行美化环境的工作,包括清理垃圾、修剪花草、修整景观等工作。

5. 财政资金: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由政府统筹安排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拨款。

6. 宣传教育:加强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热情。

7. 绩效考核:设立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参与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 监督检查:加强对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9. 结果评估:定期评估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的成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持续改善乡村环境质量。

以上为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的细则,旨在通过积极的行动,推动农村环境的改善与提升。

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细则(2)一、总则乡村综合整治植树绿化活动是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提升农村面貌和居民生活质量而开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本活动细则旨在规范乡村植树绿化工作,并加强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威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08〕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威海市全民义务植树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居住的11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以下统称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第四条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

第五条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当于2个工日的整地、挖坑、运输或林木抚育、管护、种草等林活义务劳动。

11至17周岁的适龄公民,由所在学校组织就近完成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在异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凭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再承担当地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宣传和动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市和各市区、开发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任务。

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作 , 主要 职 责 是 : 其 对 农 村 居 民 不得 收 取 义 务植 树 绿 化 费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 化委员会办事机 构应当在每年年底 前将 义务{ 矗树任 务以《 义务植 树通
知 书 》 形 式 下 达 到 本行 政 区域 内 机 关 、 体 、 业 事 的 团 企
维普资讯
绿 平 台
第 二 十 一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绿 化 委 员 会办 事 员和组织机 关 、 团体 、 企业事 业单位 、 道办事 处 、 街 乡 镇 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和适龄 公民 ,对宜林荒 山 、 荒 机构收取 的义务植 树绿化 费和通 过社会捐 赠等方式 筹集的义务植树资金 应当全额 用于植树 造林 , 不得截 地 、 滩进行承包 . 立义务植树基地 。 荒 建
( 宣传义务埴树方面的法律 、 一) 法规 和政 策; ( ¥ 定义务值树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 1 j ( 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 义务幢耐工乍 ; 三) ( 检查验收义务植树完成t , 织表彰奖励 ; 四) 青况 组
( ) 织 展 适 地 优 质 树 种 的 科 研 话 动 ; 五 组 ( 法 律 、 规 规 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六) 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b  ̄ 对义务植树工作 檀耐劳动的 . 当墩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n5 . 应 机关 、 团体 、 企业事 业单位 、 街道 办事处 、 乡镇 人 据 当地每人每年 完成 三至五棵的植树 任务所需 的劳 l 民政府及其他 组纵虚当组织本部门 、 本单位和 本辖区 动丁 E确定 。 义务埴树 绿化 费的收缴 、 管理和使 用依照省人民 适龄公民参加义 务值耐劳动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 员会及 其办事 改 府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 机构指导 、l 、监督本 行政区域 内的义 务植 树工 办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广东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2.31【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一、关于《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省政府1982年6月12日以粤府〔1982〕132号文发布)的第八点修改为:“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第4季度要进行一次本地区、本部门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检查评比,对参加义务植树运动和绿化造林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年满18岁的公民,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林木。

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和管护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取相应数额的绿化费,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关于《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省政府1983年1月8日以粤府〔1983〕4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公房转租、转让、转卖者,房管部门有权将公房收回;(二)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者,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14•【字号】•【施行日期】1994.06.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发展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

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土地上、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零星树木归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条例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加强林业科技推广工作,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当增加。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通知

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通知

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通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通知1区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和长沙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XXXX年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长绿[XXXX]2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管理办法》和《长沙市造绿大行动XXXX年度工作方案》(长造绿[20xx]1号),推动我区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深入持续开展,进一步掀起新一轮植树绿化新高潮,建设幸福雨花,打造美丽家园,区绿委办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以“坚持绿色发展,共建两型家园”为主题的XXXX年“3.12”义务植树活动:一、参加对象1、全市部分两型示范创建单位和两型达人代表2、雨花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干职工3、雨花区驻区单位、社会团体、家庭的适龄志愿者二、活动安排(一)、雨花区环保中路及周边道路义务植树基地植树时间:XXXX年3月12日8:30—11:30(如有大雨则顺延)主题:“坚持绿色发展,打造最美雨花”主办方:区绿委办区园林局地点:雨花区环保中路{万家丽路—金海路}(汽车南站806公交车到金海路下即到)方式:建设林荫大道,打造品质雨花。

结合环保中路及周边植树基地情况,按照三年造绿大行动的标准进行绿化提质改造,通过义务植树和苗木养护的方式逐年打造成林荫大道。

3月1日起,区绿委办将根据植树基地面积和树木数量等接受社会团体的适龄志愿者报名,报名截止时间3月8日,最终确认参加的团队请(如遇下雨,自备雨具)于3月12日上午8:30以前赶到植树基地现场,由工作人员带队进入基地植树。

(二)、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夏石港组义务植树基地时间:XXXX年3月10日9:00—11:30(具体时间视天气而定如遇大雨则顺延)主题:“坚持绿色发展,共建两型家园”主办方:区两型办区绿委办跳马镇政府地点:雨花区跳马镇关刀村夏石港组洞株公路边(环保大道往东直走至一丁字路口右拐约30米再左拐上洞株路,沿洞株路直行约6公里即到)方式:保护生态绿心,两型志愿同行。

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保护森林草原的法律规定

二、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我国森林法中设有森林保护的专章。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 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切实做好森 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 毁林开垦等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区等;与 此有关,国家还颁布与森林法相配套的法 规:《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 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1)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 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我国森林法实施细 则规定,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 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 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 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最早,地球上曾有2 /3的陆地为茂密的森林,一万年前人类进入新石器 时代,刀耕火种,森林遭到破坏,后来资本主义工业 革命,森林更加迅速减少,近百多年来尤为严重。现 在,世界森林覆盖率减为29%。我国是一个严重缺少 林木的国家,森林覆盖率仅为12.7%。为此,森林 法规定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细则要求,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 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 本行政区的森林覆盖率。
保护森林、草 原的法律规定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资源保护概述
森林资源是指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 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 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 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森 林作为资源来利用,就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不仅生产木材和其 他林产品,而且能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 风固沙和防止大气污染,它是人类可持续利 用可更新的资源。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推动各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
义务植树项目的安排和地段的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当地绿化委员会的计划和安排,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城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指导、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办好苗圃,培育优良种苗,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乡村和国有农、林场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的要求,建立和发展苗圃。
第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2.27•【文号】•【施行日期】1982.02.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

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不另增加编制。

个别地方,由于气候、土地等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开展植树运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不成立绿化委员会。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逾户晓,人人皆知。

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三、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

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

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

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

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

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的说明林业部部长雍文涛各位代表: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今年9月,中共中央邓小平副主席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几棵树,比如3—5棵,包栽包活,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

中共中央书记处经过讨论,一致同意邓小平同志的意见,责成林业部代拟《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草案)》。

在起草过程中,曾征求了今年10月出席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农业的负责同志的意见,并且两次召开有国家城建总局,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几个省,市林业和园林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修改。

198]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对这个决议(草案)进行了讨论。

国务院将决议(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林地、绿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林地和绿地;(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林地、绿地。

第三条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

公民义务植树实施制度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农垦、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

中小学学校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义务植树常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植树知识(1)

植树知识(1)

植树绿化小知识1、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3月12 日为我国的植树节。

2、1981 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3、我国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由邓小平首先倡议的。

4、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适龄公民是指男11岁至60 岁,女11岁至 55岁。

5、对11岁至18 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6、义务植树要求每人每年植树3-5 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7、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绿地建设、养护及部门安排管理的行为。

9、根据我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各地土地使用情况的实际,原则上确定城区以养护为主、植树为辅,郊县以植树为主、缴费为辅。

10、全市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由街道镇负责具体管理。

10、以街道(镇)辖区内的单位和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分别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卡。

登记考核卡一式三份,义务植树实施单位、街道(镇)与区、县绿委办各执一份。

11、义务植树具有三性,即法定性、义务性、强制性。

12、国家森林城市要求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A13、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14、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15、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5 元。

16、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是毛泽东发出的号召。

17、“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江泽民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十周年题词。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1984 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

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义务植树在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规范、折算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尽责形式第四条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

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如下:(一)造林绿化类。

指直接参加乔、灌、草植被育苗、栽植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栽植乔木1株,栽植灌木1丛,培育苗木10株,栽植容器苗10株,栽植绿篱3平方米,种植或者铺设草坪3平方米,对屋顶、墙体、阳台等进行绿化1平方米,在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节日摆花10株(盆),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参加整地、挖穴等造林绿化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二)抚育管护类。

指直接参加对现有乔、灌、草植被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整枝修剪、间伐等抚育管护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抚育幼树5株,抚育密植灌木5株(丛),管护绿篱或者草坪6平方米,管护屋顶、墙体、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绿化面积2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参加抚育管护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三)自然保护类。

指按有关规范要求,身体力行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繁育珍贵树种苗木5株,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救护的保护级别陆生野生动物情况,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毒饵、猎夹、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1个(件、套),林中悬挂人工鸟巢1个,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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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公告
(第22号)
《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
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

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八条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

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从事植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和个人申请义务植树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予以安排。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适龄公民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植树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

未完成的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在第二年安排补种。

第十二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
委员会提出申请,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专款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

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
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12下一页相关范文全民创业调研报告全民创富促全民创业调研报告浅谈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机制县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纪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全民参与优环境青年勇当排头兵活动实施方案全民阅读活动启动仪式讲话全民阅读开展活动情况汇报材料乡镇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总结县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启动仪式县长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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