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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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30274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30274

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标准1 总那么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开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十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标准化程度,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 km2〕、大型风景区〔101~500 km2〕、特大型风景区〔500 km2以上〕。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展。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立地段,也和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效劳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开展。

4 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开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开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标准的规定。

2 术语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 风景资源评价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 分区、结构与布局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 保护培育规划4.2 风景游赏规划4.3 典型景观规划4.4 游览设施规划4.5 基础工程规划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 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及地段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
及地段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 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
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
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五 1.土地利用
、 土 地 2.建筑工程 与 其 他 3.环境资料 资 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 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 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
水土流失等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
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 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

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 (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
二景
(8)其他园景
、 2.建 (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
Hale Waihona Puke 人筑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1.0.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新)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新)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第1章总则第,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第第,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第,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第第第,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第,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第,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是中国旅游资源最丰富、辐射力最强的重要旅游目的地,是扩大旅游消费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护和开发好风景名胜区这一宝贵的资源,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划规范。

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一些建议,字数不足1000字。

一、整体规划1.明确目标和定位: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和资源优势,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

2.合理分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游览区、保护区、开发区等,并制定相应规划方案。

3.保护优先原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第一位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促进自然生态的恢复和保护。

4.工程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二、景区管理规范1.游客接待管理:制定游客接待量标准,合理安排游客接待设施,开展预约制度,引导游客有序游览,避免过度开发和游客拥堵。

2.资源保护管理:制定资源保护规范,加强对景区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消耗和破坏。

3.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管和清洁工作,提升景区环境质量。

4.安全管理: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三、旅游设施建设规范1.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道路、桥梁、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确保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善和运行顺畅。

2.停车场建设:制定停车场建设规范,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确保游客的车辆有合理的停放场所。

3.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厕所、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4.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游憩和休闲环境。

四、文化遗产保护规范1.文物保护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和管理规范,修复和保护文物和古迹,加强安全监管,防止文物的损毁和失窃。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制定相应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 志、规划上报日期等内容。
谢谢观看
规定细则
文本内容 图纸内容
说明书 成果格式要求
(一)总体部分 1.总则 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范围与性质 (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 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 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 (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
总体规划上报成果图纸分为必备图纸和其他图纸两类,其中必备图纸13项。规划范围较大、较为复杂的风景 名胜区可按景区增加部分必备图纸。具体要求如下:
(一)说明书内容
包括风景名胜区现状综合分析、上版规划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情况评估、规划拟解决的重点问题及主要对策措 施、规划文本内容的分析和说明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专题论证报告、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审查意见、相关部 门意见和会议纪要等材料作为附件纳入规划说明书。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 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文件通知
02 规定细则
2013年10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3〕142号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 果的规定(暂行)》。该《规定》分文本内容、图纸内容、说明书与基础资料汇编内容3部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2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第二条规划范围与面积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第四条规划期限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五条资源分级保护第六条资源分类保护第七条建设控制管理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章游赏规划第九条游客容量第十条特色景观与展示第十一条景区规划第四章设施规划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规划第十三条游览设施规划第十四条基础工程规划第五章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第十五条居民点调控类型第十六条居民点调控措施第六章相关规划协调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第十八条土地利用规划协调第十九条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第七章近期规划实施第二十条近期实施重点附表表1-1 风景名胜资源类型表表2-1 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表3-1 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表图0-1 区位关系图图0-2 综合现状图图0-3 规划总图图1-1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图2-1 分级保护规划图图3-1 游赏规划图图4-1 道路交通规划图图4-2 游览设施规划图图5-1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图6-1 城市发展协调规划图图6-2 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关于规划总则的说明一、规划范围与面积(一)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与面积(二)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说明(涉及范围调整的编制)二、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一)风景名胜区性质(二)风景名胜资源特征(三)风景名胜资源类型与评价三、规划期限四、规划目标(一)总目标(二)分项目标第二章关于保护规划的说明一、资源分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二、资源分类保护三、建设控制管理(一)分区设施控制管理(二)分区活动控制管理四、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章关于游赏规划的说明一、游客容量二、特色景观与展示(一)特色景观类型与展示主题(二)解说展示场所与方式三、景区规划第四章关于设施规划的说明一、道路交通规划(一)对外道路交通规划(二)内部道路交通规划(三)交通设施规划(四)道路及交通设施控制要求二、游览设施规划(一)游览设施布局与分级配置(二)游览设施建设控制引导(三)床位规模控制与分布三、基础工程规划(一)给水工程规划(二)排水工程规划(三)供电工程规划(四)电信工程规划(五)环卫设施规划(六)综合防灾规划第五章关于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的说明一、居民社会现状二、居民点调控(一)调控类型(二)调控措施三、经济发展引导第六章关于相关规划协调的说明一、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不涉及城市规划区域的,不编制此项内容)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三、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一)生态环境保护(二)水资源保护(三)林地和特定区域保护(四)文物保护(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六)旅游管理第七章关于近期规划实施的说明一、近期实施重点二、近期建设内容(一)近期景区建设(二)近期保护利用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成果,提高总体规划编制水平,强化执行和监督,对总体规划编制提出以下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规划一般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内容。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GB 50298-1999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委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风景名胜区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范风景名胜区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的重要窗口。

为了提升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范的一些原则和措施。

一、规范景区管理1. 按照国家旅游发展规划,建立景区管理委员会,明确景区的责任和权力。

委员会负责景区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2. 制定景区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明确游客的行为规范,维护景区的社会秩序和环境,减少游客对景区环境的破坏。

3. 加强景区的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供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措施,确保游客的安全。

二、落实生态保护1. 制定景区生态保护规划,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监测,杜绝乱砍滥伐行为。

2. 鼓励景区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模式,减少生态破坏,推动景区与当地农业、养殖业的合作,促进农民增收。

3. 强化环境监测和治理,加强水源保护和土地治理,防止污染物对景区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文化保护1.保护景区的文化遗产和历史遗迹,制定合理的保护规划和措施,防治文物的盗窃和破坏行为。

2.鼓励景区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加强对游客的文化引导和传统文化的传承,提高游客的文化素养和认知水平。

3.建立景区纪念品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的生产和销售,防止低价、低质纪念品的泛滥。

四、完善服务设施1.健全景区的服务设施,提供游客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备,如厕所、饮水点、休息区等。

2.加强导游服务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导游的专业素质。

鼓励景区推行电子导游系统,为游客提供更便捷的旅游信息服务。

3.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提升游客满意度。

五、合理规划旅游线路1.根据景区的自然条件和人文资源,制定合理的旅游线路和景点推荐。

引导游客游览景区时遵循自然规律,减少人群的集中。

2.推行景区分时段和有序游览制度,合理安排游客的进入和离开时间,减少拥堵和排队现象。

以上是关于风景名胜区规范的一些原则和措施。

只有遵循规范,保护环境,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使景区成为游客心目中的理想目的地,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是指为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国各地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资源概况:对该风景名胜区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地质地貌、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进行概述。

2. 规划目标及基本理念:规划对于该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目标和基本理念进行明确,包括如何保护和利用资源,如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何提升旅游环境品质等。

3. 基础设施规划:包括交通道路、停车场、酒店旅店、景区服务中心、购物中心等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

4. 地貌景观规划:对包括山水、动植物和人文景观在内的地貌景观资源进行规划和管理。

包括如何修复和保护景观,如何制定游览路线和游览线路设置等。

5. 环境规划:对景区内的环境问题进行规划和管理,包括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如何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6. 景区经济规划:对景区经济的发展进行规划。

包括如何促进旅游业发展,如何落实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进行营销和推广等。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旨在确保景区内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同时维护游客需求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是为了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提供人们休闲游览、学习和体验的场所。

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主要内容:1.风景名胜区的空间布局应合理:建立合理的边界和进出口,确保游客可以方便、安全地到达景点。

内部景点的布局也应该合理,使得游客可以便利地游览不同的景点。

2.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规划应考虑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3.保护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包括历史建筑、文化景点和传统村落等。

规划应充分考虑历史价值、文化意义,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4.合理安排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包括道路、停车场、卫生设施等。

重要的景点和区域应该便于游客到达,方便游览和观赏。

5.提供优质的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导览服务、餐饮设施、住宿设施等。

服务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的标准,提供舒适、方便的服务。

6.制定管理措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管理措施的制定,包括人员安排、安全措施、巡逻巡查等。

同时,规划还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确保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宣传和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游客对风景名胜区的认知和了解。

规划中可以考虑建立游客中心、推出宣传手册、举办讲座和展览等。

8.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包括公共交通和停车设施等。

规划中可以考虑建设公交线路、停车场和接驳服务等,方便游客的到达和离开。

9.合理利用资源: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合理利用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探索和开展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10.加强监督和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加强监督和评估的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是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对于大型且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安排;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规划编制前应对风景区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经济社会、旅游发展现状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2总体规划第3.2.1条总体规划应明确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定位,确定风景区的空间范围和分区特征,规划风景线、功能区和景点群落等,同时考虑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3.3详细规划第3.3.1条详细规划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区内的各功能区、景点群落、景点、景观等进行具体规划,明确各区域的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3.4保护规划第3.4.1条保护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风景区内的自然生态、文化遗产等进行科学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风景区的影响。

3.5管理规划第3.5.1条管理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保障和支撑,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风景区的正常运转和管理效果。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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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十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十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1.0.3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 km2)、大型风景区(101~500 km2)、特大型风景区(500 km2以上)。

1.0.4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和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1.0.5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 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1.0.6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1.0.7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2.0.2 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2.0.3 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2.0.4 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2.0.5 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2.0.6 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2.0.7 景群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2.0.8 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2.0.9 风景线也称景线。

田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2.0.10 游览线也称游线。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

2.0.11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2.0.12 游人容量在保持是现稳定性,保障游入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2.0.13 居民容量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入口的特殊警戒值。

3 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1.1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3.1.2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3.1.3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的规定: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表3.1.3大类中类小类一、测量资料 1地形图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 1/25000~l /50000;特大型冈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专业图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二、自然与资源条件 1 气象资料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2 水文资料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土流失等3 地质资料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4 自然资源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三、人文与经济条件1历史与文化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2 人口资料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3行政区划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4 经济社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5 企事业单位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风景区管理现状四、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 1 交通运输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2 旅游设施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3 基础工程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五、土地与其他资料1 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2 建筑工程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3 环境资料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因后的环境资料3.1.4 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3.1.5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索、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3.2.1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3.2.2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2 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是源的特征;3 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3.2.3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风景资源分类表表3.2.3大类中类小类一、自然景源 1 天景(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霜露(8)其他天景2 地景(1)大尺度山地(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3 水景(1)泉井(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冰川(10)其他水景4 生景(1)森林(2)草地草原(3)古树名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7)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二、人文景源 1 园景(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8)其他园景2 建筑(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3 胜迹(1)遗址遗迹(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其他胜迹4 风物(1)节假庆典(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主人物(7)地方物产(8)其他风物3.2.4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钢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做出等级评价。

3.2.5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做出等级评价。

3.2.6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是物作出等级评价。

3.2.7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2 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3 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表3.2.7合评价层赋值项目评价层权重因子评价层权重1 景源价值 70~80 (1)欣赏价值(2)科学价值(3)历史价值(4)保健价值(5)游憩价值① 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①年代值①知名度③人文值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植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2 环境水平 20~10 (1)生态特征(2)环境质量(3)设施状况(4)监护管理① 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3 利用条件 5 (l)交通通讯(2)住宿接待(3)客源市场(4)运营管理① 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4规模范围 5 (1)面积(2)体量(3)空间(4)容量3.2.8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l 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2 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3 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4 一级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5 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6 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7 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相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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