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关于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相关研究(含目录)0312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前言 (2)
2 重婚认定中相关概念的理解 (2)
2.1 关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 (2)
2.2 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3)
2.3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 (3)
2.4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4)
2.5 “重婚”的内涵及认定 (4)
2.5.1 “结婚”、“重婚”和“非法同居”的含义 (4)
2.5.2 “重婚”和“非法同居”的认定 (6)
3 重婚的处理 (8)
2.1 从社会制度角度分析 (9)
3.2 从损害补救的对象角度分析 (9)
3.3 从制裁的目的分析 (10)
4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关于重婚认定与处理的相关研究
摘要:
在我国, 重婚是一种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随着有关立法的不断衍变, 学界对重婚罪相关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存在许多分歧。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分歧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有关立法和相关立法精神,努力澄清与重婚相关的一些概念,指出重婚认定中的不同观点, 透析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的与重婚相关的焦点问题,探讨了重婚的相关处理办法。文章还深入地分析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完善意见,并希望在重婚认定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重婚;非法同居;认定;处理
1 前言
婚姻,自古神圣。然而, 我国近年来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社会的稳定,现行《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然而,事实上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也就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分歧很大的一个问题。尤其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 而又与他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而, 有必要从我国现有立法出发,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要争议, 对重婚罪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 以及对重婚罪构成影响的问题, 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 郝静[1]
作者机构: [1]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出版物刊名: 现代交际
页码: 49-5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7期
主题词: 重婚罪;一夫一妻;有配偶;结婚
摘要:一夫一妻制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逐日涌现,重婚案例明显增多。关于重婚与非重的理论实践界限却比较模糊,大多规定原理强、操作性弱,目前重婚问题越来越复杂,本文就重婚的认定尝试做了相关探索。
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重婚罪疑难问题浅谈
;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通奸、姘居、网婚(网上的虚拟婚姻)、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我们多年来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的影响到了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重婚现象在一些地区死灰复燃,且呈上升的态势,一些人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利用金钱权势,无视法律,追求腐化的生活方式,公开重婚纳妾,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还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第一部分; 重婚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算是重婚?我国现行刑法只从词义上将重婚简释为: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这一简释并未真正揭示出“重婚”这一概念的内涵,因而很难把它视为重婚概念的严格定义。从195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先后对重婚做出若干次司法解释。如,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解释是:“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1]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做出的解释则是:“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如果将重婚概念界定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建立夫妻关系,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既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是否应以事实上的重婚处置?若有配偶者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长期同居生活的,究竟算不算重婚?
关于如何界定重婚这一概念,我国有的刑法学界持狭义说者认为,只有当在先的婚姻是法律婚,当事人以法律婚或者事实婚与之重合时,才构成重婚罪];持广义说者主张,无论在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也无论与之相重合的婚姻是否法律婚,都构成重婚罪;持最广义说者不仅赞同广义说,甚至主张“包二奶”也构成重婚罪。在重婚是指“有配偶而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定义中“结婚”一词的含义适之笼统,对重婚外延的揭示也过于狭窄。如果将“结婚”仅仅狭隘地理解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再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的才是重婚,那么这就势必把许多事实上的重婚(如具有纳妾性质的“包二奶”等),排除于重婚范畴之外,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从重婚的特有属性上看,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合法解除之前,即使不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的,都应视为重婚。笔者认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婚罪概念的这一界定,或许能较为完整地揭示出重婚行为的特有属性,使之既能将重婚与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区别开来,又能将为人们所忽视的各种有稳定同居关系的变相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的范畴。[4]
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DOC)
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浅析重婚罪的若干问题系部:人文社会科学系
专业:法学
年级班级:2010级3班
学号:110333020310
学生姓名:梁芷陌
指导教师:梁璇职称讲师
目录
1 重婚罪的概述 (4)
1.1 重婚罪的概念 (4)
1.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4)
2 重婚罪的认定 (6)
2.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6)
2.2 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的认定 (8)
2.3 重婚罪与非婚同居的认定 (9)
3 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10)
3.1 重婚罪的救济途径 (11)
3.2 重婚罪中的“第三者”之责 (11)
3.3 国外法对重婚的规定 (13)
4 对重婚罪的未来设想 (16)
4.1 关于取证的问题 (16)
4.2 建议重婚罪设立为公诉案件 (16)
摘要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大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也越来越多,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在逐渐转变。在如今的社会上,贪图享受、对婚姻关系的不正确态度,导致重婚、网婚这些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一个极其紧迫且现实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元,而当今社会中,构建和谐婚姻已变得日益重要。如今,“二奶”、“小三”充斥着整个社会,严重的将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有必要对这一类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让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其本质,以及怎么样正确地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等问题。
关键词:重婚;区分;责任;适用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masses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and enhanced attendant pleasures, money worship more and more people's worldview and values are gradually changing. In today's society, hedonism, incorrect attitude toward marriage, leading to bigamy, marriage these social networks growing phenomenon, has become an extremely urgent and real problem. Everyone knows that the family is an important unit of society, to build a harmonious marriage has gradually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oday, the "second wife", "Little Three" filled with the entire community, will cause serious social unrest order.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is kind of social phenomen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its nature, and how to properly distinguish bigamy crime or other issues.
试论重婚罪
试论重婚罪
试论重婚罪
试论重婚罪
试论重婚罪内容提要:本篇论文注重从“重婚罪的理解认定、处理重婚罪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三方面论述了重婚罪的概念、构成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解决重婚罪的处理办法。其中,对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中涵盖了“重婚的概念及构成,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三个分内容;其二、处理重婚案件目前存的几个问题,此标题涵盖了如何确定重婚罪的主管,如重婚罪案件管辖如何确定及有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质疑重婚案件的可分性。重婚罪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存在的弊端四小方面内容。第三、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一标题中又分实行重婚案件公诉遏制“包二奶”现象的需要:从重婚罪的客体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实行重婚案件公诉案件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等四小方面的内容。如此区别,有助于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抓住重点,使对该项课题的研究更能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词:重婚处理管见
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出就业人员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这种夫妻两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妇女投诉的热点,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招摇过市,愈演愈烈,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近年来重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就重婚罪的认识及处理笔者试作以下论述。
论重婚罪的法益
论重婚罪的法益
作者:杨欣
来源:《学理论·上》2013年第03期
摘要:重婚罪,向来是传统型、多发型的犯罪。尤其在近年来,重婚现象更是大量出现,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然而由于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条款过于简单,理论上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争议颇大,导致了重婚罪出现了认定难的现象。从重婚罪法益的分析角度出发,希望能通过确立重婚罪的法益应当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重婚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关键词:重婚罪;法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101-02
由于我国对犯罪的认定是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即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根据。
单就重婚罪而言,重婚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均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点,唯独对于重婚罪的客体是认定重婚罪中的一个难点,引起了学术界中的争论。
关于重婚罪的法益,我国通说一般认为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但有不少学者认为重婚罪所侵犯的应当是配偶间的权益,即配偶权[1]。也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2]。更有的学者倡导“本罪的主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次要法益是一夫一妻
制”[3]。可见,争论点多数集中在重婚罪的法益究竟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还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中的配偶权,抑或是两者皆是呢?
本文基于各方面的考量,认为重婚罪的法益应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第一,一夫一妻制度是自然的产物,是文明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重婚罪之所以被明文规定于刑法典中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度,无论重婚罪归类于哪一章节都无法抹杀其原始和根本的法益,那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重婚罪
浅析重婚罪
摘要:重婚罪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五十八条。但是该条文内容较少,因此,在实际涉及重婚罪的案件时,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文非常重要。本文将从重婚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对事实婚姻的认定、重婚罪与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分,以及重婚罪个人救济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重婚罪;事实婚姻;配偶
一、重婚罪概述
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包括两种情形之一:(1)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量刑标准: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1.重婚罪犯罪主体。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犯罪主观方面。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
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3.重婚罪犯罪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问题很严重。所谓“大款”包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4.重婚罪犯罪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
浅论重婚罪之存废
第 1 5卷 第 2期
浅 论 重 婚 罪 之 存 废
李 军
( 十堰 市 张 湾 区 人 民法 院 政 治 处 , 北 十堰 4 2 0 ) 湖 4 0 1
[ 摘 要 ] 确 立 重婚 罪 对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婚 姻 家庭 制 度 , 护 公 民 人 身权 利 . 到 了积 极 的推 动 作 用 . 是 随 着 人 保 起 但
[ 收稿 日期 ] 20 .32 0 20 .5 [ 者简介] 李 作
一
军 【9 1 ) 男 . 堰 市 张 湾 区 人 民法 院 政 治处 主 任 , 汉 大 学 法 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17 ~ . 十 武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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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重 婚 罪 之 存 废
界 立 法 出 现 新 的 走 向 , 者 认 为 , 重 新 审 视 重 婚 罪 证 书 以前 , 求 双方 父 母 或 尊 长 同 意结 婚 的书 面 材 笔 应 请 的相关 联 问题 , 以讨 论 。 加
料, 3 男 0岁 、 2 女 5岁 以前 的 , 父母 不 同意 , 如 尊敬 证 书须作 出三次 方 可 ) 成 经 一个 月后 , 即举 行婚 姻 作 得 系, 则在所 不 问 。 反之 , 婚 不履 行法 定 程序 , 有事 结 纵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结 婚 的 ,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也 可 以 是 申 报 , 日本 在 民 法 典 第 7 9条 第 一 项 规 处 如 9 刑 或 者 拘 役 ” 从 而 确 立 了 我 国 刑 法 中 的 重 婚 罪 。与 定 : 婚 姻 因 按 户 籍 法 规 定 所 进 行 的 申 报 , 发 生 效 。 “ 而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重婚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重婚罪研究摘要:
本论文旨在对重婚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法学专业的角度分析该罪行的成因、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影响。通过对相关案例和文献的综合分析,探寻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社会措施来预防和打击重婚罪,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
引言:
重婚罪是指在已经与他人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重婚行为的惩罚措施。然而,由于重婚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实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因此,本论文旨在通过对重婚罪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加强对重婚罪的打击和预防。
第一章重婚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一)重婚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二)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法律规定
(三)重婚罪与其他相关罪行的区别
第二章重婚罪的成因分析
(一)个人动机与心理因素
(二)社会因素与文化背景
(三)家庭破裂背景与婚姻压力
第三章重婚罪的社会影响
(一)家庭稳定与婚姻关系
(二)子女权益保护与社会教育
(三)道德观念与社会风气
第四章重婚罪的打击与预防
(一)法律手段与司法实践
(二)社会教育与宣传引导
(三)婚姻登记与信息共享
结论:
通过对重婚罪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该罪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
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了减少和纠正重婚行为,我们需要在法律、社会和个人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施策。需要加强婚姻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同时加强婚姻教育和宣传。此外,要提高社会对于重婚罪的审视和道
德谴责,倡导崇尚家庭和法律的观念,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
2021年2008春届法学电大毕业论文论重婚罪(整理
目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2)
(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
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
(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4)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5)
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 (6)
(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6)
(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6)
(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7)
参考文献 (7)
重婚与重婚罪
[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和重婚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
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地把握。同时,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则
论重婚
摘要:从实然的角度讲,现行刑法中重婚罪的主要法益是配偶在夫妻关系中要求对方忠实于自己的权利,次要法益才是一夫一妻制。被害人承诺配偶重婚的,重婚行为不构成犯罪。前后都是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现行刑法中遗弃罪的法益是需要扶助人的受扶助的权利,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弊多利少。
关键词:重婚罪法益遗弃罪
重婚罪是1979年刑法典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以下简称旧刑法)中设立的一个传统罪名。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在未对其罪状作任何文字修改的情况下,将其与其他妨害婚姻、家庭罪罪名整体搬迁到了现行刑法典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重婚罪在新的大家庭中呆得舒适否?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带着这个问题,结合相关理论,笔者拟在本文中就相关问题谈些个人的看法,以期引起理论界、立法及实务部门的重视。
一、重婚罪的法益
被害人同意自己的配偶与他人重婚的,是否构成重婚罪?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与对本罪法益的理解不无关系。在这部分我们讨论两个问题:一是,本罪的法益是什么?二是,本罪的法益是个人法益,还是超个人法益?
重婚罪侵犯的法益或者说犯罪客体,在旧刑法时代,人们普遍认为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1](P553)[2](P580)那么,在97年修改刑法之后,本罪的法益又是什么呢?权威教科书仍然认为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3](P499)[4](P814)笔者认为,这种认为重婚罪法益在新旧刑法时代没有变化的观点值得商榷。在旧刑法时代,由于本罪是刑法典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的罪名,该章罪名的同类客体是婚姻家庭关系,因此认为本罪的法益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本罪在现行刑法典中位于刑法典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之中,而该章罪名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样,若还认为本罪的法益还是旧刑法时代所认为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就和该章的同类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相冲突。因此,我们对重婚罪的法益必须重新作出诠释。根据现行刑法的体例,笔者认为,本罪的法益不再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或者说主要法益不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应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只能是次要法益,尽管这和世界各国所公认的重婚罪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相悖离。
中国重婚罪研究
中国重婚罪研究
摘要: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它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重婚罪?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法修改后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这对重婚罪的处理上赋予了新的精神。在人类社会经历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中,婚姻逐渐演变成一种身份契约关系。
婚姻究竟如何认定重婚罪呢?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法律对重婚罪的界定及态度,而在这一点上,有些人一直对法律存在模糊的理解甚至于误解,所以本文将从我国当前法律对重婚罪概念的界定来对重婚罪进行研究。
关键词:重婚罪界定要件认定责任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婚现象呈增长势头,部分人在物质富裕的同时,倚仗金钱公开纳妾,在一地或异地同时与几个女性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国家立法中的婚姻有效要件,只是规定了合法婚姻的条件,也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婚姻的条件。在从我国婚姻法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来看,登记在先的情况显然是构成重婚的,然而对于事实婚在先的情形,学界长期都有争论,司法实践中也有构成与不构成的两方面的判例。但不能说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婚姻,本文从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关于无
效婚姻的实质和限制及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构成的认定及其立法现状的分析与对比及等来对重婚罪进行研究,提出了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指明法律对重婚罪的追究。
二、重婚罪的主观意识与客观行为行为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后,婚姻关系被合法解除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前的期间,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在此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在立法与司法实施中,要判定是否成立重婚罪,就须依据构成重婚罪的要件加以确认。
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一)
重婚的法律认识与思考(一)
论文摘要
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以客观解释论解读重婚罪
性; 以刑 法 的理 念 为 指 导解 读 “ 妻 名 义 ” 可 以 知 道 “ 妻 名 义 ” 婚 姻 实 质 的 客 观 表Hale Waihona Puke Baidu述 而 不 是 口 头 的 宣 夫 , 夫 是 称; 以刑 法 的 目的 导 向 洞 察 “ 婚 ”, 够 明 白“ 婚 ” 本 质 是 二 个 或 二 个 以上 婚 姻 关 系 的并 存 与 重 合 。 重 能 重 的
颁 布之 后 就 脱 离 出来 并 从 此 独 立 , 法 者 的意 志 变 得 无 关 紧要 , 律解 释 就 是 阐 明 法 律本 身 蕴 含 的 意 立 法 旨[ 2 一 。客观解 释论 主 张在进 行刑 法解 释时 应根 据 发展 变化 了的 客 观实 际情 况 , 据刑 法 价 值 、 法 20 撕 ]5 依 刑 理念 探求 刑法 规范 本身 应有 的合 理 内涵 。
[ 收稿 日期 ]2 0 0 5—1 0—1 7 [ 者简介]魏汉涛( 93一) 男, 作 17 , 湖北大悟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 院2 0 0 4级刑法专业硕 士研 究生, 研究方 向为 中国刑法 、 外国刑法。
( ) 二 客观解 释 之选择 主观 解释 以立 法者 的原 意来 诠释 刑法 规 范 应有 含 义 的做 法是 徒 劳 的 , 为立 法 者 原 意 很 难 确定 , 因 甚
至难 以探 究 。“ 常明显 , 非 一个 立法 机关 的众 多成 员甚 或一 个立 法 委员 会 的成 员 , 于 某一 法规 的有 效 范 对
重婚罪
论重婚罪
作者:刘颖| 来源: | 编辑:zhengyi | 更新时间:2008-4-23 12:53:00【字体:小大简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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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法律涵义是指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在同一婚姻主体中的重合。即已与他
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建立婚姻关系,或明知他人的婚姻关系
尚在存续期间而与之又建立婚姻关系。重婚是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糟粕,是挑战我国现行婚姻
家庭制度、影响家庭稳定的腐蚀剂,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如何正确认识、
认定、处罚和预防重婚,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都需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相关问题作些
探讨。
一、当前的重婚现象及重婚罪的废存之争
重婚在旧中国社会十分普遍。皇帝三宫六院后宫佳丽三千,民间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合
理合法。新中国建立起现行婚姻家庭制度后,强力推行一夫一妻制,重婚现象曾一度被基本禁绝。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就业人员的增多,夫妻两地分居的大量增加,加之
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以及封建思想和享乐主义的作祟,使我国
的社会价值观念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受其影响,“包二奶”、“养小蜜”、姘居等重婚现象日渐增多,对我国法律所保护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强烈冲击。尤其是近年来,重婚现象在我国局部地区呈现泛
滥趋势,并由此引发大量的刑事案件,已开始影响到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重婚及重婚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整个婚姻家庭法
论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论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李春芳;彭波
【期刊名称】《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30)006
【摘要】事实重婚现象在我国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由于我国立法对事实重婚现象没有明确的规范,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事实重婚的认定和处理陷入困境.为有效的规范事实重婚行为,应明确事实重婚的定义以及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合理划分其罪与非罪的界限;建议主要运用民事和刑事手段分类对该行为予以具体处理.【总页数】4页(P108-111)
【作者】李春芳;彭波
【作者单位】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忻州师范学院,山西忻州034000【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不知法律不免罪,事实错误可辩护"--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及认定处理 [J], 杜文俊;陈洪兵
2.关于事实重婚的认定 [J], 郭丽红
3.略论事实婚姻对重婚罪认定的影响 [J], 林琳
4.跨海峡重婚的认定及处理 [J], 胡宝珍;
5.论对事实重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J], 刘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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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学号_1112111084
学年论文
课题:论重婚罪
学生姓名:李冬梅
系别:法学院
专业班级:2011级法学(1)班
指导教师:范杨林
二○一四年五月
目录
摘要
英文摘要
一、重婚罪的概述 (5)
(一)婚姻 (5)
(二)重婚罪的概念 (5)
二、重婚罪的认定 (5)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5)
(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 (6)
(三)重婚罪的类型 (6)
三、中外不同国家法律关于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 (8)
(一)两个婚姻都必须是法律婚 (8)
(二)两个婚姻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 (8)
(三)没有规定重婚罪但有其他类似的犯罪规定 (8)
(四)没有重婚罪也没有其他类似犯罪的规定 (8)
四、治理对策与完善。 (8)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论重婚罪
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案情隐蔽等特点,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重婚犯罪。重婚犯罪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且引发了大量案件,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的因素,因而重婚罪的研究和完善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重婚罪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婚姻社会意义的方面来探讨重婚罪的现状和不利影响。第二章:重婚罪的认定。此部分主要说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认定,将重婚罪与其他类似概念相区别,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中外不同法律对重婚认定的差异。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重婚犯罪现状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重婚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治理对策
On the crime of bigamy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 economy,The phenomena of bigamous marriag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vere, and it turned out to have many sign atures such as various patterns, complicated circumstances, concealed details of different cases and so on. The most common problem among all is the bigamy crime. Nowadays, pe ople come to realize that bigamy can not only affect domestic relationships as well as the h armony and stability of our social order, but also cause numerous serious cases , Which wi ll bring a series of destabilizing factors to our society. Thereupon it is of great realistic im portance to call for continued perfection along with further researches on the crime of big amy.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crime of bigamy from several following parts. Chapter One: Summarization of the bigamy crime. A certain number of social significances are pr esented in this section to investig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adverse impacts on biga my. Chapter Two: The definition of bigamy. This part is dedicated to indicate the compon ent elements and the specific recognition of bigamy, then distinguish it from other similar concepts. To complicate matters, precise analyses through special cases are also conducted . The third chapter emphasizes on introduc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 n law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bigamy. In the final chapter, some perspect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bout bigamy are put forward based on domestic presen t status.
Keyword:bigamy;elements;judicial determination;countermeasures
一、重婚罪的概述
(一)婚姻
1.婚姻的含义: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①“婚姻”,作为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它应具有以下三层含义:(1)基础:男女的共同结合;(2):目的:共同生活;(3)公示性:夫妻身份。
2.婚姻的意义:(1)婚姻,是以男女终身结合为目的且具有主观上的愿望的活动。正当的婚姻有利于实现家庭健全地生存发展,同时也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发展的要求。②(2)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结合。“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基础,有利于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社会性,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男女双方的婚姻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说明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婚姻加以法律的规范和监督,是人类健全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3)时代在不断发展、进步,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在不断涌出。享乐、拜金主义思想的重新兴起,贪图享受,喜新厌旧的思想抬头,封建思想的作祟等都对现代社会婚姻制度产生了冲击,导致重婚这一社会现象日益增多、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现实且紧迫的问题。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因此,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重婚罪的概念
1.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仍在存续,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2.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认定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以保障健康和谐的婚姻制度的发展。③
2.客观方面: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种:(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①《2011司法考试案例辅导:同居与重婚罪纠纷》
②文亚苗:《重婚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湖南大学2009 第3页
③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