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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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一、前言考试是学生学习过程中评价学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以下是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二、一般规定1. 考试违纪行为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的不正当行为。

2.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

3.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严谨。

4. 所有考试违纪行为都将被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日后的学习、就业等将造成不良影响。

5. 学生违反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1. 作弊行为作弊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工具、与他人交流或抄袭他人答案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发现,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抄袭行为抄袭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假借他人之功劳。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屡教不改,将给予留级、退学等处分。

3. 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故意捏造数据、篡改答卷、伪造证件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查证属实,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记过或开除处分。

4. 违规交流行为违规交流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传递答案、密谈等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缺考行为缺考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考试。

处理办法:该考生将被记过或留级处分。

6. 其他违纪行为其他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有其他未列明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教育措施除了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外,学校还会采取一系列教育措施,以加强学生的考试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

这些教育措施包括:1. 课堂宣传教育:在开展各科课程时,教师会重点宣传考试违纪行为的危害,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态度。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于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取证,对于无法及时取证的,则由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事实经过;令其退出考场,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上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由巡考人员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交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认定。

(二)相关考试组织部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进行初步认定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学管理部报送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出据处分决定书。

由相关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二、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学管理部。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一)考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一)考试作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2、替他人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研究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和《学生考试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的任何考试,有违反《学生考试守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均可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当场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座位并处于开机状态者;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3.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4.测验中东XXX,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二条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测验违规,该门课程成就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者;13.因第一条1-7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4.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5.测验时偷看他人答卷者;6.其他构成违规行为者。

7.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者。

第三条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测验作弊,该门课程成就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1.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资料者;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测验课程有关内容者;3.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作弊者;4.未经允许带走或故意损毁本人或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等发放的考试材料者;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6.考试时利用手机收发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案与信息者。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加强学风和校风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将我校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考试违纪的分类根据学生考试违纪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三种。

二、考试违纪的认定(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按一般违纪处理: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2.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资料)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4.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5.左顾右盼,趴桌子或睡觉;6.考场内大声喧哗;7.故意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8.到点不交卷;9.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10.在试卷内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考试作弊处理:1.翻看书籍、笔记、资料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3.将手机、MP3、MP4、学习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4.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案;6.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7.参与团伙作弊;8.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9.私自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10.相临考生出现雷同卷。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抄袭的,或强迫他人给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2.利用手机、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收发信号与外界联系;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互相传换试卷;4.组织团伙作弊;5.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谩骂;6.第二次作弊或第三次违反考场纪律;7、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8.其它作弊行为影响特别严重。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四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四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高校关于作弊处置

高校关于作弊处置
5、凡考试严重作弊者,或因考试不及格到任课教师家中无理取闹、威胁任课教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直接开除(同学反馈的)
6
清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
第三条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偷看、抄袭邻座学生(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扫视、抄袭的通同作弊者)、口头交谈、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受过纪律处分者,再次作弊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尤其是强调替考、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行为的严重后果,让学生引以为戒。
2.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夹带进考场构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要求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属于其它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7
中南大学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等作弊行为严重的及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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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事实认定及考试成绩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事实认定及考试成绩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事实认定及考试成绩处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减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科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参加闭卷考试,携带通讯工具、书本、资料、笔记本、作业、草稿纸、电子存储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考试开始后,被监考员查出的;(二)未在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七)考试过程中有意为他人违纪提供方便,经监考员(巡视员)口头警告仍不改的;(八)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九)威胁、侮辱、谩骂监考老师或其他考生的;(十)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在学科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参加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参加考试,并在考试过程中翻阅或抄袭的;(二)考试过程中与其他考生以各种方式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传递字条的;(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六)在考场内的课桌上或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七)被认定为雷同卷的;(八)组织作弊的;(九)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十一)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经确认无误后,应立即停止该生该科目的考试,收回试卷,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清单。

监考员须将违纪或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事实详细记入《学院考场记录》,签名并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记录的内容,要求其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监考员在《学院考场记录》写上“该生拒绝签名”字样,同时由在场的学生签名予以证明),然后责令其退出考场。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

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所参加的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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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
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
6.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
3.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
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
6.参与团伙作弊;
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
8.其它作弊行为;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
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3.请他人代考;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团伙作弊;
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
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受过纪律处分又在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加重处分。

对主动承认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六条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处分,根据《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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