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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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6.01

•【字号】湘教通〔2022〕148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

湘教通〔2022〕148 号

各市州教育(体)局、高等职业学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保障、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深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高地、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

有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校企合作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明确,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学风险隐患较大,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校企合作的正常秩序,阻碍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和把握好校企合作工作规律,加强规范管理与监督指导,形成规范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确保我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规范有序、取得实效,切实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28

•【字号】渝教职成[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管理的通

(渝教职成〔201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有关高职学院,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办学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信誉,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我市中职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把加强校外办学管理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全市按照“扶优扶强”、“优胜劣汰”的思路,通过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资质清查,加快职教资源整合步伐,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础能力不断提高,总体办学实力不断增强。但也存在部分已停止招生的中职校(班)点挂靠在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借壳办学、违规开展联合办学;与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个人以“专业(部)承包”为名开办“校中校”等违规联合办学;不具备专业举办资质但在校外举办医药卫生、学前教育等特殊专业;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

未经市教委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擅自开展校外办学等行为,影响了我市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损害了我市中职教育的形象。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规范校外办学行为是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中职学校办学水平和效益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规范校外办学行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3.11.10

•【文号】教职成[2003]6号

•【施行日期】2003.1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

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教职成[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及就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有利于拓宽西部地区和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脱贫;有利于有组织、有规模、有意向地按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人才需求培养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有利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差距,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均衡发展。近几年,一些地方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

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7.08.21

•【字号】教职成〔2017〕727号

•【施行日期】2017.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等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

外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7〕7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3〕70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的办学行为,推动全省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举办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做好自查和清查工作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以及校外教学点(班)管理是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行为的重要保障,是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各地、各校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展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自查和清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推动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办学、规范管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7.25

•【字号】教职成[2013]700号

•【施行日期】2013.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

(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2013〕70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省直相关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5日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教学点(班)是指经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所在行政辖区之外与其他非职业院校联合举办或者单独设立、从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必须是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在校生不低于1200人,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较高,现有办学场地和教学条件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学校。

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我国高中阶段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中,出现了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现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现就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对缓慢,是整个教育中的薄弱环节。2004年,全国普通高中招生82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中的比例仅占40%,有些地方不足30%。一些地方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把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片面理解为就是发展普通高中,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忽视乃至削弱中等职业教育。必须看到,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将影响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和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校际

协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88.05.03

•【文号】国办发[1988]19号

•【施行日期】1988.05.0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

校际协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1988年5月3日)

国办发〔1988〕19号

国家教委《关于推动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动

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8年3日8日)

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协作,是克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办学,是指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之间、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级政府)之间、中央部门和地方之间,在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国家提倡和支持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

二、国家提倡和鼓励高等学校之间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协作,包括互派教师兼课和进修,组织跨学科专业教学,互相借阅图书资料,互相开放实验室,专管共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创办新兴、交叉学科专业,联合进行科研攻关和科技开发,以及后勤服务相互支持等。

三、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要有利于调动用人部门向高等学校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增强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高等学校合理的学科结构;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的合理化,提高总体效益,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陕教职〔2012〕30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

(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

正文: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

(1995年2月8日)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乱办校外班、擅自异地举办分校(分院)的现象有所抬头。据了解,这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校外高等学历教育班和分校(分院)、有的办在中小学、中专学校,有的租用民房,有的办在厂矿,有的甚至办在乡、村里,有的成人高校则以联合办学的名义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班。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某些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外班或分校(分院),多数缺乏科学论证,并且存在着以盈利为目的倾向。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对乱办学的危害性认识不清、管理不严、甚至视而不见或支持所造成的。

应该看到,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校外班或异地举办分校(分院)是一种十分不稳定的办学形式。实践证明,对这种办学形式不加控制,任其发展,不但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格、质量以及高等学校的声誉、群众的实际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而且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也潜藏着不稳定因素,对社会的安定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这些校外班学生因学习和生活条件过差而出现的事端时有发生,群众的上告信函明显增加。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各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的高度重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8.07.23

•【字号】教职成〔2018〕600号

•【施行日期】201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质量的重要环节抓紧抓牢,要及时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我厅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闽教职成[2010]6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闽教职成[2010]6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0〕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规范办学行为对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中职教育根据国家及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上看,目前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课程安排不科学,专业设置随意性大,联合办学不规范,学生实习管理不到位,招生恶性竞争等现象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对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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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强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

(一)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不得开展招生活动。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有序录取,并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省内和省外招生管理平台,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新生;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教[2013]133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教[2013]133号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教[2013]133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落实中职学生资助和免学费政策。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是学校有效进行学生管理工作、落实资助和免学费政策以及申请生均经费的重要基础。要从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资金安全、预防违法和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生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要制定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要作为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具体管理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专门设备,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二、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真实准确

要严格界定新生入学电子注册范围,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籍信息。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实行每年秋季电子注册入学制度,同时使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和“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业管理系统”,注册范围为各校符合入学条件、实际报到的新生。凡是招收初、高中没毕业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已注册学生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现就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不少地方和职业院校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推动职业院校资源整合、重组和共享,以专业、行业为纽带,以骨干示范职业院校为核心,以相关职业院校为成员,联合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相关组织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合作,实现学校、企业、行业和区域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践表明,集团化办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是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是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创新;是符合中国国情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有效途径;是促进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和办学质量提高、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必然选择。认真研究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推进集团化办学的紧迫性。总体上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还处在探索阶段,覆盖面比较有限,好的经验尚未得到推广;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模式缺乏足够的活力;公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需要进一步扩大;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有待加强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开拓创新,加快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进步伐,促进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二、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积极探索有效的办学模式和实现方式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积极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打破部门、行业、区域和院校类别界限,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重组和共享,积极组建各类职业教育集团。各级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示范性职业院校要逐步牵头组建或参加有关的职业教育集团,并努力在集团化办学中发挥骨干支撑、示范引领和中心辐射作用;县级职教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

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新教职成[2012]19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

行为的通知

(新教职成〔2012〕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各职业院校:为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针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

(一)规范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的名称必须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一致。申办新增专业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要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完备实训、师资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条件,经教育部门核准,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二)规范专业教学计划。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

规定设置课程,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凡教育部和自治区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要据此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保证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三年基本学制和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基本学制,每学年教学周数不低于36周,每周在24学时以上。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

籍管理和资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

和资助管理的通知

今年6月中旬,教育部联合检查组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我省近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省加强监管,问题学籍数据明显下降,学生资助管理力度大大加强,发生根本性改变,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也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结合7月初新华社、中国教育报等新闻媒体报道我省中职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专项监察相关情况,为进一步确保中职学籍管理和资助政策规范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籍管理,抓好源头治理

一是严把学籍注册审核关。要把网上审核与实地核实相

结合,严查管理漏洞。要规范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电子注册,严禁虚假注册、重复注册。二是加强日常学籍管理。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完善本地区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学籍异动信息的维护和处理,做到“人随籍走”。三是进一步规范教学点办法资质、联合办学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的学

校和教学点。

二、进一步明确资助管理主体责任,抓好审核监管

一是要明确市(州)、县级和学校管理责任。要逐级传

导监管压力,做到守土有责,各尽其责,形成中职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将网内审核、监控与实地核查、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监管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管理不到位、存在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学校,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要追究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强化中职资助资金管理。要保证资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严格执行资助结余资金清退和抵扣机制,建立和完善中职资助资金定期审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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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阳教职字〔2010〕3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等职业学校:

近几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广泛开展联合办学,对扩大招生规模,培养各类技术人才,促进城市和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联合办学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对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工作的实施,联合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保证联合办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联合办学行为,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确认联办双方学校办学资质,明确联合办学单位职责

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学校为主办方学校,另一方为协办方学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对方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去向等情况,认真分析联合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合办学工作顺利实施。联合办学应当成立以双方校长为负责人的校际联合领导机构,共同研究招生、学生管理、教学安排和推荐就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联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立办学模式,规范合作协议

联合办学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办双方商定。

学制为三年的,提倡“1+2”联办模式或“1+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学制为两年的,提倡“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和期限、学费收取与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项目。涉及学生实习内容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有关规定。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规定。协议签署前应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后十五日内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联合办学质量

联办双方要以我市行业技术发展与人力资源需求为基本依据,合理规划拟联办专业。联办双方应共同遵守《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学生在一年级学习的协办方,要完成公共基础课课程的教学任务,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学生在二、三年级学习的主办方,负责专业技能课和实习教学任务,专业技能课程学时占三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中关于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完成在双方学校的学分。严禁借试行学分制的名义,任意缩短学制和改变教学计划。

四、规范学籍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联合办学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学籍随学生走”的原则,联合办学职一新生学籍由协办方学校负责注册(电子注册及纸质注册)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协办方学校应当将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认可的学籍注册名单、新生简明登记表,报主办方学校。主办方学校在每年11月底(春季招生在4月底)前,将上述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存。进入职二年级前,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按转学要求,将学生学籍统一转入主办方学校,由主办方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手续。该项工作一般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办理手续完毕后,学生到主办方学校就读。学生在主办方学完各项教学内容、实习,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主办方发放毕业证书。各学校应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认真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按照“就读学校负责”的原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统计上报学生人数,避免出现“重复统计,重复上报”问题。

五、严格执行国家助学政策,加强联合办学经费管理

联合办学双方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按照“助学金随着学籍走”的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金配套、发放等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套取、冒领国家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双方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规范招生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联合办学的招生宣传内容须经办学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刊播、印发的广告简章内容要使用批准机关备案的内容并标注广告备案编号,不得擅自变更。坚决杜绝出现不符合实际、夸大其辞甚至欺骗等招生宣传。联合办学双方要协商制订联合招生计划,

并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依法办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与非学历教育结构合作办学;严禁未经批准跨省市招生;严禁实行委托招生、代理招生和有偿招生。

实施联合办学的双方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学生利益不受侵害。如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推行联合办学登记制度,加强行政监督

自2010年起,联合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登记制度。

目前各学校有联合办学学生在校就读、实习的,必须填写《阳泉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见附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职教科审定,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教育局职教科核准;各县(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审查联合办学协议,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联合办学行为要及时纠正。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提高认识,要把规范联合办学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联合办学质量,推动我市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阳泉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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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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