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陕教职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涵建设,推动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市级统筹责任中职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筹协调区域内中职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等,落实好办学主体责任。
要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全面落实公办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强民办中职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逐步建立向民办中职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中职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拟新设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资质等信息的合法性负责,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所属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调整、招生计划安排,负责各学校的学籍审核、助学金发放、毕业证书审验等。
二、加强中职学校分类管理杜绝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清理“一园多校”“一校多牌”学校,原则上一所中职学校只保留一个学校名称和机构代码。
规范学校名称,严格按照学校类型规范命名,非单独举办艺术类专业的中职学校不得在校名中冠以“艺术”字样。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类、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管理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旨在提升学校教育质量、拓宽学生就业渠道、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学校合作协议:中高职学校在合作办学的前期,应制定与合作学校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的目标和方式。
2. 课程设置与学分互认:中高职联合办学的课程设置要符合国家职业教育规划和要求,学分互认,使学生获得的学分能够顺利转换和认证。
3. 师资力量共享: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充分利用双方学校的师资力量,实行师资共享,共同组建教师队伍,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4. 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建立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机制,对合作办学的过程与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5. 学生管理与服务: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实行学生共同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学生服务,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职业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加强职业院校办学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人才兴企”战略,大力发展具有山东特色的职业教育,适应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市场需要和未来发展,培养造就大批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各类应用型人才,现就实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计划”,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强校企合作作为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性措施1、加强校企合作是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员工是社会生产力的实践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企业的振兴与发展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与开发、产品质量、市场开拓需要职业教育为其提供良好的素质和人才保障。
职业教育的生命力和归宿在于企业,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也在于企业。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加强校企合作能够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也是走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从根本上解决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两张皮”的必然选择。
2、“十一五”期间校企合作办学的主要目标(1)所有高等职业学院和省部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都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与企业建立契约式的紧密合作,和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按照企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对口培养人才,共同解决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定位、教学改革、实习实训、毕业生就业、实习指导教师不足等问题;其它职业学校也要确定一批联合办学企业,与之建立合作办学关系,解决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问题。
大力提倡“把学校建在车间,把车间建在学校”。
培养高级技工和技师层次的院校以及承担“金蓝领”培训任务的院校,必须有合作办学的企业作为实训教学基地。
(2)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
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举办自己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及合作情况至少与1所职业院校建立紧密的合作办学关系,并根据本企业实际和人才发展需求,参与院校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以致用”、“适销对路”的解决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和企业员工培训问题。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严厉打击涉及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行为,营造有利于促进中职学校招生的良好环境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非法办学清理整治和规范招生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质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2.各中职学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规定进行核准备案。
3.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招生人员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备案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
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各中职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格落实以下招生规范。
1.严禁委托或组织社会人员参与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2.严禁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3.严禁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4.严格按照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进行宣传和招生,不得虚假宣传、学校间相互诋毁、搞不正当竞争;5.严格执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6.严格按照报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收费;7.招生简章(广告)未经主管单位审核和教育部门备案的一律不得进行招生宣传;8.未经审批部门审批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视为非法办学;9.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校外教学点以及未经主管单位同意和未在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合作办学,一律不得招生;10.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进行招生宣传,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0•【文号】教职成[2003]6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及就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有利于拓宽西部地区和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脱贫;有利于有组织、有规模、有意向地按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人才需求培养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有利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差距,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均衡发展。
近几年,一些地方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一)各地要结合人才、劳动力市场,特别是企业对中职人才的需求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采取不同形式,实现招生学校、招生对象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最佳结合,引导农村新增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并使之制度化。
(二)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东部地区、城市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办学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中职学校,依据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特别是制造业发展需要,按照订单培养模式面向西部和农村跨地区单独招生。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篇一:《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XX]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我国高中阶段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在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中,出现了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现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
现就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对缓慢,是整个教育中的薄弱环节。
20XX年,全国普通高中招生82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550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中的比例仅占40%,有些地方不足30%。
一些地方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把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片面理解为就是发展普通高中,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忽视乃至削弱中等职业教育。
必须看到,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将影响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和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
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
二、明确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力争20XX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人数在20XX年的基础上增加100万,达到650万,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XX年,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的通知(陕教职〔2012〕30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韩城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资源整合,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职业院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一)全省各级各类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省、市有关部门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2010年7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时,应严格执行此《标准》,坚持条件和标准设置审批学校。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一)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资质核查工作。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和清理。
对不具备办学资质或办学审批手续不完善者,应在2012年12月底前按照《标准》要求,完善设置审批手续。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教职成〔2018〕60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
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质量的重要环节抓紧抓牢,要及时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我厅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3〕55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国家及我省的助学政策顺利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和各项助学政策落实和生均经费拨付的重要基础。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8〕19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近期将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各地、各学校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责任制度,校长是学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规范各类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一)招生管理。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必须是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各类职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严禁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
对于在省内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学校所在地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实力制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划,协商确定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教育部七大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第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2004年6月17日至19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
这是继2002年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又一次重要会议。
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讲话。
会后,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要有新高度,工作要上新水平,努力开拓新局面。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就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领会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是国务院七部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对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新要求的会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时传达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重点学习《意见》和陈至立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等会议文件,全面领会这次会议的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提高到-个新的高度。
要充分认识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工作,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充分认识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呼唤职业教育大发展;充分认识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必须依靠职业教育;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是教育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充分认识未来20年是职业教育不可错失的发展机遇期,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要有全面的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0•【字号】鲁政办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厅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进一步实施《山东省实施<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方案》,加快我省人才高地建设,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迫切需要,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在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思路和目标1.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职业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从总体上看,当前我省的职业教育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有些地方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统筹不够,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办学体制、人才培养模式与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学校合作办学管理规定一、合作办学的背景和意义合作办学指的是不同学校之间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教学活动和管理运营。
此举旨在充分发挥各校的优势,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合作办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形式,涵盖了师资共享、课程资源共享、教学指导互动等多个方面。
二、学校合作办学的模式学校合作办学的模式多种多样,既有同城合作,也有跨地区合作。
同城合作主要通过资源共享和经验交流,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跨地区合作则更加注重优势互补,例如一流学府与基层学校合作,旨在改善基层教育条件。
三、制定合作办学的管理规定为保障合作办学的顺利进行,学校需要共同制定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学校之间的合作协议、师资共享机制、教学资源共享政策等。
此外,还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各项合作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师资共享的实施方式师资共享是学校合作办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将一部分教师派驻到合作学校,可以提高该学校的教学水平。
同时,合作学校也可以向派驻教师提供资源和政策支持,以确保教师在新环境下的工作顺利进行。
五、课程资源共享的机制建设合作办学还需要建立课程资源共享的机制,以确保优质课程能够在合作学校得到传递和普及。
合作学校可以共同制定课程体系,通过课程资源共享平台,将好的教育资源分享给有需要的学校。
六、教学指导和评估的互动合作学校之间还需要建立教学指导和评估的互动机制,以确保教学质量的提升。
高水平学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教学指导和评估,提供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基层学校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七、收费政策的明确学校合作办学中还需要明确收费政策。
由于合作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和条件的差异,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合作学校要确保收费合理,不得操纵价格,以保障教育公平。
八、合作办学的长远发展规划合作办学不仅是当前的紧急救济,更应该具备长远发展规划。
学校应该思考如何通过合作办学提升整体的教育质量,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九、合作办学的风险管理学校在进行合作办学时还需注意风险管理。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的通知
湖 北 省教 育厅关于进
一
步规范
中 等 职 业 学 校招 生 和 学籍 管 理 的 通 知
鄂教职 成
〔2 0 1 6 〕 1
号
各市
、
州
、
直 管市
:
、
神 农架林 区 教育局
,
省属 中 提升 行动 计划
〔 2 0 1 5〕
(
2 0 1 5
—
20 1 8
年
) >
的 通 知 》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 0 1 6 9
.
部 门 文件
湖 北省政协 提案办理 情况 征询 意 见表
通 讯
系
地
电
址
提 案 者
联 提 案编 号承 满意
对 办 理工 作 的 意 见
:
话
办
单
位
不 满意
(
)
基本 满 意
(
)
(
)
填表
,
学生 从就 读学 校
。
机构
、
企业
、
个人 开展 各种 形 进人 联 办 学校 学 习
,
按 转 学程序 办 理
严禁不 具
式 的 联合 办学
。
市 州 内 开展 联合 办学
;
由 市 州 教 备 办学 资质 的 办 学机构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挂 靠 招 生
,
育行 政部 门 批 准
二
、
不 予 注册 中 职 学 籍
。
严格 实 行
“
学 籍 随人
,
加 强 联合 办 学 和 校 外教 学 点 管 理 走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强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一)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不得开展招生活动。
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有序录取,并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省内和省外招生管理平台,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新生;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
(二)严格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
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严格审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加大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的通知今年6月中旬,教育部联合检查组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及资助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对我省近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省加强监管,问题学籍数据明显下降,学生资助管理力度大大加强,发生根本性改变,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也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结合7月初新华社、中国教育报等新闻媒体报道我省中职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专项监察相关情况,为进一步确保中职学籍管理和资助政策规范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中职学籍管理,抓好源头治理一是严把学籍注册审核关。
要把网上审核与实地核实相结合,严查管理漏洞。
要规范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的电子注册,严禁虚假注册、重复注册。
二是加强日常学籍管理。
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完善本地区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学籍异动信息的维护和处理,做到“人随籍走”。
三是进一步规范教学点办法资质、联合办学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的学校和教学点。
二、进一步明确资助管理主体责任,抓好审核监管一是要明确市(州)、县级和学校管理责任。
要逐级传导监管压力,做到守土有责,各尽其责,形成中职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将网内审核、监控与实地核查、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监管水平。
三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对管理不到位、存在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学校,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要追究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皖政办[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浙教职成〔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浙教职成〔2011〕2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实施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教育部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和内涵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对《标准》进行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属学校),逐条对照《标准》,找出差距,指导未达标的学校提出相应整改方案和规划措施。
部分小规模学校较多、办学层次不够高的地区,一定要增强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加快资源整合、布局调整步伐。
要针对小规模学校较多的实际,加快小规模学校的调整进程。
对小规模公办职业学校,要结合中职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及时采取撤、扩、并等方式,加快资源整合进程,优化中职学校布局。
对小规模民办职业学校,要鼓励通过联合办学、资产重组、组建紧密型职教集团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提升学校办学规模,同时加快推进专业结构优化,打造民办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
对个别确有办学特色、质量水平较高的特色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和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经费和政策保障。
要针对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特别是教学和实训条件不足、师资数量不够、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强化基础能力建设。
要加强与地方发改委、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的配合,落实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职成〔2008〕241号)要求,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师资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新教职成[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新教职成〔2012〕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各职业院校:为全面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针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一)规范专业设置。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的名称必须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一致。
申办新增专业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外专业,要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完备实训、师资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条件,经教育部门核准,于当年11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方可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二)规范专业教学计划。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要求,制定专业教学计划,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设置课程,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
凡教育部和自治区有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学校要据此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保证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三年基本学制和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年基本学制,每学年教学周数不低于36周,每周在24学时以上。
(三)规范教学运行管理。
配备的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制定和完善教学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制定的授课计划组织教学,教学督导检查要制度化。
落实教师工作规范,加强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常规教学活动。
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
严格教材使用和管理。
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
联合办学管理制度
联合办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利用,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活动。
联合办学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举办学校、合作办学、跨校开设课程等形式。
第三条联合办学依法保证独立、民主、自主、自愿的原则,实行同等互惠、互利合作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之间在联合办学活动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质量,维护联合办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学校之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交流沟通,建立合作机制,形成长期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联合办学的形式第六条联合办学可以采取联合举办学校、合作办学、跨校开设课程等形式。
具体合作模式由各学校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联合举办学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学校,共同承担办学责任,共享办学成果。
第八条合作办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在教育教学、科研、师资、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培养学生,共同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跨校开设课程是指学校之间开展课程共享、师资互换等合作方式,组织学生跨校选修,丰富学生的教育资源。
第十条学校之间在选择联合办学形式时应当根据各自的办学定位和需求,充分考虑资源配置、教学条件、教师队伍等因素,协商确定合作方式。
第三章联合办学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学校之间在联合办学活动中应当设立联合办学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联合办学活动,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合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联合办学管理机构应当由各合作学校派出代表组成,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课程主管等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联合办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联合办学的具体情况确定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办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问题、制定计划,不断完善联合办学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管理的通知
阳教职字〔2010〕3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等职业学校:
近几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广泛开展联合办学,对扩大招生规模,培养各类技术人才,促进城市和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联合办学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国家对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工作的实施,联合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保证联合办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联合办学行为,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确认联办双方学校办学资质,明确联合办学单位职责
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学校为主办方学校,另一方为协办方学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必须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对方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去向等情况,认真分析联合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合办学工作顺利实施。
联合办学应当成立以双方校长为负责人的校际联合领导机构,共同研究招生、学生管理、教学安排和推荐就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联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立办学模式,规范合作协议
联合办学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办双方商定。
学制为三年的,提倡“1+2”联办模式或“1+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三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学制为两年的,提倡“1+1”联办模式(即第一学年在协办方学校学习,第二学年在主办方学校学习并安排实习就业)。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和期限、学费收取与分配、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项目。
涉及学生实习内容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有关规定。
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要严格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规定。
协议签署前应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后十五日内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联合办学质量
联办双方要以我市行业技术发展与人力资源需求为基本依据,合理规划拟联办专业。
联办双方应共同遵守《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精神,学生在一年级学习的协办方,要完成公共基础课课程的教学任务,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和学时;学生在二、三年级学习的主办方,负责专业技能课和实习教学任务,专业技能课程学时占三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
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指导意见》中关于学分制的有关规定,完成在双方学校的学分。
严禁借试行学分制的名义,任意缩短学制和改变教学计划。
四、规范学籍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联合办学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学籍随学生走”的原则,联合办学职一新生学籍由协办方学校负责注册(电子注册及纸质注册)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协办方学校应当将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认可的学籍注册名单、新生简明登记表,报主办方学校。
主办方学校在每年11月底(春季招生在4月底)前,将上述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存。
进入职二年级前,联合办学双方学校按转学要求,将学生学籍统一转入主办方学校,由主办方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手续。
该项工作一般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办理手续完毕后,学生到主办方学校就读。
学生在主办方学完各项教学内容、实习,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主办方发放毕业证书。
各学校应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认真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按照“就读学校负责”的原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统计上报学生人数,避免出现“重复统计,重复上报”问题。
五、严格执行国家助学政策,加强联合办学经费管理
联合办学双方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按照“助学金随着学籍走”的原则,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金配套、发放等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套取、冒领国家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
双方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依法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规范招生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联合办学的招生宣传内容须经办学所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刊播、印发的广告简章内容要使用批准机关备案的内容并标注广告备案编号,不得擅自变更。
坚决杜绝出现不符合实际、夸大其辞甚至欺骗等招生宣传。
联合办学双方要协商制订联合招生计划,
并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依法办学,坚决杜绝违规行为。
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与非学历教育结构合作办学;严禁未经批准跨省市招生;严禁实行委托招生、代理招生和有偿招生。
实施联合办学的双方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学生利益不受侵害。
如在联合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推行联合办学登记制度,加强行政监督
自2010年起,联合办学的所有学校实行年度登记制度。
目前各学校有联合办学学生在校就读、实习的,必须填写《阳泉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见附件),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送市教育局职教科审定,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教育局职教科核准;各县(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审查联合办学协议,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联合办学行为要及时纠正。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提高认识,要把规范联合办学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提高联合办学质量,推动我市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阳泉市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登记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