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解读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k0010478 121200 121200UNEP/OzL.Pro.12/CRP.2/Rev.1 11 December 2000CHINESEORIGINAL: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2000年12月11-14日,瓦加杜古监测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国际贸易并防止此种物质、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由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提出的、经修订的决定草案缔约方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如下:认识到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非法贸易对全球保护臭氧层进程所构成的威胁,理解鉴于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各项条款,重要的事项是在所有缔约方内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控制,确认目前很难在国家边界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产品的贸易实行有效的控制,其原因是:臭氧消耗物质的鉴别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海关编码的复杂性、缺少一种国际公认的通用标签制度以及缺乏受过特殊训练的海关官员等,并确认需要在国际一级采取协调一致行动来解决其中大部分问题,UNEP/OzL.Pro.12/CRP.2/Rev.1Page 2确认很有必要了解其他国际机构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工作的现况,并考虑到各缔约方先前作出的决定,包括第IX/22号,第X/28号和第XI/26号决定,1. 请臭氧秘书处酌情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消耗臭氧物质海关编码讨论小组以及各国际贸易和海关组织协商,审查关于研究下列问题的选择办法并就这些选择办法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报告,以便由缔约方会议于2001年审议:(a) 各国目前关于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的标签制度方面的立法;(b) 是否需要针对消耗臭氧物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实行一套普遍适用的标签和/或分类制度、及其所涉范围和费用,包括定出一个具体生产商标号、识别号或识别方法的可行性;(c) 缔约方之间相互交流关于分类、标签、遵守规定等事项的经验以及查获非法贸易案件情况;(d)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产品与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混合物之间的区别,以及是否有可能编写出一份含有消耗臭氧物质产品类别的清单、并列出其相应的统一分类制度/综合名称分类;(e) 就如何处理在边境查获的、非法贸易的消耗臭氧物质问题为海关当局制定一套准则的可能性。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简介
1987年9⽉制订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随着1985年底南极臭氧空洞的发现,各国政府认识到需要采取更强有⼒的措施减少—些FCs(CFC—11,12,113,114和115)和⼀些哈龙(1211,1301,2402)的⽣产和消费。
《议定书》的制订便于以定期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为基础对淘汰时间表进⾏修订。
根据这些评估,在1990年伦敦、1992年哥本哈根、1995年维也纳和1997年蒙特利尔的会议上对《议定书》进⾏了调整,加快了淘汰时间表。
《议定书》也被修正以引进其他控制措施,增加新的受控物质种类。
1990年伦敦修正案包括增加的CFCs(CFC-13,111,112,211,212,213,214,215,216,217)和两种溶剂(四氯化碳和1,1,1-三氯⼄烷),1992年哥本哈根修正案增加了甲基溴,HBFCs和HCFC.1997年蒙特利尔修正案最后确定了甲基溴的淘汰时间表。
该议定书在前⾔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和使⽤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直接的作⽤,因⽽对⼈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的负⾯影响。
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
这⾥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和技术需求。
前⾔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中重点规定⼴第⼆条国家和第五条国家淘汰有关ODS的时间表。
有关受控物质和淘认时间表是在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只有批准加⼊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受控义务。
议定书中同时也对有关技术转让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国迅速以优惠的条件向有关国家转让环境有益技术。
议定书确定缔约国⼤会为其决策机制,缔约⽅会议每年召开⼀次。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第1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议定书的修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议定书的修正》的主
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扩⼤了对损害臭氧层物质的控制范围,从原来的2类8种增加到7类上百种,并加快了控制进度,规定到2000年完全禁⽌使⽤氯氟烃、哈龙和四氯化碳;三氯⼄烷减少70%,2002年以前全部淘汰;到2005年完全禁⽌使⽤甲基氯仿。
对“过渡性物质”棗氢氯氟烃(HCFCs)也提出了反对⽆节制地使⽤的要求,并明确提出化学⼯业要寻求这⼀物质的替代物。
修正后的《议定书》还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每⼈每年平均低于0.3公⽄的发展中国家,受控物质的期限延迟10年;设⽴保护臭氧层国际基⾦,帮助发展中国家执⾏《议定书》,基⾦主要由发达国家按联合国摊款⽐额捐款;负责管理基⾦的执委会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出7名代表组成;发达国家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迅速转让技术。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维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含氯氟烃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是指年月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项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列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条确定的数量。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条控制措施.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个月内,及其后每个月内,其附件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
(b) 2024 至 2028 年:60%
(c) 2029 至 2033 年:30%
(d) 2034 至 2035 年:20%
(e) 2036 年及以后:15%
4. 尽管本条第 3 款如此规定,但缔约方可以决定生产附件 F 中受控物质 的某缔约方应确保,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以及其后 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生产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以二氧化 碳当量表示),不超过其 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生产附件 F 所列 受控物质的年均计算数量与下文(a)至(e)项为相关年度范围所具体规定 百分比的乘积,加上第 2F 条第 2 款所列的其生产附件 C 第一类受控 物质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a) 2020 至 2024 年:95%
(b) 2025 至 2028 年:65%
3
(c) 2029 至 2033 年:30% (d) 2034 至 2035 年:20% (e) 2036 年及以后:15% 5. 本条第 1 款至第 4 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 豁免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a) 2020 至 2024 年:95%
(b) 2025 至 2028 年:65%
(c) 2029 至 2033 年:30%
( 2036 年及以后:15%
3. 生产附件 F 中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的 十二个月期间,以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生产附件 F 所列受控物 质的计算数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不超过其 2011 年、2012 年 和 2013 年生产附件 F 所列受控物质的年均计算数量与下文(a)至(e)项 为相关年度范围所具体规定百分比的乘积,加上第 2F 条第 2 款所列的 其消费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的总和(以二 氧化碳当量表示):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1. 前言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是世界上第一个着力于保护臭氧层的国际环保协议,它于1987年通过并于1989年开始实施。
协议的目标是减少大气中的类氯化氟烃(CFCs)和其他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以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臭氧层是地球大气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保护生物免受紫外线伤害具有重要作用。
2. 背景介绍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科学家们发现大气中的CFCs等化合物对臭氧层的破坏性。
臭氧层的破坏将导致紫外线穿透加剧,给地球生物造成巨大伤害。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积极研究并制定了蒙特利尔协定书。
3. 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评估3.1 实施效果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
协定通过国际合作,成功减少了大气中类氯化氟烃等物质的排放量,从而有效保护了臭氧层。
据统计,自协定实施后,大气中臭氧层破坏物质的量已经有所减少。
3.2 影响与未来发展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为地球环境带来了积极影响。
然而,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在协定的框架内,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仍有部分国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
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特定国家或地区,而是需要所有国家通力合作。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蒙特利尔协定书的评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际社会为保护环境所做的努力。
然而,继续推进协定的实施、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加强对新型破坏臭氧层物质的监控都是我们需要持续努力的方向。
5. 个人观点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我深切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实施对地球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我们需要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挑战。
至此,本文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做出了全面且深入的评估,并总结回顾了该协定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
本人对于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内容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1987年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通过逐步淘汰臭氧消耗物质的生产和消费来保护地球的臭氧层。
这些物质包括氯氟烃(CFCs)、氢氯氟烃(HCFCs)和哈龙,通常用于制冷、空调和其他工业过程。
《蒙特利尔议定书》成功地大幅减少了臭氧消耗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导致臭氧消耗速度下降。
该条约的结果是,大气中臭氧消耗物质的浓度有所下降,预计到本世纪中叶,臭氧层将恢复到1980年的水平。
该条约曾多次修改,以进一步减少臭氧消耗物质的使用,并已得到197个国家的批准,使其成为联合国历史上批准人数最多的条约之一。
《蒙特利尔议定书》被公认为环境问题国际合作的典范,并获得了几个奖项,包括2007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EP 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Na.98-2760 211098 2110998联合国Distr. GENERAL UNEP/OzL.Pro.10/3 21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次会议1998年11月23-24日,开罗秘书处关于缔约方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 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的报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上报数据情况秘书处的报告一. 导 言1. 本报告载有秘书处(截至1998年9月10日)收到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条7和第9条提供的资料。
2.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规定:(a ) 基准年数据 。
* 每个缔约方都应在成为缔约方后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其1986年生产、进口和出口附件A 所列的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统* 在本报告中,“基准年”指第一个按照规定必须申报某种物质有关数据的第一年。
“基准”一词指逐步停止使用时间表所根据的生产/消耗数量;例如1981年是附件A 所列物质的“基准年”,1995-1997年平均消耗/生产数量则是管制措施的“基准”。
同样,1989年是氟氯烃的基准年,基准则是1989年氟氯烃消耗量加1989年氟氯化碳消耗量的2.8%。
计数,1989年提供其关于附件B和C的此种统计数、1991年提供其关于附件E的此种统计数,若没有实际数据,则提供尽可能近似这种数据的估计数;(b)年度数据。
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关于附件A、B、C和E所列每一种受管制物质的年度生产统计数据(即第1条第5款规定的数据),并在附件A、B、C、和E所列物质的有关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的那一年以及以后各年分别提供每一种物质的统计数。
提供数据不应迟于有关日期所在年度结束后九个月。
(c)关于再循环的年度数据每个缔约方都应向秘书处分别提供其每年进口和出口已再循环的附件A第二组和附件C第一组所列受管制物质的统计数。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
利尔议定书》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1(000)021
【摘要】国家环保局、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化工部、轻工部、机电部、商业部、公安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加入该议定书的通知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总页数】2页(P766-7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三次缔约方特别会议在维也纳召开[J],
2.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30次缔约方大会 [J], 浙江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3.翟青率团出席《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J],
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30周年履约综述 [J], 冯卉;郭晓林
5.《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结30周年纪念大会在京举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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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实施《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对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进行具体控制的全球性协定。
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向各国开放签字,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议定书》由序言、20个条款和一个附件组成。
其宗旨是:采取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不被破坏,并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顾及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最终彻底消除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减少氯氟烃的生产和消费,在1990年使生产量和消费量维持在1986年的水平;到1993年,生产和消费量要比1986年减少20%;到1998年,保证使氯氟烃的年生产量和消费量减少到1986年的50%。
《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个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从1993年1月1日起,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该《议定书》还就控制量的计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数据汇报、不遵守情形的确定、资料交流、技术援助等作出了安排。
但是,该《议定书》回避了发达国家破坏臭氧层的责任,包含有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条款,且科学论证不够,规定的限控物质范围太小,难以达到防止臭氧层继续恶化的目的,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批评。
此外,《议定书》虽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但直到当年5月130个发展中国家中只有10个国家加入议定书。
再加上缔约国也普遍认为议定书存在明显缺陷,于是决定对议定书进行修改。
经过1989年3月的“拯救臭氧层伦敦会议”、1989年5月的赫尔辛基第一次缔约国会议、1990年6月的伦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终于在1990年6月29日通过了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上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两位科学家首次注意到人类制造的氟氯化 碳类物质可能与臭氧层的破坏有关,并进一步发现释放到大气中的氟
2
氯化碳类物质会在大气中停留大约 10 年,最终上升到平流层。在平流 层中经紫外线照射,氯原子会从氟氯氢原子中分离出来并与臭氧发生 反应,将其分解成氧气和一氧化氯;一氧化氯随即会与游离氧发生反 应,生成氯原子开始下一个循环。这种反应周而复始,从而使一个氯 原子可以破坏成千成万的臭氧分子,打破臭氧层中原有的动态平衡。 随着时间的推移,排放到大气层中的氟氯化碳类物质不断增多,臭氧 数量急剧减少,臭氧层会变得越来越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 地球表面生物圈。
中国履约行动................................................................................................................. 20
总体概况.................................................................................................................. 20 中国履约活动管理机构............................................................... 26 政策法规体系.......................................................................................................... 29 各行业的 ODS 淘汰活动概况................................................................................31
20090605 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5日来源:
英文: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
1989年9月,为进一步落实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了控制含氯氟烃的各国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的有关控制耗减臭氧层物质的国际草约。
议定书作为会议的成果被通过后向各国开放签字,于l989年1月1日起生效。
议定书具体规定了各缔约国必须分阶段削减含氯氟烃产量和消费量。
以l986年的产量和消费量为基准,到1993年削减20%,到1998年再削减30%,即到l998年含氯氟烃的产量和消耗最均分别为l986年的一半。
中国政府支持议定书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但认为“多排放、多削减”的公平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l989年5月,在缔约各国的赫尔辛基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为加快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提议设立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基金,以便实现在2000年前停止生产和使用含氯氟烃类化合物的目标。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提案
联合国EPUNEP/OzL.Pro.27/5联合国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20 August 2015ChineseOriginal: 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11月1–5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临时议程*项目7《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提案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对《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提案秘书处的说明1.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9条第2款,秘书处兹分发由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提交的关于就逐步减少氢氟碳化合物修正《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提案(见附件一至四)。
该提案系原文照发,未经秘书处正式编辑。
2.2015年7月20至24日在巴黎举行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讨论了此项提案(见UNEP/OzL.Pro.WG.1/36/3)。
* UNEP/OzL.Pro.27/1。
K1502508 040915UNEP/OzL.Pro.27/5附件一尊敬的执行秘书:我们谨代表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交关于逐步减少氢氟碳化物产量和用量的修正提案。
我们倡导该提案是因为氢氟碳化物的用量和产量继续快速增长,我们需要实施全面举措以防止其继续增长并最终逐步减少氢氟碳化物。
我们在今年对修正案所采取的方法作出很多改动,意在回应我们去年收到的反馈,其中包括更改第5条及非第5条国家的基准和削减时间表、推迟某些规定生效的时间,以及纳入技术审查程序,以便根据今后几年氢氟碳化物替代品的推广应用情况(尤其是在高环境温度的条件下)重新审视之前议定的削减时间表。
与2014年的北美洲提案相似,经修改的修正提案有望到2050年累计产生超过9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环境效益,相当于在目前的排放水平下所有人为温室气体的大约两年的排放量。
因此,本提案代表我们对于如何避免氢氟碳化物快速增长及实现可观环境效益的思路。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2001年10月16-19日,科伦坡《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报告导言1.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6-19日在斯里兰卡科伦坡的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纪念堂举行。
本次会议由10月16-17日的筹备会议部分和10月18-19日的高级别会议部分组成。
一. 会议开幕2. 联席主席Milton Catelin先生(澳大利亚)于2001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宣布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的筹备会议部分开幕。
斯里兰卡的运输和环境部部长Dinesh Gunawardena阁下和环境署臭氧秘书处副执行秘书Michael Graber先生在会上作了开场发言。
3. Gunawardena先生在其所致的开幕词中对各位与会者前来斯里兰卡表示欢迎,并对各缔约方接受斯里兰卡主办《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的申请表示感谢。
他说,他把此次主办本次会议的机会视为各缔约方和联合国对斯里兰卡人民实施其环境保护方案的一种鼓励。
他指出,斯里兰卡有着与大自然和睦共处的长期历史,与此同时亦充分利用环境资源来满足其基本需要。
4. 他对斯里兰卡与大多数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为诸多环境问题所困扰表示痛惜,并说,这些问题包括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等。
由于这些环境问题,该国极易受到诸如洪水、干旱、土壤生产力丧失、以及边缘地区农业土地的盐碱化。
他指出,迅猛的人口增长、失业和贫困亦给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带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将之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处理。
各国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取得更高的经济增长,同时尽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文化准则和整个社会的损害并避免危及子孙后代的权利和需要。
他概要介绍了斯里兰卡政府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诸如目前正在由斯里兰卡研究所针对甲基溴替代品进行的研究等—目前该国茶叶种植者正在使用甲基溴来控制茶叶种植园土壤中的线虫和其他生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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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
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议定书的目的: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①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②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③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④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⑤───────────────────────────────①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第Ⅰ∕12A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散装)控制物质的定义的下列阐述:(a)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不把制成品内所含不论单独存在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任何所列物质视为“控制物质”,但用于运输或储存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则视为“控制物质”。
(b)不属于含控制物质的使用系统的任何数量的控制物质或控制物质混合物均是为本议定书目的的控制物质(即散装化学品);(c)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必须首先从一个散装容器移至另一个容器、船舶或设备中,以实现既定使用目的,则第一个容器实际仅用于储存和(或)运输,如此装盛的物质或混合物则属于议定书第1条第4款的范围;(d)如果另一方面,纯从一容器中分配即构成为控制物质的既定使用,则该容器本身即为使用系统的一部分,因此容器中的物质不属于定义范围;(e)为第1条第4款的目的,被视为制成品的使用系统,除别的外,有以下实例:(ⅰ)气溶胶罐;(ⅱ)冷冻机或冷冻厂、空调机或空调厂、热泵等;(ⅲ)聚氨酯预聚物或含控制物质或用控制物质生产的泡沫;(ⅳ)灭火器(轮转或手控)或含释放设备(自动或手控)的安装容器;(f)运载控制物质和含有控制物质的混合物给用户的散装容器除其他外包括下列(数字用作说明):(ⅰ)安装在船上的罐;(ⅱ)铁路罐车(10至40公吨);(ⅲ)公路罐车(可达20公吨);(ⅳ)从0.4千克到1公吨的圆筒;(ⅴ)桶(5至300千克);(g)由于各种大小的容器或可用于散装或可用于制成品,以大小区分不符合议定书中的定义。
同样,由于用于散装或制成产品的容器可设计为多次使用或一次使用,多次使用不足成为可一致的定义;(h)若像议定书定义那样,把容器的目的作为区分标志,则将排除如气溶胶喷射罐和灭水器(不管是手提或是注水式)等含CFC或哈龙的产品,因为其既定用途是仅仅从该容器中从事释放。
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Ⅱ/4号决定中决定阐明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控制物质”的定义,表明除有关附件特别指明者外,包括此种物质的异构体在内。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Ⅲ/8号决定中决定:(a)请(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Ⅱ/13号决定行事的)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就蒙特利尔议定书及修正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控制物质(包括含有控制物质的混合物在内)的整个商品名称,包括任何编号名称、汇编一份清单,并在1991年11月底以前将清单提交秘书处;(b)请秘书处将上文(a)要求的清单,在1992年3月底以前分发给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有缔约国。
②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Ⅰ/12B号决定中决定:(a)同意对第一条第5款中有关“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定义的下列阐述:第一条第5款中所用的“控制物质的生产量”指一缔约国生产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
这不包括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一语也不包括利用再循环或回收工艺从用过的控制物质中取得的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b)每一缔约国应制定核算程序以执行上述定义。
缔约国第一次会议还就销毁在第Ⅰ/12F号决定中决定:(a)同意对议定书第一条第5款定义的下列阐述:“销毁工艺为在用于控制物质时造成此类物质全部或其中一大部分永久性转换或分解的工艺”;(b)请技术评估小组研究该题目,以便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及随后的会议再加讨论,以期确定是否有必要设立一个常设技术委员会,以审查并建议转换或分解方法供缔约国核准,并确定由每一种方法转换或分解的控制物质的数量。
关于销毁技术,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在第Ⅱ/11号决定中决定:设立一个关于销毁技术的特设技术咨询委员会,并任命其主席;主席应与秘书处协商后,根据缔约国的提名,任命不超过9名其他成员。
成员应是销毁技术专家,其人选应适当顾到公平的地域分配。
委员会应分析销毁技术并评估其效率,评估在环境上是否可接受,并制订审核准则和计量办法。
委员会应定期向缔约国会议报告。
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Ⅲ/10号决定中注意到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所设关于销毁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请委员会至少在定于1992年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开会日期之前四个月向秘书处提出报告,以备提交该次会议。
③关于使用过的控制物质的进出口,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Ⅰ/12H号决定中决定:大宗使用过控制物质的进出口应按未使用的控制物质的相同方式处理和记录,并应计入一缔约国消费限度的计算内。
④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在第Ⅰ/12D号决定中,决定同意对议定书第一条第8款和第二条第1至5款中“工业合理化”定义的下列阐述:在解释工业合理化的定义时,一国增加其生产量而另一国不相应地减少生产量是不可能的。
⑤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在第Ⅲ/12号决定中决定:(a)请各评估小组,特别是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评价在不妨碍《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的情况下提前淘汰控制物质的可能性和困难,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例如在1997年进行淘汰的影响;(b)考虑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伦敦决议(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七),并考虑到环境、技术和经济各因素,查明为促进尽早淘汰控制物质但因无其他更适合环境的替代物质而需要过渡性物质的领域。
应对这些领域以及目前使用过渡性物质的用途领城所可能需要的数量都作出评估;(c)请评估小组查明这些领域所需要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最低的过渡性物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一个在技术和经济上都可行的消除过渡性物质的时间表,同时指明有关费用;(d)请评估小组及时提出报告,供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以便提交缔约国第四次会议审议;(e)赞同维也纳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第Ⅱ/2号决定第2段。
─────────第二条控制措施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 ①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
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
②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③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ⅰ)附件A和[或)附件B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ⅱ)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④(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