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监管制度1、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人员担任)组成。

有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对象亲友作为矫正监管人。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三方签订监管协议书,矫正监管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事情矫正对象进行追查。

二、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区县(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局。

迁入地司法局应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居住地司法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登记簿》。

三、会客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值班值守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人员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值班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

2. 值班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责任心,能够熟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三、值班时间1. 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全年无休值班制度,每日均有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2. 值班时间分为日间值班和夜间值班,具体时间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值班职责1. 接待来访:值班人员应当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人员,解答相关疑问,引导来访人员办理相关事务。

2. 信息录入与查询:值班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行为表现等数据的录入、更新和查询工作。

3. 应急处置:值班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监管措施:值班人员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计划。

5. 沟通协调:值班人员应当与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保持良好沟通,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6. 文件归档:值班人员负责将处理完毕的文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值班流程1. 值班人员按时到岗,接班前应当全面了解上一班次的工作情况。

2. 值班期间,应当做好工作日志记录,记录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处理结果等信息。

3. 值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当与下班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六、值班纪律1. 值班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 值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岗,确需离岗的,应当提前向上级报告并安排人员代班。

3. 值班人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安全,严禁在值班期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 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考核与奖惩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值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纪律遵守等方面。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学习培训体系1.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实效性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会议培训、参观培训、考核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机构分层次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管系统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矫正组织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2.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矫正意见。

3. 矫正对象受到违法处理或者矫正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执行处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更高层次的器官。

4.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问题的,督促纠正。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工作程序、相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员、名人、离退休人员、矫正人员亲属等。

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者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当登记备案,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就业制度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主要来自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人员。

聘请。

2.自愿参加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乡)司法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聘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

(二)教育为主:社区矫正工作应以教育为主,采取引导、帮助、改造等方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三)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支持。

(四)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计划;(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五)其他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一)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二)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三)帮助支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一)报到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制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三)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矫正计划接受教育、改造、帮助。

(四)定期汇报: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纳入社区进行矫正和监管的一种措施和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社区化矫正,帮助犯罪人员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矫正、监管和帮助。

首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

通过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对社会和他人的伤害,并主动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同时,也需要跟踪和评估犯罪人员的改变情况,及时调整矫正计划,确保达到矫正的效果。

其次,监管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犯罪人员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预防其再次犯罪或滋生新的犯罪。

监管应围绕犯罪人员的行为规范、社交圈层、就业情况等进行,可以通过定期报告、家访等方式,了解和监控犯罪人员的动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干预和防范。

最后,帮助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不仅要对犯罪人员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诱惑。

可以通过提供就业培训、心理咨询、社交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强犯罪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除了以上内容之外,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还应该着重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一个完整的社区矫正体系。

各个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的决策、实施和评估工作。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更新犯罪人员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高效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安排,需要政府、社区、犯罪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才能促使犯罪人员改变自己,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预防再犯的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矫正、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实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收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实,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一)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二)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三)其他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二)思想教育和社会道德修养;(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五)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保障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2.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3.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矫正教育,实现自我改造;4.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预防重新犯罪。

三、管理制度1. 入矫登记与评估(1)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前,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登记,并对其基本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2.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2)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3)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矫正规定。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法律法规、道德修养、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2)社区矫正人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社区服务(1)社区矫正人员应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2)社区服务内容应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相结合;(3)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5. 迁移与解除(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迁移居住地的,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社区矫正期满,经评估合格者,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办理解除手续。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 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3. 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社区矫正合力;4. 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二)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三)以人为本,关爱矫正;(四)公开、公平、公正。

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报到登记,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二)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教育、帮扶和矫正;(三)不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四)不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五)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请销假制度:(一)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二)请假期间,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请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下教育:(一)法律知识教育;(二)道德教育;(三)心理健康教育;(四)职业技能培训;(五)家庭、社会关系修复教育。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四、社区矫正对象帮扶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以下帮扶:(一)生活帮扶;(二)心理帮扶;(三)就业帮扶;(四)家庭关系修复帮扶。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帮扶。

五、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下监督:(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进行评估。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合。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突出矫正效果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矫正对象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矫正人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矫正。

第十条被矫正人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矫正要求,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被矫正人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矫正服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矫正人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检讨,监督其矫正成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失职违法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户籍所在地管理制度。

2、村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责任人要协助司法所有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璀矫正对象做到“两报到”,即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每月一次亲自司法所报到。

3、村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责任人要协助司法所逐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析,针对不同人员制定教育矫正个案。

通过集中教育培训、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4、村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责任人要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5、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经过审核与监护人出具证明,经司法所、公安机关批准。

6、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经过审核与监护人出具证明,经司法所、公安机关批准。

7、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建议司法所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8、对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协助司法所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9、矫正期满且无重新犯罪的,协助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相关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务案并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doc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doc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正确行使好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宣告解除社区矫正权。

2、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组织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矫正对象完成法定义务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对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帮助;积极协调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劳动基地和就业基地。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培训,促进社区矫正队伍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积极招募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扩大矫正队伍。

4、加强宣传引导,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提高群众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

5、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准确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确属不宜在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矫正机构的建议及时收监执行。

篇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按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积极开展调研,收集管理社区矫正个案。

八、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力量的配僵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九、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院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篇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教育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核奖惩制度。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鉴定情况依法给予相应奖惩;对在服刑期限内重新违法犯罪或又发现余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要及时制定法律文书转递、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社区矫正报到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时,社区民警应告诉其到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向其宣布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告之对其负责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二、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的社区服刑人员应落实监护人制度,与监护人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由监护人负责协助监管。

三、走访制度
矫正工作小组应定期与社区服刑人员见面,或通过走访其所在单位、学校、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和生活状况、社会活动关系和困难等情况。

四、学习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或教育活动。

五、请销假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或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应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申请,由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区域范围外出的,必须向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返回时,必须立即销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活动或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请销假的,按违规处理。

六、迁居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必须报告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并经
公安机关批准。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迁居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备案。

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通知原辖区的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迁入地如果已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当地社区矫正办,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若迁入地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该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户籍迁出的有关档案材料应在1个月内转递。

七、会客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应当经过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并将客人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

如果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会见将影响对其监督、考察的,可不予批准。

八、矫正个案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根据其犯罪原因、思想状况、个人特点、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矫正个案。

九、社区劳动制度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对有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矫正工作小组在制定矫正个案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或酌情减免。

十、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档案,将相关法律文书、个人资料、每月参加学习、劳动的考核情况、请销假、思想与行为汇报、奖惩结果等相关材料存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