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浙司[2005]226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浙司[2005]22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浙司发[2001]42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当事人条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办案情况。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案发于本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浙司政[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浙司政〔2012〕30号)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律师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激励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党员律师进一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根据《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司党〔2010〕9号),省厅决定于近期表彰一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比条件(一)党建工作模范所1. 深入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2. 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业绩突出;3. 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中推荐产生。
(二)模范党员律师1.积极参加“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带头学习、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2.服务意识强、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3.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中推荐产生。
二、名额分配评选表彰党建工作模范所60家,模范党员律师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有关事项1.省厅拟于七一前夕召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届时将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进行表彰;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本着成绩突出、事迹典型、优中选优的原则,比照评比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确保评比推荐质量。
各地推荐的党建工作模范所和党员律师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浙司[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司〔2012〕5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经各地推荐、省厅评选,决定授予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等20家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徐剑等30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科学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先争优活动,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附件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徐剑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黄春晖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孙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赟(女)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副主任科员李悠悠(女)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冯坚林宁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吉位奉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黄乐晓(女)乐清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卢意如(女)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方黎明(女)温州市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许则长长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先明安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孙入增嘉兴市司法局副局长凌晔东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主任盛刚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宣凤英(女)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祖操浦江县新联法律服务所主任梅美妃(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应琼(女)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树雁常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祝丰升江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达欢天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嵩山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何盛元景宁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姚碧亚(女)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丽泉(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浙司[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浙司〔2005〕1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4年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疏导矛盾、调处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宁波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关松等33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宁波市司法局嘉兴市司法局衢州市司法局富阳市司法局临安市司法局宁海县司法局缙云县司法局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永嘉县法律援助中心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上虞市法律援助中心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二、先进个人:陈关松桐庐县司法局局长王通义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局长顾浩荣嘉兴市秀洲区司法局副局长王一青(女)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郭伟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爱华(女)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芳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佳齐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树飞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卫疆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姜文胜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杨龙铎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高志才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叶引泰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徐承肖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吴红民(女)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金钢红(女)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蔡燕莉(女)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益助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李俊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梁斌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科科长王妙英(女)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国芳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陈永然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钦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君丽(女)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建明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朱海兵浙江日报社记者吴玲玲(女)浙江电视台记者陈渡华(女)嘉兴市南湖晚报新闻中心主任徐羿(女)衢州日报社首席编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浙司[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司法协助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二、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的,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直接负责,将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件号码、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和其他必要信息。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2]48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2〕4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是司法部制定的首部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是司法部规范法律援助实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水平的制度保障,是司法部为更好地服务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求的制度设计,是司法部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求的成果。
《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提出了法律援助操作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规定》要求的各项工作,做到学习领会、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到位,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便民服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规定》贯彻实施成效的根本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援务公开制度,公示办公地址、服务人员、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浙司办[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浙司办〔2013〕7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总结推广“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优秀案例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省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经各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省法律援助中心初评、浙江省法律援助专家律师评审,《伤残职工十年维权终获法院支持--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等15个案例被评为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评优秀案例的指派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再接再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再创佳绩。
希望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这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学习优秀案例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名单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9月18日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名单1.法援出手还以真相无罪判决彰显正义指派单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洁2.受伤致残六年逐陷绝境法援助力赔百万得安心指派单位: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庆方3.全国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指派单位: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济平、张骞4.马某意外死亡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案指派单位:宁波市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宁波市江东区司法局干部胡国鹏、张建华5.承包土地受铅污染百户村民诉讼获赔--乐清盛岙村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指派单位: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琳、林锋6.伤残职工十年维权终获法院支持 --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指派单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7.因欠薪数百员工聚集堵路速介入讨回工资喜笑颜开指派单位: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阮元根曾清范丽琴8.矽肺工人索赔无据,法律援助出手相助指派单位: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锦秋9.刘某涉外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指派单位: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松阳县法援中心律师项建裕10.企业转制遗留历史问题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指派单位: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艳11.不孝子得财产弃老父法律援助上门维权讨公道指派单位: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春燕12.加工厂爆炸致多人死伤非诉法律援助快速获赔偿指派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卢意如13.雇主转移房产避责任法律援助联动维权益指派单位: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袁冬丽14.擅改饲料致农户受损法律援助为农户维权指派单位: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鲍勤安律师15.服务林农,构建林区维权“直通车”--一起林权流转纠纷案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始末指派单位: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庆元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王启钧。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司〔2015〕96号
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司〔2015〕9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9月18日关于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的指导意见一、为规范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与办理,根据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三、申诉法律援助申请,由受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级受理的,也可以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四)全案裁判文书、司法机关有关答复意见;(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
六、具有以下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一)刑事申诉人经济困难,或者原审中符合通知辩护情形的;(二)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且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三)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刑事申诉被人民法院驳回后,申诉人要求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经济困难的;(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申请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援助建议的;(五)其他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司法局(宁波不发):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2020年5月8日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案补贴标准第三章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第四章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第五章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捐赠款等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相应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争取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的捐赠。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支,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司[2005]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司〔2005〕1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4年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疏导矛盾、调处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宁波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关松等33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浙司[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的通报(浙司〔2011〕2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妇女联合会:为认真总结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办理经验,进一步推动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开展了全省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评选,决定《女婴产伤的医疗维权成功案例》等 10个案例为优秀案例(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评优秀案例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办理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案件质量。
全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人员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我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名单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名单1.女婴产伤的医疗维权成功案例承办单位: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赵丽华2.智障女孩的遗产继承权不容剥夺--孙女状告祖母法定继承纠纷案承办单位: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孙曙光3.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办事处一般人身赔偿纠纷案承办单位: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谦4.以暴制暴酿血案法援成功判轻刑承办单位: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李素丽5.关注社会热点维护智障儿童合法权益承办单位: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员:乐清市开元法律服务所王迎芳6.徐凤勤一波三折的维权路承办单位: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平湖市曹桥法律服务所王海平7.金利亚诉冯光灿抚养费纠纷案承办单位: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省陈重庆律师事务所潘继红8.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承办单位: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杨卫明9.雇员交通肇事身亡幼子法律援助维权承办单位: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严建荣10.越南打工意外死法援倾情终获赔承办单位: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潜丽帆。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浙司〔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5〕10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一、为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公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公证证明服务。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省、市公证协会按照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按照本办法实施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监督。
四、公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五、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或属于免予经济状况审查范围,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六、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符合免审查条件的除外;(三)与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受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08]7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04.28【实施日期】2008.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的通知(浙司〔2008〕7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部署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要求,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2008-2012)(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请认真贯彻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问题。
法律是国家给予公民的最高福利,权益保障是最大的民生。
全面改善民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改善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重大意义,提高自觉性,增强紧迫感,真正把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行动计划》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
提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始终坚持把维护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研究制定服务保障民生的具体措施,为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浙司[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12〕3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18号),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创先争优为抓手,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惠民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创建服务品牌,推进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推动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制度化、常态化,努力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内容(一)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和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法律援助。
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巾帼工程”、“春苗工程”、“夕阳红工程”和“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畅通申请渠道,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为求助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浙江省司法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浙江省司法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报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发文字号】浙司[2012]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浙江省司法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
报
(浙司〔2012〕27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近年来,浙江省司法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较好发挥了内部审计“查隐患、堵漏洞、测风险、提建议、促管理”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激励审计人员积极投身内部审计事业,省厅决定,授予浙江省第五监狱等6家单位为“浙江省司法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授予章高锋等15名同志为“浙江省司法厅直
属单位内部审计先进工作者”,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忠诚履职。
全省司法行。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评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评选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浙司[2013]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3.01.22【实施日期】2013.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评选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司〔2013〕14号)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总工会:2011年5月以来,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在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专项行动。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协作,采取多种举措,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全省共接待农民工法律咨询48631人次,办理农民工案件23951件,受援农民工39053人,为农民工取得利益或挽回经济损失 13941万元,得到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根据工作计划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力社保系统和工会系统中评选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名额分配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50家,先进个人7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采取各项措施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措施,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等各项合法权利;农民工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先进个人:重视并热爱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注重沟通协调,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农民工法律维权;业务熟练、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达到一定数量或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当地取得较大影响。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浙司[2012]164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通报(浙司〔2012〕16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自2011年10月省厅出台《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全省律师行业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要求,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大力开展“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通过“法律体检”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和谐稳定和“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深化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推动我省律师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协评选推荐,省厅决定,授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等50家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授予朱智慧等100名律师“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称号,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发挥表率作用。
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号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续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我省中小企业科学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总结、深化“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开创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工作新局面。
浙江省司法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浙江省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名单一、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事务所杭州(8家):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宁波(6家):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温州(6家):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湖州(2家):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嘉兴(3家):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绍兴(5家):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金华(5家):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衢州(2家):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舟山(2家):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台州(3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丽水(2家):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省直(6家):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二、服务中小企业优秀律师杭州(20名):朱智慧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周春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陈生有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朱立峰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黄新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颜华荣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林宇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陈贺梅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汪政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邱方华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郑毓秋浙江凯泽律师事务所陈杰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李勤浙江西溪律师事务所熊辉伦浙江辉轮律师事务所邵爱秀浙江华泽律师事务所朱红泉浙江宪梓律师事务所朱德胜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杨文斌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宁波(15名):XXX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刘慧杰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张柯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陶旭峰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钟明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李春旭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常晓波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吴克汀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李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严世林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许见红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温州(13名):姚年鹤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蔡国庆浙江高品律师事务所方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罗兴林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吴继忠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王荣迈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叶舟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潘晓峰浙江楠江律师事务所刘清华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张炘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戴新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盛杰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湖州(3名):王义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瞿丹鸣(女)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毛国平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嘉兴(6名):唐松华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陈敏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董建国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俞国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绍兴(7名):朱顺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何建航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王建才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顾东明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商树祥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金华(12名):许晓峰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徐杰震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陆云英(女)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钱善治(女)浙江圣煌律师事务所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陈魏能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朱光先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冯秀勤(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衢州(3名):毛建荣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杨勇浙江德基律师事务所舟山(2名):徐盛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周世忠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台州(4名):陈伯康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牟肖明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项建华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李孙平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丽水(2名):祁建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潘足飞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省直(13名):金迎春(女)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王伟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邱梦绿(女)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侯志会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王忠涨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郭芳(女)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赵箭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波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胡志权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陈钟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陆云良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李朝晖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浙司[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浙司〔2009〕11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区域协作,是指全省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开展的法律援助帮助、配合。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可以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按下列方式进行协作:(一)指定若干个市直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二)市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请,在全市范围内以申请机构的名义帮助指派;(三)法律服务能力较强的市直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结对,参与办理该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鼓励法律服务能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县(市、区)的法律服务机构结对,帮助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协作:(一)移送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二)协助核实申请人身份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三)协助了解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四)协助会见案件有关当事人;(五)协助送达法律援助文书;(六)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找证据线索;(七)协助办理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浙司办[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的通知(浙司办〔2011〕5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评选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11〕5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的社会评选活动通知如下:一、周密部署社会评选活动。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参与本次评选活动,广泛发动机关干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加评选;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评选活动,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按时保质完成评选任务。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带头组织参加报纸投票和网络投票。
二、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
我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爱华分别列为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和“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侯选名单。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这次“双十佳”社会评选活动为契机,突出重点,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特别要做好我省侯选单位和侯选人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吸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投票评选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三、认真组织学习先进事迹。
各地要以评选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候选单位和“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候选人的先进事迹。
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五找五问”大讨论,切实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7.21•【字号】浙司[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司〔2014〕83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和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4年7月21日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司法鉴定需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先行提供司法鉴定的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六条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应填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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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
案例的通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办[2013]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表彰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的通报
(浙司办〔2013〕7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总结推广“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优秀案例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省厅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
经各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省法律援助中心初评、浙江省法律援助专家律师评审,《伤残职工十年维权终获法院支持--叶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等15个案例被评为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具体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获评优秀案例的指派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再接再厉,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再创佳
绩。
希望各地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这次优秀案例评选为契机,组织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学习优秀案例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浙江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名单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