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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司[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司〔2012〕10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11〕6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司发通〔2011〕21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浙委〔2011〕65号)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总目标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适应司法行政系统法律保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浙司〔2020〕4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发文立项制度,严控发文数量。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制定务实管用举措,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

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全覆盖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全覆盖。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省政府于2019年5月底前公布省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7月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司[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0〕9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队伍建设第五条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自2010年起,省厅将依据该《办法》对各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请各相关单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省司法厅对设区的市司法局和厅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以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二)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责情况;(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职责情况;(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投诉、申诉案件情况;(五)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六)其他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3〕6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基层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期性、战略性任务。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不懈抓基层、打基础,深入实施“固本强基”工程,着力夯实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基,取得了显著成效,基层基础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基层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政权和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

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成效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群和干群关系,关系到基层政权的稳固。

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各项职能,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密切相关,是“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保障性和服务性作用。

近年来,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有了根本性和突破性的改善。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发展还很不平衡,司法所、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和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水平偏低,业务用房、装备及信息化建设等基础保障滞后,队伍专业化水平与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司〔2016〕142号各市司法局,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浙江省戒毒管理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2016年12月29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1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1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司〔2014〕10号)各市司法局: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分离工作目前,我省尚有几十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合署办公。

随着司法所职能的规范化和队伍的壮大,以及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新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两所合一”的运行机制已不适合管理要求。

各地应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134号)等规定要求,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两所分离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独立办公,并依法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担风险。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已经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应当在2014年度检查考核完成前办理注销手续。

二、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合伙制运行机制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59号令)第四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随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我省目前真正属于事业法人性质的法律服务所所剩无几。

不少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执业风险较大。

请各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部署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合伙制转制,推进法律服务所依法明确组织形式。

合伙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按照《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浙司〔2011〕55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等,切实提高防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11]11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7.21【实施日期】2011.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1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推动《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落实,加快在全省推广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实际效能,现就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形势、有效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司法行政各项管理要素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生动实践。

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职能资源,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法律服务优势,推进司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一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司[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司〔2006〕161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劳教局:《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执法职能机构认真实施。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规处)反馈。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浙司[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05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牢牢把握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作出《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提出要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

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水平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我省科学发展、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司法行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司法行政部门既是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多项职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力量,对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有效运用理论和实践成果,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浙司办[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司办〔2007〕5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试行)》(浙司〔2004〕271号)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对照考评要求,积极参加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为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特对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浙江省示范司法所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司法所考评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县(市、区)司法局申报、市司法局审核、省厅考核评定的方式。

申报考评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县(市、区)司法局在申报示范司法所前,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辖区内群众以及调解组织的意见;市司法局在审核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司法所所在县(市、区)政法委、监察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厅考评示范司法所时,将在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评基本条件第四条组织机构健全,队伍建设规范。

(一)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在三人以上;辖区内常住人口在五万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二)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国家公务员,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文化程度。

2004年起任职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8.11.19•【文号】司发[1998]017号•【施行日期】199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8年11月19日司发〔1998〕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开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司办函〔2012〕21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现将《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2012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重点,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心和大局,进一步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以规范发展为核心,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一、继续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1.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认真总结《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一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人民调解法》基本精神及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重点对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支持和保障、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履行和司法确认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深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一步深化完善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断规范完善组织形式和各项制度,提高建设质量和工作实效;积极推动在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领域以及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渔业作业区、高校园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年内省厅将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适当形式进一步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会同省保监局开展在保险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浙司[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的通知(浙司〔2011〕13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规划纲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推动“十二五”时期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1.“十一五”时期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成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

面对金融危机对浙江经济带来的挑战,把支持帮扶企业作为最大课题,积极融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搭建平台、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制定实施《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律师参与企业重整重组为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关于组织开展企业“法律体检”专项行动的意见》、《关于法律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意见》,与相关部门签订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服务省外浙商等多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律师公证宣讲团、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宣讲团在全省巡回宣讲。

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700多家企业的重整、重组、破产保护和清算提供法律服务,涉及标的1130亿元;积极做好龙头骨干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为85%以上的省级重点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浙司[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司〔2011〕18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9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司〔2009〕176号)精神,深入开展了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对照《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细则》要求,积极参加规范化司法所考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

为进一步健全考评体系,完善考评办法,决定对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作适当调整,将原来统称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根据不同的考评情况划分为“三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四星级规范化司法所”、“五星级规范化司法所”三个层级;考评办法名称修改为《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2.《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细则》3.《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计分表》4.《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申报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司法所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精神,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标准(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司法所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司法局决定或者由司法局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调动由司法局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浙司[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全面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中的指引、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特别是市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法制工作网络实现了全覆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成效日益显现,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部分市县法制工作职能不够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水平,全面实现全省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司[2006]25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6.12.21【实施日期】2006.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06〕253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开展学法用法工作中,要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目标,制定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法律服务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干部法律素养,促进我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为建设“法治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应当实行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通过开展学法用法工作,使司法行政干部精通与本职岗位相关的法律,熟悉涉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法律,了解要求群众知道的法律,并学以致用,养成法律思维习惯,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对象与内容。

浙江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浙司[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司〔2006〕136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发改委(局):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指示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职能,是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力量。

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指示精神和省委十次全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提升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司法所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司法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能力的重要基础性工程。

各地一定要从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来抓。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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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
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0]9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司〔2010〕9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队伍建设
第五条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实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除按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外,根据需要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

司法所的名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

第七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所长。

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司法所所长应当由专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担任。

新任命的司法所所长应当为政法专项编制国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不低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层正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辖区户籍人口4万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2人;辖区户籍人口1万人以上不足4万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辖区户籍人口不足1万人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

第九条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
知识并经培训合格。

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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