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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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

指导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逐步买现人民调解工作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各类民问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现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依法调解、自愿平等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主动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村、本社区和本单位的一般民间纠纷。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受理当事人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不成、经纠纷当事人同意移送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受理辖区内的复杂、疑难纠纷或乡镇(街道)司法所移送的纠纷。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协调有关各方面调解组织共同调处。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对不符合其受理范围的民间纠纷,可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活动中,可邀请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参与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调解中心在调解活动中,可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对调解活动的监督。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纠纷调解工作。人民法庭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或调解中心的调解业务进行指导。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或调解中心要严格规范调解程序,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纠纷当事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或调解中心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结果。

六、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主持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中心,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有效地履行调解协议。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督促履行的,应当将调解协议书送有关单位。

七、对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及还款(物)协议等其他债权文书,当事人(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该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纠纷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反悔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没有异议,只是就履行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予以调解,或依据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十、纠纷一方当事人对解协议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就原争议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原调解情况,如调解协议系自愿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裁判。对诉讼前曾经调解的内容可在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予以表述。对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再行主张权利或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制度和调解业务指导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人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制作调解协议书;邀请调解工作人员观摩案件庭审;对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十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在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调解程序,明确受理范围,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辐射面。总结推广调解工作先进经验,组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 /fg/detail250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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