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安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成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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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房地产企业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商铺、地下车库时,关于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税企意见分歧很大。

一、法规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 号)第三条:关于共同成本费用的分摊:纳税人分期分批开发房地产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各清算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即转让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

4、其他地方规定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法。

如天津。

分两步分摊土地成本,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如江苏。

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土地成本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收入分摊,其他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探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成本核算要求

探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成本核算要求

探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成本核算要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对企业成本核算提出了更为细致化的要求。

所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财务人员必须明确新会计准则下的增值税清算方式,尤其是其中成本核算的具体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归集、项目分配中具体的核算要求进行分析,以期达到合理避税、规避风险的效果。

房地产;增值税;成本核算1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过中,受到成本核算方式的影响。

尤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传统工作方式的作用,需要对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做出进一步的理解与掌握,从其实际的核算对象上进行剖析,切实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成本核算的要求。

2对房产成本核算对象的要求在房地产市场持续的发展进程中,企业项目开发内容与产品的复杂化、多样化趋势不断前进,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对成本核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具体的房产建设中,根据建筑的功能性就可分为住宅、写字楼、商业楼、公寓等多种类型。

在建筑性质上又可划分为普通多层建筑、高层以及别墅等类型。

在对成本核算对象进行确认的财务实务工作中,一般会以分批项目、工程标段、独立预算项目、项目工程内容等,作为具体依据来确认成本归集对象。

同时,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明显的影响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如果对象划分不合理、分配计算方式复杂,势必会对工程的清算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出现操作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

这一点上,直接使企业受到来自税务部门的惩处,以上限作为税率清算的标准,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以政府审批部门的批复为依据,以批准立项的独立项目作为具体的核算对象。

这是由于独立项目的立项以及规划审批工作,都是针对单独的整体项目而言的,在建筑密度、绿化水平、容积率、人防工作甚至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上,都有明确且独立的具体要求。

因此,在房产开发工作的进程中,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地进行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不能仅依据工程的不同标段与批次,或是建筑的类型进行核算对象的分类,以此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效性和精确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缴纳中,应该说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跨度长,各项费用开支名目较多,会计核算要求较全面。

因此,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二、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逾期开发所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三、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四、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财务费用,如果包含有逾期的贷款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五、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各地对建安造价允许扣除的标准

各地对建安造价允许扣除的标准

1、中央法规(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2、北京市第十八条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办法扣除:(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五)清算项目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建设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指导价格,结合商品房用途、结构等因素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并据此核定第十八条所列四项开发成本的扣除额。

《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及核算方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

京地税地〔2007〕13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扣除项⽬⾦额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规定⼟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额包括:1、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2、开发⼟地的成本、费⽤;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具体为:(1)、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包括纳税⼈为取得⼟地使⽤权所⽀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规定交纳的有关费⽤。

(2)开发⼟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房地产开发项⽬实际发⽣的成本,包括⼟地征⽤及拆迁补偿费、前期⼯程费、建筑安装⼯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地征⽤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地征⽤费、耕地占⽤税、劳动⼒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出、安置动迁⽤房⽀出等。

前期⼯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可⾏性研究和⽔⽂、地质、勘察、测绘、“三通⼀平”等⽀出。

建筑安装⼯程费,是指以出包⽅式⽀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程费,以⾃营⽅式发⽣的建筑安装⼯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区内道路、供⽔、供电、供⽓、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程发⽣的⽀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的⽀出。

开发间接费⽤,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发⽣的费⽤,包括⼯资、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有关的销售费⽤、管理费⽤、财务费⽤。

财务费⽤中的利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并提供⾦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不能超过按商业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按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利息⽀出或不能提供⾦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按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的请示

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的请示

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的请示以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的请示为标题尊敬的领导:我是财务部门的一名员工,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一事向您请示。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根据土地增值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款。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核定扣除四项成本,即土地购置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增值税清算费用和土地使用权交易费用。

本次请示旨在明确这四项成本的具体内容和核定扣除的方法。

一、土地购置费土地购置费是指企业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购置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储款、土地征用补偿款等。

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将土地购置费作为成本核定扣除。

二、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将土地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所支出的费用。

包括土地平整费、土地开垦费、土地规划设计费、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费等。

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将土地开发费作为成本核定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费用是指企业为计算土地增值税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土地增值税咨询费、土地增值税评估费、土地增值税律师费等。

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将土地增值税清算费用作为成本核定扣除。

四、土地使用权交易费用土地使用权交易费用是指企业在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土地使用权出租费等。

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费用作为成本核定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核定扣除这四项成本时,应确保相关费用符合税法规定,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和凭证。

同时,核定扣除的费用金额应合理、真实,不得虚报或夸大。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核定扣除进行审核,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扣除四项成本,确保合规合法,并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和凭证,以便备查。

以上所述,我向您请示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核定扣除一事,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示和支持。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不得扣除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缴纳中,应该说是最复杂的一个税种,其计算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时间跨度长,各项费用开支名目较多,会计核算要求较全面。

因此,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大家讲讲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哪些成本、费用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取得发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二、土地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逾期开发所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三、利息上浮幅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利息,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四、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所支付的财务费用,如果包含有逾期的贷款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五、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实用版)目录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定义和范围2.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金额计算方法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应用实例5.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依据正文土地增值税是指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一些特定的项目金额,这些项目金额被称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具体来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土地租金等;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土地开发费、土地平整费、土地勘察设计费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及建筑物的市场价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金额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一般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例如,某些地区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 以内计算扣除。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在实际应用中,例如在转让房地产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进行扣除。

例如,如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且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后,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 计算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用分摊

⼟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费⽤分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从2007年2⽉1⽇起,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开展⼟地增值税清算⼯作。

⼀、多个开发项⽬的利息费⽤的分摊⼟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中的利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并提供⾦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不能超过按商业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额;在财务费⽤分摊不清楚、没有银⾏贷款利息证明的情况下,利息⽀出按“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两种扣除⽅法,其实给企业提供了选择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测算⼀下这两种⽅法哪⼀种扣除的费⽤额⼤,费⽤额⼤,增值额就相对较⼩,缴纳的⼟地增值税就少。

怎样才算“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税法中并没有明确。

企业发⽣的借款是为多个房地产项⽬时,利息费⽤应当分项⽬核算。

企业先要确切地核算利息,进⽽才能正确地计算利息⽀出,因为⼟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单独明确利息应当怎么核算。

我们通常⽤的办法:税法上没有特殊规定的,根据会计规定的要求处理;税法上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

所以,利息费⽤的计算和归集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借款费⽤的规定执⾏。

下⾯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1⽉1⽇向银⾏借⼊(专门借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7.56%;2008年1⽉1⽇向银⾏借款(⼀般借款)500万元,借款利率为10%;2008年4⽉1⽇向银⾏借款(⼀般借款)1500万元,借款利率为8%.⼀号楼⼯程造价6500万元,其中:2007年2⽉1⽇⽀付1000万元,2007年5⽉1⽇⽀付2000万元,2008年2⽉1⽇⽀付1000万元,2008年6⽉1⽀付1500万元,2008年9⽉1⽀付500万。

⼯程于2008年竣⼯结算,余款500万于2008年12⽉底⼀次性付清。

单位建安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成本限额

单位建安成本土地增值税清算可扣除成本限额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38号地税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开发成本扣除项目标准(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五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调整:1.未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2.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3.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4.“五项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本通知方法计算出的扣除标准10%,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五项成本”扣除标准应按照《成本核定表》(暂行标准)(见附件一)中各类型房地产项目适用的不同系数分别确定(见附件二)。

市局将根据房地产行业相关建筑成本变动情况适时对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材料的要求凡由税务中介机构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税务部门除了要求其按规定标准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外,还应要求其附完整的《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税务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减少所附材料及内容。

附件:1.成本核定表(暂行标准)2.S1外檐调整系数表S2内檐调整系数表S3配置调整系数表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成本核定表计算公式:清算项目“五项成本”扣除标准=不同类型房产建安成本单价×清算建筑面积×(1+0.407343)×(1+S1+S2+S3)说明:A-精装>1000元/m2B-精装<1000元/m2C-毛坯、简单装修A-配备中央空调、电梯B-配备电梯、无中央空调C-无电梯、中央空调配置。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一、引言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收。

为了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我国税法规定了一些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帮助读者了解土地增值税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税务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2.1 基本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值:纳税人购买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购买价款、税费、登记费用等。

2.增值税:纳税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3.营业税:纳税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

4.附着物补偿费:纳税人因土地转让而获得的附着物补偿费用。

2.2 非基本扣除项目除了基本扣除项目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了一些非基本扣除项目,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这些非基本扣除项目包括:1.土地整理费:纳税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土地整理费用,如土地平整、道路建设等费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拆迁费用:纳税人因土地转让而获得的拆迁费用。

4.税务登记费:纳税人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支付的税务登记费用。

三、计算土地增值税金额合计数的步骤为了计算土地增值税金额合计数,纳税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确定土地转让的时间和地点,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税法规定。

2.确定土地的原值,包括土地购买价款、税费、登记费用等。

3.计算土地的增值部分,即土地转让价款与土地原值的差额。

4.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金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定可以扣除的基本扣除项目和非基本扣除项目。

6.将基本扣除项目和非基本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数减去土地增值税的金额,得到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四、合理规划土地增值税筹划为了减轻土地增值税的负担,纳税人可以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知识点分享】税法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知识点分享】税法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知识点分享】税法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房地产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另有规定外,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核定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按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如建筑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七、拆迁安置费扣除相关规定(1)房地产企业用建筑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按房屋市场价值计入本项目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收到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计入拆迁补偿费。

土地增值税扣除办法

土地增值税扣除办法

南京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扣除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和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指计算房地产转让增值额时房地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以清算单位为单位计算。

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应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地产分类归集。

第一节扣除项目一般规定第四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以下情形应当取得的凭证和资料:(一)购买不动产、无形资产、货物和劳务的,应当取得发票;(二)支付行政性规范和政府性基金,应当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三)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取得发票的,应按规定取得发票,无需取得发票的,应取得收款凭据。

(四)以接收投资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以提供投资作价协议、帐务处理记录和关于接收房地产投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纳税人支付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购买协议;(二)拆迁委托协议、拆迁补偿协议;(三)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结算单、工程审计报告、工程监理协议和工程监理报告;(五)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协议,其他货物和劳务的采购协议;(六)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七)其他与扣除项目金额相关的政府文件、纳税人决议等证明资料。

第六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1.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行为中产生的税收,它是一种对土地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的税收。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自1994年开始推行,它对于调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调整也一直备受关注,而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2.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意义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是指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相关项目支出的总金额。

这意味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将相关项目支出纳入考虑范围,从而降低纳税额度,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减少纳税负担,激励企业和个人增加土地资源的投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3.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具体内容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包括了哪些具体内容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支出、土地利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与土地增值税缴纳相关的支出等。

这些项目金额的合计数,经过合理计算后可以纳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范围,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度。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政策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支出,可以减少纳税负担,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对土地资源的投入,从而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5. 总结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是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重要方面,它对于调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合理扣除相关项目支出,可以降低纳税负担,鼓励投资者增加对土地资源的投入,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注意的八大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注意的八大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应注意的八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缴纳税款=房地产转让项目增值额×适用税率而房地产转让项目增值额=项目收入总额-项目扣除金额,因此在项目收入一定的条件下,扣除项目金额的准确核算尤为关键。

笔者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实践,归纳出扣除项目金额确定过程中的八大注意问题:一、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征收的闲置土地费用.收取土地闲置费是防止闲置土地,制约利用闲置土地伺机炒卖地皮的行为,促使取得土地的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对土地闲置费,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八届人大主席令29号公布,2007年十届人大主席令72号修订)第26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六届人大41号主席令公布,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订后,十届人大主席令28号公布)第37条的规定,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省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作出了解释,其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起止时间是从签订“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的。

案例解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扣除

案例解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扣除

案例解析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扣除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这一规定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即减少了土地成本。

那么在土地增清算时土地成本的扣除是否受销项税额抵减的影响,需要做扣减处理呢?下面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1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土地价款22500万元,取得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

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均为40000平方米,已销售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金额46600万元,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请问: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扣除,是按22500万元全额扣除,还是按照土地成本不含税金额(销项税额抵减后的金额)扣除?解:一、会计处理(一)购入土地时: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22500贷:银行存款 22500(二)确认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46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52.2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7.71(三)结转土地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成本16875贷:开发产品 1687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分摊的土地价款=(30000/40000)×22500=16875万元(四)抵减土地价款时: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根据您提供的主题,我将以深度和广度的方式,撰写一篇关于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文章。

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的转让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土地的转让过程中,买方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税,并且在购买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或改造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扣除一部分已征税的土地增值税。

本文将围绕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展开讨论。

二、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定义与范围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是指企业在购置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可以依法扣除已纳税的土地增值税的金额总和。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这些允许扣除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购置价款:企业在购置土地时支付的款项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的一部分。

这部分金额可以充分反映企业购置土地时的成本支出。

2.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或改造过程中,为实现规划要求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的一部分。

3. 环境治理费用: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企业进行的环境治理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的一部分。

4.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扣除条件的其他支出,也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的一部分。

三、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意义与作用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对企业具有积极的意义与作用。

1. 降低企业成本:通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企业可以在涉及土地的开发、建设或改造过程中,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负担,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土地的开发和改造,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也能促进土地的流转与转让,提高土地市场的活跃度。

3.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扣除项目金额,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经济开发,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我对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这项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费成本扣除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费成本扣除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费成本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营业税金及附加强调的是缴纳。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除《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根据该规定,若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预征率,那么该项目实际负担的附加税费相应也会超过预缴增值税时缴纳的附加税费。

在此情况下,据实扣除对企业较为有利。

房地产企业应对增值税按项目设置辅助账核算,从而可以准确计算附加税费。

反之,若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低于预征率,则按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对企业更有利。

(二)印花税的扣除《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因此,在转让新建房时,印花税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法依据问题: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解读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规范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成本核定,强化企业所得税协同管理,促进纳税人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同时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一是界定工程造价成本的范围。

二是明确可以核定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的情形。

三是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由省税务局会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省住建厅)编制发布。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2009-2018)》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

四是明确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在测算确定核定征收率时,其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也应当以《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为测算依据,并不得超过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

五是明确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六是授予县级和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对情况复杂、特殊的项目,可以延长清算审核期限。

三、其他解读事项。

核定工程造价成本,仅是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对清算项目开发成本中的一部分按规定予以核定调整,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仍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此方式下,其普通住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

四、《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但尚未完成审核的项目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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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38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开发成本扣除项目标准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五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调整:
1.未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3.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
4.“五项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本通知方法计算出的扣除标准10%,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五项成本”扣除标准应按照《成本核定表》(暂行标准)(见附件一)中各类型房地产项目适用的不同系数分别确定(见附件二)。

市局将根据房地产行业相关建筑成本变动情况适时对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对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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