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I)
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GB 50352—200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5月9日前言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赵冠谦崔恺张华顾均张树君叶茂煦朱昌廉李桂文郑国英陈华宁耿长孚涂英时章竞屋李耀培潘忠诚袁奇峰林若慈赵元超桂学文方稚影丁再励王为孙兰杜志杰张播孙彤。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二级建筑师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分类模拟27
A.10大类、56中类、79小类
B.20大类、50中类、70小类
C.8大类、35中类、44小类
D.6大类、40中类、60小类
答案:C[解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3.1,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中类、44小类。
答案:A[解析] 可与道路交叉布置,但由电缆中心线至路面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m。参见《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4.1.1。
问题:8. 为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地下给水管离建筑基础最小水平间距应为______。
A.1.50m
B.2.00m
C.2.50m
D.3.00m
答案:D[解析]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16年修订版)第10.0.2.4条规定,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10.0.2-4(详见下表)规定。
[二级建筑师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分类模拟27
二级注册建筑师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分类模拟27
单项选择题
问题:1. 下列管线距离乔木中心最近的是______。
A.电力电缆
B.给水管道
C.燃气管道
D.热力管道
答案:A[解析]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997)第6.2.1条规定:新建道路或经改进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6.2.1的规定,见下表;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居住建筑强制性条文案例01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中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坡过度。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无障碍要求 –5.3.2.6
错误案例: 入口平台处建筑标高
-0.020应为-0.015
02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该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图示)。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 缘间的垂直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7.5楼梯净高
雨蓬: 图中住宅出入口上方为外 廊,应设置雨蓬等防坠落 措施,避免平台物品下坠 伤人。
10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 用面积的1/3。3.6.3条规定: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10m。 ------ 《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 GB50096-1999 3.6.2
03
栏杆高度 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 于0.22m,且高度 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2 注解
防护栏杆高度计算方式错误 提示: 当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图中860mm应为1100mm。
04
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 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登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 《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 GB50096-1999 3.9.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II)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II)
II)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1.1本标准采用采光系数作为采光标准值。
采光系数虽是相对值,但当各采光系数标准值确定后,该地区的临界照度也是一个定值,因此,室内的天然光照度就是一个确定值。
采用采光系数作为采光的评价指标,是因为它比用窗地面积比作为评价指标能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建筑采光的状况,因为采光除窗洞口外,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窗洞口大,并非一定比窗洞口小的房间采光好;比如一个室内表面为白色的房间比装修前的采光系数就能高出一倍,这说明建筑采光的好坏是由与采光有关的各个因素决定的,在建筑采光设计时应进行采光计算,窗地面积比只能作为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对采光进行估算。
表3 窗地面积比Ac/Ad
采光等级侧面采光顶部采光
侧窗矩形天窗锯齿型天窗平天窗
Ⅰ1/2.5 1/3 1/4 1/6
Ⅱ1/3.5 1/4 1/6 1/8.5
Ⅲ1/5 1/6 1/8 1/11
Ⅳ1/7 1/10 1/12 1/18
Ⅴ1/12 1/14 1/19 1/27
注:⒈计算条件:⑴Ⅲ类光气候区;⑵普通玻璃单层铝窗;⑶Ⅰ~Ⅳ级。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课件
原规范: 6.2.1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 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 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 防水、 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 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 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重点条文 卫生间设置
重点条文 卫生间设置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 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 人数确 定。 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 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 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 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 1:1.5~1:2。
重点条文 建筑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点条文 机动车缓冲段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 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 起,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 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 小于5.5m;
重点条文 人性化设施
6.6. 5卫生间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 建 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净距不应小于0.35m。 3 单侧平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居住建筑洗手盆的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5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设隔 板, 小便器中心距侧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 搁 物台。 6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 时, 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8 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 (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搂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搂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条文说明: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in,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图 6.6.3.-1 栏杆高度计算6.7 楼梯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民用建筑栏杆、玻璃的规范性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搂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搂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条文说明: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in,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6.6.3-1。
图 6.6.3.-1 栏杆高度计算6.7 楼梯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
民用建筑统一规范 条文说明
目次1 总则 (3)3 基本规定 (4)3.1民用建筑分类 (4)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4)3.4建筑与环境 (4)3.5建筑模数 (5)3.6防灾避难 (6)4 规划控制 (7)4.1建筑基地 (7)4.2建筑突出物 (10)4.3建筑连接体 (11)4.4建筑高度 (12)5 场地设计 (13)5.1建筑布局 (13)5.2道路与停车场 (13)5.3竖向 (15)5.4绿化 (15)5.5工程管线布置 (16)6 建筑物设计 (17)6.1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7)6.2平面布置 (17)6.3层高和室内净高 (18)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8)6.5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9)6.6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 (20)6.7台阶、坡道和栏杆 (21)6.8楼梯 (22)6.9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6)6.10墙身和变形缝 (27)6.11门窗 (27)6.12建筑幕墙 (28)6.13楼地面 (29)6.14屋面 (30)6.15吊顶 (31)6.16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31)页脚内容16.17室内外装修 (32)7 室内环境 (33)7.1光环境 (33)7.2通风 (35)7.3热湿环境 (36)7.4声环境 (38)8 建筑设备 (41)8.1给水排水 (41)8.2暖通空调﹙燃气﹚ (42)8.3建筑电气 (44)页脚内容21 总则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
“通则”自实施近8年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2019年版(GB 50352-2019)目录4 规划控制 (2)4.3 建筑突出物 (2)6 建筑物设计 (3)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3)6.8 楼梯 (3)4 规划控制4.3 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条文说明】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6 建筑物设计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
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民用建筑设计从事者在设计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条文说明了在设计民用建筑时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包括建筑风格、功能布局、建筑结构、安全与环保等。
以下是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条文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条:建筑风格
在设计民用建筑时,需要根据建筑的功能与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建筑风格。
建筑风格的选择应考虑到当地文化背景、气候条件、材料可得性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建筑的整体风格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条:功能布局
民用建筑的功能布局要合理、科学、便利。
在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需求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包括室内空间分区、功能设置、人流路线等。
同时要注重人机工效学,提高使用者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
第三条:建筑结构
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要满足安全、稳定和经济的要求。
在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功能和底土状况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包括框架结构、承重墙结构、钢结构等。
同时要合理设计承重结构的布置和尺寸,确保建筑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第四条:安全与环保
第五条:建筑美学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文化传承
第八条:人性化设计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条文说明了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诸多方面,包括建筑风格、功能布局、建筑结构、安全与环保等,旨在指导和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的实施,以创造安全、美观、环保、舒适的建筑空间。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2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3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1功能要求2.1.1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2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2.1.3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2.1.5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2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2.1.6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2.1.7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2.2性能与措施2.2.1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2.2.2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2.2.3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
建筑高度概念及计算规则
建筑高度概念及计算规则(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条文4.3 建筑高度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2、条文说明4.3 建筑高度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19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条文说明1总则1.0.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
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
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
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
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则1总语2术3基本规定民用建筑分类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与环境建筑模数防灾避难规划控制4防灾避难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连接体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建筑布局道路与停车场竖向化绿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平面布置层高和室内净高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楼梯梯楼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窗门建筑幕墙地面楼面屋顶吊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室内外装修境声环室内环境7境光环风通热湿环境境环声8建筑设备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气燃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总则1则总1卫生、环保等基本要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1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2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3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4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5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6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7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单位、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语术2civil building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residential building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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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 并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 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3 基本规定3.1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功能分类有各种分法,本通则分类是要与条文有所挂钩。
在已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中已明确规定民用建筑要实施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设计部位,本通则基本上按其分类构成,并稍作调整,特别加上综合建筑。
在3.5节中明确规定要按上述规范实施无障碍设施。
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举例见表1。
表1 民用建筑分类分类建筑类别建筑物举例居住建筑住宅建筑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宿舍建筑单身宿舍或公寓、学生宿舍或公寓等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各级立法、司法、党委、政府办公楼,商务、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等商业建筑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饮食店、银行、邮局等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司法建筑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园林建筑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划分的。
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
注中阐明了层数和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一致,前者由室外地面到女儿墙顶部或檐口为计算高度,后者由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为计算高度,这对建筑高度在24m左右的建筑难以划清为高层或非高层,为此,应以后者为统一的计算方法比较合理。
近几年来对层数计算常有争议,参照境外有关建筑技术法规,也作了注明。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3.2.1 在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现业主已提出这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已作出规定,如上海市规定:多层住宅使用年限为50年,高层住宅为70年。
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构件,根据新修订《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级,本通则与其相适应,并规定大体适用范围,具体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重要性来确定。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3.3.1 本条是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综合而成,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见《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附图。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3.4.1~3.4.8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树立整体观念、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协调发展。
因此,建筑布局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另一方面,建设工作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不妨碍当地城市交通,不影响相邻建筑的卫生条件,不造成各种危害或引起公害,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当地环境条件有某种灾害危险或对人体有一定危害,而又必须建设时,则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在确保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允许进行有限制的建设,详见4.1节。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3.5.1~3.5.4 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规定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而确定。
3.6 停车空间3.6.1~3.6.2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同时,我国是自行车王国,必需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否则会造成道路或场地阻塞,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破坏市容,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
因此,在居住区、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停车库。
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应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
3.7 无标定人数建筑3.7.1 ~3.7.2 建筑物应按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以便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安全疏散。
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剧场、体育场馆等),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商场、展览馆等)除非有专用设计规范规定外,应经过调查统计,确定最多的使用人数来计算,保证有足够安全出口。
日本建筑学会编著的《高层建筑技术指针》一书中计算方法可供参考,见表2。
表2 各种用房的人口密度(P)参考分类密度P(人/米2)集会用房(剧院、电影院、会堂)教育用房(学校、研究机构等)商业用房(百货公司、市场等)业务用房(办公室、作业室等)住宿用房(旅馆、住宅、医院等)就餐用房(餐厅、食堂等) 1~20.7~10.2~0.50.2~0.50.1~0.20.5~0.8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 建筑基地4.1.1用地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对基地内建筑功能的要求。
在实际情况中,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
同一基地内如果出现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或者同一建筑由不同的功能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符合,如果城市规划确定了几种相容的用地性质,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建筑功能的比例与分布,避免产生干扰和冲突。
4.1.2第一款中规定基地应与道路红线连接,由于基地可能的形状与周边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连接部分的长度未作规定,但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消防以及组织不同功能出入口的要素,应按基地使用性质、基地内总建筑面积和总人数而定。
4.1.4 本条规定涉及到基地内建筑和人员的安全。
由于城市规划中一般只对建设用地作出评价,对于建设时遇到的具体问题,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工程措施,并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
4.1.5本条系指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
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路以及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需要,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
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并联式或连排式独户住宅以及一面临街并有后院或后面通路的临街建筑。
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当城市规划已按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
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日照间距的一半。
至于高层建筑地区,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
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对于体型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日照分析,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叠加影响考虑在内。
第3款的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1.6 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一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
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
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侯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
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通路的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
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
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侯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