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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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煤炭调控政策

2021煤炭调控政策

2021煤炭调控政策
煤炭调控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环境、能源、安全等多方面的管理目标而对煤炭行业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2021煤炭调控政策方面的内容:
1.煤炭产能调控:政府通过设定煤炭产能目标、实施产能置换等手段,控制煤炭产业的总产能,以逐步减少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

2.环保排放标准:制定和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进行限制,以减少大气污染。

3.推动清洁能源替代: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如天然气、核能、可再生能源等,以降低对煤炭的依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4.煤炭价格调控:通过价格机制,引导市场供需关系,确保煤炭价格在合理水平,既能保障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又不会过度刺激煤炭需求。

5.资源税和环保税:引入资源税和环保税,对煤炭企业的资源开采和环境污染进行税收调节,鼓励企业更加注重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

6.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煤炭开采、转化和利用的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7.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8.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煤炭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煤炭管理经验,以提升我国煤炭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既保障煤炭产业的稳定发展,又减缓环境压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可能会随着时代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成本调查制度,是夯实煤炭价格调控能力、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基础性保障。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测(一)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动力煤,下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涉及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

(二)监测单位和指标1.生产环节。

选定7家集团公司所属22处煤矿(详见附件1)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销售电煤的坑口价格,以及相应生产、销售、库存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3、4。

2.消费环节。

选定9家集团公司所属24个重点燃煤发电厂(详见附件2)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购买电煤的到厂价格、到货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5、6。

(三)监测周期和方式1.煤炭价格监测实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2篇)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2篇)

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大会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某某某公司的代表,首先感谢主办方给予我这次发言的机会。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关于2024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话题。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不仅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也是人们生活的重要能源。

近年来,我国的煤炭产能逐步下降,供求矛盾日益凸显,这也引发了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给企业经营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个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平稳煤炭市场、保障能源供应、稳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起到调节市场供需的作用。

通过在市场上资金的调配,可以实现对需求和供应的平衡,避免供需失衡所导致的价格波动。

此举不仅能够稳定煤炭价格,提高市场透明度,还能够促进煤炭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其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可以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直接关乎国家能源安全。

通过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确保煤炭市场供应的稳定性,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导致供应中断,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能源供应和国家的经济运行。

这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可以推动煤炭行业的绿色发展。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煤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将一部分资金用于环保技术研发和绿色能源开发,引导煤炭企业实施绿色转型,推动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对于实现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升级,适应全球环保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我想说的是,建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政府、企业、民众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基金的设立提供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企业需要主动参与,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基金的发展;民众需要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支持和理解基金的建立。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推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2024年实现良好运行,并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攀府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攀府发〔200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促进我市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川府发〔2005〕32号文)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的煤矿矿政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依法进行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产煤县(区)政府具体负责的原则,把加强煤矿矿政及安全管理作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各级政府及其负责煤炭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管辖的煤炭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各产煤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打击本辖区内的无证开采行为和关闭其他非法矿井,对上级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到位。

(三)各乡(镇)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及各类煤矿的生产和建设活动负日常监督责任,发现本乡(镇)范围内有非法煤矿或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所在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
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0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22号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针对我省电源结构特点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为有效缓解电煤供应日益紧张的矛盾,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发展提供电煤保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节煤炭市场供求关系,促进省内电煤生产,调节电煤价格,确保电煤稳定供应,依法向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四川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领导工作。

四川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产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督促、管理和分成基金的使用、监督领导工作,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足额征集、专款专用。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龙岩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五:(讨论稿)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基金的征收标准的制定、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含省属煤矿)均应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流向分类确定,其中,市外(包括铁路运输)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省外销售的按原煤每吨元征收。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按征收煤炭准运证规税费管理方式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级%,县级%的比例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

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管理部门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月结算一次,并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市、县两级分成比例上缴市、县两级财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帐户。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一)用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二)用于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主要用煤行业政策性补偿;(三)用于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救护、矿区环境治理等;(四)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五)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2
•【字号】攀办发[2007]12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攀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范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按照市政府2007年3月5日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对调整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继续依法征收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调整煤炭和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并实行市内销售、市外销售统一标准征收。

调整后的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煤炭,原煤10元/吨、洗精煤(含块煤)17元/吨,焦炭暂不征收;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铁精矿10元/吨、钛精矿15元/吨、球团矿10元/吨。

三、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产业有关产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免征
煤炭、铁矿资源及铁矿石产品价格调节基金。

四、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方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方法二○○五年八月十一日附件: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管理暂行方法为规范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所称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是指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征收煤炭价格调整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专用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用票据的监制。

专用票据及票据监(印)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并设置防伪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由各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持省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领购函向上一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购,领购函必需有同级财政部门的签章。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台账,完善专用票据领购、分发、核销的手续。

四、煤炭价格调整基金代征部门到同级煤炭价格调整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用专用票据。

五、为防止专用票据重复使用,各级代征部门在使用票据时,需注明征收日期并加盖代征部门专用公章及验票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本办法执行前欠缴的煤炭基金,各地区要于2014年7月底前全部清缴入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2014年1-6月已经缴库的煤炭基金,也要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自治区与盟市的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会同人民银行重新进行调库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煤炭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基金类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基金的征收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攀办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做好我市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煤炭资源整合的要求,各产煤县(区)政府编制上报了煤炭产业规划和煤矿整顿关闭计划,市政府聘请四川省煤田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攀枝花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政府研究上报省政府,该方案已经省政府正式批复(川办函〔2007〕35号)。

为了推进全市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是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

我市现有各类煤矿129个,其中国有大矿4个,小煤矿123个,基建煤矿2个。

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89处,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十分必要。

各产煤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重要性,将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部署,规范运作,抓好落实。

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一)按规定要求完成关闭任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攀办发[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攀办发[2013]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6日攀枝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中标人行为监督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集中收取、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第三条投标保证金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投标人交纳标的金额一定比例或约定额度的担保性资金。

以防止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为防止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招标人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招标人合法权益、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五条竞买保证金是指根据挂牌拍卖文件有关要求,竞买人交纳标的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性资金。

以防止竞买人放弃竞得标的、逾期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转让项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攀枝花市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9 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切实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地方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市深入实施“四个加快建设”、“四驱驱动”,奋力实现在全省高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市场导向,权责明晰。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统筹安排,重点突出。

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优化国资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分类监管,放管结合。

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依法放权,科学管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0•【字号】攀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的通知(攀办发〔2006〕4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加强煤炭运销管理的通知》(攀办函〔2006〕113号)精神,结合目前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实际,为确保煤炭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统一,避免收入流失,杜绝多头征收,降低征收成本,现将煤炭非税收入实行集中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范围。

凡是在攀枝花市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销售的企业,按规定应该缴纳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矸石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全额缴入攀枝花市市级非税收入归集户,然后再按比例对各县(区)实行分成。

要确保煤炭非税收入全面完整,防止非税收入流失。

二、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的协调配合。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协调和配合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搞好全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凡在各县(区)境内和市级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现的煤炭非税收入征管问题,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全力协助和配合市地方税务局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攀枝花市煤炭非税收入征管违规的处置。

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征收煤炭非税收入。

凡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征收的煤炭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如不自行缴入或收到此通知后,各县(区)或部门仍有擅自征收煤炭非税收入者,一经查出,将全额收缴市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讲话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讲话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首先,我要感谢大家能够参加今天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

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对于推动我国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供需矛盾突出,给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压力。

为了维护煤炭行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煤炭价格的合理调节,国家决定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建立市场化机制,调节市场价格波动,保障煤炭市场的稳定运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目标是实现煤炭价格的稳定和合理,确保煤炭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价格调节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首先,我们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共享。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有效运行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的供需状况、价格变动趋势等信息,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价格调节。

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市场监测机制,加强对煤炭市场的监测和研究,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我们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运行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指导和监管,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

我们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流转,防止滥用和乱用。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煤炭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是为了服务煤炭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因此,我们要与煤炭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在价格调节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只有与煤炭企业紧密合作,才能真正发挥基金的作用,实现煤炭价格的稳定和合理。

最后,我们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煤炭行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产业之一,国内煤炭市场不仅受国内因素影响,还受国际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国际煤炭市场的合作和交流,了解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国际市场的影响,确保煤炭市场的稳定运行。

燃煤价格管理制度2023年版

燃煤价格管理制度2023年版

燃煤价格管理制度
燃煤价格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对燃煤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制度。

燃煤主要用于发电、供暖和工业生产等领域,价格的合理管理可以
确保燃煤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保障。

1. 价格政策制定:根据煤炭市场供需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政策来指导燃煤价格的确定。

价格政策可以包括上
限价格、下限价格、浮动价格等,以及奖励和补贴政策等。

2. 定价机制:政府通过制定燃煤价格定价机制,确定燃煤价格的计算方法和调整规则。

定价机制可以包括基准价格、调整系数和
公式等。

3. 价格监管:政府设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燃煤价格的监管和检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监管部门可以进行价格调查、价格
听证和价格监察等,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4. 价格调整:当煤炭市场供需发生较大变化时,政府可以对燃煤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可以根据煤炭资源供应情况、能源政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保持燃煤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5. 市场竞争:在燃煤价格管理制度中,政府可以鼓励和引导煤炭企业进行市场竞争,提高供应效率和质量水平。

政府还可以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提供市场信息支持,促进煤炭市场的公平交易和竞争。

综合来说,燃煤价格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维护燃煤市场秩序,保持燃煤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并为经济社会提供可靠的燃煤供应。

当前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响 了煤 炭 价格 调节 基 金 征收 工作
的正常开展 。
省级征 收14 7 万元 , 95 1 市县 级企业 省级分成 1 5 元 ,省级 两项合 6 1万 1
金工 作健 康 、 利地 开展 。 顺
2 严 格 落 实 《陕 西省 煤 炭 价 、
34 6 而市本 级没有 格 调 节基金 征收使 用管理 办法 》。 二 是煤 炭价 格 调 节基 金 分成 计 征收 1 1 8 万元 ; 县 市 区 政 县级 企业 按2 上 市 、 ( 、 ) 府 和有 关部 门应 % 0 比例不科学 , 响 了各 市征收煤炭 煤 炭生 产企业 , 影

使用进 行 日常 管理” 协调 。“ 炭价格 调节基金 。 已开征煤 炭价格 征 收 、
管 调节基金 的县 ( , 的 由地 税部 解 决 煤 炭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征 收 、 区)有 门征收 , 的则是委 托煤炭计 量服 理 、 有 使用 中 的相关 问题 ” 但 时至今 。

财政厅 、 地税局 、 物价局 、 省 省 农 法 》 定 的代 征 部 门征 收 , 确 也没 有 虽成立 了办公室 , 也未设 专职工 作
该抓 的工 行 陕西 分行 制定 的 《 西 省煤 炭 使用省财政 厅监制 的《 陕 陕西省煤 炭 人员 。管理机构 不落实 ,
价格调节基金征缴暂行办法》 印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征 缴 专 用 票 据 》 征 发各 设 区市 。2 0 年 2 , 财 政 06 月 省
办法 》 的各项 规 定 , 确保 《 办 的煤炭 价 格调 节基 金 由省 地税 局 分 成 比例 过 大 ;大 量开 采煤 炭 资 落 实《
直 属分 局 征 收 ,全 额 缴入 省 财政 源, 给产煤 市 、 ( 、 的环境 带 法 》 县 市 区) 落到 实处 。

煤炭价格管理办法

煤炭价格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煤炭价格定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煤炭采购及销售价格,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为加强煤炭价格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煤炭价格管理工作.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各部门工作职责(一)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1、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负责。

2、负责价格管理制度审核及批复。

3、负责协调价格管理各方面工作.每月月初确定当月各商品煤销售单价。

4、负责对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价格管理工作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及惩罚。

(二)经营部工作1、具体负责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及修改。

2、负责向煤炭价格定价管理小组汇报煤炭市场情况,并拿出当月各商品煤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

3、遇有市场变化时,随时向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并拿出价格调整意见。

4、针对当月确定的煤炭产品价格,向有关部门备案。

5、负责煤炭价格贯彻执行。

三、煤炭价格定价原则(一)、制定煤炭价格范围:口岸进口煤、外购煤、中转煤。

(二)、煤炭价格定价原则1、在对煤炭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煤炭价格.2、要建立客户档案,价格要公正、公开、透明,比质论价。

3、遇有市场变化要及时召开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好备案。

四、煤炭价格定价执行程序1、销售部负责向煤炭价格定价管理小组汇报上月价格执行情况及当月价格计划。

2、煤炭价格计划须经煤炭价格定价管理领导小组确定.3、销售部门按批准的煤炭销售价格执行。

五、监督检查1、企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煤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煤炭价格执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纳入绩效考核,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六、其他1、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部.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限公司二0一一年五月一日。

煤炭价格调整议案范文

煤炭价格调整议案范文

煤炭价格调整议案范文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加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力度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价格法》规定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各区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XX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承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坚定信心,理直气壮,克服困难,排除于扰,切实抓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清缴与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不留死角。

对20*年9月以前中省煤炭企业欠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一金,除*川矿务局由市级地税部门负责追缴外,其它均由当地县(区)级地税部门负责追缴。

对正常生产的地方煤炭企业20*年全年欠缴和中省煤炭企业20*年10月后欠缴的要立即清缴入库,中省煤炭企业20*年9月前欠缴的要督促煤炭企业制定补缴计划,限期补缴。

对实施安全整改的煤矿,待企业正常生产后,集中清缴拖欠基金,并按月正常征缴。

二、严格执行政策,切实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用途及安排比例执行。

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先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申报,经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拨付。

三、加强监管,坚决维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使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0*年第29次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

市级代征单位及市农行要按照*价调办发文件的要求,每月向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征收、解缴情况。

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认真完成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工作,完善煤炭销售流程,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及时进行产品价格评估,适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职责与权限2.1.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持有我公司15%股权的股东任副主任,成员由销售部、综合部、财务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2.2.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是我公司煤炭价格制定、调整的唯一权力机构。

2.3.销售部负责根据市场调研、动态、季节及时对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提出价格调整的建议和信息,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制定煤炭统一销售价格,销售部应严格执行最低限价和届时价格,如遇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后煤价可突破最低限价3-5元/吨。

2.4.煤炭价格调整后价格须经公司煤炭定价委员会审议,填写煤炭销售价格审批单,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2.5.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委员及综合部审计人员应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审计,定价管理委员会对审计部门查实的价格制定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裁处。

2.6.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管理要求,修改价格制定流程。

2.7.煤炭销售价格定价管理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公司定价工作要求,安排相应部门及时编制、提交各相关部门对市场、成本价格的分析报告。

3.工作流程3.1.营销管理根据市场调研、动态、季节提交煤炭销售成本、资金流等情况分析报告及煤炭市场价格销售建议方案;3.2.价格委员会根据市场、成本、现金流等要素,审议通过或否决营销方案及价格;3.3.销售部按照审议通过的营销方案及价格进行整理并填写煤炭销售价格审批单。

3.4.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华通瑞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价格审批单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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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攀枝花市物价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其中,市内销售部分按原煤每吨1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17元、焦炭每吨24元;市外销售部分原煤按每吨3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51元、焦炭每吨72元。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攀煤集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原煤产量统一征收。

其他各类煤炭生产企业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
(二)用于煤炭及非煤产业后续发展;
(三)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四)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煤炭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煤炭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

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应急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十一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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