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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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州府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2014-2015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黔府办发〔2014〕34号)及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黔质技监特联〔2014〕169号)有关要求,加快我州更新改造燃煤锅炉进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加强燃煤锅炉能效测试和环保监测;推广高效环保节能锅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底前全州淘汰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56蒸吨以上,到2016年全面完成淘汰设市城市建成区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任务。

根据各地燃气管网建设、锅炉使用和清洁燃料供应等实际情况,2015年底各县(市、试验区)完成淘汰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任务为:兴义市淘汰22蒸吨以上,兴仁县淘汰5蒸吨以上,安龙县淘汰5蒸吨以上,贞丰县淘汰6蒸吨以上,晴隆县淘汰4蒸吨以上,普安县淘汰3蒸吨以上,册亨县淘汰2蒸吨以上,望谟县淘汰2蒸吨以上,义龙试验区淘汰7蒸吨以上。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解(一)燃煤锅炉淘汰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在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摸底调查,制定淘汰计划表,2015年3月中旬对列入淘汰计划表中的锅炉制定淘汰方案和淘汰进度,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2016年全面完成淘汰设市城市建成区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任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州府办函〔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17〕16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贵州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州级层面指挥机构成立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州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2.1.1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粮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黔西南州调查队、州盐务局、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州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州府发〔2017〕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要求,州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对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已被国家新的规定所代替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10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州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州府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发〔2008〕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州经贸局是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黔西南府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3〕7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级相关单位:《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5月19日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15 号)有关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实践要求,按照州委“123456”总体思路,实施“产业强州”“文教兴州”“和谐稳州”战略,聚焦“康养胜地人文兴义”城市形象定位,坚定不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坚持统筹协调、创新引领、重点突破、市场导向,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州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成本调查制度,是夯实煤炭价格调控能力、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基础性保障。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测(一)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动力煤,下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涉及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

(二)监测单位和指标1.生产环节。

选定7家集团公司所属22处煤矿(详见附件1)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销售电煤的坑口价格,以及相应生产、销售、库存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3、4。

2.消费环节。

选定9家集团公司所属24个重点燃煤发电厂(详见附件2)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购买电煤的到厂价格、到货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5、6。

(三)监测周期和方式1.煤炭价格监测实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和单位:《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7日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204号)文件要求,为深入开展好全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与瓦斯突出重大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执行瓦斯防治政策措施,持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推动实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

二、主要目标——瓦斯防治决策依据更为精准科学。

2020年完成重点矿区、重要赋煤构造单元瓦斯地质调查和矿井瓦斯地质普查工作,编制矿区、修编矿井瓦斯地质图,全面准确掌握重点区域瓦斯地质规律及其灾害特征。

——瓦斯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显著优化。

加快健全完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体系。

2019年高瓦斯、突出矿井依据井巷工程和瓦斯地质技术条件,编制或修订完成矿井防突、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明确保护层开采和煤层瓦斯区域预抽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瓦斯防治技术装备水平持续提升。

突出矿井在2019年3月底前,其他矿井在2020年底前,完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07]63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

(州府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
1 / 1。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州府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发〔2017〕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7年8月11日黔西南州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煤炭工业是我州的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是我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我州已制定的煤矿企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为“大电强网+大产业”战略的实施提供能源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煤炭产业政策,深化煤炭工业“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培育和释放先进产能,坚持安全高效智能机械化开采、清洁集约绿色化利用,坚持安全第一,有序推进,最大限度降低开采成本、最大限度延长煤炭产业链、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产业绿色发展,实现全州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工作目标——强力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

深化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全面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关闭9万吨/年煤矿,2018年、2019年关闭15万吨/年、21万吨/年煤矿,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州化解610万吨煤炭产能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成一批全省一流的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全州煤矿产能全部为30万吨/年及以上,其中大中型煤矿产能达到80%以上。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州府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及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以下简称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

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程序报送审议决定。

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需长期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九)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补偿安置、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十)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州府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08〕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黔西南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

第三条黔西南州经济贸易局是全州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州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州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企业,由县(市)、顶效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由州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州有关节能规定,普及、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指导用能企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二)督促检查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省、州有关节能规定;(三)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四)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五)督促检查考核用能企业节能降耗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六)监督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进行节能监测;(七)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八)对州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0〕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2020年1月11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黔西南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2号)、《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二十八条措施》(州党发〔2019〕4号),进一步深化我州“放管服”改革,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坚持平等保护、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痛点、难点、堵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创造力,努力营造服务和效率高于周边、成本和负担低于周边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措施(一)开办企业1.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全面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开办企业和申领发票“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全州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3]21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21号)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黔西南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1日黔西南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室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黔西南州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科学布局、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高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结合我州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升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和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促进全州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黔西南府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3〕17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黔西南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7日黔西南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决策,强力推动节能减排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着力把节能减排贯穿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以能效提升和污染物减排为目标,以四大结构调整优化为关键,以科技创新和机制改革为动力,着力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协同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高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坚实支撑,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25 年,全州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 年下降13%,力争完成14.5%的能耗强度降低激励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调节基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调节基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24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黔西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黔西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行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物价的作用,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黔西南州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由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征集、统一管理、分县(市)、顶效开发区按项目使用的原则征集使用管理。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州发改、物价、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商务和粮食、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州长担任。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州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商务和粮食、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物价局,州物价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州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使用。

主要用于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等支出。

第三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个人,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储各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储各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储各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黔西南府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储各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3〕12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有关单位:《黔西南州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9月15日黔西南州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州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州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州级储备粮油在调节州内粮油供求总量,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黔西南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级储备粮油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州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州级粮油储备规模,按照省级下达储备任务和要求,由州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报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州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于州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成立州级粮油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州级储备粮油规模核定。

成员为州发展改革部门(州粮食主管部门)、州财政局、州审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西南州分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展改革部门(州粮食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州发展改革部门(州粮食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人员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州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入库新粮油的验收工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0〕26 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八届州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黔西南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等规定,现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发展的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发展的意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黔南府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南府发〔2019〕5号各涉煤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黔府发〔2018〕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州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最大限度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实现州内煤炭能源供求关系基本平衡”的发展定位,以及“保能源就是保民生”的基本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努力构建高效、绿色、安全、和谐的现代煤炭工业体系,促进我州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先进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

引导产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减少煤矿数量,提升煤矿单井规模,提升综合竞争能力。

在继续推进煤矿企业转型升级工作中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依法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方式落后、资源枯竭、生态环境制约的小煤矿。

坚持绿色发展。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设绿色和谐型矿区,最大限度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通过绿色发展推动产业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

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州内资源禀赋条件和煤种煤质特征,鼓励煤炭企业结合实际分类分级生产商品煤,最大限度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价格调节基
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2]91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1
【实施日期】2012.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2〕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龙长春(州委副书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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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能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能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126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目录一、“十一五”发展概况(一)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二)电力工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三)新能源开发稳步推进(四)能源节约成效显著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资源勘探程度不足(二)重大项目推进困难(三)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四)新能源开发难度较大(五)节能工作压力较大三、“十二五”发展形势和基础条件分析(一)外部发展环境继续改善(二)内部发展的基础条件较好(三)主要能源供需情况分析四、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五、主要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一)主要任务(二)重点建设项目六、保障措施(一)强化规划引领(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三)加大资金支持(四)强化人才支撑(五)提高科技水平(六)完善政策措施(七)优化资源配置(八)强化安全生产(九)注重环境保护(十)加强能源节约附表1:“十二五”规划煤矿重大项目表附表2:“十二五”规划新能源项目表附表3:“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火电项目表附表4:“十二五”规划水电项目表附表5:“十二五”规划资源深加工重大项目表附图1: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煤矿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图(略)附图2: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新能源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图(略)附图3: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火电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图(略)附图4: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水电规划项目布局图(略)附图5: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资源深加工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图(略)黔西南州“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十一五”以来,全州各族人民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着力推进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能源工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成为我州的主要支柱产业,为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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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77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2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黔价〔2004〕164号)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黔价〔2004〕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2011年4月30日州政府《研究落实州委常委会关于调整财政体制和煤调基金分配比例有关事宜》的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依法向煤炭、焦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

本州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州政府办、州工信委、州物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煤炭局、州审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委员。

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物价局。

各县(市)要比照州级做法成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四条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拟定年度基金项目的使用方向和重点,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审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负责组织协调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编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和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煤炭价格监测分析;总结交流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照“属地征管,统一征收,统一票据,统一专户”的原则进行。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焦炭生产的企业按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品种分类确定为:原煤(含洗混煤)、洗精煤每吨100元;焦炭每吨100元。

州内征收标准由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提出征收标准,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省内、州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各级人民政府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征收的税费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县(市)代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在本地商业银行设立汇缴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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