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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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
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8]2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0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22号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针对我省电源结构特点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为有效缓解电煤供应日益紧张的矛盾,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加快发展提供电煤保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节煤炭市场供求关系,促进省内电煤生产,调节电煤价格,确保电煤稳定供应,依法向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四川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领导工作。
四川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产煤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地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督促、管理和分成基金的使用、监督领导工作,支持、配合地税部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足额征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