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
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而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对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排污许可证,简单来说,就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
它规定了排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和去向等内容。
通过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能够使企业更加明确自身的排污责任和义务,也便于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为什么要进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呢?首先,这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需要。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其次,这有助于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
通过对每个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精确核定和管理,可以确保整个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再者,排污许可证管理能够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排污许可要求,能够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那么,排污许可证是如何管理的呢?这涉及到一系列复杂而又严谨的程序和要求。
在申请阶段,排污单位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等。
环保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排污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
审核通过后,环保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内容进行核定。
这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核定过程中,会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以及当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
排污许可证核发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环保部门会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这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
如果发现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环保部门会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同时,排污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向环保部门汇报其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10日正式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该办法编制的总体原则为:第一,依法依规制定。
《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落实改革要求。
《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第三,政策平稳延续。
该《办法》对已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第四,突出各方责任。
该《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核心内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内容如下:(1)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
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2)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
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_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_“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正文:2018年12月3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开始试行,全面实行了有害物质排放和重点行业排污的许可制管理。
这是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污染极具力度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旨在切实减缓排放对环境带来的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我在学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时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排污许可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了解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是学习的首要内容。
排放许可是环保部门为了控制空气、水质、土壤质量,避免对生态系统影响,规范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出台的一项管理制度。
列入排放许可管理的企业需要向环保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核,通过审核后颁发排放许可证,企业只有依据许可证的要求才可以合法排放污染物,否则将会面临处罚。
二、认清排污许可的风险管理和成本管理排污许可也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一旦被检查环保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企业将面临严重的处罚。
同时也涉及到成本问题,更为规范的排放管理需要企业增加环保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成本,形成了一种“环境保护成本型企业”的运营模式,会加重企业经营压力。
一方面,有污染就会有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应该设立经营战略,降低排放成本,提高环境品质,挖掘潜力和把握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认真分析企业所处环境风险企业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环境风险,清单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质量,以便于更好地享受管理和节省经费。
企业轻易形成一种“取乎必给,行乎必成”的习惯,掉进“纳税人疑问环节”。
本着“莫要以传统模式来解决21世纪的问题”的原则,必须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申请企业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大贡献,外表举措和外科手术结合治疗,保障落实效果,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尽职查看企业排污情况尽职查看企业的排放情况是环保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环保部门有权在企业未知会前,进行进场检查。
排污许可个人工作总结
排污许可个人工作总结在过去一年的排污许可个人工作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收获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在此总结如下:一、工作内容:1. 完善排污许可相关制度和标准,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2. 合理制定排污许可证的标准和政策,确保企业排放达标;3. 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排污浓度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4. 加强对企业排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环境质量;5. 协助企业改善排污设施,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二、工作收获:1. 深入了解了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了相关环保技术和管理知识;2. 加强了与企业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推动了企业环保意识的提升;3. 发现并解决了一些环境污染隐患,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的发生;4. 通过对企业排污设施的改善,提高了环境治理的效果,保障了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三、工作不足与改进:1. 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加强对环境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环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 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的问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企业主动参与环保工作;3.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了部分企业存在环保违法问题,需要强化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排污许可工作中,需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环保管理水平,深入了解环保法律与政策,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做好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我在过去一年的排污许可个人工作中,深刻地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感到了巨大的责任和使命。
在工作中,我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环保管理水平,努力把排污许可工作做得更好,以便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环境保护是一个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各类相关人员通力合作,努力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达到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保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排污整治工作总结
环保排污许可培训心得体会排污整治工作总结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保排污许可认证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环保排污领域的重要环节。
最近,我受集团公司的邀请,参加了一次环保排污许可培训,其中获益良多,在此发表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了解到,环保排污许可是指企业在办理排污许可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提供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环保排污技术路线,才能通过排污许可审核。
其中,环保技术路线包括了工艺流程、排污标准、排污设备及工艺控制条件等,是企业获得排污许可的重要条件。
其次,我学习了排污许可的审批流程,排污许可的审批包括市级审批和省级审批两个阶段,市级审批历经填报报批表、法人落实责任和符合性评价、国家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审查等流程,省级审批历经资质审查、排污技术路线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企业在办理排污许可时,应作全面的准备,了解相关政策,按照规定完成审批程序,以避免延误审批进程。
最后,我领悟到排污许可的重要性。
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体会文章-为污染防治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体会文章-为污染防治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通过学习这项法规,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推行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按照这项法规的要求,企业必须在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内进行生产过程的控制和排污的监测,以确保达到环境保护的标准。
这种制度的建立,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意识到自己对环境的责任,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约束,但也是一种机遇,可以促使企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这项法规的实施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根据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排污数据,以确保企业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这种制度的建立,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途径,使他们能够更加有效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的同时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再次,这项法规的推行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要向公众公示评价结果。
这让公众有机会了解企业的排污情况,并且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的参与,可以促使企业更加关注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在排污行为上更加审慎谨慎。
同时,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也能够促使监管部门更加重视企业的排污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总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推行为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企业通过申请排污许可证,加强了环境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监管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增强了对企业的监督能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让环境治理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这项法规的学习和落实,有助于提升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行为的管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排污行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排污许可管理是指对排污单位进行许可、监督和管理,并对其排污行为进行监测、评估和处罚的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
第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捷、有效的原则,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第二章排污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放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并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验证,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一条经审批通过的排污单位将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排污单位合法开展排污活动的凭证。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应当加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并载明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排污,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排污情况,并接受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要求其整改问题。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过程中,如发生超量排放、违反许可条件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多次违反排污条件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将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10日,环保部正式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
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
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管理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
《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环保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Policy政策法规提示: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
06NO.2 2018CHINA PAPER NEWSLETTERS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管理办法》强调技术支持。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总结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总结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各行各业对于排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作为
企业,拥有排污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而排污许可证后的管理工作更是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公司对排污许可证后的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反思,现在我将就此进行一些总结和分享。
首先,排污许可证后的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我们公司加强了对
排污设施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排放达标,避免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同时,建立了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保证排污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排污许可证后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我们公司加强
了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提高了他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每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到不懈努力,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执行。
另外,排污许可证后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我们公司
积极与环保部门和监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变化和要求,确保公司的排污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总的来说,排污许可证后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全公司的共同
努力和配合。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总结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为
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名从业人员,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积极参与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并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和感悟。
首先,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
的一部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环境的保护。
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坚守初心,勇于担当,努力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
其次,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需要严格的执行和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
现一些企业存在违规排污、超标排放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再次,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
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
最后,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企
业排污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对企业排污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总的来说,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需要我们全力以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能够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需要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排污许可按照管理层级划分为国家级排污许可和地方级排污许可。
国家级排污许可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地方级排污许可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二章排污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排污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按照规定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表格;2.排污单位的法定注册证明文件;3.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4.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可以是批准、拒绝或者要求补充材料。
第七条排污许可审批决定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需重新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
第三章排污许可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后,应按照排污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排污数据和监测结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要求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根据情况撤销其排污许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如果排污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欺骗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审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排污许可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其所属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2.排污单位: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3.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指排污单位为减少或防止排污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建设的防护设施及其设计规划。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框架下环境守法与监管执法论析——以造纸行业为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框架下环境守法与监管执法论析——以造纸行业为例 王焕松 王 洁 张 亮 董 妍 周 添 顾琦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及其通过的系列文件都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提出要求,明确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凸显了排污许可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当前,“十三五”已收官,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基本建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基本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改革取得阶段性积极成效。
2021年正值“十四五”开局之际,国务院颁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法治化建设向前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也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深化完善和提质增效的新阶段。
《条例》是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为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筑牢了法治保障,为落实排污单位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手段,为固定污染源依证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也对排污单◎ 王焕松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及环境评估方面的研究工作。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核心提示:我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部专门性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文章系统解析了《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进程、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以造纸行业为 例,通过梳理《条例》规定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结合行业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现状,从排污许可证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配合检查等方面,全过程分析论述了造纸行业排污单位环境守法要求与实施路径。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内容和排污许可制改革目标要求,探讨了排污许可依证监管执法趋势。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与我司现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作有关的事项有:1、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页脚内容1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10日正式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该办法编制的总体原则为:第一,依法依规制定。
《办法》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依法规定排污许可的管理对象,对排污单位承诺制、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落实改革要求。
《办法》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提出的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各项要求,体现在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并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
第三,政策平稳延续。
该《办法》对已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第四,突出各方责任。
该《办法》注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通过建立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核心内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核心内容如下:(1)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
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
(2)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
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体会
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体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是我国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城市生活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通过学习这个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以3000字的篇幅进行阐述。
首先,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让我意识到城市排水管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面对的排水问题也日益严重。
由于城市地面被建筑物和道路所占据,雨水的渗透率大大降低,导致雨水不能有效地渗透到地下,易引发城市内涝问题。
同时,城市人口、工业和农业活动的增加,导致大量污水的生成,如果不进行适当的处理,将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排水管理制度,成为保障城市运行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其次,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让我了解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该条例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范围、责任主体、监督机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条例规定了城镇规划应当考虑排水条件,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明确了污水处理的标准和权限。
了解这些政策和标准,有助于我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决策,推动我所在单位建设和完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三,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让我认识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技术和方法。
现代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和方法。
《条例》对城镇排水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要求设计考虑雨水的收集、污水的处理、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的分流等问题,同时还规定了运行要求、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城镇排水技术与方法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这不仅有助于我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相关技术,还能加深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认识,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
第四,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让我认识到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与我司现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作有关的事项有:1、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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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学习心得:与我司现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作有关的事项有:1、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4、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五)信息公开情况;(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第十五条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第十七条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