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及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1 总 则1 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6 本技术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1.7 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北京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a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商业服务设施;负责按规定进行商业服务设施登记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及交易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变更、转让提出意见;建立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档案,为商业服务设施投入运营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居住配套商业现状、缺口和新建补建需求,区商务委参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日常运营监管的全过程。
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消防、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千人建筑面积配置。
其中: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千人。
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千人。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3 月 7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建设工程管理采用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独立坐标系。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 行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出现下列情形下,由毕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 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40
第一节 给水工程 ................................................................................. 40 第二节 排水工程 ................................................................................. 40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 29
第一节 分级分类标准 ......................................................................... 29 第二节 布局要求 ................................................................................. 30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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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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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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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中西部区域城市(成都、西安、重庆、武汉、贵阳、昆明、郑州)住宅底商及配套商业设计地方标准集锦
街区式商业商业退距标准建筑退距:《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1.5.1、表3.1.5.2、表3.1.5.3控制,第3.1.6条: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照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后退用地红线,根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中,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间距按照表3.2.3控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3.2.6控制;后退规划绿地,广场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高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消防间距:防火间距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中表格以及相关说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3.3.1条相关要求。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度 100 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 100 米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在《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无单独要求1、退距按现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退用地界线详第十二条,退市政道路详第十三条、十六条,退河道详第十五条,退铁路详第十四条,退地铁等其他特殊情况详相关单位或部门规定。
2、与住宅间的建筑间距按《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2执行;与公建的建筑间距按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筑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4)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18)3.1 建筑间距 (18)3.2 建筑退界 (22)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6)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9)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4)第七章附则 (37)附录一名词解释 (38)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7)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8)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52)附录六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55)附录七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58)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 (62)附图二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 (6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国家服务业分类标准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是某地产开发商拟开发的一项大型综合性工程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包括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住宅等多种业态。
项目位于城市中心区域,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完善。
本项目拟采用总承包模式进行开发,现邀请各资质齐全的承包商参与竞标,合作开发本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1.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多种业态,共占地约10万平方米,是本项目的核心组成部分。
2.写字楼:高档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满足高端商务办公需求。
3.住宅区:高端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包括公寓和别墅等多种户型。
4.地下车库:地下三层,车库容纳2000辆机动车,满足停车需求。
5.园林绿化:项目将加大园林绿化力度,打造城市绿肺,提升居住环境。
三、合作方式1.招标:本项目将在全市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资质单位进行公开招标,以竞争方式确定承包商。
2.总包:本项目拟采用总包模式进行开发,合作方需对项目全面负责,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管理等,承包方需成立项目部,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质量优良。
3.资金筹措:开发商将提供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需保证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工程进度。
4.合作期限:项目合作期限为3年,包括设计、施工、及后期设施完善和运营等全过程。
四、合作条件1.资质要求:承包商须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优秀的工程管理团队、丰富的项目经验等。
2.信誉要求:承包商需具备良好的信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能够保证项目按时完成、保证质量。
3.合作意向:参与竞标的承包商需提供详细的合作意向书,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工程保质保量承诺、合作期限、费用构成、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
1.策划阶段:承包商需参与项目策划过程,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拟定、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等,确保项目合理、可行。
2.设计阶段:承包商需全面负责项目设计工作,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符合需求。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武土资规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表1-表3。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3、禁止兼容“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汾市规划局2015.08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退让 (11)第三节建筑高度 (13)第四节建筑形态控制 (14)第四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7)第一节绿地规划管理 (17)第二节景观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9)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19)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第三节市政公用设施 (21)第四节停车设施配建 (25)第六章附则 (26)附录一:名词解释 (27)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1)附录三:计算规则 (36)附录四:建设用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录五:临汾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加强和规范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临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市域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应当使用现实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第四条临汾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第六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
经营性主导用地类别主要分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 4 大类。
宣城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
U1 供应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 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U2 U
U3
环境设施用地 —— 安全设施用地 ——
环境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交通 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安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可附设的交 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包含的内容、附设的 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9
宗教用地
——
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
施。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商业用地包含的内容、各类办公、娱乐、
B1
商业用地
总 建 筑 面 积 50%( 计 容 面 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积)
他配套辅助设施。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商务用地包含的内容、商业(批发市场
B2
商务用地
总 建 筑 面 积 50%( 计 容 面 除外)、办公、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土地使用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和城市建
设用地的混合使用按本章第七条、八条执行。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坚持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适建比例、适建范围,
总 建 筑 面 积 90%( 计 容 面 附设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1
积)
他配套辅助设施。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教育科研用地包含的内容、宿舍、附设
A3 教育科研用地 总 建 筑 面 积 90%( 计 容 面 的市政设施、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
积)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类项目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1
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 绿地与广场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B
S
用 用地 G
一 二 三行文教
医社 文
娱 公用 一 二 三
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交 交设公防广
类 类 类 政 化 育 体 疗 会 物 外 宗 商 商 乐 设施 类 类 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市 城市 通 通 施 园 护 场 铁 公 港 机 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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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第四节 城市绿地与用地竖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第三章 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二节 建筑退让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第四章 交通规划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一节 城市道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二节 公共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第三节 慢行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第四节 公共停车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第六章 地下空间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 第七章 附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二 名词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三 计算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附录四 附 表:结合地块建筑综合开发公交场站规划控制要求表 _________________ 47 附录五 附 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1 特别控制区范围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2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附图 3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2019年4月12日目录目录 (2)1总则 (1)2术语 (2)管理篇 (4)1规划管理 (5)1.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5)1.2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市区两级事权 (5)2技术文件 (5)2.1一般规定 (5)2.2规划选址(条件)申请书 (6)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 (7)2.4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8) 3规划受理权责 (9)3.1一般规定 (9)3.2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核提 (9)3.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9)技术篇 (11)1基本规定 (12)2总平面规划设计 (13)2.1一般规定 (13)2.2规划布局 (13)2.3基地出入口 (14)2.4内部道路和交通组织 (15)2.5空中连廊或地下通道 (15)2.6停车场(库) (15)2.7地下空间利用 (16)2.8竖向设计 (16)2.9绿地、开敞空间和景观设计 (16)2.10围墙和雕塑 (17)2.11场地防护 (17)3建筑平面和形态 (18)3.1建筑平面 (18)3.2建筑层高 (18)3.3建筑高度 (18)3.4建筑层数 (19)3.5建筑形体 (19)3.6建筑立面 (20)3.7建筑屋面 (20)3.8建筑色彩 (20)3.9建筑设施 (20)4建筑退线 (21)4.1城市道路红线等控制线退线 (21)4.2建筑用地退线 (21)5建筑间距和日照影响分析 (23)5.1一般规定 (23)5.2一般区域建筑间距 (23)5.3试点区域建筑间距 (25)5.4日照影响分析 (25)6建筑面积计算 (27)6.1地上建筑面积计算 (27)6.2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7)6.3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计算 (28) 7容积率、建筑密度与绿地率 (29)7.1容积率奖励 (29)7.2容积率计算 (30)7.3建筑密度 (30)7.4绿地率 (31)8其他规定 (32)8.1避免违规设计 (32)8.2鼓励设计创新 (32)8.3新技术推广应用 (33)8.4合理分期实施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4)引用标准名录 (35)1总则1.1.1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住宅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住宅项目实施方案范文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是一个极具潜力的住宅开发项目。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XX平方米,规划建设XX栋住宅楼,共计XX套住宅。
本项目旨在打造一个舒适、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满足市民对优质生活的向往。
二、项目规划。
1. 住宅布局,本项目采用多样化的住宅布局设计,包括一居室、两居室、三居室等不同户型,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2. 绿化环境,项目内部将打造成一个绿意盎然的社区,绿化率高达XX%,绿地、花坛、草坪等景观将随处可见,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3. 公共设施,项目内部将配备健身房、游泳池、篮球场等多样化的公共设施,提供居民丰富的生活娱乐选择。
4. 安全防护,项目将配备24小时安保人员,安装监控设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实施方案。
1. 前期准备,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将对土地进行勘测、清理,确保土地平整,为后续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2. 建筑施工,住宅楼将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标准进行,确保建筑质量。
3. 绿化建设,在住宅楼建设完成后,将进行园林绿化工作,种植各类绿植,打造一个宜居的绿色社区。
4. 公共设施建设,健身房、游泳池、篮球场等公共设施将在住宅楼建设完成后陆续投入使用,为居民提供丰富的生活娱乐选择。
5. 安全保障,安保人员将全天候巡逻,监控设施将24小时监控社区安全,确保居民的安全。
四、项目效益。
1. 经济效益,本项目建成后,将为城市增加一定的房产供应,缓解居民住房紧张问题,同时也将为城市带来一定的税收收入。
2. 社会效益,本项目将提供优质的住宅产品,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五、总结。
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将充分考虑住宅布局、绿化环境、公共设施和安全防护等方面,为居民打造一个舒适、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同时也将为城市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我们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顺利实施,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编制依据控规通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为编制依据,衔接各专业规划中的设施配建要求。
1.3 适用范围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控规通则。
1.4 控规体系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一般性通用管理规定;地块图则是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经依法审批并公示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已组织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相关控制指标以地块图则中确定的指标为准,未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按本通则规定合理确定。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_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修订版)2016 年12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10)第四章建筑退让 (17)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6)第六章绿色建筑设计 (33)第七章停车设置 (37)第八章海绵城市建设 (42)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44)第十章市政工程 (51)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 (62)第十二章附则 (66)附录一:名词解释 (67)附录二:计算规则 (86)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1)附录四: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 (100)附录五:玉溪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 (106)附录六:玉溪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
第四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
根据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玉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1-第六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
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5号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9月5日市政府令2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业服务业用房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方便人民生活,繁荣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服务业用房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业用房,是指与住宅配套的副食店、菜蔬店、菜市场、食品店、粮店、小饭铺、饭馆、小百货店、综合百货商场、五金交电商店、服装店、服装加工部、中西药店、浴池、理发店、洗染店、照相馆、弹花门市部、自行车修理部、综合修理部、日用杂品商店、物资回收站、书店等商业服务业门店营业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
第三条市、区、县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必须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商业用房。
分散建设楼房住宅,必须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配套建设商业用房。
危旧房改造,必须根据居民群众生活实际需要,结合周围建成区已有的商业用房配置情况,按照配足配够的原则,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商业用房。
第五条商业用房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商业用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商业用房的使用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所在区、县商委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与分散建设楼房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其规划、设计方案经所在区、县商委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无所在区、县商委出具的证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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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及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数据信息承诺表
注:1.表格内容原则都需填写,如无相关数据或内容的,应填写“——”;其中带*为必须填写内容,如未填写导致项目退件,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2.采用A4纸双面打印。
3.第三项中的公建配套项目面积为公建的净建筑面积,不含其分摊面积。
4.基底面积是指建筑首层外墙(含柱、附墙柱、风井等产生实际占地内容)外包线所围合范围的建筑面积。
5.如首层架空作汽车库使用,则该部分只当地上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计,不重复计入首层架空面积,余同。
6.如停车指标已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统一控制的,只在停车库报建时填报停车位数据,其他单体不须填报。
7.若报来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超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则需另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