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年度检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 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 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 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 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 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 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1)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 (6)选型错误; (7)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损坏。
(三)爆破片装置
检查内容: (1)检查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 (2)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 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3)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1),检查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 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4)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 (图2),应该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 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 (5)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 (图3),应该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 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6)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图4)时,检查爆破片与容器间装设 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TSG R7001-2004《容检规》1号修改单
(三)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4
第二十九条的[σ]t有关内容(第17页第17行)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4操舱、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
附录2,《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目录》(第57页)
16耐压试验报告
17气密性试验报告
18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16气密性试验报告
17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另,附录3,《耐压试验报告》(第75页)最后一栏修改为:
检验:日期: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7.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根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实施情况,需要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告,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1号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1号,对2004年8月第1版的修改)
[σ]t-最高工作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5
附件一,第二(二十)项(第31页第16行)
{技术规范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技术规范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Vessels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
(四)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五)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1)选型错误;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5)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6)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
(二)液位计
1.液位计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TSGR7001-2004
二 00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 2 号,对 2004 年 8 月第 1 版及其第 1 号修改单的修改)
1 目录修改内容
序 号 1.2 附件三 原文内容 安全阀校验要求 附件三 项要求 修改后内容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 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 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 汽车罐车、 铁路罐车和罐式 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 定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 (以下简称氧 舱) 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 验要求》进行。
2
(二)使用单位建立、 实施了健全 的设备使用、 管理与维修保养制 度, 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 可以延长 3 年: 第十七条 (1)连续 2 次的运行检查,所用 第(二)项 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 (第 8 页第 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9 行)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 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 自行进行 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 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七)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 检验人员应该根据检验结 果,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 罐车的安全状况及下次全 面检验的周期, 出具检验报 告, 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本规 则附录 2 的要求。
7
附件二, 第二 3.医用氧舱的操舱、 维护维修 3.医用氧舱的维护维修人 (二)3.项 (第 人员资格证书; 员资格证书; 35 页第 4 行) 附件二, 第二 维护维修人员是否持 5.维护维修人员是否持证 (三)5.项 (第 5.操舱、 35 页第 17 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性; 上岗,资格证书有效性; 行) 附表 2-1, 《医用氧舱 年度检验结 4 操舱、维护人员持证上岗 论报告》 表格 情况 (第 41 页第 5 格) 附录 2,《压 力容器全面 16 耐压试验报告 检验报告目 17 气密性试验报告 录》(第 57 18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页)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
维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格)
附录 2,《压力容器 16 耐压试验报告
10 全面检验报告目录》 17 气密性试验报告
(第 57 页)
18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16 气密性试验报告 17 附加检查、检测报告
另,附录 3:《耐压试验报告》(第 75 页)最后一栏修改为:
检验机构核准证号:
检验:
日期: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 (第 1 号,对 2004 年 8 月第 1 版的修改)
序号 1
2
修改条款 第二条(第 1 页第 6 行)
第十七条第(二)项 (第 8 页第 9 行)
原文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 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 验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 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 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 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 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 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 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序号 4 5
6 7
修改条款
第二十九条的[σ]t有 关内容(第 17 页第 18 行)
原文内容
[σ]t - 设 计 温 度 下 材 料 的 许 用应力,MPa。
(二十)罐车年度检验工作完 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实 附件一,第二(二十) 际检验情况,按《压力容器 项(第 31 页第 16 行) 定期检验规则》年度检验的 有关规定做出检验结论,出 具检验报告。
修改后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 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 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 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 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 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 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 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 验要求》进行。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正式版)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1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年度检查 (3)第三章全面检验 (9)第四章耐压试验 (17)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第六章附则 (24)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修改单(第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修改单(第号)————————————————————————————————作者:————————————————————————————————日期:2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序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2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2 正文修改内容序号修改条款原文内容(按照第1号修改单修改后)修改后内容2.1 第二条(第1页)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3 / 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2.2 第十六条首款(第4页)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 第十七条第(一)8(第8页)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TSG ZF001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2.3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2(1)(第15页)(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试。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2004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4年8月1日第1版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按照第2号修改单,在“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下一行加“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 附件修改内容将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之后,另起一页。
附件四的内容如下: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40~60℃)使用、公称工作压力(标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水容积(单只气瓶)为500~3000L、用于运输表4-1中规定气体的在用长管拖车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长管拖车包括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捆绑带)、车辆部分等部件。
本专项要求不适用于长管拖车车辆部分的检验。
(三)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选择在适当时机进行;2. 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4-1;3. 定期检验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充装A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充装B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表4-1定期检验周期(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 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2. 充装介质中,腐蚀成份含量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
3.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造成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4. 停用时间超过1年,启用前。
5. 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而且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当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其中定期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六)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或者制造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备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检查第三章全面检验第四章耐压试验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第六章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一条第一条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
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条第二条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增加了罐式集装箱。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对于超高压容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
•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2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16号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工作特点和目前实际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补充规定。
另外,我局近日公布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需要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现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2号 修改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1.2 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2 正文修改内容序号 修改条款原文内容(按照第1号修改单修改后)修改后内容2.1第二条(第1页)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2.2第十六条首款(第4页)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
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为了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将罐式集装箱与罐车一起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为了方便使用并尽量精简篇幅,将移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共性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正文,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作为附加要求纳入附件一,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这里说的罐车是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统称。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由于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特殊性,本次修订时(以附件的方式)专门为其起草了定期检验要求,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对于超高压容器,虽然我国的设计、建造标准尚待完备,但设计压力P≥100MPa 的超高压容器产品在我国已使用多年,如水晶釜、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等,它们多数是参照国外标准建造、部分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在多年使用过程中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保障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安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在用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
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07(20)5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
【相关文献】
1.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J],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7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J], 市场监管总局
3.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J],
4.国家认监委发布2014年第2号公告发布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J], 无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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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TSGR7001-20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求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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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2006年第216号
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工作特点和目前实际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 1-2004)的补充规定。
另外,我局近日公布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需要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现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
1 目录修改内容
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
2 正文修改内容
3 附件修改内容
(1)将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第47页;
(2)删除原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的全部内容。
(3)附件三的内容如下:
附件三: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一、总则
(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
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
1.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 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
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5. 使用登记证;
6. 设备的运行记录;
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
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
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三)使用单位应该确保检验现场具备以下条件:
1. 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允许值;
2. 检验现场保持整洁,做好检验与非检验区域的隔离与安全防护,不能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
3. 根据检验方案搭设安全、牢固、便于检验的脚手架;
4. 根据检验方案拆除压力容器待检部位保温层,将焊缝及焊缝两侧、受检表面清理干净,清除影响检测的涂层、锈、油污等,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清除方式;
5. 检验全过程符合动火、消防和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
6.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配合检验工作;
7. 如果需要进入容器内部检验,还需要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四)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应当落实到位,要求配备的应急抢险设备、器材应当齐全、完好。
三、全面检验项目
(一)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包括宏观检查、氨液成分检
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和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声发射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检查、强度校核及低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等检验项目。
(二)宏观检查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 铭牌、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保温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表面油漆是否完好;
3. 首次全面检验时应该检查容器结构(例如筒体与封头连接、开孔部位及补强、焊缝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4. 高压侧压力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变形、腐蚀、划痕、鼓包等缺陷;
5. 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接管等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漏;
6. 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位进行腐蚀、渗漏检查;
7. 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牢固,表面锈蚀程度;
8. 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三)检验人员应该检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要求,成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本专项要求第四条的(六)、(七)
的规定进行检测。
(四)检验人员应该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应当保证足够的测厚点数。
(五)高压侧压力容器应该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该重点检查。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低压侧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声发射检测或者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1. 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或者20年(含20年)以上;
2. 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
3. 宏观检查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查:
1. 宏观检查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2. 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要求的高压侧压力容器;
3. 按GB/T18182-2000《金属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价方法》,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
4.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八)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明的,应该查明材质,对于
低压侧压力容器,也可以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
(九)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强度校核:
1. 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
2. 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
(十)安全附件按照本规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十一)的规定进行检查、校验。
四、全状况等级评定和全面检验周期
(一)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需要维修改造的压力容器,按照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二)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周期为:
1. 安全状况等级为1、2、3级的,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2.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3.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不得使用。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总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在监控使用期满前,使用单位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五、附则
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后,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附录1、附录2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