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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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如變更涉及到作業指導書(SOP)等規範,PIE則應作及時修訂。
4.1.6當設計變更為Major變更時需通過業務向客戶提ECR,客戶核準後再行執行,若客戶 有特殊之ECR流程,則需依照客戶指定流程作業.
4.1.7針對各部門所提出之ECR(包括供應商傳至采購之ECR)作評估確認,當需要客戶確認時需向客戶提ECR,客戶核準後再行執行.
4.2 業務:
4.2.1及時將客戶變更需求知會工程部。
4.2.2內部變更如需通知客戶則及時通知客戶並追蹤。
4.3 採購:
4.3.1如變更涉及到供應商,採購需及時將工程變更通知到供應商,並應追蹤變更進度,
及時回饋供應商相關檢討信息。
4.3.1針對供應商所提出的變更申請(ECR)應通過採購知會工程。
4.4 品保:
5.3.1各單位有設計變更需求時﹐以ECR形式附上相關資料﹐並呈相關部門會簽完畢
後,交工程部作判定。若屬客戶要求變更則應取得客戶要求變更相關資料(如相關
E-mail, ECN,或其他依據資料)﹐經確認後由工程直接發行ECN處理,如遇設計要
求變更,或產品改善變更時,工程部可直接提出ECN。
5.3.1.1屬ECR時﹐由專案負責人及其主管作出判斷﹐確定其可行性﹕
5.3.2.2 變更影響模具,可直接與模具單位討論或亦可作書面會簽。
5.3.2.3 若會簽結果表明本ECN不成立時,則需重新提出ECN或取消。
5.3.3當ECN提出後或會簽後,如對變更效果難以預期,需Mockup或開簡易模先驗證時:
由工程部發[內部行文]﹐圖面加蓋“參考專用”章,經核準後,以試作業版本發行。
五、作業內容:
5.1 作業流程附後(見附件)。
5.2 作業時機:
5.2.1客戶要求變更5.2.2設計或品質要求變更5.2.3各相關部門提出ECR時
5.2.4制程變更5.2.5廠商變更5.2.6RoHS或GP變更等
5.3產品設計變更執行辦法:
主要指與產品直接相關的規格,結構,外觀,材料,零件,表面處理(如電鍍)等變更.
4.5.2如變更有庫存問題應會同倉庫一起作好庫存統計。
4.6 衝壓/注塑:
4.6.1如變更涉及到衝模/塑模且需進行可行性評估時則需及時作出評估。
4.6.2如變更涉及到衝模/塑模而需驗證時則請配合修改驗證。
4.6.3如因模具加工或制造方便性要求申請變更時則應提出ECR。
4.7 最終核准:工廠最高主管或其授權人。
[工程變更(ECN)會簽單]:
5.3.2.1 當庫存量較大,分散較廣,而不能直接決定切換方式,需統計後呈上級主管裁
定時需作會簽,量產中產品ECN需將原物料報廢,如經調查有一定庫存時,
需作會簽處理,自然切換如無特殊要求時可不作庫存會簽處理,但組裝單位
生管/倉庫接到ECN後需對庫存作好管制,先消耗舊庫存,再導入新規格。
5.3.5.4客戶有特殊要求的應將ECN提供給客戶確認。
5.3.4當ECN確認可行後,工程部應附上相應資料呈上級主管核準,OK後交資料中心發行與存檔,相關單位依ECN執行,如上級主管不同意ECN則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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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
工程變更管制作業規範
文件編號: KSEN-301
文件種類: 三階文件
制定日期:11/23/2003
版本: Rev 1.6
頁次: 3/7
5.3.5ECN之客戶確認
5.3.5.1ODM產品,如果ECN不影響到成品規格,外觀,尺寸,功能等無需通知客戶。
5.3.5.2如ECN影響到產品外觀,尺寸,規格,功能,結構,材料等時,ECN前應先通知客戶,等待
客戶確認,確認OK後方可發行正式ECN。
5.3.5.3 OEM產品(依客戶圖面代工)之變更應向客戶提出ECR或要求客戶確認ECN。
工程部
工程變更管制作業規範
文件編號: KSEN-301
文件種類: 三階文件
制定日期:1
版本: Rev 1.6
頁次: 1/7
一、目的:
1.1 及時解決產品設計品質問題,達成客戶要求,提高制造效率,提升品質,降低成本。
1.2 確保變更能及時執行,有序作業,確保相關單位能及時獲取最新變更資料與信息。
二、範圍:公司所有新產品和量產產品設計及制程變更,RoHS變更時均適用。三、定義:
量產中產品需驗證發暫行版時其版次可依驗證前版次定義,如驗證前為C版
則驗證版為C1,C2…,驗證OK後轉D版,如為OEM產品,且客戶有要求時則依
客戶圖面版次。
3.4Major變更:變更涉及產品形態(包括外形,顏色,LOGO,原材料,表面處理),外形尺 寸及公差功能(包括電氣功能,機械功能,熱性能,產品特性)可靠性之變更;
3.1工程變更通知(ECN:ENGINEERING CHANGE NOTICE) 。
3.2工程變更申請(ECR:ENGINEERING CHANGE REQUIREMENT) 。
3.3工程圖面版次:初版為A0版, 版本變更版次依次為:A1,A2,A3…,量產後版次
可變為正式版B, 後續如需ECN則可變為:C,D,E…U,V,W,X,Y,Z,AA,AB…AZ
5.3.1.1.1當ECR成立時﹕由工程轉換成正式ECN(後附EHale Waihona Puke BaiduR資料)作業。
5.3.1.1.2當ECR取消時﹕不作ECN變更。
5.3.1.2當工程在設計過程中或根據樣品試做時發現的不良,或為降低制程難度,降低
成本,提升效率時,或客戶要求變更時可由工程部直接提出ECN。
5.3.2當ECN提出後,工程部應確認ECN是否需經各相關單位會簽處理(如需會簽應附
4.4.1如變更涉及到檢驗規範,QIP等資料則應及時修訂規範。
4.4.2針對ECN驗證,如有需要,品保應一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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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
工程變更管制作業規範
文件編號: KSEN-301
文件種類: 三階文件
制定日期:11/23/2003
版本: Rev 1.6
頁次: 2/7
4.5 組裝:
4.5.1如需申請變更則應提出ECR資料,經會簽後由工程部確認是否實施變更。
四、權責:
4.1 工程:
4.1.1針對變更要求提出ECN,並負責相關分析,驗證,確認。
4.1.2如需相關部門會簽之變更應及時送遞相關部門作會簽,並針對會簽結果作評估。
4.1.3將ECN呈核上級主管核準後,交由資料中心發行,並對ECN進度作及時追蹤。
4.1.4如變更影響到其他資料,如成品圖,BOM等,則應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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