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合集下载

劳动法保密协议保密主体

劳动法保密协议保密主体

一、用人单位作为保密主体1. 用人单位是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和维护者,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

在劳动法保密协议中,用人单位作为保密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1)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确保劳动者知晓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制定保密措施,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3)对劳动者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

(4)在劳动者离职后,仍需对离职员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利用或泄露商业秘密。

2. 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的权利:(1)要求劳动者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2)在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在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有权解除保密协议。

二、劳动者作为保密主体1. 劳动者作为保密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1)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遵守保密协议,不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离职后,在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和竞业限制期内,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3)不得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于个人或第三方的利益。

2. 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的权利:(1)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其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2)在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和竞业限制期满后,有权自由选择职业。

(3)在用人单位违反保密协议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保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确保保密协议的有效实施。

2. 保密主体之间应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3. 在保密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劳动法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和维护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劳动者也应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

了解劳动法劳动的保密义务

了解劳动法劳动的保密义务

了解劳动法劳动的保密义务劳动法中的劳动保密义务在职场中,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是每个雇员的重要责任。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商业秘密。

了解和遵守劳动法中的劳动保密义务是每个雇员应尽的责任。

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法中的劳动保密义务。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对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保守秘密。

这意味着劳动者不能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

无论是技术、公司内部运作、市场策略还是客户信息,劳动者都有责任将这些信息保密,以免对公司造成损失。

其次,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对离职后仍须保守秘密的义务。

即使劳动者离职或被解雇,他们仍然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

这种保密责任不仅适用于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也适用于未来无限期的时间段内。

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公司后仍然需要谨慎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以免泄露给竞争对手或他人造成损害。

此外,劳动法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旦劳动者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并可能要求赔偿因泄露而造成的损失。

为了遵守劳动法中的劳动保密义务,劳动者应当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劳动者应充分了解和理解公司的保密政策和规定。

只有清楚地了解哪些信息是保密的,以及如何处理和保护这些信息,劳动者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

其次,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和管理与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这包括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工作笔记等。

劳动者应将这些文件和资料存放在安全的地方,确保他人无法接触和获取。

另外,劳动者还应注意在离职前清理个人设备和账户。

删除公司的机密文件和信息,并确保不再访问公司的网络和系统。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将公司的机密信息留在个人设备或账户中,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

最后,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和职业操守。

没有公司希望雇佣一个不守信用的员工。

诚实、守信是每个雇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遵守劳动保密义务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了解劳动法中的劳动保密义务对每位雇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劳动法律中的劳动保密约定详解

劳动法律中的劳动保密约定详解

劳动法律中的劳动保密约定详解劳动保密约定指的是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双方就保守雇主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而达成的协议。

该约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时也对雇员的个人隐私和权益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下面将详细解析劳动法律中的劳动保密约定。

一、劳动保密约定的法定基础劳动保密约定的法定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根据《劳动法》,雇员有义务保守与雇主合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与合作方或他人。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内容,其中明确要求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约定雇员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二、劳动保密约定的内容劳动保密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的范围:约定保密的对象应明确,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

2. 保密的义务:约定雇员在雇佣期间及离职后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明确雇主对保密义务的解释和要求。

3. 保密的期限:约定保密期限应明确,包括雇佣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期限或者无限期。

4. 违约责任: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和责任,如违约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等。

5.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保密争议上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三、劳动保密约定的限制和合法性劳动保密约定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性:劳动保密约定应当合理,不能侵犯雇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当合理适当,不能过于苛求。

2. 公平性:劳动保密约定需要双方在平等地位下自愿达成,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签署的情况。

3. 保密内容的合法性:劳动保密约定中的保密内容应当合法,不得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4. 违约责任的合理性:劳动保密约定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应当合理,不能过分片面地惩罚雇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限制。

五、劳动保密约定的执行和争议处理劳动保密约定的执行需要双方共同遵守,雇主有权监督和管理雇员的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的法定义务一、保密责任的概述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双方权益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对于保密事项的规定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很多岗位都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因此保护这些信息就成为了一项基本法定责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订立或解除、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未写明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规范》第8条:职工应当尊重并维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保密事项范围1.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具备实际或潜在价值,并采取相应措施保密的商业信息。

2.技术秘密指属于肇始发明人、改进技术者或其他取得权利人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享有且未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

3.个人隐私指劳动者个人身体状况、婚姻家庭情况等。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1.明确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之前,应当与劳动者明确签订劳动合同,并写明保密条款的具体内容。

此举有利于双方对于保密责任的约定和落实。

2.提供必要培训: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相关保密知识和培训,使其了解公司对某些信息保持机密性的强烈要求,增加其保守和遵守规则、法律的意识。

3.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关于保密事项管理的详细规章制度,并向全员进行宣贯。

这可以帮助建立一种文化氛围,重视并执行保密工作。

五、劳动者的义务与责任1.遵守合同约定: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合同中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执行,保证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他人个人隐私。

2.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劳动者应当通过自身学习和提升,增强对于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和敬畏之心,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保密责任。

3.合理利用公司资源: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合理、谨慎地利用公司的资源,并且不得将资源转让或外借给没有获得授权的第三方。

劳动合同商业秘密条款

劳动合同商业秘密条款

劳动合同商业秘密条款
根据劳动法和商业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包含商业秘密条款,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信息。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条款:
1. 保密责任:员工必须对其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信息保密,并严禁将该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2. 保密措施:雇主可能要求员工采取必要的物理、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性。

这可能包括使用密码保护电子文件,限制对敏感文件的访问,并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3. 知识产权归属: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开发的任何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都归属于雇主。

4.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雇主业务竞争的工作,以防止员工利用商业秘密信息给雇主造成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商业秘密条款时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合同自由和平等原则,并且不能过度限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者的隐私权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涵盖了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本文将就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们享有的隐私空间和私人生活的一种保护。

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隐私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雇主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个人信息。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保密协议制度,对于需要保护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事项的工作,雇主与劳动者可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

再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护。

劳动者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人身侵犯、精神虐待或歧视待遇,雇主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二、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的限制然而,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没有限制,合理的限制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和劳动关系的均衡。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劳动者隐私权的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雇主有权调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包括电子设备的使用情况、网络浏览记录等,以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监控制度。

有些特定行业或岗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高风险,为了保障工作安全和避免事故发生,雇主可以合理安装监控设备,对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监控。

再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一些需要保护商业秘密的岗位上,雇主可以对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员工在离职后的行为,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三、劳动法保护与限制的权衡在劳动法对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与限制之间,需要进行权衡。

一方面,劳动法要求雇主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的保密。

另一方面,劳动法也为雇主提供了一定的限制权,以维护工作秩序和企业利益。

这种权衡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公平,既保护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又合理限制了其权利的滥用。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用人单位对员工保密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合规的行为,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对用人单位的惩处和对员工的保护。

案例描述某知名科技公司招聘了小李作为技术工程师,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小李不能擅自向其他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然而,一段时间后,该公司竞争对手意外地获得了该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和新产品设计图。

调查发现,这是由小李泄露的。

案例分析1. 泄露原因小李泄露商业秘密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

首先,可能是小李对公司的保密政策和标准了解不足,导致没有意识到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

其次,他可能被竞争对手给予了利益或胁迫,从而无意中或故意地泄露了商业秘密。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用人单位泄露了商业秘密,将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3. 保护员工权益虽然小李泄露了商业秘密,但也应该充分保护他的权益。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内部调查,以确保证据充足,并遵守合法程序。

其次,用人单位应向小李解释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并告知他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最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小李,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政策和标准。

其次,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流程,对重要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和管理,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和传播。

最后,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和监督,避免泄漏事件的发生。

结论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不仅有损公司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惩处和保护员工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 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 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三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 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 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 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对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 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②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 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 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在此我认为有必 要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 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维系其商业价值和 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主要法律特征。所谓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 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高额利润。所谓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

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

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和维护公平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员工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原则、范围、限制和救济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劳动法规定了雇主不得滥用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雇主在收集、使用和公开员工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员工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雇主对员工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的义务,限制了雇主滥用员工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员工在工作场所享有的隐私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雇主不得非法侵入员工的住所、通讯、个人物品等私人领域。

这意味着雇主在员工的私人领域中无权进行调查和监控,保护了员工的个人隐私权。

再次,劳动法规定了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雇主应当对员工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这一条款保护了员工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安全。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员工在用人单位监控和调查中的权利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监控和调查时,应当经过员工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这一条款保护了员工的个人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监控和调查权限。

然而,劳动法对员工隐私权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特殊情况下,劳动法允许雇主侵犯员工的隐私权。

例如,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或者发现盗窃行为,雇主可以采取必要的检查和监控措施。

但是,在侵犯隐私权的同时,雇主也需要充分权衡员工的利益和劳动法的规定。

当员工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劳动法也为员工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员工可以要求雇主停止侵犯隐私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为员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保护了员工隐私权的实现。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一、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意义与范围保密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也是维护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实现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并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涵盖的范围与意义。

1. 保守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和第13条,劳动者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提供给他们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广泛适用于各行各业,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市场策略、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这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公司竞争力和核心利益,如果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无关方面,将会严重损害用人单位。

2. 保护个人隐私除了保守商业秘密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对员工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以及避免滥用个人信息等问题。

根据第39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买卖或者非法获取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这些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3. 保守技术秘密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劳动者有义务保守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技术秘密。

这些技术秘密可能涉及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专利知识等,对公司具有重要价值,并且在市场上具备竞争优势。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与处理方式1. 违约责任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保密义务的规定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在中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本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如果员工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商业秘密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2. 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例如,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或故意传播公司内部机密信息等,这些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并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哪些规定劳动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中,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有一系列规定,下面将逐一介绍。

1. 个人信息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私自收集、使用、传递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雇主只能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范围内收集和使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并且必须经过劳动者的明确同意。

2. 个人隐私空间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非法侵入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空间。

个人隐私空间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休息、就餐、更衣等场所,以及劳动者使用的个人办公设备(如电脑、手机等)。

雇主不得偷窥、窃听、监控劳动者在个人隐私空间内的活动,并且不能擅自查看或者复制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文件。

3. 健康隐私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隐私。

具体来说,雇主不得擅自检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健康信息。

除非涉及特殊岗位的健康要求,雇主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

4. 通信隐私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非法侵入劳动者的通信隐私。

通信隐私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使用的通信设备(如电话、电子邮件等)以及劳动者与他人之间的通信记录。

雇主不得擅自查看、拦截、篡改劳动者的通信内容,除非有法律依据或者经过劳动者明确同意。

5. 职业秘密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护职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

劳动者不得擅自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空间保护、健康隐私保护、通信隐私保护以及职业秘密保护。

只有通过正确遵循这些规定,雇主才能确保劳动者的隐私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中的保密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解析

劳动中的保密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解析

劳动中的保密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和雇主责任解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战略任务。

劳动中的保密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劳动中的保密和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以及雇主的责任进行解析。

一、保密合同的签订在劳动中,雇主与员工之间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来明确双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保密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定义商业秘密: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确保员工对商业秘密有准确的认识;2. 保密义务:明确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包括禁止泄露、传播和利用商业秘密等;3. 保密期限:规定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并明确离职后的保密义务;4. 违约责任:明确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制裁措施,包括赔偿责任、违约金等。

二、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除了保密合同,劳动法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强调保护员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同时也要求员工对商业秘密保密。

具体规定如下:1. 劳动者不得泄露和利用经雇主明确规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2. 雇主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包括完善保密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限制员工访问权限等。

三、雇主的责任与义务雇主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雇主应当:1. 完善保密制度: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2. 加强员工培训:通过专业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和技能,避免意外泄露;3. 采取安全措施: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限制员工访问权限;4. 设立保密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泄密行为;5. 追究违约责任:对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四、雇主的保密措施分析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雇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保密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措施;2. 基础设施安全:采用网络安全技术,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防止信息泄露;3. 分级管理: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按照秘密等级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加强保密措施;4. 监控与审计:建立安全监控和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泄密风险;5. 合理制度: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和操作规范,引导员工合规操作,避免意外泄露。

劳动法关于保密协议的条款

劳动法关于保密协议的条款

一、保密协议的签订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密范围第四条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技术配方、技术诀窍等;(二)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财务数据、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信息、商业策略等;(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四)其他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密期限第五条保密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条保密期限届满,劳动者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四、保密义务第七条劳动者应当遵守保密协议,履行以下保密义务:(一)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提供保密信息;(二)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保密信息。

五、违约责任第八条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赔偿用人单位因泄露或者提供保密信息而遭受的损失;(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总额的一倍。

第九条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竞业限制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第十三条本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劳动法保密协议条文规定

劳动法保密协议条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第二条本保密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双方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二、保密范围第三条本保密协议所涉及的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等;(二)与用人单位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三)其他涉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密事项。

三、保密义务第四条劳动者应履行以下保密义务:(一)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保密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离职后,仍应遵守本保密协议的约定,不得泄露、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保密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二)对保密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

四、竞业限制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本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以下内容:(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在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二)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三)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四)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七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第八条劳动者违反本保密协议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二)支付违约金;(三)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商业秘密保护比较有效的手段有哪些?您好: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槐缺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一) 劳动法保护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

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

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

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依据如下: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桐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铅轮辩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劳动中的保密义务法律规定与范本解析

劳动中的保密义务法律规定与范本解析

劳动中的保密义务法律规定与范本解析劳动中的保密义务是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有责任对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保密。

保密义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竞争对手获取雇主的商业机密,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劳动中的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一个保密协议的范本。

一、法律规定我国对劳动中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雇员有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义务。

雇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并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擅自利用该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经其合法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能够为其创造者带来经济利益,并对他人来说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体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而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都构成侵权行为。

雇主在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雇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雇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保密义务。

二、保密协议范本分析下面是一份简要的保密协议范本,用以解析劳动中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保密协议甲方(雇主):xxx公司乙方(雇员):xxx一、保密范围1. 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2.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合作、从事工作期间所得到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信息;3. 其他甲方明确要求乙方保密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1. 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上述保密范围内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 乙方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擅自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3.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4. 乙方对已经解除保密义务的信息,应当予以销毁或者归还。

三、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 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构成犯罪,乙方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密义务

劳动保密义务

劳动保密义务劳动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后,对于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与雇主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需要保守秘密并严守不泄露的法定义务。

这一义务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同时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

一、劳动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劳动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保守与雇主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这些信息。

二、劳动保密义务的范围劳动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的商业计划、经营策略、客户信息、市场分析报告等。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这些商业秘密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与他人分享或泄露。

2. 技术秘密:企业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生产工艺等专有技术信息。

劳动者在从事相关工作时获得的技术秘密应当严密保守,并遵守相关的技术保密制度。

3. 客户隐私: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与客户相关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滥用或泄露。

三、劳动保密义务的履行方式劳动保密义务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密协议:雇主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事项,并签订保密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保密信息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等。

2. 保密培训:雇主可以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的培训,提高劳动者对保密义务的认知和理解。

3. 工作岗位管理:雇主应设立相应的保密岗位,对于需要接触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岗位,要求劳动者签署保密承诺,严格限制信息的流动和访问。

四、违反劳动保密义务的后果劳动者违反劳动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 经济损失:雇主由于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

2. 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违反劳动保密义务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劳动法(labour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立法为20 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根据立法规定,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

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

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

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

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

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

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劳动法保密协议条款

劳动法保密协议条款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信息范围1.1 甲方商业秘密:指甲方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客户信息、财务信息、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研发成果、市场分析、商务谈判内容等,以及甲方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1.2 乙方工作信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等。

二、保密义务2.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不得泄露、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乙方工作信息。

2.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乙方工作信息,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2.3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乙方工作信息用于个人或第三方的利益。

三、保密期限3.1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商业秘密和乙方工作信息公开或法律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为止。

3.2 乙方离职后,仍应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商业秘密和乙方工作信息公开或法律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四、违约责任4.1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泄露、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乙方工作信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五、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劳动保密义务

劳动保密义务

劳动保密义务劳动合同第X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密义务是雇员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合法参加工作后所应履行的一项义务。

本文旨在阐述劳动保密义务的内容及重要性,以便雇员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劳动保密义务的内容1. 雇员应保守与雇主公司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

2. 雇员不得将雇主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用于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3. 雇员在离职后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无论离职原因如何,都不能违反保密义务。

重要性及法律责任1. 保护公司利益:保密义务的遵守能够有效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防止公司的竞争对手获取公司的机密信息,从而维护公司的竞争优势。

2. 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员如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解雇和法律追究等。

3. 声誉损害:雇员的保密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受到声誉损害,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利益。

保密义务的执行1. 加强保密意识培训:雇主应定期组织保密意识培训,提高雇员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其了解保密义务以及保密义务的内容。

2. 签署保密协议:雇主可以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3. 管理保密信息:雇主应建立健全的保密信息管理制度,合理规划数据的存储、使用和共享,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4. 设立保密控制措施:雇主可采取各种措施,例如访问权限控制、加密技术、监控系统等,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

总结劳动保密义务是雇员在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雇员应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

保密义务的遵守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雇主应加强保密意识培训、签署保密协议、管理和控制保密信息,确保保密义务的有效执行。

最重要的是,雇员应自觉遵守保密义务,以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声誉,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请您知悉,以上仅为劳动保密义务的内容及要求的简要阐述,具体的法律义务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阅与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唐青林案件要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以下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规定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南京TJ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中央空调、室内装璜设计、施工及其相关设备、材料销售;水处理及中央空调设备维保工程等。

2007年6月22日、6月27日、6月30日、8月21日,TJ 公司与案外人罗莱公司分别签订《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合同》、《制冷主机单机清洗工程合同》、《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工程合同》等四份合同,约定由TJ 公司从事罗莱公司中央空调系统水处理工程、制冷主机养护工程、制冷主机冷凝器水侧热交换器清洗、中央空调翅片设备清洗等服务事项。

王某某(乙方)分别于2006年12月1日、2007年12月18日与TJ公司(甲方)签订《劳动服务期聘用合同》约定:不论在何时何地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赢利性的工作。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除甲方以外的单位兼职。

2008年4月1日TJ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双方自2008年7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并约定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商业资源从事任何个人可获得利益性的工作。

2006年10月19日,TJ公司(甲方)与陈洁霞(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业务主管,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于2008年1月19日又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经营综合部副经理,乙方不论何时何地在任何环境下必须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2007年2月9日,陈洁霞等5人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作为TJ公司的销售主管,不管任何原因离开公司,不得泄露TJ公司中央空调水处理与维保技术和商业秘密,如违反承诺,自愿赔偿TJ公司违约金2万元。

2008年4月28日,陈洁霞向TJ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承诺在辞职后的两年内不再从事水处理及主机维保的经营活动,并注明正式离职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根据TJ公司提供的2002年1月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类似的工作。

原审被告南京约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维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空调销售及售后服务、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等。

一审法院根据TJ公司的申请,向案外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发出调查令,令其提供约维公司于2008年4月左右与好又多连锁店签订的《中央空调制冷主机维保合同》及相关投标书、报价方案。

TJ公司主张罗莱公司、好又多连锁店两家客户及其需要空调水处理或维保等相关的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罗莱公司及其相关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TJ 公司对该项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项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TJ公司有权对该项商业秘密主张权利。

王某某、陈洁霞原系TJ公司职员,陈洁霞作为罗莱公司的主要联系人,接触并知悉罗莱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而陈洁霞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两被告均接触了TJ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王某某在尚未从TJ公司处离职时即成立约维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约维公司成立后不久即与罗莱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应当认定王某某、陈洁霞违反保密约定,向约维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约维公司明知王某某、陈洁霞的违法行为,仍然使用TJ公司商业秘密,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行为均构成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法院依法判决:约维公司、王某某、陈洁霞立即停止侵犯TJ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某、陈洁霞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三被告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判决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一、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王某某认为TJ公司主张的罗莱公司客户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是:1、TJ公司的客户信息均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2、TJ公司未明确员工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法院认为:首先,TJ公司的客户信息中关于罗莱公司所使用的空调主机性质及冷量、系统状况及保存水量、维护状况等特有信息,通常只有通过对该空调的维护才能知悉,公众通过普通渠道难以获得。

王某某主张该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王某某关于TJ公司的客户信息是为公众所知的普通信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

其次,在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和《关于提前终止王某某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的协议》中,TJ公司均明确了王某某不得泄漏TJ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盈利工作。

TJ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漏、不得利用TJ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于经营空调维护业务的公司来说,掌握客户空调的特有信息至关重要,因此,该信息属于应当保守的商业秘密。

作为空调维护行业的从业人员,王某某对此应当明知。

王某某以TJ公司未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为由,主张罗莱公司的上述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二、王某某侵犯了TJ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认为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是,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签订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依据是罗莱公司出具的证明。

法院认为:公开招投标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招投标文件。

因此,王某某对其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招投标文件予以证明,仅有罗莱公司的证明不足证明其与罗莱公司的空调维护服务合同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

因此,王某某关于其未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适当由于TJ公司因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的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约维公司与罗莱公司之间的7万元空调维护服务合同标的以及王某某、约维公司、陈洁霞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主观恶意程度、所处行业的性质、利润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其共同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并承担TJ 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王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错误,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故对王某某关于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TJ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错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本案中,TJ公司通过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服务聘用合同》等协议中的保密协议约定,对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洁霞侵犯TJ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起诉。

离职员工的侵权一直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形式。

那么,对于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法律又是如何通过《劳动法》予以保护的呢?首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保密约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责任赔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其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还对竞业限制的对象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次,劳动法在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上,还特别规定了企业在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也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可见,我国法律从劳动法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做出约定,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劳动者违法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义务,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同时,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招录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跳槽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对此,企业应当善于运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商业秘密的合理保护。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权利人可以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约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在发生侵权纠纷时,权利人还能以雇佣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为由,以新雇佣单位为对象,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企业也应当注意,不要招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尤其是掌握有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以免招致不必要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1、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殊客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