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及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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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甲方”)

(“乙方”)

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下列事项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对于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且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衍生产品交易,是否适用主协议:

【适用】

在任何原主协议项下的或者援引了任何原主协议的任何交易的成交单、交易确认书或其他有效的约定(及前述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原确认书”),为主协议之目的,自主协议生效日起应被视为主协议下的“交易有效约定”。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与原确认书、原主协议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为避免疑问,每一原确认书中使用的定义和被援引的定义文件应继续适用。

二、关于“声明与保证”

为第三条第8项之目的,就交易一方适用的文件及信息为:

甲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

1、甲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

3、银监会向甲方颁发的关于甲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4、代表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的有效的授权书(或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其复印件)。

乙方同意交付如下文件和信息:

1、乙方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交易确认书模板_期权_非全额本金交付

交易确认书模板_期权_非全额本金交付

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 1 / 4

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

(看涨型数值期权)

编号:【SACTC- - 】

甲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约定甲乙双方在下文指明的交易日达成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双方特签署本《证券市

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以下称“确认书”)。 本确认书适用于甲方和乙方已签署的《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称“《主协议》”)和《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构成《主协议》中所指的“交易有效约定”,与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

本确认书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签字与经授权的预留印鉴一致方被认为有效。

本确认书是《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补充,当本确认书与《主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冲突时,以本确认书为准。本确认书未做约定的事项应遵从《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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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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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合规性声明

乙方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乙方办理本确认书项下交易,乙方办理本确认书项下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已经获得办理该交易的相关授权。乙方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涉及资金、资产来源合法。乙方保证发出的指令内容是合法合规的,且不得利用本交易从事规避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强制性规定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本交易进行股票分仓以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规定,利用本交易影响或拉抬股价,或乙方指令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形。乙方违反上述声明的,甲方将有权单方终止交易,由此导致的监管处罚和法律责任及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09年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09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为开展本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对《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主协议》第二十三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以确保最终的协议条款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

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5)

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5)

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7)

第五条履约保障 (8)

第六条违约事件 (9)

第七条终止事件 (13)

第八条事件的等级 (14)

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15)

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18)

第十一条利息 (20)

第十二条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23)

第十三条抵销 (24)

第十四条转让 (25)

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 (25)

第十六条电话录音 (25)

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25)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26)

第十九条通知方式与生效 (27)

第二十条费用 (28)

第二十一条标题 (28)

第二十二条累积补救 (28)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修改 (28)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签署 (29)

第二十五条定义 (29)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合同协议书范本最新

编号:_____________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

主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甲方”和___ (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

署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 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1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

1.1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交易双方就具体类别交易签署的交易确认书可以约定适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含其定期的修改或更新)。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2条支付与交付义务

2.1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自律规则,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询价报价、交易相关协议签署及双边清算,适用本指引。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格式化合约交易的,由报价系统另行规定。

第三条【产品品种】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可以进行远期、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参与人权限】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并获得投资类权限。

第五条【电子签名约定】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询价报

价、在线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双边清算的,应当签署《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电子签名约定书(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约定书》”),完成电子签名约定。

第六条【原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日常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主协议签署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09年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09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为开展本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对《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主协议》第二十三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以确保最终的协议条款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

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5)

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5)

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7)

第五条履约保障 (8)

第六条违约事件 (9)

第七条终止事件 (13)

第八条事件的等级 (14)

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15)

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18)

第十一条利息 (20)

第十二条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23)

第十三条抵销 (24)

第十四条转让 (25)

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 (25)

第十六条电话录音 (25)

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25)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26)

第十九条通知方式与生效 (27)

第二十条费用 (28)

第二十一条标题 (28)

第二十二条累积补救 (28)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修改 (28)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签署 (29)

第二十五条定义 (29)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第7章 《金融工程学》——互换

第7章 《金融工程学》——互换
3
互换的类别
–利率互换( Interest Rate Swap,IRS ) –货币互换( Currency Swap ) –其他互换
4
利率互换
在利率互换中,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 据同种货币的相同名义本金交换现金流,其中一 方的现金流根据事先选定的某一浮动利率计算, 而另一方的现金流则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利率互换的定价——假设
忽略天数计算 以国际市场上的互换为例,浮动利率使用
LIBOR 贴现率也使用 LIBOR
35
利率互换的定价——举例
考虑一个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两年期利率互换, 名义本金为 1 亿美元。甲银行同意支付给乙公司年利率 为 2.8% 的利息,同时乙公司同意支付给甲银行 3 个月 期 LIBOR 的利息,利息每 3 个月交换一次。
2. 在协议签订时,一个公平的利率互换协议 应使得双方的互换价值相等。因此协议签订时的 互换定价,就是选择一个使得互换的初始价值为 零的互换利率。
43
计算利率互换价值:债券组合定价法
互换多头
V互换 B fl B fix
互换空头
V互换 B fix B fl
固定利率债券定价 浮动利率债券定价
40
理解利率互换 III
头寸分解 (II)
–列( 4 )= 行( I )+…+行( VIII ) –除了行( I )的现金流在互换签订时就已确

权益互换

权益互换

案例
股票由我公司持有,客户仅获得股票的盈亏 可以交易单只股票、多只股票
特点 由于期间可以追加(提取)保证金,客户每日负债可能有变化,公司按照实 际负债计算利息 交易可以随时提前终止 股票范围广,杠杆比例根据具体股票决定,通常2倍到4倍之间。
ຫໍສະໝຸດ Baidu
1.2.2股票交易过户融资
交易介绍 客户持有可流通股票,拟利用该股票向我公司高比例融资,融资用途不限 需求:客户持有市值1亿元的股票A,拟向公司融资,用途不限。
案例
客户持有市值的同时,不承担风险。
特点
谢谢!
案例1
T日前双方签订交易主协议交易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 T日,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交付1千万本金,双方签订《交易确 认书中》,约定客户到期收益。 到期后,我公司根据约定返还客户本金和收益。
交易介 绍
客户不愿意承担股票风险,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标 要求:客户本金1千万,要求保底收益6% T日双方签订交易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 T日: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交付4百万保证金,收盘后,客户 再用6百万资金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我公司持有的股票。 交易后客户与我公司签订《交易确认书》,约定股票的盈亏由公司承担, 我 公司支付客户1千万的利息。 到期后,再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返还股票,双方进行结算。 客户最低收益有保障,以上案例1中最高收益,案例2中的固定收益仅为例 子,具体收益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09年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09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使用人为开展本协议下交易的目的,可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主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对《主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主协议》第二十三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以确保最终的协议条款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4)

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5)

第三条声明与保证 (5)

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 (7)

第五条履约保障 (8)

第六条违约事件 (9)

第七条终止事件 (13)

第八条事件的等级 (14)

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15)

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18)

第十一条利息 (20)

第十二条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23)

第十三条抵销 (24)

第十四条转让 (25)

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 (25)

第十六条电话录音 (25)

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25)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26)

第十九条通知方式与生效 (27)

第二十条费用 (28)

第二十一条标题 (28)

第二十二条累积补救 (28)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修改 (28)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签署 (29)

第二十五条定义 (29)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示范文本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

要点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协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的约定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的协议。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与(乙方”已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

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特此签订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的组成部分。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适用于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第一条违约和终止条款

1.1主协议第4.5条中的交叉违约”

【是】/【否】适用于甲方;

【是】/【否】适用于乙方;

特定债务”

【同主协议第十四条定义条款的含义】/

【指:与借款有关的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的或将来的、或有的或已发生的、作为主债、担保或其他形式的义务,除非补充协议另有约定。】

若甲乙双方均适用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触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甲方所有者权益的% (以人民币计价)

乙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乙方所有者权益的3% (以人民币计价)

所有者权益应当根据确定交叉违约触发金额时相关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确定,并且该等资产负债表应当根据其注册地的公认会计准则准备。

因为主协议第6.1条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而阻止或使得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的情况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

关规范的情况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03

•【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

条)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规范

的情况说明

(2013年3月)

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满足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开展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组织行业起草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分别简称SAC主协议、业务规范、风险管理指引,统称三个自律规范)。

一、制定金融衍生品三个自律规范的背景与过程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业务试点过程中,行业专家建议证券业协会尽快研究制定金融衍生品主协议及业务规则,支持鼓励证券公司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

结合行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证券业协会启动了对主协议的研究工作。2012年11月15日,证券业协会正式启动了主协议的起草工作。来自中金公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光大证券、高华证券、瑞银证券等的行业专家参与了起草工作。2013年1月10日至20日,证券业协会就三个自律规范征求意见稿向证监会相关部门、系统内5家单位及各证券公司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三个自律规范的草案。3月15日,三个自律规范经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制定金融衍生品三个自律规范的意义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

版)

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

(“甲方”)和

(“乙方”)于年月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在主协议基础上签署本补充协议,对以下事项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

本补充协议中的一项定义的含义与主协议中的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补充协议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

对于签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且在签署本补充协议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衍生产品交易,是否适用主协议:

【适用】

在任何原主协议项下的或者援引了任何原主协议的任何交易的成交单、交易确认书或其他有效的约定(及前述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原确认书”),为主协议之目的,自主协议生效日起应被视为主协议下的“交易有效约定”。假设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与原确认书、原主协议出现任何不一致时,应以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为防止疑问,每一原确认书中使用的定义和被援引的定义文件应继续适用。

非受影响方应向另一方予以退还。

4、本第十三条的约定不具有创设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的效力,不影响且独立于任何一方可于任何时间享有的(法律、合同或其他约定下)任何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类似的权利和要求J

(四)关于主协议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的补充约定

主协议第十七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的“第(二)款”改为“第(二)、(三)款”,并且在主协议第十七条第(二)款后加入以下词句:

“(三)双方约定的信息披露:

除本条上述第(一)、(二)款的约定外,交易一方同意另一方将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信息交流或披露予另一方的主要股东、分支机构或外部专业顾问。但无论如何,披露方应确保其主要股东、分支机构或外部专业顾问对所披露的信息承当保密义务。”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13年版)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13年版)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3年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03.15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3.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2013年

版)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11

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

目录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

第三条净额支付

第四条违约事件

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终止事件

第七条终止事件的处理

第八条终止净额的计算

第九条利息、赔偿和费用

第十条陈述与保证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通知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定义

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

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场外期权交易确认合同协议书范本

场外期权交易确认合同协议书范本

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

编号:

甲方(期权买方):

乙方(期权卖方):

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时间)确认以下权益类期权交易: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交易一方”,合称“交易双方”。交易双方已经签署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以下称“主协议”)及补充协议,本确认书构成主协议下的一项“交易有效约定”,主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条款适用于本确认书,除非本确认书中另有约定。

本确认书适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及其修改或补充(以下称“商品定义文件”),若本确认书与商品定义文件中的约定不一致,本确认书的相关约定具有优先效力。

交易双方同意,本确认书所述条款构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本确认书项下交易的完整条款,且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交易主体

1、期权买方:

2、期权卖方:

二、期权类型

1、期权风格:欧式期权/美式期权

2、期权类型:看涨期权/ 看涨期权

3、自动行权:是/否

4、多次行权:是/否

三、标的物

交易所:

名称:

数量:

单位:

交易时间:

生效日期:

到期日期:

行权日期:

行权起始日:

行权截止时间:

期权费支付日:

四、执行价格

1、结算价格:

2、结算价格确定方式:

3、行权价格:截止时间:

4、期权费(权利金):

5、期权费(权利金)支付日:

五、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规则:现金交割

2、结算日:

3、期权交易结算金额:

甲方(签章):

日期:

乙方(签章):

日期: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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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及补充协议

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

为明确交易双方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下称“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本着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主协议”)及《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构成、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

1.1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签署交易确认书,约定交易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该交易适用主协议。

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可以提供履约保障,所签署的履约保障协议为补充协议的附件。主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交易确认书统称本协议。

1.2 本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均受本协议约束。

1.3 在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出现不一致时,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就一笔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相关交易确认书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确认书、补充协议、主协议。

第二条支付与交付义务

2.1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交易确认书下明确的支付或交付义务。付款方应于支付日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以实物交付方式结算的,交付方应于交

付日向对方完成交付,交易确认书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交易一方履行上述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先决条件为:

2.2.1 交易对方不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2.2.2 就相关交易而言,未出现或未有效指定提前终止日;

2.2.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已获满足。

2.3 若交易一方变更其用于接收付款或交付的账户,应在原定结算日前至少5个营业日向交易对方发出变更通知。

第三条净额支付

3.1 当交易双方就同一交易在任一日互负支付义务时,交易双方对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即交易一方的应支付金额若超过另一方的应支付金额,则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

3.2 交易双方可对两笔或两笔以上交易选择适用净额结算的方法履行支付义务,即交易双方应对该多笔交易下同一日应支付金额进行轧差计算,并由应支付金额较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轧差金额,交易双方在该多笔交易下的支付义务即于当日履行完毕。交易双方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对多笔交易适用净额结算。

第四条违约事件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事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4.1 未能支付或交付

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营业日内仍未纠正的;或者未按第2.1条或第9.1.3条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收到逾期通知后的1个交付日内仍未纠正的;

4.2 违反协议、否认协议

4.2.1 除第4.1条规定外,交易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包括本协议下发出终止事件通知的义务),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

4.2.2 交易一方对本协议或其下相关交易的部分或全部予以否认,或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或明示将拒绝履行。

4.3 履约保障违约

4.3.1 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未按履约保障协议的规定遵守相关协议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的;

4.3.2 在与履约保障协议相关的任何交易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协议提前到期或终止,或者该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履约保障全部或部分失效,但该履约保障协议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

4.3.3 交易一方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对履约保障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予以否认,或者对履约保障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4.4 不实陈述

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在履约保障协议下作出的某项陈述,被证实在作出之时或视为作出之时存在重大的不准确或误导内容。

4.5 交叉违约如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适用交叉违约条款,则交叉违约指以下任何情形:

4.5.1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到期未支付的违约行为(且在宽限期内未予补救),所涉累计违约金额(单独或与第4.5.2条所述金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5.2 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在特定债务下发生违约行为并导致该特定债务被通知或可被通知提前到期,且所涉累计本金数额(单独或与第4.5.1条所述金

额合计)达到补充协议规定的交叉违约触发金额。

4.6 破产

交易一方、该方的履约保障提供方发生下列任何情形:

4.6.1 解散(因合并、重组导致的解散除外);

4.6.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4.6.3 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

4.6.4 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关闭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自身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日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4.6.5 做出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

4.6.6 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任命、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4.6.7 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30日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

4.6.8 其他任何与第4.6.1条至第4.6.7条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第五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5.1 确定提前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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