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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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
救助费用。
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
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 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 给的报酬。
委付(Abandonment)不可撤回
(二)部分损失 按性质分为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1、共同海损:载货船舶在海运上遇难时,船方 为了共同安全,以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货脱离危 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 用,这些损失和费用被称为共同海损。
案例
【案情】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 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 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 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 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船坞修理,暂时 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 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转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 被海水浸湿。 【问题】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2)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提出哪 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案例
【案情】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28 日装满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 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 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了使船 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 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 遇恶劣气候,入浸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 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 被风浪卷入海里。
答 卖方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 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 返回 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 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 的风险给予赔偿。
二、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2、特殊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黄曲霉素险 5)拒收险
(二)水渍险(W.P.A.)
(三)一切险(A.R.) 二、附加险 P135
三、专门保险险
注:基本险可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一)平安险(F.P.A)
英文字面解释为“单独海损不赔”。
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而 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船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C. I. C)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 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 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或火 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 害。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 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 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 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 失火、爆炸等。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 (1)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2)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为了船货共同安全。 (3)必须是在非常性质下,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 殊费用。 (4)牺牲或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都是为使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 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 各方按获救的价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 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条件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华南师范大学经管院
林秀丽 tradescnu@163.com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P129
被保险人(the insured)或投保人(applicant)
保险人(insurer)或被承保人(underwriter)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造成海损原因不同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案例思考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 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 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 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 部抛入海中,避免了翻船的发生。 • 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谁承担, 属于何种性质?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 益或可保利益。
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可视为买方具 有预期的保险利益而允予承保。
案例1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 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20% 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 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 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 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 分,应该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 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20% 投保一切险。”但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 过发票金额的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 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 偿的全部金额。
基本险责任起讫期限的规定: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w Clause)
仓至仓条款的限制。
索赔时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 两年。
【案情】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 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 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 往码头装运港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 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为由, 拒绝给予赔偿。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 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 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 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 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二、损 失 海上损失 损失
全部损失
【问题】 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 投保什 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答】(1)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属于单独海损;
(2)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不属于共同海损;
(3)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属于共同海损;
(4)海水的入浸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属于单 独海损; (5)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被卷入海里的货物属于实 际全损。 本案的各货主若投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将对(1)、 (3)、(4)的损失给予赔偿。
2、推定全损构成情况:
推定全损
(1)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 后的价值。 (2)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 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价值。
(3)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 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4)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 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标的物的所有 权,其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部分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损失
其他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损失 (一)全部损失(全损) 实际全损 从损失性质看,分为
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
1、实际全损构成情况:
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例如,载货船舶遭遇海难 后沉入海底,保险标的物实体完全灭失。 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例如, 载货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船货被敌对国扣押等,虽 然标的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已失去标的物的 物权。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商业价值或用途。例如, 水泥受海水浸泡后变硬;烟叶受潮发霉后已失去 原有价值。 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在国 际贸易实务中,一般根据航程的远近和航行的区 域来决定时间的长短。
(二)水渍险(W.P.A.)
英文字面意思,是“负责单独海损”。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承保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适用范围: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 用的货物。如:钢管、旧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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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切险(A.R.)
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范围: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适用范围:价值较高、可能受损因素较多的 货物。
其他费用
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 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 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 检验、查勘、公正、理算和拍卖受损货 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均负责 赔偿
第三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 一、基本险 (一)平安险(F.P.A)
单独海损
3、 单独海损
定义: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
险所造成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
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5)施救费用,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避难港卸货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 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适用范围:大宗、低值粗糙的包装货物, 如:废钢材、木材、矿砂等。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 围最小,所缴保险 费最少。
【答】(1)因船舶强行开倒车浮起,致使海水 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以及因修理费和各项 费用支出共8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2)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转载的某货主的一部 分货物被海水浸湿属于单独海损;
若投了平安险,被保险人有权就案中所有损失 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根据平安险的承 保范围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发生了搁浅、触 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 受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 予赔偿。因本案中发生的案情符合该规定,因此, 返回 被保险人有权就案中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的要求。
施救费用的三个条件
1、施救行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 人、雇员或受让人所采取的。 2、只有承包责任范围内的施救费用,才 能得到保险人的补偿。 3、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行为不当 引起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施救费 用赔偿金额受保险金额限制。
救助费用三个条件
1、被救助的船舶或货物必须处于不能自 救的危险境地,只要船舶或货物的一方 遇难,可采取海上救助 2、救助人必须是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无 关的第三者 3、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救助人才 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即保险人才赔付 救助费。
我国三种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的规定: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 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有下列: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对被保险人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 重要事实的申报
保证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三)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四)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前因(承保范围) 后因(非承保范围) 前因(非承保范围) 后因(承保范围) 受损 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