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278—2015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它们是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之一。
由于VOCs的挥发性和易燃性,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控制和减少VOCs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规范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在中国,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主要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HJ/T 400-2007)两部分构成。
其中,GB 31571-2015规定了不同行业和工艺中VOCs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旨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HJ/T 400-2007则规定了VOCs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数据处理等内容,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各行业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促使它们加强对VOCs排放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的水平,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此外,VOCs国家标准的制定还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企业存在对VOCs排放监管不严,甚至违法排放的情况,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测频次。
其次,VOCs的监测方法和技术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VOCs国家标准的修订和更新也需要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规范VOCs的排放和监测,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然而,VOCs国家标准的实施还需面对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希望未来VOCs国家标准能够不断完善和更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2015年12月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实施
蜂窝式烟气脱硝催化剂 活化 MDEA 脱硫脱碳剂化学成分分析方 法 中药在供应链管理中的编码与表示 中药方剂编码规则及编码 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 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危险特性分类方法 日用陶瓷颜料光泽度测定方法 邻苯二甲酸酐危险特性分类方法 蚕豆罐头 水源热泵系统经济运行 远置式压缩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系统经 济运行 工业综合利用设备环境化设计实施指南 无缝铝塑共挤出复合软管 日用陶瓷颜料色度测定方法 青刀豆罐头 染料及纺织染整助剂产品中喹啉的测定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堆积密度的测定 溶剂染料及染料中间体 灰分的测定 对-(β -羟乙基砜硫酸酯)苯胺(对位 酯} 水溶性染料 溶解度的测定 点滤纸法 酸性染料 匀染性的测定
48 GB/T 21892-2015
49 GB/T 31532-2015
50 GB/T 7370-2015 51 GB/T 31530-2015 52 GB/T 650-2015 53 GB/T 31528-2015
54 GB/T 31529-2015
55 GB/T 660-2015 56 GB/T 694-2015
2015-12-01
2015-12-01 2015-12-01 2015-12-01
替代 GB/T 2382-2007 替代 GB/T 21891-2008 替代 GB/T 21890-2008 替代 GB/T 21880-2008 替代 GB/T 2384-2007 替代 GB/T 21889-2008 替代 GB/T 21892-2008
力学性能测量 NbTi/Cu 复合超导线室温 拉伸试验方法
2015-12-01
替代 GB/T 7714-2005
2 污染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技术概述
16
现场访谈记录表(示例)
问题
1.土地是否用于工业
2.以你的知识水平来看,土地或相邻的土地 在过去是否用于工业?
土地所有者
是
否
未知
土地使用者
是
否
未知
3.土地或相邻土地是否建立过加油站、汽车 修理厂、广告印刷厂、干洗店、相片冲洗室、 填埋场、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及回收厂?
4.以你的知识来看,土地或相邻土地是否建 立过加油站,汽车修理厂,广告印刷厂,干 洗店,相片冲洗室,填埋场,废物处理,贮 存,处置及回收厂?
Cr6+
脱氯化氢
还原脱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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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QA&QC
现场QA&QC
•防止样品交叉污染 •采样设备清洗空白样 •现场重复样(平行样) •运输空白样
实验室QA&QC
•质控样 •加标测试 •平行样 •实验室间对照
36
样品类型 旅行空白样 现场重复样 设备清洗样 介质重复样
描述
仅适用于分析VOCs。从实验室带到 采样现场,又从采样现场带回实 验室的与分析无关的样品。了解 运输途中是否受到污染
现场调查结果
是
否
未知
17
②.4 分析与结论
筛查整理 构建概念
信息
模型
不确定 分析
判断是否存在污染及进一步工作建议
18
场地污染概念模型
污染源
暴露途径
风险受体
污染源 污染泄漏
渗透 挥发
土壤污染
扩散
地下水水位
对流
稀释
化学反应 弥散
生物降解
地下水流向
地下水污染
不确定分析
调查过程中受限制
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思考
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思考目录一、内容综述 (2)1. 背景介绍 (2)1.1 环境保护税概述 (3)1.2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4)1.3 研究意义与目的 (5)2. 文献综述 (6)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8)2.2 研究不足之处 (9)二、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理论基础 (10)1. 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界定原则 (11)1.1 环境污染防治原则 (12)1.2 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13)1.3 公平原则 (14)2. 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构成要素分析 (15)2.1 污染物种类与排放标准界定 (16)2.2 税基与税率设定依据 (17)三、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分析 (18)1. 环境污染治理需要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问题 (19)1.1 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1)1.2 挥发性有机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作用 (22)1.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紧迫性体现 (23)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24)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污染物,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减少VOCs排放,保护环境质量,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本文旨在对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思考进行探讨,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本文将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种类及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为后续讨论提供基础。
本文将分析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带来的政策效果和社会影响。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实施该政策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如税收征管、成本分担、技术手段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挑战和困难,本文将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1. 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
2022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的目标与程序、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等。
本文件适用于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
疑似受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JGJ/T 188-2009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T 1278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 temporally undeveloped contaminated construction land 存在土壤污染导致具有潜在的环境或人体健康风险,且暂无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计划的建设用地地块(经风险评估表明风险可接受的地块除外)。
3.2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防止或减少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从而防范或减少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以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地块潜在的土壤污染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来源:HJ 682-2019,2.5.11,有修改]3.3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采用移除、覆盖、阻隔、阻控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或消除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以达到利用技术手段对地块潜在的土壤污染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场地修复范围的确定
• 场地修复范围的确定原则 • 污染场地的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甚至生物的
转化过程,将场地中的高浓度污染物消除、降解 或移出,使得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浓度符合标准 要求,环境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规定,对于单一致癌污染物其可接受风险水平为 10-6。因此,场地修复的目标是保障人体健康, 使场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 的水平。
暴露评估
• 暴露途径及暴露模型 • 场地污染物健康效应 • 暴露量的计算
暴露途径及暴露模型
由于场地所在区域地下水位太深,因此不考虑吸入空气中来自地 下水中污染物蒸气途径。
场地污染物健康效应
• 根据污染物调查状况,确定部分调查采样 点的苯、苯并(a)蒽、苯并(b)荧蒽、 苯并(a)芘和茚并(1,2,3-cd)芘含量高 于商服及工业用地启动风险评估的土壤筛 选值(见附表A),因此启动这些点的污染 土壤风险评估工作。
0-1m土壤中苯并(a)蒽癌风险分布图
0-1m土壤中苯并(a)芘的致癌风险分布图
不确定性分析
• 通过计算单一污染物经不同暴露途径的风险贡献率可 知,经口摄入途径和皮肤接触途径是影响苯、苯并(a) 蒽、苯并(a)芘和茚并(1,2,3-cd)芘风险的主要暴 露途径,这些污染物的吸入途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较 小。苯并(b)荧蒽对人体的健康风险除受经口摄入 和皮肤接触途径影响较大外,还受到吸入室外空气中 污染物蒸气途径影响,其风险贡献率也达到了41.7%。
暴露量的计算
• 各区域的土壤经口摄入土壤途径、皮肤接触 土壤途径、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 中污染物蒸气途径、吸入室内空气中污染物 蒸气这五种途径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主 要考虑以上五种途径,分别计算出经各途径 的土壤暴露量。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导则DB11T+1280—2015
DB11/T 1280—2015
或阻断其暴露途径,满足相应土壤环境功能或使用功能的过程。 3.3
地下水修复 groundwater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转化、降解、吸收、转移或阻隔场地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将有毒有 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阻断其暴露途径,满足相应地下水环境 功能或使用功能的过程。 3.4 修复策略 remediation strategy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将污染造成的健康和生态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场地总体修复思路。 3.5 污染源处理技术 source treatment technology 可用于转化、降解、吸收、转移、固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技术, 包括可降低污染物含量或浓度、降低污染物毒性或迁移能力的各种原位或异位处理技术。 3.6 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 采用阻隔、堵截、覆盖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和消除场地污染 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HJ 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2.5.11] 3.7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准则、规章或制度,减少或阻止人群对场地污染物的暴露,从制度上杜 绝和防范场地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场地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 的。 [HJ 682-2014,污染场地术语2.5.10] 3.8 潜在可行技术 potential feasible technology 通过修复技术筛选过程,选出潜在的能使目标污染物达到风险可接受水平的技术。 3.9 筛选性试验 screening testing 在实验室开展的批次试验,以判断潜在可行技术是否适用于特定目标场地。 3.1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1 任务来源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 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 进我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山东 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编制《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 由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承担编制任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业》
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业》
标准编号 DB37/2801.1-2016
征求意见稿 DB37/2801.3-2017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3.2.3 其他省市排放标准涉及行业
表 3.3 其他省市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标准
3.2017 年 11 月,根据调研和监测结果,结合山东省各相关行 业污染控制现状,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完成标准文本及编制说 明(征求意见稿)。
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1 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需要
VOCs 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 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研究表明,VOCs 排放是大气臭氧浓度上升、区域性光化学烟雾及雾 霾形成的重要因素。
《空气质量控制技术规范¬TA Luft》
综合
《卤代挥发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条例》
-
《汽油、混合燃料或石脑油运输、储存过程中 -
德国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制的规则》
《机动车加油过程中总碳氢化合物排放规则》
-
《在某些使用有机溶剂的工厂限制挥发性有 -
201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92-2015代替HJ/T 192—200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Criterion for Ecosystem Status Evaluation(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5-03-13发布2015-03-13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流程图 (3)5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3)6 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7)附录A(资料性附录)指标含义及数据来源 (19)附录B(规范性附录)二级指标计算方法 (24)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我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区包括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 192—2006)废止。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实施。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说明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2015年3月目录1.必要性、目的、依据与技术路线1.1必要性场地以土地为主要载体,是人类生活、生产和建设等活动的必要基础。
由于土壤的特殊性质,污染物在其中迁移、转化和降解的速度十分缓慢,累积在土壤中的持久性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作用来消除,并且可能会在土壤中与其他物质发生作用,进而产生新的污染物。
因此,即使在场地上的生产建设活动终止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场地内还可能存在遗留的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的遗留问题对场地未来的规划、开发和利用会造成很多不利影响,特别是重污染的工矿企业等搬迁后遗留的场地,未经过场地环境评价和后续的修复治理,就直接用作人类密切频繁接触的用途,如住宅、公建、公园、农业用地等,极易造成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的危害。
为确保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再开发后居民的健康,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通知要求关闭或破产企业在结束原有生产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时应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调查,对于受污染区域应制定土壤整治方案。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的起草编制工作,以为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目前这些技术导则初稿编制工作已完成,正处于征求意见及报批阶段。
为了推进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管理政策的落实,北京市环保局于2007年颁布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试行),并于2009年对该导则进行相应修订,使其更符合北京的场地特征及人文现状,并更具有实操性。
但是,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现有导则推荐的评估方法过于保守。
在计算土壤或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健康风险时,现有导则主要基于土壤或地下水介质中的VOCs浓度,利用三相平衡及非饱和带迁移模型推算暴露点浓度,这种方法在国外已被公认过于保守,制定的修复目标过严,易导致场地过度修复,浪费不必要的修复资金。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引言: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是一类易挥发、轻质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其他人类活动中广泛产生,是引起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对于污染场地进行VOCs的调查与风险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技术导则,以指导如何进行污染场地VOCs调查与风险评估。
一、调查阶段:1. 收集场地信息:包括场地历史使用情况、可能的污染源和潜在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等信息。
2. 采集土壤和水样品:选择代表性取样点,根据场地类型、土壤覆盖情况和深度等因素进行采样。
3. 采集室内空气样品:采集污染场地周围的室内空气样品,确定VOCs的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
4. 进行现场测量:使用可移动式VOCs检测仪器,对空气中的VOCs进行实时监测。
二、分析与评估阶段:1. VOCs分析:使用高效液相色谱仪 (HPLC) 或气相色谱仪 (GC) 等仪器对采集的样品进行VOCs分析,确定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
2. 风险评估:基于VOCs浓度和暴露路线等因素,评估VOCs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可采用毒性等级划分法、暴露风险评估计算、健康风险特征值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4. 制定管理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适当的管理措施,包括污染源控制、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监测与追踪等。
三、报告编制:1. 编制调查报告:将调查阶段和分析与评估阶段的结果整理成为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
2. 技术建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技术建议,包括修复污染场地、减少VOCs排放和防止继续污染等建议。
3. 监测计划: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监测计划,包括定期监测污染场地和周边环境中的VOCs等。
结论:进行污染场地VOCs调查与风险评估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步骤。
本技术导则提供了一套指导性意见,帮助实施者有效地进行VOCs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然而,具体的调查与评估步骤和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以获得准确、科学的结果。
北京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656—2009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 行)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二零一八年五月- 1 -目次1 总则 (3)2 自行监测方案 (5)3 监测设施的建设及维护 (10)4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11)5 监测结果分析 (12)6 监测报告编制 (13)附录1重点区域及设施信息记录表 (14)附录2 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 (15)附录3 样品运送单 (17)- 2 -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推进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和指导重点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特制订《北京市重点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提出了重点企业进行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适用于指导北京市各重点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重点企业名单以市环保局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照《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的要求,划分企业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重点企业提出监测项目或监测频率的不同要求,实现重点企业的分级管理。
1.3 编制依据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68. 污染场地术语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1278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811 北京市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1.4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污染物项目 VOCs
臭气浓度
浓度限值(mg/m3) 2.0
16(无量纲)
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三甲苯 乙苯 1,3-丁二烯 氯乙烯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二氯甲烷 1,2-二氯丙烷 对二氯苯 四氯化碳 苯乙烯
3.6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1 1 0.05 0.003 0.04 0.06 1 0.05 0.2 0.6 1 1 1
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 废气收集及处理 4.3.1.1 产生 VOCs 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 VOCs 处 理设施。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1.2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 VOCs 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若 VOCs 处理设施开启时无法直 接稳定运行,则应先开启至能确保稳定达标后再开启生产工艺设备 4.3.1.3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 4.3.1.4 VOCs 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3.1.5 应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如催化燃烧产生的废气、UV 光催化氧化和等离子 等设备产生的臭氧等。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进行收集处理。 4.3.2 管理要求 4.3.2.1 企业应设专人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 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 企业应设专人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3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减少废气无组织排 放。 4.3.2.4 溶剂使用企业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已报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须进行减少 VOCs 释放的无害化处理。
DBT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完整版
D B T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278—2015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line for investigation and risk assessment of volatileorganic compounds in contaminated sites2015 - 12- 30发布2016 - 03 -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茂生、姜林、郑迪、贾晓洋、唐振强、夏天翔、韩丹、王世杰、刘增俊、贾琳。
引言因场地土壤或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迁移规律及风险暴露的特殊性,其调查采样、风险评估均具有其自身特点。
为更客观科学的评估污染场地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健康风险,制定更为科学、经济的风险管理对策,防止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布点采样和呼吸暴露风险评估的一般工作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采样和呼吸暴露健康风险评估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调查、现场采样和呼吸暴露途径的健康风险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J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167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 811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015年环境方法总结
2015.12.15 2016.8.1 2015.7.1 2015.7.1 2015.7.1 2015.7.1 2015.7.1 2015.10.1 2015.3.1 2015.2.5 2015.7.1 2015.3.1 2015.7.1 2015.3.1 2015.7.21 2015.3.1 2015.9.1 2015.7.1 2015.3.1 2015.7.1 2015.7.1
2015.6.4 2015.7.1 2015.12.30 2016.3.1 2015.5.20 2015.7.1
2015.4.30 2015.7.1
2015.12.30 2016.3.1 2015.12.30 2016.3.1
HJ742-2015
固体废物 铍镍铜和钼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
HJ752-2015
土壤和沉积物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 光度法
HJ737-2015
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 度法
HJ751-2015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
HJ761-2015
2015
土
2015
2015.8.21 2015.10.1
2015.10.22 2015.12.1 2015.10.22 2015.12.1
2015.4.3 2015.7.1
2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11.20 2015.12.15
2015.12.4 2016.1.1
2015.10.22 2015.12.1
2015.11.20 2015.12.15 2015.2.7 2015.4.1 2015.2.7 2015.4.1 2015.12.14 2016.2.1 2015.12.4 2016.1.1
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文件、环保政策、排放标准汇总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告 2014年 第55号)
3、《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4、《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 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 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4.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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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井需设置标示牌,标示牌上需注明监测井编号、井的管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长期保留的监测井,应设明显标示牌,井(孔)口应高出地面0.5 m~1.0 m,井(孔)口安装盖(保护帽)。
7
建井完成后需尽快进开展
成井洗井可采用贝勒管、泵抽提等方式,应防止成井洗井过程造成地下水污染羽扩散。
7
用于分析挥发性有机物的水样应保存在40mL的棕色密闭螺纹口玻璃瓶内,瓶盖内侧应带特氟龙衬垫。采样前,瓶内应添加HCl至pH<2。
7
成井洗井结束后,应使监测井稳定一定时间后再开展
采样前的洗井可选用变频潜水泵、气囊泵、贝勒管。地下水埋深较浅,可选用低流量自吸泵或蠕动泵。
采集
含非水相液体的地下水样品采集,可采用贝勒管进行洗井采样。
所有洗井采样设备均应由惰性材质制成,洗井不应
采用贝勒管采集水样,应使用底部附流速调节阀的聚四氯乙烯贝勒管,洗井采样应尽量避免对地下水产生较大扰动。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布点采样和呼吸暴露风险评估的一般工作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1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采样和呼吸暴露健康风险评估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调查、现场采样和呼吸暴露途径的健康风险评估。
v)建筑内部分隔成相对独立且相互隔绝的单间,室内地板下土壤气最少采样点数量的确定应按各独立单间的面积确定;
w)无法进入室内采集地板下土壤气,可沿建筑物四周外墙布设土壤气采样点。每堵墙附近土壤气采样点的数量不少于1个。墙体长度大于15 m,土壤气采样点间距不应大于15 m。建筑物仅有部分处在潜在污染区,可仅在临近污染区的墙体外侧布设土壤气采样点。
本标准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评估。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应
每个采样点送检样品数量的确定,
6
应按本导则
应先按本导则
所有样品应送经过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分析,
7
7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调查过程中地下水采样方案制定的技术要求可按DB11/T656及HJ25.1执行。
7
典型地下水监测井结构可参见附录
井管的最底层应设置沉淀管,长度不小于
过滤管应位于监测的目标含水层,
监测
如需评估场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对场地内依然在使用或计划重复利用
4
分别采用基于土壤、地下水和土壤气检测浓度的风险评估模型,预测场地受体的健康风险。
5
污染识别阶段所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具体技术要求可按DB11/T656及HJ25.1执行。
6
6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过程中土壤采样方案制定的技术要求可按DB11/T656及HJ25.2执行。
同一监测井每次均应采双样,样品应装满
低流速洗井采样技术的操作流程见附录
7
地下水监测井的钻探成井需
洗井采样除应遵照本导则
所有样品应送经过质量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分析,
8
8
采样位置与数量
8.1.1.1
8.1.1.2
8.1.1.3
8.1.1.4
8.1.1.5
s)建筑物室内面积小于100 m2,地板下土壤气采样点的数量应不少于2个,其中1个采样点布设于室内空间的中央,另1个采样点布设于邻近重污染区一侧的墙体附近,与墙体的距离不应大于1.5 m;
长时间洗井后
低渗透性含水层的监测井,宜将洗井流速降低至不大于
洗井过程中的现场数据均应记录成册并作为调查报告的技术附件。
采样设备应尽量同洗井设备一致,不应使用蠕动泵进行挥发性有机物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采样泵的动力供应设备,应将柴油机放置于远离监测井的下风向。
采样应在洗井后两小时内进行,
图1工作程序
6
应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用的钻探设备及方法采集非扰动岩芯样。
不应使用需加水或泥浆的钻探技术进行土壤样品的钻探取样。
从原状岩芯中将样品转移至样品瓶或其
6
样品保存
对污染物检出限有特殊要求,应
6
采用挖探坑的方式采集表层土样,
采用手钻取样宜
结合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按本导则
用不锈钢取样铲从每段长度不超过
含水层厚度大于
承压含水层或含水层具有承压性,过滤管的设置应避免交叉污染。
存在非水相液体的监测井,筛管设计安装位置还应考虑非水相液体的性质。
石英砂滤料的装填高度应高出过滤管顶部不宜小于
石英砂之上干膨润土的装填厚度不宜小于
7
地下水的监测井,宜采用变径的双套管钻探技术。
采用变频潜水泵进行洗井采样,在水泵的出水口应配置相应的止回阀,防止采样管内水倒流对井内地下
采样前的洗井宜采用低流速洗井技术,洗井流速应根据监测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经过现场测试确定。测试过程中可将洗井流速设定为
应在洗井设备的排水口连接便携式水质监测设备,每隔
洗井结束宜满足以下条件:
m)pH变化范围为±0.1;
HJ/T167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60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T656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DB11/T811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h)监测井深度大于4.5 m,泥浆应通过导流管注入相应位置。如采用干膨润土现场加水膨胀的方式止水,每填30 cm干膨润土应通过导管注入适量的清洁水使膨润土吸水膨胀,加水量及膨润土的吸水膨胀时间应根据所使用的膨润土现场试验确定。
i)场地内存在多个含水层,每个弱透水层及以上30 cm至弱透水层以下30 cm范围内须用膨润土回填。
2015-12-30发布
2016-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前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茂生、姜林、郑迪、贾晓洋、唐振强、夏天翔、韩丹、王世杰、刘增俊、贾琳。
b)下管作业应统一指挥,互相配合,操作要稳要准,井管下放速度不宜太快,中途遇阻时不准猛墩硬提,可适当地上下提动和缓慢地转动井管,扔下不去时,应将井管提出,扫除孔内障碍后再下井管。井管下完后,要用升降机将管柱吊直,并在孔口将其扶正、固定,与钻孔同心。
填砾及止水
填砾及止水过程宜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c)过滤管周围填砾应避免滤料形成架桥或卡锁现象,可用导砂管将滤料缓慢输入管壁与井壁中的环形空隙内。
通过污染识别确定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
3
土壤气 soil gas
场地包气带土壤孔隙中的气相组分。
3
呼吸暴露 inhalation exposure
通过呼吸作用摄入挥发自土壤或地下水中的气态挥发性有机物的暴露过程。
4
4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可分为污染识别、确认与详细采样、风险评估三个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
d)滤料在装填前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沥干。
e)滤料应填至过滤管上端0.3 m后再填止水填料或渗透性不大于该地层的其它无污染介质。
f)地下水监测井止水部位应根据场地内含水层及地层分布特性确定,选择在良好的隔水层或弱透水层。
g)隔水材料可采用事先调配好的膨润土或红粘土泥浆,泥浆装填前应填厚度不小于0.5 m的干膨润土。
t)建筑物室内面积大于100 m2而小于1000 m2,应确保每100 m2范围内的地板下土壤气采样点的数量不少于1个,并且至少有1个采样点布设于室内空间的中央,至少有1个采样点布设于邻近重污染区一侧的墙体附近,且与墙体距离不大于1.5 m;
u)建筑物室内面积大于1000 m2,应确保每200 m2范围内的地板下土壤气采样点的数量不少于1个,并且至少有1个样布设于室内空间的中央,至少有一个点布设于邻近重污染区一侧的墙体附近,且与墙体距离不大于1.5 m;
7
井管可采用不锈钢或给水级
过滤管宜采用激光割缝管,缝的宽度不大于
过滤管周围填充的石英砂
建井过程中使用的止水材料必须具备隔水性好、无毒、无嗅、不污染水质等条件,可选用具备较好吸水膨胀性能
7
下管
监测井下管过程宜至少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下管前应清理孔内废弃物、校正孔深、确定下管深度、滤水管长度和安装位置,按下管先后次序将井管逐根丈量、排列、编号、试扣,确保下管深度和滤水管安装位置准确无误。
l)采用隐蔽式井台,其高度原则上不超过自然地面10 cm。为方便监测时能够打开井盖,建议在地面以下的部分设置直径比井管略大的井套套在井管外,井套外再用水泥固定并筑成土坡状。井套内与井管之间的环形空隙不填充任何物质,以便于井口开启和不妨碍道路通行。
井位
建井完成后,须进行井位坐标测量及井管顶的高程测量,测量精度能满足一般工程测量精度即可。
n)温度变化范围为±3%;
o)电导率变化范围为±3%;
p)溶解氧变化范围为±10%(或DO<2.0mg/L,其变化范围为±0.2mg/L);
q)ORP变化范围±10mV;
r)浊度>10NTU,其变化范围应在±10%以内、浊度<10NTU,其变化范围为±1.0NTU;或者浊度连续三次测量结果均小于5NTU。
引
因场地土壤或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迁移规律及风险暴露的特殊性,其调查采样、风险评估均具有其自身特点。为更客观科学的评估污染场地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健康风险,制定更为科学、经济的风险管理对策,防止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