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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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字人考核相关知识授权签字人应知知识要点:1、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2、授权签字人的工作职责;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质量体系相关内容;4、安检机构的相关标准:GB7258-2017、GB21861-2014、GB18285-2005、GB3847-2005、DB44/592-2009、DB44/593-2009;5、安检的检验检测方法、检测过程:安检、环保;如加载制动台的检测过程是怎么样的?6、应熟悉检验检测设备:安检线主要有哪些设备、轻汽检测线主要有哪些设备、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系统主要由哪些设备组成;7、对汽车的基本构造应熟悉:如底盘检查主要检查哪些内容,制动系统主要有些元件等等。

授权签字人相关知识1、机动车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2、机动车检测的相关标准有哪些?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A/T 1402—2017《机动车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标准》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B44/63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2-2009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3、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有哪些?(参考如下:)1) 掌握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规、标准、检定规程;2) 按照检测报告的审核程序,审核检测报告,发现有异常数据时查明分析原因,上报技术负责人,并做好后续处理;核查检测报告无误后,签名盖章,签发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进行说明与解释。

排气污染物烟度排放限值

排气污染物烟度排放限值

DB44/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
法))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对无法进行ASM工况检测的汽车,可以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检测,双怠速法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按GB 18285-2005的规定执行。

第Ⅰ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Ⅱ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Ⅲ类限值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汽车。

稳态工况(ASM)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Ⅰ类限值
Ⅱ类限值
Ⅲ类限值
DB44/593—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
法))柴油车烟度限值
在用柴油车辆在100%VelMaxHP 、90%VelMaxHP 、80%VelMaxHP3个工况点测量得到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
k(或烟度值),限值按下表 。

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批准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1-07-01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sofpollutantsfromin-usevehiclesGB18285-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l 的在用汽车。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2-1994 轻柴油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T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74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T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SY/T7546-199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T7548-199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在用汽车in-usevehicles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轻型汽车light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 类和N1 类车辆。

3.3重型汽车heavy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车辆。

3.4M、N、M1 和N1 类车辆vehicletypeofM、N、M1andN1GB/T15089 中规定的车辆。

3.5基准质量(RM)referenc。

mass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4—
7.1.2.2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的设计,应使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 本标准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不限于7.1.2.3.4条的规定。 7.1.2.3 辅助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7.1.2.3.1 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采用辅助排放控制策略,但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经型式核准试验验证,仅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 运行,且满足7.1.2.3.5条的激活条件; ―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满足7.1.2.3.5条激活条 件时可暂时起作用,当激活条件不存在时,AECS应不再起作用。 7.1.2.3.2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 永久性的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可以在7.1.2.3.4规定的使用条件 下使用某种AECS,其采用的AECS与在排放试验中通常采用的ECS不相 同或有改动。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3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是为 了7.1.2.3.5条关于环保和其他技术方面所必需的最低策略,可以在 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使用某种AECS。在其他所有情况 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4 稳态和瞬态运行条件为: a)海拔不超过 1000 米(或相当于大气压 90kpa) b)环境温度在 275K 至 303K(2℃至 30℃)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在343K至373K(70℃至100℃)。
—3—
污染物排放 EN 14078 液化石油制品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FAME)含
量的测定法 (红外光谱法) (二)第 3.31 条改为: 3.31 排放控制策略(ECS) 与发动机系统或车辆整体设计结合到一起的一个或一组设计元
素,以达到控制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包括一个基础排放控制策 略(BECS)和一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AECS)。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CAL-FENGHAL-(YICAI)-Company One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口)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划掉不适用者。
—8—
AA.9 车载诊断(OBD)系统
AA.9.1 按照 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
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有关要求提交 OBD
相关资料。
(六)增加 AA.10 条:
AA.10 扭矩限制器
AA.10.1 扭矩限制器启动的描述。
AA.10.2 全负荷曲线限制特性的描述。
一、正文修改如下: (一)第 2 章增加以下条款: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其他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 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 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 (紫外荧光法) ISO 16183 重型发动机——瞬态试验条件下测量原始排气中气 体污染物和采用部分流稀释系统测量颗粒物排放的方法 ISO 16185 道路车辆 用于重型汽车认证的发动机系族——排气
—5—
7.1.2.3.5 当下列条件出现时,AECS被激活。 a)为保护发动机系统(包括对气动装置的保护)和(或)车辆 避免毁坏,且仅通过车载信号激活; b)为操作安全、排放默认模式和跛行回家策略; c)为冷启动、暖机或防止过量排放; d)对于存在问题的发动机,如果在特定的环境或运行条件下, 为了使其他所有污染物排放达标,而放弃对某种污染物控制。 (四)增加 7.1.6 条如下: 7.1.6 扭矩限制器的要求 7.1.6.1 如果使用扭矩限制器,则应符合第7.1.6.2条或HJ 437- 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 系统技术要求》第5.5.5条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失效策略。 7.1.6.2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安装扭 矩限制器: 7.1.6.2.1 扭矩限制器只能由车载信号激活,其目的是保护动 力系统或车辆结构免于损坏、车辆安全、车辆固定状态下取力器的 使用,以及确保降氮氧化物(deNOx)系统正常工作; 7.1.6.2.2 扭矩限制器只是暂时起作用; 7.1.6.2.3 扭矩限制器不改变排放控制策略; 7.1.6.2.4 当使用取力装置或动力系统保护时,扭矩应被限定 到一个定值,该值与发动机转速无关,但不能超出全负荷扭矩; 7.1.6.2.5 为督促驾驶员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发动机系统内NOx控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1000
车牌号码
晋新车8
车辆识别代码
车辆登记日期
2010-03-05
车主单位
马艳霞
2.检测设备
设备型号
NHA-500
制造厂商
佛山市南华仪器有限公司
设备认证编号
检测依据标准
GB18285-2005
3.检测环境参数
温度(℃)
0.0
大气压力(kpa)
15.0
相对湿度(%)
16.0
4.检测结果及裁决
排气污染物
2008-3-18 09:36:45
检测驾驶员
张利忠
26.车辆信息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长江
基准质量(kg)
驱动方式
4×2后驱后驻车
变速器型式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排量(L)
6.2
行驶里程(km)
车牌号码
晋A-82842
车辆识别代码
99-623
车辆登记日期
1999-8-12
车主单位
三公司
27.检测设备
设备型号
4.检测报告有效期为30天,请在收到检测合格报告15日内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手续。
5.如对检测结果存有疑问,请于收到检测报告后5日内到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6.未经检测站许可,本报告复印无效。
6、审核签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督投诉电话:0351-业务咨询电话:0351-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5.如对检测结果存有疑问,请于收到检测报告后5日内到环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6.未经检测站许可,本报告复印无效。
6、审核签章
负责人签字

(整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

(整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from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目录前言 (Ⅲ)引言 (Ⅳ)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检测方法要求 (3)5尾气排放限值与合格要求 (2)附录A双怠速测量程序 (6)附录B简易瞬态工况法程序 (7)附录C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法检测报告 (13)附录D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国家已经发布了针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环保部门也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限值和尾气排放测量设备制定了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与HJ/T 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标准。

为了使尾气检验工作在河北省顺利展开并执行,本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与细化,结合我省在用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规范了各种测量方法的实施对象,细化了检测系统应具备的功能,依据逐步实施逐步加严的原则,制定了尾气排放污染物检验标准限值。

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建议_图文(精)

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建议_图文(精)

18公路与汽运Highways&AutomotiveApplications第6期2009年11月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建议李军1,吴明2(1.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650;2.中山市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小榄检测站,广东中山528415)摘要:分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采用直接挡在发动机额定功率工况车速检测汽车底盘输出功率的不良操作性和较低的准确性,提出采用发动机当量扭矩方法进行汽车动力性检测;举例说明了空载车辆路试行车制动检验的局限性,对台试制动性能检测提出了质疑,指出只能以车辆满载路试为准,同时也指出了国标有关滚筒制动台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汽车;功率测试;额定扭矩车速;台试;路试;空载;满载中图分类号:U46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2668(2009)06--0018一05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按照GB2t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第9.6款,在乘用车最大油门位置直接挡最大功率车速点恒速测功率,检测的准确性和操作性都不好;同时对台试检测结果质疑过多,路试行车制动检验的条件不明确,在台试制动力平衡超标与空载车辆路试行车制动跑偏的关系上也存在某些局限性。

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速误差为士0.5km/h,而且P,在±0.5kW范围内。

取连续5个点的平均值,如果4个平均值均小于限值,则通过该车速工况测试,按国标要求,两车速工况测试都合格,才判断车辆废气排放合格。

这样可把广东标准规定的每一车速工况90S时间缩短为40s。

由于在用车的测试时间不长,可取消风机风冷发动机,显示屏显示设定功率值和发动机瞬时功率值,方便驾驶员调整和稳定油门。

当所检车型不在数据库内时,可用空车称重质量作为基准质量(含驾驶员等质量),车辆基准质量等于不含驾驶员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驾驶员、物件等质量)。

底盘测功机应具有称重功能。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第8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分别通过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中规定的型式认证,取得车辆注册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测量方法采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4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1.符合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符合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或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整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整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精品文档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19825-2007DB3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江苏省大气环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本标准污染物限值的确定依据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测量方法采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中附录B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冠九、刘宁锴、刘继明、郑鲁民、沈建康、高蓓蕾、秦玮。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术语和定义、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方法、测量结果判定、标准的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GB14762、GB18352.1规定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3 术语和定义GB 5181、GB 1828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机动车检测站质量手册-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

机动车检测站质量手册-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
适用于轴荷15000KG以下的汽车,整备质量检测适用于GB21861-2014附录B。
不测并装轴车辆的整备质量,制动检验适用于滚筒式制动检验台
7
汽车车速表
7.1
车速表指示误差
8
汽车轮重及整车质量
8.1
轮重/轴重
8.2
整车质量
9
汽车制动性能(台试)
9.1
空载制动率
9.2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9.3
整车制动率
1项),外廓尺寸测量适用于附录A,不适于自动测量
、2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2.1
附录H表H.1共10项
3
车辆外观检查
3.1
附录H表H.1共6项
4
安全装置检查
4.1
附录H表H.1共20项
5
底盘动态检验
6.1
附录H表H.1共4项
6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7.1
附录H表H.1共5项
6
汽车传向轮横七计量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共2页 第1页)
序号
检测产品/类别
检测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
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序号
名称
1
车辆唯一性检查
1.1
附录H表H.1共5项
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1861-2014《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

适用于GB21861-2014附录H.1(共5
2个检测工位适用于稳态工况法测量和双怠速法,底盘测功机最大吸收功率160KW
12.2
CO含量
12.3
NO含量
12.4
λ值
13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l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 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l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l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2005年7月1 前言2005年5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2005年第21号公告,颁布实施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

该标准第8条第3款规定“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向我单位下达了编制“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标准的任务。

2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规定了在用车监督检测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制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推荐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或城市。

3 基本原则3.1 一般情况下,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2 在机动车保有量大、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城市空气质量、车辆的保有量与增长速度、在用车污染的程度和以往年检的监控力度及效果,来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3.3 简易工况法的限值确定应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

根据新车车型在进行型式核准时所达到的排放标准水平,同时考虑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劣化,来确定该车型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我国不同阶段实施的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分别制定了两套轻型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适用范围见表1:表1 标准适用车型适用本标准的车型符合新车排放标准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老车标准)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新车标准)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3.4确定的排放限值应能有效地检测出高排放的车辆。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
Ff――滚动阻力;
Fa――空气阻力;
M――车辆质量;
v――车辆行驶速度。
根据汽车理论对其中的部分参数进行近似和简化之后,得到简化的VSP计算公式(2):
………(2)
式中:
v―车辆行驶速度,m/s;
a―车辆行驶加速度,m/s2;
α―路面坡度角度。
14
4.1汽油车(包括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车辆登记日期
CO/%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1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遥测法
利用光学原理远距离感应检测行驶中的在用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方法。
VSP
VSP定义为车辆运行过程中,单位车辆质量的发动机实际输出功率,单位为kW/t,根据汽车理论有下列平衡方程:
………(1)
其中:
KE――车辆动能;
PE――车辆势能;
8——HC/ CO2比率和计算结果平均值;
9——NO/ CO2比率和计算结果平均值;
10——烟度测量结果;
11——车辆行驶速度和加速度;
12——车辆号牌号码;
13——图片顺序号;
14——结果判别(合格与不合格分别用不同颜色表示)。
VSP≥0 kW/t
5.2.2对重复检测数据的处理
对于同一辆汽车的多次有效检测,检测结果取多次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16
车辆通过遥测点,若检测结果小于或等于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排放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检测结果高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遥测检测规程
A.1
检测地点
合适的
检测
设备
C.2
检测
在仪器自动测试过程时,检测人员要随时观察检测参数、波形和周围情况,若有异常(如光路偏移、车辆拥堵等)时需要及时调试仪器,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加载工况法)--2013-07-10(最终版)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加载工况法)--2013-07-10(最终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7930—2011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1—2004 车用乙醇汽油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HJ/T 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动机所输出的功率乘以规定的百分数作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对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的运行状态。 3.18
ASM5025 工况 是指车辆经预热达到正常工作温度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25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25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50%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25 km/h±1.5 km/h 的速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属于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运转循环 的第一个工况。 3.19 ASM2540 工况 是指车辆在 ASM5025 工况检测结束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40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40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25%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40 km/h±1.5 km/h 的速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属于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运转循环 的第二个工况。 3.20 ASM5025 快速检查工况 是指车辆经预热达到正常工作温度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25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25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50%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25 km/h±1.5 km/h 的速度在规定的时间内(10 s)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 3.21 ASM2540 快速检查工况 是指车辆在 ASM5025 工况检测结束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40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40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25%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40 km/h±1.5 km/h 的速度在规定的时间内(10 s)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摘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判断在用车辆达标的标准。

随着江苏省车用汽油标准的提高、汽车发动机水平、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发展,现有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已经难以起到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的需要,标准修订迫在眉睫。

关键词:污染物排放限值机动车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控制措施和对策。

国际上通常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和完善的后处理系统来达到削减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目的,同时辅以不断加严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和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如:I/M制度)。

I/M制度是世界上发达工业国家和地区对在用车进行强制性定期检测,并对出现故障的车辆进行强制修理的制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I/M制度中的关键参数,是判断在用车辆污染排放是否达标、是否需要进行强制修理的标准。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关系到广大汽车厂家的生产活动,关系到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成本,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必将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1 国内外发展概况1966年9月,日本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此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立法,限制汽车尾气中CO、HC和NO的排放量。

目前,世界汽车排放标准并立,分为欧洲、美国、日本标准体系。

欧洲标准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

由于我国的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中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

中国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标志着我国汽车尾气法规从无到有,并逐步走向依法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道路。

第二阶段:我国在1989—1993年又相继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等标准,至此,我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粤环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0〕110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质监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为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委托工作,提高我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水平,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原省环保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2006〕82号)和省质监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8)7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对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离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呈现区域性、压缩型、复合型特征,治理难度很大。

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自2001年来广东省汽车保有量持续高增长,年均增长率高达293%,截止至2009年底,全省机动车1738万辆,其中摩托车1072万辆,汽车666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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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NO(10 6)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3
DB 44/592—2009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第 5 条中规定的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的测试规程。 A.2 稳态工况法 A.2.1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测试运转循环 A.2.1.1 在底盘测功机上的测试运转循环由 ASM 5025 和 ASM 2540 两个工况组成,见图 A.1、表 A.1 所示。
1
DB 44/592—2009 — 汽油:C1H1.85, — 柴油:C1H1.86, — LPG:C1H2.525, — NG:CH4。 3.9 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表示;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 3.10 稳态加载工况(ASM) 指车辆在与基准质量成正比的负荷和稳定不变的车速下匀速行驶的试验工况。ASM 5025 工况的稳 定车速为 25 km/h,ASM 2540 工况的稳定车速为 40 km/h。 3.11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 3.12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3 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 ,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 容积不超过 15 L 的车辆。 3.14 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四个车轮一直保持有驱动力的汽车,可分成固定扭矩分配(前后 50∶50 比例分配)和变扭矩分配 (前后动力分配比例可变)两大类。 3.15 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 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16 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 1 kg 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 ,对无法进行 ASM 工况检 测的汽车, 可以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检测, 双怠速法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按 GB 18285-2005 的规定执行。 稳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1。其中,第Ⅰ类限值适用于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登记注册并 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以及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第Ⅱ 类限值适用于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后且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以及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后且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第Ⅲ类 限值适用于 2008 年 7 月 1 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汽车。 表 1 稳态工况(ASM)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Ⅰ类限值
I
DB 44/592—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在用汽车污染 物排放,改善广东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适用于在 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 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进行制定的,并参考了北京市地方标 准 DB 11/122-2006 《 在 用 汽 油 车 稳 态 加 载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 以 及 美 国 EPA-AA-RSPD-IM-96-2(1996 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 BAR 97(2002 年版)法规中有关加速模拟工况 (ASM)的相关技术内容。 排放限值是按照 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 则和方法》 ,并结合广东省车辆排放状况和大气污染控制目标制定的,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 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家龙 葛蕴珊 姜红石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标准文本为准。
2008-11-28 发布
2009-06-01 实施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44/592-2009


目 次 .............................................................................. I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2 5 测量方法 ............................................................................ 3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 3 7 测量结果判定 ........................................................................ 3 8 标准的实施 .......................................................................... 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 4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4/592-2009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vehicles equiped ignition engine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2.00 1.50 1.20 ASM5025 HC(10 6)

ASM2540 NO(10 6)

CO(%) 2.50 2.00 1.60
HC(10 6)

NO(10 6)

200 160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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