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将一位股东除名,剥夺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
这一规则的确立旨在维护公司的利益和稳定经营,并惩罚那些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的行为或违约,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将其除名。
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除名股东的条件,比如股东丧失资格、股东行为不当等。
公司在实施股东除名时必须确保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免引发法律纠纷或损害公司的声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向被除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其除名的原因和依据。
被除名股东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辩护,公司也应当考虑并充分回应其辩护意见。
在除名程序进行期间,被除名股东的权益和地位应当保持不变,直到最终除名决定生效。
公司除名决定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并经过必要的程序和表决。
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和程序,可以保证除名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在实践中应当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除名股东是一项严厉的制裁措施,应当避免滥用或任意使用。
公司应当在进行除名决策之前,充分权衡利弊,权衡股东的违规行为对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除名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的影响。
公司还应当考虑采取其他更为适当的措施,例如对股东进行警告、限制其权益、要求其补偿公司损失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和稳定经营。
公司在实施该规则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尊重被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还应当在具体情况下灵活运用除名规则,并综合考虑其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公司利益和长期发展。
股东除名的法定条件
股东除名的法定条件企业的股东拥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一定情况下,股东需要被除名,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但是,除名的股东应当遵守的法定条件和要求是什么?在这里,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展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除名的法定条件有三种,分别是:股东自愿除名、股东死亡和股东被企业财产补偿法定。
第一种情况,股东自愿除名,是指股东自愿放弃自己的股份,实施股权转让等行为造成的股东身份变更后,作出这一弃权行为。
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审查股权转让协议,以确定股东自愿放弃股份所遵循的正确程序。
如果提出申请的股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正式办理除名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出具股东死亡证明书,证明股东已经死亡,从而彻底终止其股东身份,实现除名的目的。
第三种情况则是股东被企业财产补偿法定,指的是当企业财产遭受损失时,如果事先有过渎职行为,可以要求股东除名,以补偿企业损失。
此外,除上述法定条件外,企业股东除名可能还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而有其他附加条件。
此类条件通常包括:股东的收入来源、股东的状态、股东在企业的行为、股东的学历、股东是否有充足的资金来支付投资本金、担任职务的能力等。
所以,如果企业的章程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股东遵守该规定,才能正确办理股东除名手续。
另外,股东除名具有流程性,必须通过正式程序才能实现。
一般来说,股东除名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签订协议:根据上述情况,当股东想要除名时,首先必须与企业签订一份除名协议,由该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2、提出除名申请:根据上述条件,股东提交相关文件,填写股东除名申请书,申请企业的除名;3、公示审查:企业接受股东除名申请后,应连同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并由董事会审查,以确保股东除名的合法性;4、董事会审批:当董事会审查完毕后,应当召开会议,由董事会表决通过,以正式批准股东除名;5、办理除名手续:最后,企业根据股东除名申请,办理股东除名登记手续,同时完成股东除名的全部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把股东踢出去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把股东踢出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需变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如需要将股东“踢”出去,一般称为股东除名,所谓“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解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通过强制转让被除名股东的全部股权强迫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
在“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只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等等,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而根据公司章程涉及取消股东权利是无效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出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才可以终止其股东资格。
因此要求其中出资人退出,通常是股东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完成或退股完成,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的依据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
把公司股东除名,需要什么条件、程序?
把公司股东除名,需要什么条件、程序?法律知识要点:股东除名,顾名思义,是指股东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可以按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剥夺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使用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立刻丧失。
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股东除名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内容来看,虽然该条对公司股东的除名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如果没有遵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即使作出了除名决议的,很可能是无效的决议。
根据法律条文的内容分析,笔者认为对公司股东除名,需要下面这几个条件和程序:一、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当中有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
把公司股东除名,即取消了股东资格,一切股东权利将不存在,所以对于股东除名这种严厉的措施,只适用于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
如果是部分未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则不能适用除名规则,但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股东权利限制。
二、履行催告义务是必经程序。
对公司股东除名并不是目的,主要是督促有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尽快出资,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在除名前应当给予该股东补救的机会,催告该股东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或缴纳出资,如果该股东仍没有履行出资或返还的,才可以进行下一步除名行动。
在实务中,大多除名决议被确认无效的,都是栽到了这个程序上。
三、需经公司的股东会,就除名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
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应当召开股东会,并经过股东会形成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事项分为一般事项和特别事项,一般事项需要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除名—以小股东解除大股东股东资格案为例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除名—以⼩股东解除⼤股东股东资格案为例【裁判要旨】股东应该按照章程约定履⾏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
如违反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在经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拒不缴纳出资或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式将该股东予以除名,且在决议中该股东不得⾏使表决权。
股东资格被解除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缴纳相应出资。
【案情简介】原告:宋余祥。
被告: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设⽴于2009年3⽉11⽇,股东为宋余祥、⾼标。
2012年8⽉28⽇,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1亿元;2.吸收新股东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例为:宋余祥60万元(0.6%)、⾼标40万元(0.4%)、豪旭公司9900万元(99%)。
2012年9⽉14⽇,豪旭公司将该9900万元汇⼊万禹公司的银⾏账户内。
2012年9⽉17⽇,豪旭公司即将增资验资款9900万元从万禹公司账户中转出。
2013年12⽉27⽇,万禹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尽快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
但豪旭公司未返还抽逃的出资。
2014年3⽉25⽇,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表决。
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宋余祥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诉⾄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25⽇股东会的决议有效。
【法院裁判】⼀审法院判决:驳回宋余祥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确认万禹公司于2014年3⽉25⽇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320-4326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6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陈雅飞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5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14日摘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并没有进行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全部抽逃出资可以对其除名,此外再无相关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上造成了困扰。
本文目的在于完善现行法律对股东除名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文章通过分析股东除名司法实践案件中公司章程对股东除名的效力、股东除名前置程序、股东除名表决方式以及股东除名确认之诉的不同认定,并提出明确公司章程对于股东除名的效力、明确股东除名的程序和表决方式以及由股东除名确认之诉向股东除名之诉的转变建议。
关键词股东除名制度,公司章程,除名事由,除名程序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 Delisting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Yafei ChenLaw School of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Jul. 5th , 2023; accepted: Jul. 26th , 2023; published: Sep. 14th , 2023Abstract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Law”) does not stipulate the delisting system of shareholder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It is only stipulated in Article 17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I)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II of the Company Law”) that shareholders may be de-listed if they fail to perform their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or withdraw all their capital陈雅飞contributions. In addition, there are no specific regulations that have caused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improve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for shareholder delist-ing, which urgently needs to be addressed.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n shareholder delisting in judicial practice cases, the pre-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 delisting, the voting methods for shareholder delisting, and the different determina-tions of shareholder delisting confirmation lawsuits. It also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clarify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mpany’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n shareholder delisting, clarifying the pro-cedures and voting methods for shareholder delisting, and transforming from shareholder delist-ing confirmation lawsuits to shareholder delisting lawsuits.KeywordsShareholder Delisting System,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Reason for Delisting, Delisting Procedure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股东除名制度的价值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以及资合性组成的经济组织,成立公司的目的则是通过资本的运转获得更多的利益,通过公司资本的增值给与股东分红进而使股东获得更大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之探讨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是公司的参与者之一,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需要对股东进行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规则就显得非常重要,它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进行探讨,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情形1. 违反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最高法规,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比如擅自决定公司的经营事项、未经许可擅自转让股权等行为,就可能触犯了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对其进行除名。
2. 恶意损害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己任,但如果某个股东出现了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比如恶意制造公司内部纷争、挑拨公司员工之间关系等,就可能会触犯公司法律,需要予以除名。
3. 股东自愿退出有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愿退出有限责任公司,这时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程序对其进行除名,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
4. 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比如贪污受贿、侵吞公司财产等,就必须对其进行除名,以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以上几种情形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一些常见情形,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其他情形,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进行除名。
1. 决定除名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进行除名,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策,并且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决定除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2. 通知股东公司在决定对股东进行除名后,需要向被除名股东发出除名通知书,通知其除名的原因、程序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和整改。
3. 整改期限一旦接到除名通知书后,被除名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整改,如果能够及时整改并确保不再出现相关问题,公司可以考虑撤销除名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标准研究
法”的途径 在小 股 东的保 护 中发 挥积 极作 用 。 就有 关股东 除名 。 的案 例而 言 , 国 法院对 己登记 为股 东但 不履 行 出资义 务的, 我 能
否直 接否 定其 股 东身份 , 法极 不一 致 。 直接 否定股 东 资格 的 看 有
判例 和意 见 , 也有 肯定 股 东资格 的判 例和 意见 。 所 以, 。 在法 院对
股东 开除 出公 司 , 使股 东 资格丧 失 的一 种法 律制度 。 致
二 、 定法 定股 东除 名标 准 的法理 思 考 确
大 放宽 了约束 条件 , 它不 仅包 括具有 法 律效力 的契约而 且也包 括
一
些默 认的 契约 , 实际上 是将 所有 的市场 交 易都看作 一种契约 关
( ) 定 法定股 东除名 事项 的 重要 性 一 确 1从法 理 角度考 量 法定股 东 除 名事 由的重 要性 .
架下 展开 对股 东 除名 的讨 论 的 。而 除名标 准 作 为股 东除 名制 度 不言 而喻 。 因此 , 关于 有 限责任 公 司股 东除 名标 准 的研究 就 显得
尤 为必要 。
一
Hale Waihona Puke 从德 国创 设股 东除名 这一 制度 的过程 来看 , 司法判例起 到 了
律解 释体 制 的 设 计下 只有 最 高人 民法 院有权 对 审判工 作 中具体
系, 无论 是长 期 的契 约还 是短 期 的契 约 , 无论 是明示 的契约 还 也 是隐性 的 契约 。 正是在 这 一意 义上 , 司才 被视 为一 系列契约 的 公
法 律制度 是平 衡各方 主体 利益 的工 具 , 在股 东 除名制度 这 架 联 结 。 由此可 见 , 司契 约理 论大 大丰 富 了契约 的 内涵 , 0 公 至此之 从交 易 的经 济本质 上 考察 组织 成 员之 间的关 系有 了可 能。 法律天 枰 的两端 , 分别 是股 东 和公 司 。 为 公司单 方面 剥夺 股 东 后 , 作 权利 的工具 , 滥用 这一 权利 无疑 会 使股 东 的权 益遭 到 严重 侵害 , 反过来 讲 , 果对 股东 严重 侵犯 公 司利益 的种 种 行为 视而 不见 , 如 笔 者认 为 , 司契 约理 论 的价 值并 不在于 揭示 公司 的本质 , 公 而在 于 为考 察公司 内部 的法律 关系 提供 了一个 崭新 的视角 , 者 学
论股东除名制度
论股东除名制度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股东采取除名措施,并取消其在公司中的股东身份。
股东除名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股东除名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各国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股东除名制度多数都是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来执行的。
在国际上,对于股东除名的情形和程序都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其公平、公正和合法。
在中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除名的相关规定,同时各地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股东除名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一般而言,公司需要提出申请,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最终由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批准才能生效。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护被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除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不履行股东职责:股东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导致公司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在公司经营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3. 持有股份衍生出的纠纷: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发生严重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的情况。
4. 诈骗、挪用公司资产:股东通过欺诈、挪用公司资产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上情形仅为一般性列举,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有其他情形需要采取除名措施。
在股东除名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充分尊重被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合法。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被除名股东的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确保其在整个除名程序中能够行使其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做好相关的合规工作,如启动除名程序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等,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股东除名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公司在对股东除名时必须依法行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平原则:公司要在对股东除名的程序中充分保障被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
S e p . 2 0 1 3 Vo 1 . 1 7 No . 5
试 论 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除名 制度 的理论 基 础
戴 中 璧
(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0 9 3 )
摘
要 :虽然 司法 实践对有限责任公 司股 东除名制度 有着迫切 的需求,但我 国在 立法上却 尚未建立该
对于 有 限责 任公 司股东 除名制 度 的价 值 ,刘
德学 博 士认 为 :“ 当股 东 的行 为 或个 人 因 素妨 碍
或严 重影 响公 司 的发 展 和其 他 股 东 的 共 同利 益 时 ,消 除这种 来 自于个别 股东 的不利影 响 ,避免 公 司 内部 矛盾 和 冲突的进 一步激 化 ,以使公 司能 够继 续 存续 和发展下 去并 以此维 护其 他股 东 的共
资 之除名 和职 工股 东离 职之 除名 两大 类 。对 于 前 者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停权 、罚款、不许使用社 团设施等” 。 _ 3 ] 1 虬 这些制 裁措施对于一个社团而言不可或缺 ,否则其势必 “ 因之 而 不 能 维 持 ,又 遑论 其 发 展 耶 ” 。 [ 4 ] 所 以, 公司将股东除名实质上是在行使公司作为社团组 织所 享有 的一 种 对 作 为社 员 的股 东 的纪 律 性 权
一
定依据。“ 传统公司法将公 司界定为以营利为 目的的社 团法 人 ” , [ 2 ] 2 “ 为维 持 社 团 的纪 律 及 秩
序 ,社 团对社 员 常 须 为一 定 的制 裁 ,诸 如开 除 、
也许正是考虑到上述担忧 , 再加上对资本维 持原则在传统上的尊重 ,虽然司法实践中涉及股 东除名的案件早 已屡见不鲜 ,但我国现行公司法 并未 规定 股东 除名 制度 。不 过 总的来 说 ,目前 我 国法院处理的股东 除名案件 的类型还 比较单一 , 基本 可归 入股 东不 履行 出资 义务 或者 抽逃全 部 出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构建
公司的发展和运营。 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除名法律 程序 的构
建能解决公司股东之 间的矛盾, 有效地维护公司和其他股 东 的权益。公司股 东除名主要根据《 公 司法》 强制规定、 公 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 , 以正当法律程序对“ 离心股东” 进行除名。 我国于 2 0 1 1 年颁布 的《 < 公司法> 司法解释 ( 三) 》 首次 将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除名引入正常法律范畴 , 其第 t 8 条规 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 部出 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 者返还出资 , 公司以股 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 该 股东请求确认该解 除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 但 是, 这条规定适用范围有限, 关于如何除名的程序性规定也
序, 结合公 司和股东之间的实 际利益等情况, 严格遵循诚实 守信 原则。在公 司内部 出现重大矛盾并陷入重大困境 时,
穷尽其他较 为缓和的救济措施仍无法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 时, 除特定股东外, 公司其余任何股东有权 召集公司临时股
判, 或经 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 , 监禁 , 没收财产, 剥夺法 律保护权 , 流放 , 或加以任何其他损 害。 ” 实施有限责任公司
三、 有限责任 公司除名决议的效力取得 虽然除名权是私权, 法院和行政机关都不应干涉 , 但由 于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 公 司对股 东进行 除名 的法律效果对公司组织结构及公司、 股 东和债 权人将产 生重大影响 。在除名决议作 出之后 , 不仅 需要一 定书面形式的表决备案作为证据, 还应提起除名诉讼程序, 将除名决议经 由法 院的司法裁断, 来赋予公司股东除名决 议完整的法律效力 。 法院根据特别程序对公司股东除名事 由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 确定除名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 定程序 的基本要求 , 使 公司股东除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 尽快明确 除名的表 决效力, 有利于加快公司恢复正常运营 , 因此 , 除名决定在法院作出裁决之 曰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股东的_除名_与_失权_从概念到规范_凤建军
一、 问题的提出: 从一条司法解释说起 2011 年 2 月 16 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三 ) 》 ( 以下简称 《公司法司法解释 ( 三 ) 》 ) 专门针对法院 在审理公司设立、 出资、 股权确认等纠纷时如何适用 法律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 部出资,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仍 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 , 的股东资格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人 ” 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第 2 款是关于股东资格解除 后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
· 152·
“除名” “失权” : 从概念到规范 公司股东的 与 议中约定当出现合伙解散事由时 , 合伙仍可在其他合 伙人之间继续进行; 第二, 被除名之合伙人自身发生 。 了使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前解散合伙之“重大事由 ” 除名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并以意思表示为
〔8 〕 283 - 286 之。 至于除名的法律后果, 完全遵守第 738 条 至 740 条关于合伙人退伙的规定。 因此对《德国民 “除名” 法典》 上的 可形成如下认识:
三从德国法视角对除名与失权之考察本文无意从公司法制发展的全球视角来考察这一问题而仅从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对两者的含义相关理论与制度建构为切入点进行研究选择这一视角主要源于上述两概念以德国民商法及公司法制之使用而为始创及代表当然在考察这两个概念和制度时要理解为什么在某一外国的法律秩序中某一问题是这样解决的而不是另一个样子人们就必须一同考虑那些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由立法者或者法院判决怎样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们在实践中是怎样贯彻执行的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规则的基本构造
徐翔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民商法 学专业 20 0 8级硕 士研 究生(0 0 8 。 10 8 ) ( ] 关于股 东除名的适 用情形 主要是 对股 东除名事 由的法律认可 , 1 具体的 比较法 内容参见杨君仁 :有 限公 司股 《 东退股 与除名》 神, 图书 出版有 限公 司 20 年版 , 13 17页 ;德 ] 马斯 ・ , k l 1 00 第 2 —2 [ 托 莱赛 尔、 吕迪格 ・ 法伊 尔: 德 国资 《 合公 司法》 高旭 军等译 ,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5 9~ 2 第 1 5 1页。 [ ] 参见潍坊市奎文 区法 院(0 6 奎 民二初 字第 10号民事判决书 、 2 20 ) 1 四川成都 市 中级人 民法院( 06 成 民终 字 20 ) 第 18 80号民事判决书、 西柳 州地 区中级人 民法 院(02 柳地 民终 字第 61 民事判 决书、 广 20 ) 0号 上海 市第二 中级 人 民法 院(02 沪二 中民三( 终字第 16号民事判决书 、 海市第一 中级人 民法 院(02 沪一 中民三( 终字 第 44号 20 ) 商) 8 上 20 ) 商) 1 民事判 决书、 海市第二 中级人 民法 院(06 沪二 中民三 ( ) 上 20 ) 商 再终 字 第 1 民事判决 书、 东佛 山市 中级人 民法院 号 广 (06 佛 中法 民二终 字第4 6 民事判 决书、 东佛 山市禅城 区人 民法院(05 佛禅法 民二初 字第 12 民事判 决 20 ) 5号 广 20 ) 07号 书。这 些判决的依据都是 以公 司章程 的约定作为认定 除名 效力 的根 据 , 是章 程 中约定的 除名事 由是否还 要 受到法 但 律 的控 带 是值得 思考和商榷的 。 】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
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或证券法来进行确定,下面是以中国公司法为例的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股东除名是指股东在某些情况下被取消其股东身份的情况。
股东除名一般是由公司进行决策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执行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东可以因以下情况而被除名:
1. 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在股东大会上未能按规定出席或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违反了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比如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可以依法纠正股东的违法行为,并有权决定将其除名。
2. 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非法转移公司财产,虚报资产或利润,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程序予以除名。
3. 违法违规行为: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违法行贿、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严重影响公司的信誉和经营,公司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4. 股东死亡或宣告破产:如果股东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其继承人或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将其除名。
5. 股东丧失公民资格:如果股东丧失了公民资格,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将其除名。
以上只是股东除名的一些常见情况,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进行详细了解。
此外,公司在进行股东除名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程序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确保除名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构想
或不忠股 东 , 而立法上 又没有 确立股 东除名 制度 , 通 常最终 的结果 往往是 一家欣 欣 向荣 的公 司就此
陷入 困境 , 至倒 闭破 产 。因此对于 这样 的公 司 , 甚 此 时最好 的解决方 法就是 把这条 寄生虫 开除 出公
司, 股东除 名制度 由此而 彰显其 意义 。
依据 , 存在疑义。最高法院在《 司法》 公 解释三的 讨论意见稿 中把股东除名 的依据归结为“ 公司章 程或 者股 东 会 决 议 ” 。笔 者 认 为这 样 做 不 妥 , 鉴 于股 东除 名 的严 厉 性 , 股 东 除名 的依 据 必 须 严 对
格把 握 , 能放 得太 宽 , 不 否则 该制 度将成 为 大股 东
特性, 得到 国外 司 法实 践 的肯 定 。在 不违 反 诚 实 信用 原则 的前提 下 , 律并 不 否认 除 名制 度 的设 法
立。
是 公司 与其 成 员 以及 成员 与 成 员之 间 的契 约 法 , 具有重 大 的理 论 和 现实 意 义 , 它为 公 司 自治 奠定 了最基 本 的理 论 依据 。因此 , 于公 司章 程 可 以 对
是适应 了这 种需 要 。从 世界 范 围考 察 , 国对 于 各 股东 除名都经 历 了从 禁 止 到有 限许 可 的过 程 , 美 国和德 国都是 在立 法 没 有规 定 的情 况 下 , 过 司 通
法途径确 立 了股东 除 名 制 度 , 东 除名 符合 有 限 股 责 任公 司的人 合性 、 闭性 和组 织结 构 集权 性 的 封
Gt AN i LI GoNG cHE NG s Hl
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 除 名制 度 的构 想
焦 慧君
摘 要: 文章 阐述 了设 立股 东除名制度 的必要性 , 结合 自己的执业 实践 对设 立股 并
如何进行股东除名,解除股东资格?
如何进行股东除名,解除股东资格?基于公司的社团性以及有限公司的封闭性特征,特定情况下某一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无法共存,能否通过特定程序解除该股东的资格,这就是我们本节需要讨论的股东除名问题。
法律上对于解除公司股东资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认可两种情况下对特定股东进行除名:一是根本没有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履行出资义务后又抽逃了全部出资。
前一种情形不是指认缴制下“认而不缴”的情况,而是指已经到了出资期限仍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这两种情形实质上依然是从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出资义务这一角度着眼的。
实践中因除名需要或者除名而引发的争议比这两种“法定”情形丰富且复杂的多。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人走股留”约定的效力。
在公司给予特定人员股权激励的情况以及类似于股份合作制要求股东必须兼具劳动者身份的情形,如果从公司离职或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必须无条件将股权让出的情形。
说到底,后一种情形解除股东资格尽管没有“法律”依据,但必须有“合同”依据,如果双方根本没有签订“人走股留”的协议,则自然无法据此操作。
还有一种情形可以视为特殊的股东除名制度,那就是公司章程明确排除股权继承。
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本公司股权不得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仅可继承该股东股权的现金价值,而不得继承股东身份”,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前提是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约定;并且这种约定必须在该股东去世前约定。
反之,如果某一股东去世后,公司其他股东利用持股优势——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有针对性地修改公司章程,则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不能达到排除股东身份继承的效果。
事实上,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约定股东除名事由完全符合立法授权的目的。
只不过这样的约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股权平等原则。
除名事由的设定不得以有针对性、歧视性的方式为之,必须对全体股东一视同仁。
股东除名的条件及程序
股东除名的条件及程序股东除名是指将某个股东从公司股东名册中除名的行为。
股东除名的条件和程序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详细介绍股东除名的相关内容。
一、股东除名的条件1.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
如果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例如未按时缴纳股款、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等,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进行除名。
2.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为公司的利益着想。
如果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例如泄露公司机密、故意破坏公司形象等,公司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进行除名。
3.违反股东协议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
如果股东违反了股东协议,例如未按照协议约定行事、违反协议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等,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规定进行除名。
4.其他情况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也可以成为股东除名的条件,例如股东死亡、破产等。
二、股东除名的程序1.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公司在决定除名股东之前,需要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并决定是否除名该股东。
如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除名该股东,需要制定除名决议,并通知该股东。
2.通知股东公司需要向被除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除名的原因、时间和程序等相关信息。
通知应当采用挂号信或其他可证明送达的方式,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3.公告公司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除名决议,以便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方了解除名决议。
公告应当包括除名决议的内容、时间和程序等相关信息。
4.清算股权公司需要清算被除名股东的股权,包括股份转让、股息分配等。
清算股权的程序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5.更新股东名册公司需要更新股东名册,将被除名股东从名册中删除,并将新的股东信息录入名册中。
总之,股东除名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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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共同出资组建,股东以认缴出资额的方式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在人合性的影响下,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对于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
一旦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合性出现严重问题,则会使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丧失,必然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此时,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提供的救济方式主要有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以及公司司法解散等,而这三种方式并不是公司内部冲突的解决的最好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必要引入股东除名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或地区在法律中都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仅在2010年12月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条中涉及到公司股东除名的一些内容,并不是对股东除名制度的整体性引入,加上长期以来我国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不足,所加之迫于实践的需要,在《公司法》中系统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
本文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概述,包括股东除名的概念,法律属性,理论基础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第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主要以大陆法系德国法和英美法系美国法为代表,通过其比较分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提供借鉴。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部分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从公司及其他留存股东,被除名股东和债权人三个角度分析的。
第六部分主要论述了对被除名股东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构建,法律救济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概述 (3)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 (3)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属性 (3)1.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 (3)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相关制度比较 (4)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3)2.1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代表 (3)2.2英美法系:以美国公司法为代表 (3)2.3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比较分析 (3)3 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3.1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 (4)3.2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可行性 (4)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 (6)4.1实体方面 (6)4.2程序方面 (6)5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后果........................................6对被除名股东的司法救济......................................................................6.1诉讼时效问题 (6)6.2诉讼主体.................................................................................................6.3举证责任................................................................................................6.4法院判决的溯及力.................................................................................. 参考文献 .. (8)后记 (9)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概述1.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最初由德国创设,尽管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了股东除名制度,但目前法学理论界仍纵说纷谈,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学者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内涵具有不同认识,甚至对“除名”“除名权”“除名制度”的称谓亦不统一。
1尽管如此,但理论界还是存在基本共识的:首先,股东除名制度是不以拟被除名股东的意愿为前提,强制将其开除出公司;其次,股东除名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需要有一定的事由,经过一定的程序,它会导致特定股东丧失其股东身份。
通过比较考察,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定股东因行为或自身因素变化而严重危及到公司整体利益,使股东间人合性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时,公司有权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强行剥夺其股东资格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属性1.1.1股东除名权是形成权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形成权是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除名权依靠公司单方面的决议发生效力剥夺股东资格,而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同意。
其次,形成权的行使意在使某种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者消除。
除名权的行使正是消灭被除名股东与公司内部之间的密切联系状态,使股东丧失公司股东资格。
最后,形成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经行使就会对相对人产生强制发生的法律效力。
除名决议一旦依法生效股东同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即行终止。
2 1.1.2股东除名的身份性股东除名的身份性体现在:无论除名基于何种事由均只能针对特定股东的身份,而不能针对其财产份额,公司不能以惩罚为由,剥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权。
因此,股东除名在依照法定程序剥夺股东身份和资格之后,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并及时支付被除名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的对应价值。
股东被除名以后,如公司同被除名股东不能就股权对应价值达成合意,或公司拒不支付,被除名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3股东除名的严格程序性为防止除名制度沦为股东排除异己的工具,股东除名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原因在于:第一,股东除名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1杨海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最大程度维护拟除名股东的正当权益;第二,股东除名虽是公司内部事务,但公司由此发生的变化对公司本身、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带来较大影响,甚至是负面影响,为防止主体间权利机制及利益机制的失衡,需要设置合理公正的程序并严加遵守,以此保证股东除名行为本身的正义性。
1.1.4股东除名的固有性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是公司所享有的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3正如杨君仁先生所言,股东除名是权利主体“本质上不可剥夺之权利。
”4股东除名是股东及公司权力机构有效控制公司必不可少的权利,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起到威慑与警戒的目的,从而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公司不得再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排除这些权利或者对此进行限制。
”1.1.5股东除名具有惩罚性一般来说,股东除名是在公司股东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强制性的将股东资格除去的制度,具有明显的处罚性特征。
公司除名比较严重的后果就是股东资格的灭失,股东一旦除名,该股东不得再恢复其在本公司的股东地位,永久性的丧失其在本公司的股东资格,彻底的了断其与公司的一切关系,就算被除名股东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弥补,也不能恢复他的股东地位。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论基础1.3.1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首次出现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该书是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科斯的经典之作。
从公司契约理论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公司章程即公司内部所达成的契约,该契约直接约束股东和公司、股东和股东之间的行为,股东通过该契约形成了一个有共同利益和目标的整体。
一旦有股东实施有违该利益和目标的行为,共同利益和目标就难以实现,而该股东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甚至受到惩罚。
该情况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就会使公司的人合性出现危机,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也会被颠覆,甚至危及到公司的存续。
而股东除名制度的存在正是解决涉及股东之间的信赖缺失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最好办法。
1.3.2期待权理论期待权理论是由公司契约理论派生出来的。
在公司契约履行的过程中,每一方对于公司将来获得的利益都有合理的期待可能性,这种合理的期待可能性既包括公司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期待每个股东能够忠实勤勉的行使其3赵旭东.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 316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其相应的义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旦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丧失即信赖利益被破坏,每个股东从公司获得利益以对于其他股东的信赖期待利益将会面临危机。
在其他诚信股东仍然想要恢复这种期待利益的情况下,就可以行使除名权,由公司剥夺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使其离公司继而失去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的可能性,进而公司内部的人合性就得以恢复,使公司摆脱僵局状态继续良好运营。
1.3.3社团自治理论社团自治理论根源于私法自治理论。
公司法在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而私法自治理论适用于公司法领域内就是社团自治理论,社团自治理论贯穿于从公司的设立到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在社团自治理论的基础上行使对于公司自治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整体利益或其他股东的权益时,为了能够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公司就可以运用社团自治理论自主剥夺股东的股东资格。
1.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相关制度比较1.4.1股东除名与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自主决定并将股权转让他人的行为,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5但二者存在重大区别。
首先,股权转让是股东的自愿处分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股权;而股东除名是由其他股东的联合意志所决定,拟除名股东非自愿地被剥夺股东身份。
其次,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股权转让虽属于要式行为,在转让程序上有较严格的法律限制,但章程也可另行约定,公司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股东除名,就我国来看,司法解释目前肯定效力的仅包括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形下的除名。
最后,从对公司资本的影响上看,股权转让并不对公司资本产生影响,只是具体股东发生变化;而股东除名生效后,在被除名股东的股权无人受让的情形下,公司须注销该出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1.4.2股东除名与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应不同意公司某些重大交易的股东请求,依照法定程序以反映股份价值的价格自异议股东处购回其所持股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