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肖像权索赔案的实践与思考
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争议案件。
原告张三是一名知名网络主播,因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9年,张三在网络上开设了一家直播平台,因其独特的直播风格和良好的观众互动而迅速走红。
2020年,某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张三的肖像,并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三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
2.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张三的肖像,并以此进行营利,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公司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在利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肖像权的认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被摄影者或被拍摄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肖像。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的侵犯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肖像权侵犯案例,来深入了解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1. 李女士的肖像被恶意利用李女士是一位知名的时尚博主,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粉丝和追随者。
然而,最近她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她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或报酬。
这明显违反了她的肖像权。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和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
2. 张先生的肖像被出售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朋友无意间发现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出售了一套摄影作品,其中包括张先生的肖像照片。
这些照片是在一次社交聚会上拍摄的,而张先生从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
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起诉了侵权方。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解,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张先生并从网站上下架了这些照片。
3. 王先生的肖像被恶搞王先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他的肖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然而,一些人将他的肖像恶搞,制作了一些恶搞图片和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虽然王先生曾经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这些恶搞图片和视频的传播速度过快,他很难完全控制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犯不仅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长期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当个人与摄影师、广告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该明确约定使用肖像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要求签署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肖像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避免将个人照片轻易上传到公共平台。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与反思一、引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二、实践经验与反思1. 加强宣传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宣传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重要性,可以提高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但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使更多人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2. 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的建设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关键。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并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同时,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可以及时帮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并解决他们的困难。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监管与救助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3.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然而,我们也要反思,目前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三、结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并进行反思,以不断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性。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与救助机制建设以及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是实践中的关键方面。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分析与司法解释
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分析与司法解释在当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件逐渐增多。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擅自使用、传播或修改他人肖像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案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探讨侵权法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和司法实践。
案例分析:某市一家知名餐厅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张照片,照片中包含了多位明星艺人就餐的场景。
其中,一位明星艺人李某对此事感到愤怒,认为餐厅未经他的同意使用了他的肖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餐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法的适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包括了肖像的使用、发布、传播等权利。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在该案中,餐厅未经李某的同意,发布了包含他肖像的照片,因此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司法解释的参考:为了进一步明确侵犯肖像权的标准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司法实践与裁判依据:在类似的侵权案件中,法院往往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
例如,如果侵权行为对肖像权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法院可能会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无意的、轻微的,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在该案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李某的精神损害程度、餐厅的过错程度以及此次侵权行为的后果,来确定赔偿金额的合理范围。
同时,法院还应当考虑到公众对明星艺人的关注度和商业价值,以此进一步评估侵权行为对李某的影响。
结论:侵犯肖像权案件的分析与司法解释表明,我国侵权法对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具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金额。
侵犯肖像权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深感愧疚地向您呈上这份检讨书,就我近期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一事进行深刻反省和自我批评。
首先,我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我深知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对此深感懊悔,同时也为我的无知和自私感到羞愧。
以下是我侵犯肖像权的主要错误及原因分析:一、法律意识淡薄。
我在使用他人肖像时,没有充分认识到肖像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忽视了法律规定,导致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发生。
二、道德观念缺失。
我在使用他人肖像时,没有充分考虑他人的感受,没有尊重他人的肖像权,这是道德观念缺失的体现。
三、缺乏诚信。
我在使用他人肖像时,没有征得他人同意,这是对他人诚信的严重伤害。
针对以上错误,我提出以下改正措施:1. 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增强道德观念,尊重他人权益。
我将时刻牢记道德观念,尊重他人的肖像权,自觉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守信,树立良好形象。
我将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品质,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4. 主动向被侵权者道歉,承担相应责任。
我将在得知侵权事实后,立即向被侵权者诚恳道歉,并积极承担相应责任,争取被侵权者的谅解。
最后,我再次为我的错误行为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深知,一个人的过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还会给他人带来伤害。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以实际行动弥补我的过错。
敬请领导对我的错误给予严肃处理,并给予我改正的机会。
我将珍惜这次教训,不断反思,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谨此检讨!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未成年人维权的成功案例与启示
未成年人维权的成功案例与启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关注并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坚定的信念,取得了一系列让人瞩目的胜利。
本文将列举一些成功案例,并探讨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成功案例一:小明诉求公平的教育机会小明是一个家境贫寒的孩子,他就读于一所教育资源匮乏的学校。
然而,他的努力和天赋却使他在学业上始终保持领先。
尽管学校条件不佳,但小明并没有因此放弃他追求公平教育的权利。
他采取了多种行动来争取他应该拥有的教育机会。
他首先写了一封信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详细陈述了他对于优质教育的渴望以及学校资源不足带来的实际困境。
同时,他也联系了一些相关媒体,通过媒体曝光,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
最终,他的坚持和努力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他被调入了一所更好的学校,获得了应有的教育机会。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启示:未成年人可以通过书信、媒体等多种渠道,表达自己的需求,引起社会的关注,争取自己的权益。
成功案例二:李小花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李小花是一个十五岁的女孩,她在社交媒体上被陌生人骚扰。
她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了侵犯,决心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第一时间将骚扰者拉黑,并向网站举报了这起事件。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李小花还发布了一条公开声明,呼吁更多的人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建议未成年人要警惕社交媒体上的骚扰行为。
她的行动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媒体进行了报道,并得到了大量网民的支持和祝福。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启示:未成年人应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并通过公开声援行动,引起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
成功案例三:张小宇诉求清洁的生活环境张小宇所在的小区环境脏乱差,各种垃圾随处可见。
作为一个热爱环保的少年,他无法忍受这样的环境。
于是,他动员了小区内的其他邻居们一同参与到环境整治的行动中。
他们一起清理垃圾,修剪花草,并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了整治行动的照片和结果。
这样的行动不仅改善了小区环境,也引起了更广泛的共鸣。
肖像权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深知,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期,我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他人的肖像,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我深感愧疚,特此向您及受害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写下此检讨书,以表达我对此事的深刻反省。
首先,我要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知道,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也是对他人格尊严的亵渎。
我对此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充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给他人带来了困扰和伤害,我深感愧疚。
其次,我要对此次事件给受害者带来的心理压力表示歉意。
我的行为让受害者感受到了不被尊重和侵犯,给她的心灵造成了伤害。
我深知,这种伤害是无法用言语来弥补的,但我希望我的检讨能够让她感受到我的真诚悔过。
以下是我在此次事件中犯下的错误和反思:1. 缺乏法律意识:我未意识到侵犯肖像权是违法行为,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的伤害。
2. 缺乏尊重他人:我没有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3. 缺乏自我反省:在发现错误后,我没有及时反省,而是继续沿用错误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为了改正我的错误,我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学习: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 尊重他人:在日常生活中,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
3. 增强自我反省能力:在发现错误时,及时反省,积极改正,避免再次犯同样的错误。
最后,我再次为我的错误行为向您及受害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我将以此次事件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人。
希望您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悔过。
敬请原谅!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与实践难题案例研究
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与实践难题案例研究肖像权作为个人权利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与实践价值。
肖像权保护旨在确保个体的形象、尊严和隐私受到尊重,同时在数字化时代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实践难题。
本文将探讨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并通过实际案例来研究实践中的难题。
1. 肖像权保护的社会意义1.1 尊重个体的形象和尊严保护个体的肖像权是尊重个体形象和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形象展示方式,并防止自己的形象被他人未经允许地使用、抹黑或歪曲。
因此,肖像权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体尊严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2 维护个体的隐私权个体的隐私权是他们自由发展个人生活和交流的基础。
肖像权保护能够确保个体在私人生活中能够自由选择是否展示自己的形象,以及在公共场合是否愿意被他人拍摄或使用肖像。
这有助于保护个体的隐私权和避免个人信息滥用的风险。
1.3 促进平等和多样性肖像权保护可以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多样性。
通过保护个体的肖像权,社会可以减少对特定群体的偏见和歧视,鼓励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展示自己的形象,实现更加多元化的社会。
这种平等和多样性的推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 实践中的难题案例研究2.1 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肖像权泄露问题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形象被上传到互联网上。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肖像权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导致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
例如,个人的照片可能被他人盗用作为恶意活动的工具,或者被广告商用于商业宣传中。
此类问题需要法律和技术手段的结合,以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上肖像权的保护。
2.2 摄影权与肖像权的冲突问题摄影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是保护肖像权时常遇到的实践难题。
摄影师以创作为目的拍摄他人的肖像,而被拍摄者则希望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种冲突需要在法律框架下找到平衡点,既保护摄影师的创作自由,又给予被拍摄者足够的保护。
2.3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冲突新闻报道中经常涉及个人的肖像,而这会引发肖像权保护方面的冲突。
未成年案件的反思报告
未成年案件的反思报告引言未成年案件指的是由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受到未成年人犯罪侵害导致的一系列刑事和社会问题。
这类案件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不容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未成年案件负起责任,并进行深度反思。
本报告旨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反思,以期促进社会的改变,并为预防未成年犯罪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问题分析1. 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未成年案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家庭破裂、贫困、缺乏教育资源等问题都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
2. 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通常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培养,对社会规范缺乏认同感,从而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
3. 教育体制问题: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未成年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课程设置不合理、教育内容单一、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使得教育无法充分发挥防范未成年犯罪的作用。
反思与建议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首要环境,家长应该承担起教育责任,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教育。
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设和谐家庭环境,对于防范未成年犯罪至关重要。
2. 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应加大对教育体制的改革力度,推动教育从以分数为唯一标准的应试教育模式转变为注重培养全面素质的教育模式。
通过开设相关课程,引入实践教育等方式,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3. 加强社会关怀和帮助:社会应加强对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和边缘化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关爱。
增加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
4. 建立多元化的法治宣传平台:媒体、网络和社区等可以成为重要的法治宣传平台,传播法治理念,教育公众尊重法律、遵纪守法。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多维度地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
5. 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和帮教机制: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建立健全的案件处理和帮教机制,通过罚责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让其意识到错误,并及时进行矫正和教育,避免再次犯罪。
肖像权保护之法律实践思考
肖像权保护之法律实践思考作者:娄允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公布实施以来,公民权益特别是和人身有关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加强,较之《物权法》的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在我国法制进程中亦有浓墨重彩的一笔,这使得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再依赖那部简单的《民法通则》,并且也使《民法通则》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逐步上升为总纲性法律。
肖像权是民事法律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而在转型中的中国,肖像权保护一度不被重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很多名人的肖像产生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从这一点上讲肖像权的保护在近些年又成为法律界的热点。
本文不仅关注对名人肖像的法律保护,更多的是关注对普通公民的肖像权法律保护。
【关键词】肖像权;侵权;法律实践肖像权是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明确的民事权益,在社会生活中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事例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社会的日益成熟,肖像权保护似乎又焕发了新的生命,而司法保护是一个社会对民事权利的终极保护,如何完善对肖像权的保护特别是司法保护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难题,本文旨在探讨肖像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来引起人们对肖像权保护的关注。
一、肖像权的概念肖像,采用摄影、绘画、雕塑以及其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其包括肖像拥有者的制作权和使用发布权,肖像体现公民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二、我国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和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依法保护肖像权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以一起肖像权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视角对肖像权进行解析,以期提高公众对肖像权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原告甲是一名知名歌手,因涉嫌抄袭他人歌曲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证明甲抄袭事实,将甲的照片、歌词等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
甲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四、法律依据及解析1. 甲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未经甲同意,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害。
2.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赔偿损失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侵害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给甲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构成侵权。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及影响范围,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案例分析1.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未经甲同意,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甲的照片,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其肖像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其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
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防止未成年人的肖像被侵犯。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未成年人的肖像被滥用和侵犯。
二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呵护。
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保护非常重视,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三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法庭的保护。
如果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总之,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确保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不受侵犯。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摄影师小王在一次摄影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
获奖后,主办方将小王的作品制作成宣传海报,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宣传信息。
然而,小王发现,海报中他的肖像被修改成了另一位参赛者的形象。
小王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将主办方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肖像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本案中,主办方在未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显然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
2. 肖像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主办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小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肖像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在本案中,主办方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属于侵犯小王的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四、法律探讨1. 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关系到个人的名誉、尊严和社会形象。
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肖像权侵权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侵权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3)侵权行为是否对肖像权人造成损害。
3. 肖像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协商解决;(2)向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侵权人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侵害肖像权索赔起诉
侵害肖像权索赔起诉肖像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了个人的肖像形象不被未经许可的使用。
然而,在当今社会中,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我们的肖像权遭到侵害时,我们有权通过起诉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并寻求赔偿。
本文将讨论侵害肖像权索赔起诉的相关事项。
一、了解肖像权的含义和保护范围肖像权是指每个人对其自身的面部形象、体态特征等个人特征的独立权力。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肖像的使用、发布、展示、复制等。
这意味着未经肖像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或侵犯其人格权。
二、确定侵权行为及损失情况在起诉之前,我们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并评估由此造成的损失。
侵权行为可以是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肖像进行商业广告,或将我们的肖像用于虚假宣传等。
损失可以是精神上的伤害、名誉受损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收集证据起诉的关键在于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以及损失的发生。
我们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例如侵权行为的图片、视频、文字记录等,以及证明损失的相关文件和证据。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我们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主张索赔。
四、寻求法律援助在起诉之前,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一位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我们评估案件的可行性,制定起诉策略,并在法庭上代表我们的权益。
法律援助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们的索赔得到充分的保护。
五、提起诉讼在准备充分并确信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我们需要详细陈述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损失的情况,并提出赔偿请求。
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来判断案件的性质,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六、争取赔偿如果法院认定我们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我们可以争取获得合理的赔偿。
赔偿金额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损失的程度等。
赔偿可以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综上所述,当我们的肖像权遭到侵害时,我们有权通过起诉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纠纷肖像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个人形象和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肖像作为个人形象的重要载体,其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肖像案件为例,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摄影师小王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了当地知名企业家李某的照片,并将其用于商业宣传。
李某得知后,认为小王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小王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2. 如果小王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小王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本案中,小王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明显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3. 小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小王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五、案件启示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在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时,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2. 强化法律意识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肖像权问题时,要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肖像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结论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咨询侵犯肖像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形象和肖像的价值日益凸显。
肖像权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名誉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针对侵犯肖像权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二、侵犯肖像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2)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包括公开使用、私下使用等。
(3)损害他人名誉、荣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给他人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使他人遭受精神痛苦。
(4)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包括心理上的痛苦、焦虑、恐惧等。
三、侵犯肖像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侵犯肖像权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案情简介:甲公司未经乙同意,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乙的照片,用于宣传公司的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分析:甲公司未经乙同意,擅自使用乙的照片,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2. 案例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营利活动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丁的照片,用于宣传公司的产品。
丁发现后,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如何处理侵犯肖像权问题
如何处理侵犯肖像权问题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的肖像(照片、画像、雕塑等形象)所享有的权益保护。
当他人未经附权者同意,擅自使用或者侵犯肖像权时,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就如何处理侵犯肖像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特征和危害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授权的肖像展示、肖像修饰、肖像传播和肖像侵害等。
这些行为可能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隐私、自由等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比如,未经授权的肖像展示,可能使被侵权人的形象被歪曲、利用、商业化等;肖像修饰的侵权,可能损害被侵权人的真实形象和形象权益;肖像传播的侵权,可能使被侵权人的肖像信息泄露、滥用等;肖像侵害的恶劣行为,可能对被侵犯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二、侵犯肖像权的常见形式和处理方式1.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分享、传播他人肖像照片或视频,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针对这种情况,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 第一,联系平台,要求删除侵权内容。
一些网络平台常常有侵权申诉处理机制,通过申诉渠道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 第二,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起诉或者发出律师函,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比较严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
2. 商业广告或宣传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对于这种情况,被侵犯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第一,与侵权方协商解决。
可以尝试跟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使用肖像,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 第二,报案处理。
如果协商解决无果,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追求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3. 恶意冒用他人肖像进行网络欺诈等违法活动,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第一,尽快报案。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查找侵权者,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 第二,委托专业律师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侵犯肖像权的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我深刻认识到,近期我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某位同事的肖像,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违反了我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
在此,我深感愧疚,特此写下此检讨书,以表达我对此次事件的反思和悔过。
一、事件经过近日,我在整理工作资料时,发现了一张与某同事形象相符的照片,认为该照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为我们的工作带来启发。
于是,我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照片作为案例素材,用于工作汇报和内部交流。
二、侵犯肖像权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
我深知我国法律对肖像权有明确规定,但在此次事件中,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忽视,未能充分认识到侵犯肖像权的严重性。
2. 缺乏沟通与尊重。
在未经同事同意的情况下,我擅自使用了其肖像,这一行为反映出我在沟通与尊重方面存在不足。
3. 自我约束力不足。
在发现该照片具有代表性后,我未能控制自己的冲动,忽视了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反思与悔过1. 提高法律意识。
我将认真学习《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2. 加强沟通与尊重。
在涉及他人肖像权的问题上,我将主动与同事沟通,取得其同意后方可使用其肖像。
3. 增强自我约束力。
在发现具有代表性的素材时,我将更加慎重,避免因一时冲动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四、整改措施1. 对此次事件进行公开道歉,向被侵权同事诚恳道歉,表达我的悔过之情。
2. 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3. 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
4.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肖像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之,我将深刻反思此次事件,吸取教训,切实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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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肖像权索赔案的实践与思考发表日期:2006-08-18 11:28:19 阅读次数:9152001年12月27 日,12岁的林小西(化名)以某传播公司和通讯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向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福州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未成年人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第一案,因此,本案无论是对司法实践还是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都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也引发了笔者关于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1999年10月,年仅10岁的林小西以健康、可爱的形象被某传播公司相中,作为通讯公司某品牌的代言人。
其父亲以林小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与某传播公司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自1999年10月27日至2001年10月27日,传播公司可以使用林小西的肖像用于上述品牌的宣传,传播公司应向林小西支付300元报酬。
两年时间里,传播公司以林小西的照片制作了系列大幅的户外广告,并置于全省各主干道、路口、广场等醒目位置,对某品牌的宣传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广告主通讯公司继续使用林小西的肖像广告。
林小西的父亲与广告主通讯公司及广告制作者传播公司多次交涉,但无论是传播公司还是通讯公司,都既不愿撤下广告,也不愿支付使用费。
于是,林小西的父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林小西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验林小西的母亲为残疾人且没有经济收入,一家人靠林小西的父亲每月五六百元的工资生活。
林小西的父亲以林小西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为由,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查后,指派笔者为林小西提供法律援助。
在对案件材料做深入分析之后,笔者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林小西的合法权益,还存在着诸多的诉讼技巧和法律选择。
1、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由于林小西父亲与传播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林小西两年肖像使用权的报酬仅为300元,倘若提起违约之诉,所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很少,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只能向传播公司主张权利。
而如果提起侵权之诉,不仅可以将传播公司和通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而且在主张侵权造成物质损失的同时,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假设传播公司与林小西的协议中约定可以无限期地使用林小西的肖像,那么无论是传播公司还是通讯公司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或者假设传播公司在与通讯公司的合同中明确告知了林小西肖像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情况,那么只有通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本案就不存在共同侵权。
而事实是,本案中传播公司利用林小西的肖像设计广告,并且未告知通讯公司有关使用期限的限制,放任通讯公司在两年之后继续使用,在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而通讯公司虽然拥有了广告作品的版权,但同样不能侵犯他项权利即林小西的肖像权,其本应当预见到使用的广告作品可能侵犯到林小西的肖像权但却没有预见到,而且在林小西父亲要求其撤下广告后仍继续使用,主观上就从过失转化成了故意。
因此,本案中侵权的事实和主观过错是存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笔者的分析下,林小西的父亲最终同意并选择了侵权之诉。
事实证明这一选择是正确的。
2、主张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从两被告的偿付能力来看,通讯公司的偿付能力显然大于传播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果法院能够支持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原告的权益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因此,本案在选择侵权之诉的前提下,首先要分析的问题就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最重要的是认定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过错及两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共同过错强调数个行为人之间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传播公司和通讯公司虽就侵犯林小西的肖像权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行为,但基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使得两个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而且该共同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损害后果,即侵犯了林小西的肖像权。
在本案据此提起两被告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之诉后,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法庭提交了共同侵权的相关案例和法理学说,取得了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3、赔偿数额的确定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包含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双重内容。
笔者将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分解为两个事项:第一、林小西与传播公司的协议期满后林小西肖像权的使用费;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物质利益的赔偿,实践中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以侵权所得利润为标准,二是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为标准。
如前所述,协议所约定的两年肖像使用费仅为300元,若按第二种标准,索赔金额甚少,因此,笔者提出以侵权所得的利润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事实上,由于侵权所得利润的计算问题相对复杂,法庭并没有实际对侵权所得利润进行计算,但笔者的这一主张实际上起到了为赔偿数额加码的作用。
由于肖像权中最基本的利益是精神利益,因此,在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首先应该考虑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维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规定,笔者认为林小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就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0)361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结合肖像权所体现的物质利益,提出了10000元的赔偿数额。
4、侵权非法所得应否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收缴非法所得显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诉请的事项,于是,笔者决定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法院应依职权作出收缴非法所得裁定的建议,它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对此后可能出现的类似行为具有警戒作用,而且这一建议也将给两被告施加一定的压力。
三、法院判决笔者在做了以上分析和准备及征得林小西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以传播公司和通讯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了侵权之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0000元。
庭审过程中,传播公司认为,其系为履行与通讯公司的合同而制作系列户外广告,至于通讯公司如何使用、在何种范围内和程度上使用,传播公司无法对通讯公司做出限制,且其在2001年7月3日曾以传真方式告知通讯公司关于林小西肖像的使用期限。
传播公司自身并没有使用林小西的肖像,其在与林小西的协议期满即2001年10月27日之后,也没有再利用林小西的肖像制作任何广告或用于任何营利的目的。
因此,传播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讯公司认为,其与传播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传播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制作了广告,通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报酬,取得了广告作品的版权,其使用该广告作品是合法行为,且有权无限期地使用该广告。
至于传播公司与林小西之间关于使用期限为两年的约定,通讯公司并不知情,即使知道,因其使用的是其已合法拥有版权的广告作品,也不构成对林小西肖像权的侵害。
林小西应以违约之诉向传播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要求通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000元;3、两被告口头向原告道歉。
该判决支持了林小西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法院并未作出收缴两被告非法所得的裁定,这是本案留下的一大遗憾。
四、办案思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规定,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肖像权的保护是建立在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基础上的。
但结合以下安徽省一个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案例,笔者引发的思考是: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肖像权保护,是否应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2005年的一天,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安徽省某县中学的6名初中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加了“混合指认”。
没想到这一情景几天后在电视新闻节目中播出,6名学生面部未经技术处理,被认出后遭人嘲笑。
为此,6学生认为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将办案公安分局及电视台、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安分局和电视台共同向6名学生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万元。
该案与林小西案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该案并不存在营利的目的和行为。
从业界的角度看,安徽省的这一判决如果是以侵犯肖像权作出的,则是在公安分局和电视台均无营利目的的前提下判令其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显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又符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
从表面上看只是一则新闻报道,但由于6名初中生出现在“混合指认”这样特殊的新闻背景下,并且对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周围的同学而言,尚无法正确判断混合指认的性质,导致了6名初中生遭耻笑的结局。
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应该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以便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有学者认为,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情节严重,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同样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可以按照一般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这一理论是安徽省上述判决的法理基础。
但是,在《民法通则》未就第一百条做出修订之前,如果一概采用该理论,显然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容易导致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使得许多如新闻报道、公益行为等对肖像的合法、合理的使用行为也成为诉讼的标的。
因此,笔者考虑,应该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行为,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要造成了较严重后果,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也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宗旨。
如果对于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站在与成年人平行的角度,甚至低于对成年人的保护,是无法适应未成年人在品德、思想等方面发展的特殊需要。
因此,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笔者建议,对于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作出规定,或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增加一条但书,即“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真正彰显法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