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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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法律规定

肖像权法律规定

肖像权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利。

肖像权法律规定了对他人肖像的使用和保护的具体措施。

以下是肖像权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规定:
1. 保护范围:肖像权适用于任何个人的肖像,包括普通公民、公众人物以及已故人士的肖像。

2. 保护对象:任何个人,无论其国籍、民族、职业等,都享有肖像权的保护。

3. 保护期限:肖像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个人存活期间及死后
50年。

二、使用规定:
1. 过错原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肖像,否则构成侵犯肖像权行为。

2. 公共利益原则: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时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需支付合理的报酬。

3. 合法权益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可能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使用其肖像,但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损害其声誉和利益。

4. 特殊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法律有更严格的保护措施,需经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权利保护:
1. 追究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侵权人、使用人追究侵犯肖像权的责任,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名誉。

2. 赔偿要求: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使用人支付经济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利益补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3. 涉嫌刑事责任:某些情况下,侵犯肖像权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肖像权法律规定了对肖像的使用和保护的具体措施,保障了个人对其肖像的合法权益。

任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以保护个人的名誉和尊严。

同时,肖像权也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合法使用肖像的目的。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权、署名权和保护权。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或者违反约定使用其肖像,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首先,2015年,某品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位知名演员的肖像,但未经演员本人同意,违反了肖像权的使用规定。

演员因此向品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品牌赔偿演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其次,某娱乐公司在其节目中使用了一位未成年演员的肖像,但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监护人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对未成年演员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影响,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娱乐公司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未成年演员的肖像。

另外,某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一位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报道,而报道内容与公众人物的形象不符,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公众人物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媒体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最后,某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在公司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员工的肖像,员工因此感到侵权。

员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员工的肖像。

综上所述,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肖像权是每个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事先获得其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增强大家对肖像权的认识,促进社会对肖像权的尊重和保护。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划重点一】肖像权的范围与侵权认定法条索引【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解读1.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包括权利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完整的权利,禁止他人丑化、污损或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的行为。

2.同时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都需经过权利人同意。

但并非所有前述行为都需权利人同意,例如后面会提到的合理使用。

3.肖像作品的使用受到限制。

当以人物肖像为素材或原型进行创作时,最终产生的成果便是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共同表现形式。

从法益位阶和法的价值位阶上看,肖像权作为民法保护的人格权应当优先。

这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有所体现,其《答复》第3项的规定,肖像权人只是同意作者拍摄、绘制其肖像,并不意味着就此同意作者可以任意使用、公开其肖像。

在一则案例中,原告授权被告仅可为特定主体进行商业样片的陈列及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而使用原告摄影照,被告则将照片用于图书出版,超出了原告的授权范围,那就构成了侵权。

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侵犯或妨害肖像权的行为;②肖像权侵害的后果;③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同意。

在过去《民法通则》的逻辑推导下,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事实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肖像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划重点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法条索引【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

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头像、全身像等)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肖像权的侵犯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那么,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肖像权侵权行为给个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精神损害,而经济损失赔偿则是指因肖像权侵权行为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因肖像被非法使用而导致的名誉受损、商业利益受损等。

其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比如侵权行为是否是故意的、恶意的,以及给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等。

其次是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精神状态,比如个人是否是公众人物、是否有心理疾病等。

最后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比如是否给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等。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实现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对于经济损失赔偿,赔偿标准的确定也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给个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比如因肖像被非法使用而导致的商业合同无法执行、商业合作关系受损等。

其次是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比如侵权行为是否是恶意的、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等。

最后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比如是否给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等。

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时,也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实现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肖像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实现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精神状态、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以减少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权利。

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更是备受关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明星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层出不穷,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争议。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近年来的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比如,某明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其肖像被他人用于商业广告中,侵犯了其肖像权;又比如,某媒体未经明星本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其私人生活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

这些案例不仅涉及到明星个人权益的保护,也引发了对于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深入思考。

其次,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的背后往往涉及到法律的裁定和社会的舆论。

在法律层面,明星肖像权的保护在我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例中,往往需要法院进行具体裁定,以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明星的肖像权。

在社会舆论层面,这些案例也常常引发了公众对于明星隐私保护的讨论,以及对于媒体道德和伦理的反思。

再者,针对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明星的肖像权。

首先,媒体和公众应当尊重明星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或者公开私人生活照片。

其次,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加强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需要在具体案例中平衡公众知情权和明星肖像权的关系,确保公平公正的裁定。

总的来说,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社会影响的问题。

在面对这些案例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以保护明星的肖像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明星本人也应该加强对于自身肖像权的保护意识,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肖像权的侵权。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明星的肖像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复制等。

然而,一些不法行为却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首先,就是在网络上未经允许传播他人肖像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随处可见的照片和视频都可能成为侵犯肖像权的媒介。

有些人将他人的照片或视频发布到社交媒体、论坛或个人博客上,甚至用于商业用途,而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肖像权法,也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给他们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次,就是一些商业广告或宣传活动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

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会在广告中使用明星或普通人的肖像,而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还有一些媒体报道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有时会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成为公众焦点。

如果媒体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触犯了肖像权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针对这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法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意识到保护肖像权的重要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每个人的肖像权,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时有发生,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保护肖像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尊严和隐私的尊重。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遏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让每个人都能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随
着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例涉及到各行各业,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肖像权的具体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在商业广告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某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
产品,擅自使用了一位知名明星的肖像作为广告代言人,而没有得到该明星的同意。

这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明星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失和精神困扰,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其次,还有一些媒体机构在报道新闻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公开了其肖像,也
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比如某位普通市民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被媒体报道,但其肖像却被不加遮挡地公之于众。

这就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也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另外,还有一些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上随意转发他人的照片,未经他人同意就
公开传播,也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拍摄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层出不穷,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要时刻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要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更不要进行未经授权的传播。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日益受到关注。

公众人物通常是指那些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如政治人物、明星、名人等。

由于其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公众人物的隐私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为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国家及各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

在我国,《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其中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之一,公众人物同样享有隐私权的保护。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了特别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法》规定:“宣扬封建迷信、淫秽之词句;对名誉、隐私进行了非法侵犯,尤其是对被害人身体照片、音像资料等非法传播,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消除危害,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犯案件也进行了一些裁决,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最高人民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公众人物隐私权侵犯案件,该案中被告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判决,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尽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和社交网络的普及,公众人物的隐私被更容易侵犯。

他们的一举一动、言行举止都可能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利用此类信息来进行侵犯行为。

一些不良的商业行为也可能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如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商业广告等活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属于侵害肖像权的⾏为有哪些本⽂主要讲述了什么叫侵犯肖像权,其次还介绍到与其相关的法律条⽂,还有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店铺⼩编邀请您⼀起看看下⽂。

属于侵害肖像权的⾏为(1)不当利⽤他⼈肖像。

不当利⽤他⼈肖像⼜可以分为⼏种情况:⼀是营利型⾮法使⽤。

即未经本⼈同意⽽以营利为⽬的使⽤他⼈的肖像。

这种利⽤⼀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他⼈的肖像。

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同意,在其商业⼴告上使⽤了某⼥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肤⽩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法使⽤。

⼆进制⼀般使⽤型不当利⽤。

这是指⾮以营利为⽬的、但未经本⼈同意的善意使⽤,或者虽经本⼈同意,但使⽤⼈的使⽤⽅式、使⽤范围失当的利⽤。

例如,未经肖像权⼈(即本⼈)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的⽽拥有、展⽰其肖像;肖像权⼈只同意将其肖像⽤于电视⼴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肖像。

这是指不法⾏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的肖像。

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的肖像;在他⼈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的肖像;在他⼈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

这此⾏驶直接丑化了他⼈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创制他⼈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的同意,擅⾃创制他⼈肖像的⾏为。

例如,未经本⼈同意,对其进⾏速描、绘画写⽣;偷拍他⼈的照⽚等。

肖像是公民⼈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有权决定是否再现⾃⼰的形象,所以,上述⾏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为。

属于合理使⽤肖像权的⾏为1、在新闻报道中使⽤相关⼈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

2、国家机关为执⾏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他⼈的肖像!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参与者的肖像。

肖像权在法律中的规定

肖像权在法律中的规定

肖像权在法律中的规定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

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拍摄、使用、公开等方面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肖像权侵权案例屡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一,某明星因未经许可而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

某明星的肖像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而明星并未经过许可,对此感到非常愤慨。

明星认为自己的肖像是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明星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品牌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并让该品牌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网红因被恶意PS而遭受诽谤。

某网红的照片在网络上被恶意PS,使其形象遭受严重的诽谤和侮辱。

网红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网红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了侵权者的责任,并最终获得了赔偿和道歉。

此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网络上的肖像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例三,某普通人因私生活照片被滥用而受到伤害。

某普通人的私生活照片被他人滥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侵犯。

普通人对此感到愤慨和无助,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肖像权,获得了公正的赔偿和道歉。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人们,即使是普通人也应该重视自己的肖像权,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屡有发生,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给予公众展示或者以其
他方式利用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娱乐明星的案例。

某娱乐公司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在其广
告宣传中使用了该明星的肖像,导致该明星的形象被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普通市民的案例。

某家餐厅在装修时未经顾客同意,在餐
厅的墙面上张贴了一些顾客在餐厅用餐时的照片,这些照片中包括了顾客的肖像。

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侵犯肖像权,因为未经顾客同意,餐厅擅自使用了顾客的肖像。

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向餐厅提出要求,要求餐厅立即撤下其肖像,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费。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网络上未经他人同意,发布了他人的肖像照片。

比如,在社交平台上,未经朋友同意,将朋友的照片发布在个人主页上。

这也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了他人的肖像。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的人可以向社交平台提出投诉,要求删除相关照片,并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要求。

总的来说,侵犯肖像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尊重
他人的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要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同时,如果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环境。

媒体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例分析报告

媒体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例分析报告

媒体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例分析报告我国现行法律对肖像权的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肖像权被侵犯了,可以主张哪些法律救济呢?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媒体文章中的照片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可以要求媒体删除照片/文章,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其中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是根据明星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与普通人相比,明星的肖像权保护有什么特殊性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与相关判例,明星作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占据了公共资源与曝光度,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娱乐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递,主要是供人们消遣和娱乐的。

如果不是广告类文章,网文内容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虽未经本人同意,如果并未对明星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认定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关键问题
要综合考虑发布内容的整体情况,判断是娱乐新闻还是广告类文章,是否实现为媒体矩阵引导流量、利用关注度和影响力增加潜在商业机会的意图。

怎么样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怎么样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怎么样才算是侵犯肖像权《民法通则》第⼀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的使⽤公民的肖像。

上述判决案例均将“新闻报道⾏为”与“营利⾏为”明确区分开来。

但有时问题可能不是如此⼀⽬了然,新闻报道不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般惯例并没有法律条⽂的明确⽀持。

尤其在某些社会⽂化⽣活类的报纸版⾯上,⽂字和照⽚的混合使⽤,既有新闻报道的性质,⼜有其他的客观效果。

此时的照⽚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和吸引读者视线也起着⾮常重要的作⽤。

由此,照⽚就部分地承担起了审美欣赏的功能,这时,营利的成分就很难完全排除。

**导报社侵权⼀案的⼀审和⼆审法院,都将某些肖像报道的形式不完全排除营利的成分的考虑,纳⼊到肖像权纠纷案的审理中。

此案梗概及判决理由这起新闻官司的简要情况如下:1999年5⽉22⽇,原告陈⼥⼠在南京某酒店举⾏结婚仪式。

**导报社记者未被邀请,主动前往采访,并在现场拍摄了婚礼照⽚。

陈⼥⼠原系**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节⽬《⾮常周末》的主持⼈,在⼀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

在婚礼举⾏过程中,新娘、新郎及主事⼈均未对**导报社的记者拍摄给予直接或婉⾔拒绝,也清楚记者的到来和在座。

1999年6⽉1⽇,《服饰导报》第12版“玩家、品味”栏⽬以《婚礼办在泳池边》为题,介绍了原告的婚礼经过和有关情况,随⽂刊附了5张婚礼场⾯的照⽚,其中4张有原告着婚纱的肖像。

在主⽂章的右边和左下⽅分别刊登了《你想办泳池婚礼吗?》和《泳池婚礼创意⼩辑》的附⽂,介绍可办泳池婚礼的地⽅、费⽤和婚礼⽅案。

原告认为,该报社未经她本⼈同意,刊发了有关她个⼈的婚烟状况内容的⽂字和不应该公之于众的婚礼现场照⽚,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涉讼报道有如下⼀段⽂字:“先不提别的,单是婚礼的主⾓就够让⼈满怀好奇,因为新娘正是红遍江苏地区的**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节⽬《⾮常周末》⾥那位可爱的‘马⼤-嫂’。

⼀听‘马⼤-嫂’出嫁,所有⼈可能都会犯愣———既然⾝为‘⼤-嫂’,就是有夫之妇,怎么会才‘出嫁’呢?其实,‘马⼤-嫂’本名陈某某,是江苏⼈艺的演员,芳龄⼆⼗有⼏,此前⼀直待字闺中,她与马*宁的‘姻缘’纯属《⾮常周末》编导的安排。

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谈谈美国著名的肖像权案例——“达格拉斯 v. 维加”。

在这个
案例中,电影明星玛丽莲·梦露的肖像被用于一家酒吧的广告海报上,而她并没有同意或得到任何报酬。

法院最终裁定,酒吧侵犯了玛丽莲·梦露的肖像权,因为未经她的许可就使用了她的肖像,并判决酒吧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著名的公众人物,也必须尊重其肖像权,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的肖像权案例——“李连杰v. 威尔士观光局”。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功夫明星李连杰的肖像被用于威尔士观光局的广告宣传中,而他并没有同意或得到任何报酬。

李连杰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威尔士观光局侵犯了李连杰的肖像权,并责令支付赔偿费用。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范围内,肖像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肖像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除了以上两个案例,还有许多其他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都反映了
肖像权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肖像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对个人形象权的保护。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个人的肖像权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肖像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经典案例的回顾,我们可
以更好地了解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和保护方式。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都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对肖像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实际生活中更加注重对肖像权的保护。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肖像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保护权。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和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肖像权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然而,仍有一些人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导致肖像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2014年,就曾经发生了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当时,一名网民在微博上上传一张照片,照片中的女子被司机强奸。

尽管该照片非常露骨,但不少网友却在点赞和评论中表达了不当言论。

于是,该女子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该照片,但遭到被告的拒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

还有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涉及一位湖南的女剧场演员。

该女演员在2004年因乳腺癌去世,在她去世后不久,一家剧场公司却擅自使用了她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该女演员的家属在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肖像并支付赔偿金。

在以上两起案例中,可以看出侵犯肖像权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和利益,还会对他人造成误解和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个人隐私和肖像权的保护。

在法律上,侵犯肖像权是犯罪行为,对侵权者进行处罚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我们也需要更加自觉地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以肖像侵犯为慕名。

总之,侵犯肖像权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准则,而且也会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肖像权,同时尊重他人的隐私,让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篇一: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合法权利,包括个人形象、外貌、姿态、声音等方面的描述和呈现。

在现代社会,肖像权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一些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以警示人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1:谷歌图像搜索侵犯肖像权谷歌图像搜索是一款非常流行的在线搜索工具,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来搜索图片。

但是,谷歌图像搜索在搜索图片时会默认使用用户已有的图像数据,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发生。

2011年,一名叫做马克·扎克伯格的企业家在谷歌图像搜索中发现了一个与他头像非常相似的人,这个人并不是他认识的人,而是一个陌生人。

于是,马克·扎克伯格起诉了谷歌图像搜索,声称其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处谷歌图像搜索赔偿马克·扎克伯格5000美元,以表彰其遵守版权法的行为。

案例2:社交媒体平台盗用肖像权社交媒体平台是当今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Facebook、Twitter、Instagram等。

然而,这些平台上经常会发生盗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况。

2016年,一名叫做克里斯·汤姆林的艺术家在Facebook上发布了一张他绘制的画作,这幅画作品中包含了他的肖像。

然而,不久之后,人们发现这幅画作品中的肖像并不是克里斯·汤姆林本人,而是一个陌生人。

克里斯·汤姆林随后起诉了Facebook,声称其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处Facebook赔偿克里斯·汤姆林5000美元,以表彰其遵守版权法的行为。

拓展:除了以上两个案例,还有许多其他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发生。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的肖像,用于诈骗、骚扰等不法行为。

此外,一些公共场所,如商店、餐厅等,也可能会盗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人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肖像暴露在公共场合;2. 在使用互联网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3. 在使用公共场所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不要在公共场所的墙上或其他物品上留下自己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自然人是享有肖像权的,他人需要予以尊重,不得有所侵害,有的人出于营利或者恶作剧的故意,可能会实施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这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侵犯肖像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一、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1)肖像制作权。

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

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

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

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明星肖像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

其中,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明星甲在拍摄广告时,被未经允许使用其肖像的公司乙给予了极大的精神和财产损失。

明星甲作为一位知名的演员,每年都会接拍许多广告代言。

然而,在一次拍摄广告的过程中,甲却发现广告中使用了他的肖像,但并未征得他的同意。

甲对此感到极为愤怒,毕竟作为一位明星,他的肖像权是他的财产,也是一种权益,被他人侵害既损害了他的形象和权益,也对他的事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伤害。

甲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了公司乙,主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中确实使用了甲的肖像,而未经其同意,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明星的肖像时,必须征得明星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而公司乙在使用甲的肖像权时,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乙向甲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应的精神赔偿费。

这一判决不仅为明星甲维护了自己的肖像权,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其他未经允许使用明星肖像的企业和个人认识到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这起案件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明星肖像权保护的讨论。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形象和权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保护明星肖像权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维护,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的需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明星肖像权的保护,才能有效地遏制肖像侵权问题的发生,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明星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的严密性。

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明星个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保护明星肖像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应加强对明星肖像权的认识和保护,使明星肖像权得到有效的维护。

只有这样,明星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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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公众人物是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面的,当然,多数情况下也是通过新闻报道对他们进行了解。

但有一些记者可能素质比较低下,随时随地的跟踪、偷拍公众人物,这就有可能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进行侵犯。

那么在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最主要的也是要保护肖像权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利益。

所以为避免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新闻媒体都要尽量征得本人同意。

尤其是公众人物的肖像,如果未经其本人及其有关人员准许而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目的,这就是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宣传对于商品销售具有重要的推广作用,而公众人物有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商品的号召力,形成巨大的名人效应。

对此一些媒体为了商业目的而非法制作和使用他人肖
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害。

▲(二)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1、擅自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的照片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

拍摄公众人物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的肖像制作专有权。

根据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公众活动或其他报道价值的任务、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取得他人同意。

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限制,即只应拍录那些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如果公众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闻事件中,或者即使参加了公众活动但并非报道内容所需要,则未经公众人物许可不得拍照、录像。

2、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

这主要是指新闻报刊书籍以及其他一些公开刊物未经公众人物允
许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目照片等等,侵害了他人的肖像使用专有权。

如中国女演员梅婷因《希望》杂志未经其允许将其作为封面并在旁边写有不相关的文字而提起诉讼,认为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成立,判令《希望》杂志赔偿原告4000元。

3、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

私人场合发生的事实较多地涉及到隐私问题,新闻工作者拍录他人私人场合的肖像必须经过本人同意。

“私人场合是指公民私人活动
和私人交往的空间。

在私人场合,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开展各种活动,这种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新闻工作者在任何公开场合,可以拍录有新闻价值的肖像,但是在私人领域、心里咨询处等私人场合,未经本人同意拍录他人肖像均为新闻侵害肖像权。

在私人场合,除了违法犯罪活动或是其他同社会公众利益或国家集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外,一般都具有合法的隐私性,拍录其肖像须经过本人同意,否则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慎重对待私人场合的肖像拍录问题,一般的私人场合应尽量回避拍录以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如果确实需要拍录的必须要征得本人的同意。

4、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

下列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出于保护公民肖像权和人格尊严考虑,通常也被认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非法制作和拥有他人肖像;侮辱、毁损他人肖像;以及通过照片处理软件对他人的肖像进行恶意的修改或做其他处理;这些做法构成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更别说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其照片。

媒体、报纸或是杂志征得公众人物许可使用其照片,但他们为了取得一定的效果,便采取一定方式故意改变其照片形象,以取得某种效益。

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纠纷为数不少。

5、照片有误或是张冠李戴。

一些工作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或是不负责导致配错了公众人物的肖像,使图片与说明不
符或是张冠李戴,对于这类问题,一是只要工作者能对配有肖像的照片认真进行核查,就可以有效防止侵权问题发生。

另外一种是使用的图片是真实的,又有相关联性,但是图片说明却是有误的,这两种都属于侵害肖像权。

例如奥运会冠军刘璇的母亲状告杂志社,就是因为报刊所配发的图片说明有误。

现实中,公众人物的头像会被经常使用,这肯定是可以为相关产品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换言之这也就是需要更好的保护公众人员的肖像权。

当然,要是发现有人▲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话,此时公众人物也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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