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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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被摄影者或被拍摄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肖像。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的侵犯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肖像权侵犯案例,来深入了解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1. 李女士的肖像被恶意利用李女士是一位知名的时尚博主,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粉丝和追随者。

然而,最近她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她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或报酬。

这明显违反了她的肖像权。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和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

2. 张先生的肖像被出售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朋友无意间发现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出售了一套摄影作品,其中包括张先生的肖像照片。

这些照片是在一次社交聚会上拍摄的,而张先生从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

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起诉了侵权方。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解,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张先生并从网站上下架了这些照片。

3. 王先生的肖像被恶搞王先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他的肖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然而,一些人将他的肖像恶搞,制作了一些恶搞图片和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虽然王先生曾经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这些恶搞图片和视频的传播速度过快,他很难完全控制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犯不仅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长期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当个人与摄影师、广告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该明确约定使用肖像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要求签署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肖像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避免将个人照片轻易上传到公共平台。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侵犯肖像权是指在未得到被摄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开的形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被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某日,某公司在举办一场盛大的产品发布会,并且邀请了众多媒体和新闻机构参加报道。

在发布会上,该公司邀请了一位知名明星作为代言人,并特意安排了拍摄团队记录整个活动。

发布会活动顺利进行,而后发布会的照片和视频被广泛传播,用于各种媒体渠道的报道。

然而,这个发布会却因为侵犯了肖像权而引起了争议。

其中一位媒体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近照,而未经明星本人的同意。

明星得知后,迅速向媒体机构提出了侵权投诉。

明星的代言合同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使用肖像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虽然明星同意了在发布会上拍摄照片和视频,但并未同意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

媒体机构没有联系明星或者明星的经纪人,而是未经授权地使用了其照片。

明星提出的侵权投诉将面临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明星是否拥有肖像权,以及该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

在中国,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人格权益,包括授权有关的使用和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明星作为公民,享有肖像权。

其次,明星是否授权了该公司将其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明星与该公司签订的代言合同中,并未明确授权将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发布会活动本身是授权范围内的使用,但未经授权地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已经超出了明星的事先同意范围。

最后,媒体机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事先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在此案中,媒体机构未经明星的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了其肖像,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

综上所述,该案件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明星有权要求媒体机构停止使用其近照,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是一位知名演员,因某广告商乙某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其肖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某是否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若侵犯了,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某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受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保护。

2.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属于侵犯甲某肖像权的行为。

3. 乙某的侵权行为给甲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乙某立即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2. 乙某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属性。

在本案中,甲某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属于其财产权益的体现。

2.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2)侵权行为具有营利性;(3)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且具有营利性,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某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并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启示:1.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肖像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3. 广告商等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普通人侵犯肖像权赔偿案例

普通人侵犯肖像权赔偿案例

普通人侵犯肖像权赔偿案例问题提示:利用计算机技术分割有他人肖像的合影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行为?(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要点提示】未经本人同意,利用计算机技术分割有他人肖像的合影照片,破坏了他人肖像的完整性,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应认定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一审:(200)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澄民一初字第2131号(200年11月21日)二审:(2009)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终字第016号(2009年4月2日)【案情】原告:陆永兴。

被告:薛仲良。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江阴市暨阳名贤研究院为宣传需要策划出版了《与江阴》一书,该书由薛仲良主编。

在该书插图第三页的印有与薛仲良的合影照片,该照片系薛仲良利用陆永兴与的合成照片,经电脑技术将合影照片上陆永兴躯体部分影像保留,头部影像更换成薛仲良的头部影像,形成了薛仲良与的合影照片。

200年4月1日,陆永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薛仲良立即停止侵害他的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薛仲良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审判】江阴人民法院认为,肖像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录像、塑像、绘画等造型技术在客观上形成的作品,具有人身特征的物化性、社会影响性和可利用性。

肖像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就是面部容貌为中心的面部特征,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他人可以通过肖像将肖像权人与其他人进行辨别。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本案中,薛仲良在主编《与江阴》一书时,利用电脑技术合成自己与的合影照片,虽然只使用了陆永兴与合影照片中陆永兴的躯干影像,但是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宜只局限于五官,人的躯体也应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列。

薛仲良使用陆永兴的躯干影像行为侵犯了陆永兴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综合上述情节,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为庆祝结婚纪念日,决定拍摄一组婚纱照。

经朋友介绍,原告选择了被告某摄影工作室。

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拍摄场地、化妆师和摄影师,原告提供服装和首饰。

拍摄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拍摄的照片,并要求原告支付照片费用。

原告在支付费用后,发现照片中存在多处瑕疵,且被告未经其同意,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拍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2.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包括在工作室的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展示。

3.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

2.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工作室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其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3篇)

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探讨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

二、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艺人甲因国邦法律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将甲的肖像印制在宣传册、广告牌等宣传材料上,甲认为国邦法律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国邦法律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

甲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国邦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国邦法律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甲作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国邦法律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国邦法律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国邦法律应立即停止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2)消除影响:国邦法律应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因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负面影响;(3)赔礼道歉:国邦法律应在公开场合向甲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国邦法律应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人格权侵权案件

人格权侵权案件

人格权侵权案件【人格权侵权案件】案例一:肖像权侵犯案时间:2008年5月10日地点:北京市某大型商场事件经过:2008年5月10日,李小明(化名)在北京市某大型商场购物时,无意间发现商场内摆放了一张巨幅广告展示牌,上面印有他的照片。

李小明非常震惊,因为他并未同意将自己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据商场方解释,该照片是他们从一个摄影展览上购买版权后使用的。

李小明对此非常不满,并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肖像权侵犯的诉讼。

对于该案,法院首先分析了肖像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包括面貌、体貌和行为表现等)拥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了该个人的肖像权。

李小明将商场告上法庭,主张商场未经他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他的肖像权,构成了对他自身人格权的侵犯。

法庭认同了李小明的主张,判决商场赔偿李小明侵权赔偿金并责令停止使用该肖像。

律师点评:该案例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明确了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需要获得合法授权。

被告商场作为商业实体,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应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合法合规的沟通,并确保取得了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这是维护个人肖像权以及人格权的基本要求。

案例二:名誉权侵犯案时间:2002年8月15日地点:上海市某餐饮企业事件经过:2002年8月15日,张芳(化名)在上海市某餐馆用餐时,无意中听到旁边的桌子上一帮年轻人议论起她的私事,并在不停传播与其事实不符的谣言。

张芳感到十分委屈和困扰,她的名誉遭到了严重的侵犯。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的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姓名、字号、名称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当她人发布不实信息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严重侵害时,其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张芳将涉事的餐饮企业告上法庭,控告对方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了张芳赔偿金的判决。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公开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

在法律上,肖像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旨在保护个人的形象和隐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小明与某电商平台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模特,他曾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过自己的照片。

然而,某天他发现该电商平台上有一家服装店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但并未经过他的同意。

小明认为这是对他肖像权的侵犯,因此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依法保护其肖像权的权利。

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他人不得以出版、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展示他人的肖像。

因此,小明有理由要求该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他的损失。

案例二:明星与媒体明星的肖像权往往受到媒体关注,他们的形象常常被用于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

然而,媒体在使用明星照片时必须遵守侵权法的规定。

例如,某娱乐杂志在报道明星的私生活时,刊登了明星与其家人在公园散步的照片,但未经明星同意。

明星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明星同意,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此外,我国《广告法》第八条也规定,未经明星同意,媒体不得以广告宣传为名,使用明星的肖像。

因此,该娱乐杂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明星的损失。

案例三: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许多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生活、工作等。

然而,有些直播平台未经主播同意,将主播的直播录制并公开播放。

一位主播发现自己的直播视频被某直播平台公开使用,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0条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播享有对其肖像的保护权,未经主播同意,直播平台不得以公开播放的方式侵犯主播的肖像权。

因此,该直播平台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主播的损失。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28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某日,张某某前往某摄影工作室拍摄个人写真。

在拍摄过程中,摄影师未经张某某同意,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某知名摄影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公开销售。

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摄影师是否侵犯张某某的肖像权?2. 摄影工作室是否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三、法院判决1. 摄影师侵犯张某某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发行、展览、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肖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摄影师未经张某某同意,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某知名摄影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公开销售,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对张某某肖像权的侵犯。

2. 摄影工作室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摄影师是摄影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因此,摄影工作室应当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四、案件评析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摄影工作室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3. 营业性使用肖像的界限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摄影师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摄影网站并公开销售,属于营业性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

五、启示1. 公民应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2.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人员侵犯他人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篇一: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互联网上或其他媒介上的肖像的独占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复制、发行、出售或出租其肖像。

在商业活动中,侵犯肖像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赔偿损失、道歉和禁止销售或推广产品或服务等。

以下是一些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1. 谷歌照片搜索事件:2011年,谷歌公司在其照片搜索引擎中发现了一组侵犯了摄影师肖像权的摄影作品。

这些照片展示了摄影师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创作,而谷歌公司认为这些作品侵犯了摄影师的肖像权。

最终,谷歌公司向摄影师支付了5000万美元的赔偿。

2. 推特用户拒绝为虚假照片道歉:2018年,推特公司发现了一组虚假照片,这些照片使用了一名用户的肖像,并声称这是该用户的作品。

然而,该用户拒绝为这些虚假照片道歉,推特公司被迫向该用户道歉并删除了这些照片。

3. 种族歧视海报事件:2015年,一名美国设计师制作了一系列种族歧视海报,这些海报使用了他所拥有的品牌的商标和形象,并配以贬低黑人和拉丁裔的词语。

该设计师遭到了种族歧视的指控,最终被判处10个月监禁。

拓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社交媒体、新闻网站等公共领域中。

在公共领域中,如果使用他人的肖像未获得其同意,可能会侵犯其肖像权。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未获得其同意,可能会侵犯其肖像权。

在处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时,律师通常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确认肖像权是否已经被侵犯,并收集相关证据。

2. 与侵权者进行沟通,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3. 如果对方拒绝停止侵权行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道歉并删除侵权行为。

篇二: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在互联网上所公开展示的人物形象享有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非常常见,其中一些经典案例如下:1. 杰克逊杰克逊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纠纷2005年,迈克尔·杰克逊的律师指控苹果公司在其音乐下载应用程序中未经他授权使用他的肖像,要求苹果赔偿他1.6亿美元。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

肖像权侵权案例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拍摄、使用、公开等方面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肖像权侵权案例屡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肖像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一,某明星因未经许可而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

某明星的肖像被某品牌用于广告宣传,而明星并未经过许可,对此感到非常愤慨。

明星认为自己的肖像是其个人形象的一部分,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明星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品牌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并让该品牌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网红因被恶意PS而遭受诽谤。

某网红的照片在网络上被恶意PS,使其形象遭受严重的诽谤和侮辱。

网红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网红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了侵权者的责任,并最终获得了赔偿和道歉。

此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网络上的肖像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案例三,某普通人因私生活照片被滥用而受到伤害。

某普通人的私生活照片被他人滥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侵犯。

普通人对此感到愤慨和无助,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肖像权,获得了公正的赔偿和道歉。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人们,即使是普通人也应该重视自己的肖像权,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案例屡有发生,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给予公众展示或者以其
他方式利用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有关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娱乐明星的案例。

某娱乐公司未经明星本人同意,在其广
告宣传中使用了该明星的肖像,导致该明星的形象被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

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普通市民的案例。

某家餐厅在装修时未经顾客同意,在餐
厅的墙面上张贴了一些顾客在餐厅用餐时的照片,这些照片中包括了顾客的肖像。

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侵犯肖像权,因为未经顾客同意,餐厅擅自使用了顾客的肖像。

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可以向餐厅提出要求,要求餐厅立即撤下其肖像,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费。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网络上未经他人同意,发布了他人的肖像照片。

比如,在社交平台上,未经朋友同意,将朋友的照片发布在个人主页上。

这也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了他人的肖像。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的人可以向社交平台提出投诉,要求删除相关照片,并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要求。

总的来说,侵犯肖像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尊重
他人的肖像权,未经他人同意不要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同时,如果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环境。

法律保护肖像权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肖像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专有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张三肖像权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保护肖像权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三发现某网络平台未经其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了“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

张三认为,该网络平台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网络平台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网络平台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网络平台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三的肖像,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2. 网络平台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图文,并在其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判决网络平台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是对肖像权的基本法律保护。

2. 肖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肖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当事人可以就肖像权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网络平台的责任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属于侵犯张三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

某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拍摄了一组广告照片,照片中模特身着乙公司品牌服装,背景为乙公司品牌标识。

在广告宣传期间,丙公司发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是否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侵害肖像权:(一)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二)歪曲、丑化、污损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广告使用;(四)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属于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2. 甲公司认为,其广告中的模特与丙公司并非同一人,因此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保护不限于肖像权人本人,只要肖像与肖像权人具有高度相似性,即可构成侵权。

3. 甲公司还认为,其广告是为了乙公司的商业利益,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甲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谈谈美国著名的肖像权案例——“达格拉斯 v. 维加”。

在这个
案例中,电影明星玛丽莲·梦露的肖像被用于一家酒吧的广告海报上,而她并没有同意或得到任何报酬。

法院最终裁定,酒吧侵犯了玛丽莲·梦露的肖像权,因为未经她的许可就使用了她的肖像,并判决酒吧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著名的公众人物,也必须尊重其肖像权,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的肖像权案例——“李连杰v. 威尔士观光局”。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功夫明星李连杰的肖像被用于威尔士观光局的广告宣传中,而他并没有同意或得到任何报酬。

李连杰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威尔士观光局侵犯了李连杰的肖像权,并责令支付赔偿费用。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范围内,肖像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肖像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除了以上两个案例,还有许多其他关于肖像权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都反映了
肖像权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肖像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是对个人形象权的保护。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个人的肖像权更加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肖像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经典案例的回顾,我们可
以更好地了解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和保护方式。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还是商业活动中,都应该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对肖像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在实际生活中更加注重对肖像权的保护。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篇一:标题: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正文: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合法权利,包括个人形象、外貌、姿态、声音等方面的描述和呈现。

在现代社会,肖像权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探讨一些侵犯肖像权的经典案例,以警示人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案例1:谷歌图像搜索侵犯肖像权谷歌图像搜索是一款非常流行的在线搜索工具,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关键词来搜索图片。

但是,谷歌图像搜索在搜索图片时会默认使用用户已有的图像数据,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发生。

2011年,一名叫做马克·扎克伯格的企业家在谷歌图像搜索中发现了一个与他头像非常相似的人,这个人并不是他认识的人,而是一个陌生人。

于是,马克·扎克伯格起诉了谷歌图像搜索,声称其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处谷歌图像搜索赔偿马克·扎克伯格5000美元,以表彰其遵守版权法的行为。

案例2:社交媒体平台盗用肖像权社交媒体平台是当今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Facebook、Twitter、Instagram等。

然而,这些平台上经常会发生盗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况。

2016年,一名叫做克里斯·汤姆林的艺术家在Facebook上发布了一张他绘制的画作,这幅画作品中包含了他的肖像。

然而,不久之后,人们发现这幅画作品中的肖像并不是克里斯·汤姆林本人,而是一个陌生人。

克里斯·汤姆林随后起诉了Facebook,声称其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处Facebook赔偿克里斯·汤姆林5000美元,以表彰其遵守版权法的行为。

拓展:除了以上两个案例,还有许多其他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发生。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的肖像,用于诈骗、骚扰等不法行为。

此外,一些公共场所,如商店、餐厅等,也可能会盗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人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在使用社交媒体平台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不要随意将自己的肖像暴露在公共场合;2. 在使用互联网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肖像、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3. 在使用公共场所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不要在公共场所的墙上或其他物品上留下自己的肖像。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居民。

案由:肖像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三和李四系邻居,两人关系尚可。

一日,张三在家中拍摄了一组个人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久,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其公司宣传册中,作为公司产品的广告。

张三发现后,与李四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 理由张三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其肖像权。

李四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公司宣传册,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四辩称,其使用张三的照片是出于善意,且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肖像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保护。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公司宣传册,属于侵犯张三肖像权的行为。

关于李四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法院认为,即使李四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未经权利人同意,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三的照片;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肖像权。

2.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公司宣传册,属于侵犯张三肖像权的行为。

即使李四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也不能改变其侵权性质。

3.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张三的肖像权,同时也维护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以下是一些关于肖像权保护的建议:1. 在使用他人照片时,应当事先征得权利人同意。

幼儿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幼儿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幼儿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哎呀呀,你知道吗?有个幼儿园就发生了一件让人特别气愤的侵犯肖像权的事儿。

阿强的孩子在幼儿园里可乖啦,每天都开开心心地上学去。

有一天,阿强突然发现幼儿园居然在没有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用他孩子的照片放在了幼儿园的宣传海报上!这不就是侵犯肖像权嘛!阿强气坏了,说:“这怎么行呢?这是我家孩子的照片,你们怎么能随便用呢!”他赶紧就去找幼儿园理论。

幼儿园的园长呢,刚开始还不当回事儿,说什么这是为了宣传幼儿园,没什么大不了的。

阿强一听,更火了,反驳道:“那能一样吗?你们把孩子的照片乱用,经过我们家长同意了吗?这和在街上随便拍别人照片有啥区别?”
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人家能随便把你的照片贴在那里做广告吗?这不是乱来嘛!园长这下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

后来阿强和其他家长联合起来,坚决要求幼儿园下架所有未经授权使用的照片,还要给个说法。

这要是不解决,以后谁还放心把孩子放在这幼儿园呀!这幼儿园怎么能这么不尊重家长和孩子的权利呢?这行为可真让人唾弃!
在这件事里,幼儿园明显做错了呀!他们就不应该未经家长同意就使用孩子的肖像,这是对家长和孩子的不尊重,也是不合法的呀!我们都应该保护好自己和孩子的权益,不能让别人随意侵犯。

家长们也要提高警惕,遇到这种事要勇敢地站出来,捍卫自己和孩子的尊严!不能让那些不负责的人得逞!。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件(3篇)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2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事关系。

2020年,原告张某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被告李某用于其个人开设的网店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肖像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在2020年开设了一家网店,主要销售服装。

在网店宣传中,被告李某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照片作为模特展示服装。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的规定,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李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某某的照片;2.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他人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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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案例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

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

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

今年年初,他发现在摩托罗拉公司网站、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照片。

小聂后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长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配合公司拍摄静态照片。

拍摄后,拍摄人员没有解释拍摄目的,小聂当时也没在意。

小聂认为,摩托罗拉公司未经许可亦未付报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且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其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摩托罗拉公司要求单位保安配合拍摄照片,但未说明拍摄用途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记者颜斐)
▲代理词: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王杰律师代理参加诉讼;通过本次庭审查明有关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侵权照片是原告在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间由被告二拍摄的,并且没有向原告说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驻到被告二)从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间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双重领导,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间,保安部班长张灿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静拍张照片,在一层大厅和门外向静让原告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进行拍照,向静并没有说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使用,故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进行广告宣传没有法律依据。

二、两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其产品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两被告为自己生产的摩托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MTH500手持机作广告宣传。

而且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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