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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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一、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
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
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
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
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
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
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侵犯肖像权的表现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
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
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
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但是,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
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
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
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从保护层次看,
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些国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摄他人肖像,如日本,1967年在
国铁田町电东区,一名国铁职员上班时洗澡,被铁路公安员发现,公安员欲将
该职员裸体拍摄下来,双方发生争执后诉至法院,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公安员
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对此案,法院认为:“在我国虽不能说肖像权已在实体人
确立,但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国民权利中的一项内容,公民具有不经同意不被摄影、不被随意发表的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未经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意大利法律规定:“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由于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众利益的除外;也有个别国家将肖像权作为一
种相似财产收益的权利去加以保护。由于对肖像权保护的模式不同,这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