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罚没收入管理【发文字号】计办[1997]808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97.04.22【实施日期】1997.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计办〔1997〕8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特制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
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
四、在国家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办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暂行办法。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进⼀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作,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作依法有序进⾏,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准备了规定的全⽂内容,欢迎您查阅。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公安机关办案⼈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政案件过程中,对于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管理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进⾏。
2015年9⽉1⽇《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将正式实施。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作,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作依法有序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于实施违法犯罪⾏为的⼯具;(三)⾮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为发⽣、违法犯罪⾏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贪污、挪⽤、私分、调换、截留、坐⽀、损毁、擅⾃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履⾏相关法律⼿续,开具相应法律⽂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案之前或者⾏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3.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2月1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开具收据,根据立案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地处理(法律规范汇集)
刑事案件涉案被查封、冻结、扣押财物的处理(法律规范汇集)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完整版)检察院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拘传证(1)【发文号】检拘传[ ] 号【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文】拘传证检拘传[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_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予以拘传。
年月日检察长(院印)到案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讯问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被拘传人:__________________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联在拘传讯问后附卷拘传证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使用。
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后附卷。
====================================================================【名称】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发文号】检指辖[ ]号【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文】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检指辖[ ]号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
年月日(院印)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 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 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 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 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 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 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 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 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 地、使用地、销售地。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对恐怖活动 嫌疑人实施约束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
(二)告知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的理由、依 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三)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出具决定书。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方式对被约束人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 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约 束人。”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
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 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 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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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拘传证(1)【发文号】检拘传[]号【发布机构】最咼人民检察院【正文】拘传证检拘传[]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寸居住在_____________ ■勺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 以拘传。
年月日检察长(院印)到案时间: 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_________ 时_______ 分讯问结束时间: _____ 年____ 月______ 日_________ 时 _______ 分被拘传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宣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联在拘传讯问后附卷拘传证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使用。
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后附卷。
【名称】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发文号】检指辖[]号【发布机构】最咼人民检察院【正文】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检指辖[]号________________ 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_____ 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
年月日(院印)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行政处罚文书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卷内文件排列时,应将最终的决定书放在首页。
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又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将复议或诉讼文书放在首页。
卷内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结论性的材料放在前面,证据性的材料放在后面。
证据材料按名称分类,视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按照主次前后排列。
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整理,如被询问的当事人在两人以上,视其在违法活动中所处的主次地位排列。
”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一般排列顺序为: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裁)决定书、赔偿决定书);二、证据材料(主体资格证明、现场照片等);三、按时间顺序制作的其他执法文书;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决定书;5、查封(扣押)决定书;6、()物品清单;7、听证告知书;8、陈述申辩笔录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1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复查笔录;12、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协查函、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委托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延(分)缴纳罚款决定书、加处罚款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四、送达回执;1、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2、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4、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执;5、其他;五、罚没款收缴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六、没收物品凭证;七、立案审批表及案件来源登记表;八、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九、案件合议记录;十、法制审核意见;十一、听证意见书;十二、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十三、其他内部审批文书;1、提请案件合议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其他;十四、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诉讼(执行)文书正副卷装订排列顺序
诉讼(执行)文书正副卷装订排列顺序一、刑事一审案件正卷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管理信息表(4)起诉表(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正本及附件(5)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诉案件用)(6)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7)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决定逮捕书、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自行决定逮捕用)(9)调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10)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及保证书(12)延期审理决定书(13)赃、证物鉴定结论、其他证据材料(14)延长审限呈批表(15)出庭通知书、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6)开庭公告底稿(17)开庭审判笔录、辩护词(18)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司法建议书(22)报送上诉案件函存根(23)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4)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6)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证物袋(29)卷底。
二、刑事二审案件正卷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管理信息表(4)报送上诉案件函、上诉状、抗诉书(5)一审判决书、裁定书(6)延长审限呈批表(7)阅卷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提押票及送达回证(8)调查笔录(9)开庭公告底稿(10)开庭审判笔录、辩护词(1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正本)(1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1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退卷函(14)司法建议书(15)备考表(16)卷底。
三、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管理信息表(4)起诉书或口诉笔录(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7)证据及证据目录(8)送达应诉通知书(9)答辩状及附件(10)举证通知书、传票、评议卡及送达回证(11)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原、被告举证材料、证据收据(13)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4)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5)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6)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7)撤诉书(18)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9)开庭通知、传票及送达回证、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21)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23)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7)证物处理手续(28)执行手续材料(29)司法建议书(30)备考表(31)证物袋(32)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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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退还、返还扣押(调取)┃检┃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检┃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物品、文件决定书┃┃文件决定书┃┃文件决定书┃┃(存根)┃退┃ (副本) ┃退┃┃┣━━━━━━━━━━┫返┣━━━━━━━━━━━━━━━━━━━┫返┣━━━━━━━━━━━━━━━━━━━┫┃检退返[ ]号┃[ ┃检退返[ ] 号┃[ ┃检退返[ ] 号┃┃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领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调取)┃┃__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扣押(调取)┃┃批准人______________┃号┃的有关物品、文件予以退还(返还)。
┃号┃的有关物品、文件予以退还(返还)。
┃┃承办人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填发人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 ┃ (院印)┃. ┃ (院印) ┃┃┃. ┃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 ┃附: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清单┃┗━━━━━━━━━━┛.┗━━━━━━━━━━━━━━━━━━━┛.┗━━━━━━━━━━━━━━━━━━━┛第一联统一保存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领取人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检察院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拘传证(1)【发文号】检拘传[] 号【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文】拘传证检拘传[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_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予以拘传。
年月日检察长(院印)到案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讯问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被拘传人:__________________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联在拘传讯问后附卷拘传证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使用。
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后附卷。
====================================================================【名称】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发文号】检指辖[] 号【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正文】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检指辖[ ]号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
年月日(院印)第三联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刑事法律文书种类
执行文书
(12种)
《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保外就医保证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延期审批表》、《收监执行通知书》、《准许拘役罪犯回家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4
侦查取证文书(34种)
《传唤通知书》、《提讯证》、《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解剖尸体通知书》、《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办案协作函》、《撤销案件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刑事法律文书共92种,主要为:
1
立案、管辖、回避文书(7种)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6种)
《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最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见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证年月日年月日人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3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单位(公章):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备注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装订顺序
刑事侦查案卷装订顺序一、诉讼文书卷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2、卷内文书目录;3、受案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4、立案文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立案决定书;5、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6、传唤通知书;7、拘传证;8、取保候审文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罚款收据;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9、监视居住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0、刑事拘留文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1、逮捕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复议复核文书。
12、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3、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4、重新计算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15、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1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律师会见有关法律文书);17.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18、鉴定聘请书;19、解剖尸体通知书;20、各种技术性鉴定结论:(1)刑事技术鉴定:对犯罪痕迹、物证、书证等进行的科学鉴定;(2)法医鉴定:伤情、死亡鉴定及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进行的科学鉴定。
(3)司法精神病鉴定;(4)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6)物证理化鉴定:对违禁品、危险品的鉴定及对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鉴定;(7)文物、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8)电子数据鉴定;(9)司法会计鉴定;(10)其他技术性鉴定;21、鉴定结论通知书;22、起诉意见书。
二、诉讼证据卷1、刑事侦查卷宗目录;2、卷内文书目录;3、原始报案材料及接处警记录;4、案件说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破案经过;5、询问通知书(包括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亲笔证词)、证人证言(证人亲笔证词);6、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延长继续盘问笔录;7、提讯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证词,一般综合笔录在前,其后按时间顺序排列);8、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复验复查笔录、辨认笔录;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证据清单;11、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没收违禁品收据;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2、物证、书证及物证、书证照片;13、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14、案件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15、附带民事诉讼材料;16、其他案件有关证据材料;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勘查照片(可单独装订成卷);三、补充侦查卷退回补充侦察的案件,补充侦察证据较多时,可另行将补充侦查报告书及补充侦查材料装订成卷,连同原诉讼卷送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案件装订顺序第一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绍兴市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排列顺序1、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43、盘问笔录2、调查(结案)报案44、讯问笔录、违法嫌疑人员亲笔供述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先附空白纸)45、询问笔录(受害人、证人)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46、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照片5、罚款收据、银行收讫凭证47、鉴定材料6、责令限期通知书48、电话查询记录7、送达回执(可先附空白纸)49、查获、抓获经过8、执行通知书(回执)9、移送案件通知书10、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11、继续盘问通知书12、继续盘问人员家属通知书(发函收据)13、延长继续盘问呈批表14、延长继续盘问通知书15、受案登记表16、申请回避审批表17、传唤审批表/强制传唤审批表18、传唤证19、延长讯问查证审批表2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1、要求听证申请书2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23、举行听证通知书24、听证笔录25、听证报告书26、检查审批表27、检查证28、检查笔录29、抽样取证审批表30、抽样取证证据清单31、先行登记保存(处理)证据审批表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33、返还保存物品清单34、扣押物品、文件审批表3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6、扣押物品、文发还凭证37、收缴物品审批表38、收缴物品决定书39、收缴物品清单40、销毁物品审批表41、销毁物品清单42、销毁记录 50、违法(嫌疑)人员身份证明51、医院伤情鉴定书、病历卡、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等5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5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所回执)5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56、担保人保证书57、退还保证金审批表5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59、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60、没收保证金审批表 6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62、其他需保存的材料第二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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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保证书│┊│ (存根)│┊││┊├──────────────────────┤检│检保书[ ] 号│︹│││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犯罪嫌疑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联统一保存┊┌────────────────────────────────────┐┊│保证书│┊│ (副本)│┊││┊├────────────────────────────────────┤检│检保书[ ] 号││││我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与被保证人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系,我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自愿作如下保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监委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xx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 __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 __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__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 __、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范文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范文
范文: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机关名称:
机关编号:
批准机关:(一般为批准查封扣押的法院名称)
被查封扣押人:(被扣押人姓名)
地址:(被扣押人地址)
联系方式:(被扣押人联系方式)
被查封扣押物品描述:(列举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及数量、规格等信息)
查封扣押日期:(查封扣押物品的日期)
决定书编号:(决定书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在法院的指导下,依法查封扣押了上述被查封扣押物品,并于上述日期对其进行了记录和封存。
根据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进行处理,现决定如下:
1. 对于属于被查封扣押人合法所有,并且无争议的物品,应当归还给被查封扣押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 对于存在争议的物品,应当凭法院判决或相关证据解决争议,并根据最终判决进行处理。
3. 对于非法获取或使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进行销毁。
4. 对于其他无争议的物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被查封扣押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此决定如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查封扣押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执法人员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范文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号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移送的有关物品、文件及清单收悉。
此复。
年月日
(公章)
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文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原持有人,第四联送达受理单位,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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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回执)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号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移送的有关物品、文件及清单收悉。
此复。
年 月 日
(公章)
第五联退回后附卷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原持有人,第四联送达受理单位,第五联退回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