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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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开展“坡地村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某区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开展“坡地村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某区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开展“坡地村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x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x土资发﹝x﹞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坡地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建设山上x、发展生态经济”的目标,按照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要求,立足我区土地资源禀赋和优势,通过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开发方式,在深入推进低丘缓坡“台地产业”建设用地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的试点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低丘缓坡地块开发为城镇、村庄、文化旅游及绿色生态产业用地,减少各类建设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建设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城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和产业园区,探索“保护与保障并举”的土地利用管理路径。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把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1—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规划,科学选址结合当地旅游等产业发展和村镇建设用地需求,选址于低丘缓坡区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森林公园规划等相关规划。

选择区位条件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地块作为项目用地试点区块,切实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规划。

(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区块内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结合“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实行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的建设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

防止对场地大开大挖,做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

建设用地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等量开发,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部分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农林生产或景观用地等。

低丘缓坡地建设方案

低丘缓坡地建设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低丘缓坡地建设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低丘缓坡地建设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省被列入全国部份省(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试点,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安排,初定我区低丘缓坡用地面积70亩,其中核心区用地30亩,拓展区用地40亩。

为做好我区低丘缓坡用地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规划范围根据xx年12月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将地处我区市区周边的大坂(含东南山)、焦溪、海鑫金属材料市场后山地块连片列入区低丘缓坡用地范围,并根据区域地形条件分别设立大坂(含东南山)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焦溪职业技术教育产业功能区、海鑫金属材料市场仓储功能区,划定面积72亩(详见规划红线图),列入市台江新区(二期)用地规划,由市台江新区管委会按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做好用地申报工作。

适用政策1.做好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对已列入我区低丘缓坡用地开发的区域,要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评估修改,经评估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要进行科学论证,依据所在地城镇常住人口、用地标准及建设条件从严核定,并依法定程序修改和报批。

2.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规模。

在国土部门核定的限额指标内根据本区实际和前期工作基础将试点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对试点建设开发行为进行控制和引导,确保规范有序运作。

3.完善用地审批管理方式。

低丘缓坡用地开发建设应按统一规划、第 2 页共 5 页分期开发的原则,按国土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手续。

试点项目范围内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保护用地,可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4.做好土地变更调整和确权登记。

开发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开发后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相衔接,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对推填平整实施建设的,按建设用地认定变更。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3.09.05•【文号】自然资发〔2023〕171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

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7]2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

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低丘缓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低丘缓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运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十二五”是本省加速发展旳关键时期,伴随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旳强力推进,在新形势下,为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创新土地运用方式,推进贵州省土地合理开发运用,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运用地开发运用试点工作旳告知》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贵州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运用地开发运用试点工作方案旳复函》(国土资函〔〕627)旳规定,特制定贵州省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运用试点工作实行方案。

一、总体规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入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旳若干意见》(中发[]11号)、国务院《有关深入增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旳若干意见》(国发[]2号)和《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为根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运用土地开发运用试点工作旳规定,遵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部门协作、上下联动旳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结合本省土地资源稀缺,“薄、少、散”旳实际状况,按照省委省政府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一系列布署,在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旳统一组织下,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运用试点工作。

从保护耕地出发,充足发挥荒山荒坡等未运用土地旳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创新土地运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通过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分期开发旳方式,将低丘缓坡劣质农用地和未运用土地开发为建设用地,提高本省土地资源运用旳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增进本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切实保护耕地,增进城镇统筹发展旳目旳。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三要坚持节省集约,规范管理。

四要坚持生态优先,保建并重。

五要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实行时间与规模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贵州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运用地开发运用试点工作方案旳复函》(国土资函〔〕627)和10个试点县(市、区)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开发运用潜力和前期工作基础,实行时间-,各试点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330公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工
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甬政办发[2012]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资源,对于我市有效缓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两难局面,加快宁波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推进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实施意义重大。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J], ;
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宁波市湾(滩)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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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梧州市低丘缓坡荒滩试点工作的思考

对梧州市低丘缓坡荒滩试点工作的思考

对梧州市低丘缓坡荒滩试点工作的思考作者:丘跃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8年第3期梧州市山多地少,地势起伏大。

近年来,随着梧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尤其是坡度较小的平地资源供应日趋紧张。

2012—2016年,梧州市大力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这对梧州市耕地保护、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发展空间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笔者在总结梧州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推进该市试点工作的建议。

一、试点实施进展情况2012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32号),将梧州市列入国家级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复函》要求,通过科学有序开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及劣质农用地,实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同年10月,梧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梧州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方案》。

该《方案》指出,试点分为近期(2012—2014年)、远期(2015—2016年)两个阶段;实施总规模为5 999.4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为3 903.53公顷,涉及梧州市下辖的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藤县及岑溪市,共计17个重点开发区块。

截至2016年底,梧州市低丘缓坡试点获批总面积2 123.5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 015.63公顷,批准征地面积2 033.45公顷,批准农用地转用面积1 851公顷。

试点项目区已经供地749.87公顷,供地率为35.31%,已经建成382.4公顷,土地建成率为18.01%。

已经获得批复的试点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263.9公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试点项目已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项目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及时组织获得批复土地的征收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3〕50号2013年6月6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低丘缓坡开发是指对相对高差小于200米、平均坡度小于25°、具有一定规模,以国有未利用地为主的丘陵地,通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进行综合利用的过程。

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在我省兰州、白银两市开展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其中兰州3000公顷、白银2000公顷。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试点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是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及新农村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手段;是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对我省实施“3341”项目工程、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特别是解决兰州新区和兰白经济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重不足、提供用地支撑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要求(一)科学规划。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指导,编制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要与主体功能区划及城乡建设、林业等规划相衔接,不得在林地、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实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已经规划的林地上开展试点工作。

专项规划要体现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的原则,合理选址,明确布局、时序和用途。

浅谈宁夏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

浅谈宁夏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

浅谈宁夏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摘要:本文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概念、现状、开发利用特点、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开发利用模式等方面简单介绍了宁夏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以期探索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新模式。

关键词:低丘缓坡荒;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沿黄经济区建设和生态移民战略实施中推进国土资源工作的合作协议》,根据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和宁夏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资源情况,创新土地管理机制,探索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新模式,促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科学开发、高效合理利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2-2016年)》。

一、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概念界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宁夏将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界定为:坡度25°以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矿产压覆区和地质灾害高发区等范围以外的未利用地(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和裸地等)和低效天然草地。

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现状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宁夏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面积142.01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7.33%。

主要分布在沙坡头区、盐池县、中宁县、灵武市和红寺堡区等县(市、区)。

其中未利用地面积为49.25万公顷,占全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总面积的34.68%。

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面积为26.26万公顷,占未利用总面积的53.31%;裸地面积为10.45万公顷,占未利用总面积的21.22%;沙地面积为8.89万公顷,占未利用总面积的18.04%;盐碱地面积为3.66万公顷,占未利用总面积的7.43%。

低效天然草地面积为92.75万公顷,占全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总面积的65.32%。

XX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实践

XX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实践

四、试点实施程序及要求
3、土地征收。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农转用和征
收批准文件,按照法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农民足额补 偿,并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地类,搞好权属调查 和调处工作,对因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造成山林承包 合同提前终止的,要依法补偿,涉及拆迁补偿的, 必须合理、到位,对农民的安置条件必须好于原居 住地。
五、试点应注意的问题
2、强化生态保护。要始终遵循“保护优先、合理
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 护,对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形成的裸露山体,通过植树种 草、“客土喷播绿化”等方法恢复植被;对景观山体实 行永久性保护,禁止开发;对植被较好的山体,尽量保 留原貌。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 地质灾害影响评价,并制定各种防治方案;项目开发中, 坚持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和园区景观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与生态 建设和谐统一。
3
一、试点内涵及政策
对列入试点范围的地块,国家、省给予用 地计划保障,并创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卫片 检查等管理方式。
4
二、试点意义
1、保护优质耕地。有效减少城镇、工业 发展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 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为保护耕地资 源开辟了新途径;
2、拓展用地空间。为工业和城镇发展提供 新的用地支撑,破解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 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生态化战略与建设用地 矛盾。
四、试点实施程序及要求
5、土地供应。低丘缓坡利用严格遵循
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利用各类标准,贯彻节 约集约用地原则。
五、试点应注意的问题
1、突出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注重用高
起点、高标准的规划引领试点工作,市、县两级应 统一部署,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积 极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 设规划有序衔接、无缝对接。同时,合理布局土地 功能分区,杜绝项目分散建设,实现土地利用同类 型聚拢、公共设施用地规模最小化和公共设施资源 社会利用率最大化。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杨敏来源:《科技视界》2014年第06期【摘要】为发挥低丘缓坡土地资源优势,全面促进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减少城乡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数量,切实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增加土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工业化发展的必要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高效与节约集约利用,增强土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本文以广西防城港市为例,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利用;问题;建议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是当前土地管理的热点,它既是加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也是把土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竞争优势的重要选择。

2012年8月,国土资源部同意广西自治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

首批试点在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辖区范围内进行。

防城港市通过科学有序开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及劣质农用地,实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1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1.1 实施进展情况1.1.1 实施规模经防城港市积极申报,国土资源部及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2年批复同意在防城港市开展低丘缓坡利用试点工作,规划期内(即2012-2016年)实施总规模为1487.5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1427.4公顷,涉及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三个重点项目区块,其中港口区实施总规模为741.5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696.01公顷;防城区实施总规模为371.2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65.05公顷;东兴市实施总规模为374.7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65.72公顷。

其中,防城港市2012年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285.4667公顷,港口区为167.3297公顷、防城区为90.6703公顷、东兴市为27.4666公顷。

彝良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彝良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彝良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和大理现场会议精神,有效推进我县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基础资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土地供需紧张的实际情况,物制订彝良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如下: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根据云政发【2011】185号文件要求,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精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对本区域范围内的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资源,逐宗组织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查清坡度在25度以下低丘缓坡荒滩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条件、利用状况、适宜用途等情况,根据“保护、开发、利用”的原则,对每块低丘缓坡荒滩图斑的可利用状况和规划开发期限进行认定,为编制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打下基础。

调查摸底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调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各乡镇政府作为调查摸底的实施主体要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和农林部门要加强指导、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图件和资料,指导、协助各乡镇政府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二、加强领导,合力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作,涉及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发展、农田水利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因此,为切实加强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官银福任组长,赵泽聊、农业、林业、建设任副组长,统一协调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赵泽聊兼任办公室主任,朱绍华、左廷栋、刘登和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的日常工作,解决规划编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重大问题。

低丘缓坡讲课

低丘缓坡讲课

低丘缓坡地资源现状调查分析
相关情况调查分析
就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涉及水资源、矿产资源、地 质灾害、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基础设施 、工程地质条件、农民生产生活、传统风俗等进行深 入调查; 在分析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的前 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论证低丘缓坡土地综合
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分析 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土地利用现状中各类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 在市(地、州)土地利用结构中的比重及地位(附表1)
低丘缓坡地现状调查分析
规划范围内不同地形地貌、海拔、坡度上的低丘缓坡现状
分析规划范围土地利用结构中农用地(耕地、林地等)、 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规模、比例和分布情况; 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的特征、资源开发优势; 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原因(附表2)。
充分协调衔接;
开展专家咨询、部门论证和公众参与,规划
方案论证充分、公众参与程度较高; 规划成果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城市所在地的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围绕规划目标,制定保障实施规划目标的
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规划审批、
批地供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权属调整、
总则
规划原则: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开发 生态优先,坚持保护和保障并重 节约集约,优化布局,促进功能配置 尊重自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 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衔接,严格规范管理 规划范围与期限: 行政辖区范围(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 规划实施的时间期限一般为五年
规划成果包含规划文本(附表)、说明和图件
规划文本简洁规范,规划说明清晰到位,规划

国土资源部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了探索我国山地丘陵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科学布局。

合理利用土地,更有效地保护优质耕地。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拟在部分省(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为规范推进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是指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或片开发利用条件的低丘缓坡荒滩区域,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

促进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和农村新居民点建设中科学开发和充分利用未利用土地。

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来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是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和大部分县市地处丘陵山区的国情出发,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在新形势下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因地制宜保障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及农村新居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举措;是统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充分开发未干利用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荒山荒坡荒滩土地的资源优势。

因地制宜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未利用土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要把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纳入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立工作班子,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要以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土地利用总规划为指导,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编制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和布局,根据区域条件和建没布局,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分期进行场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评估 ——广东省兴宁市为例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评估 ——广东省兴宁市为例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评估——广东省兴宁市为例摘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保护耕地和保障用地的矛盾不断加剧。

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在过去的几年已成为全国用地发展的新机遇和新课题。

本文以广东省兴宁市为例,通过全面了解和掌握兴宁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项目区的实际进展情况,客观的评价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的开发利用工作积累经验。

【关键词】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耕地保护评估一、引言2012年,国土资源部将兴宁市列为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创新土地开发利用模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组织编制了《兴宁市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2-2016年)》。

在此基础上,为指导项目区实施建设,兴宁市开展《兴宁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

二、兴宁市概况兴宁市地处广东省梅州市西北部,北与江西省寻乌县毗邻,东北部与平远县相接,南与丰顺县相连,西北部与龙川县相邻,西南部与五华县接壤。

近年来,兴宁市围绕振兴发展主线,以“三园一区一基地”建设为中心,全力推进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健康发展。

201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2.8亿元,同比增长8.7%。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亿元,同比增长33.7%;全年实现固定资产投资85.1亿元,同比增长38.4%。

三、评估项目范围包括永和项目区、福兴项目区、合水项目区、坭陂项目区和宁中项目区五个项目区,项目区总面积485.33公顷。

四、项目实施进展(一)规划报批情况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情况根据《广东省兴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项目区大部分范围位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因此必须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根据各项目区的功能定位及建设时序,以及兴宁市可调出的建设用地规模情况,针对福兴项目区和永和项目区不符合规划的部分用地开展规划修改,方案均已获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8【实施日期】2012.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加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拓展发展空间,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咸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湖北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匮乏,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是节约耕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挖掘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

二、认真做好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发改、住建、规划、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摸清低丘缓坡土地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现状、开发利用条件等情况,建立数据库。

根据调查结果,在当地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规划、开发耕地规划等内容,并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制定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分期实施计划,科学划定分期实施范围。

三、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我市的低丘缓坡土地在6个县市区均有分布,要因地制宜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

对城镇、集镇和村庄周边的低丘缓坡土地,适宜开发建设的,要确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纳入县(市)域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层厚、有水源保障的地块可开发为水田,灌溉水源条件相对较差的可开发成旱地;对林木生长茂盛的成片林地,要保持林地现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9•【字号】梧政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梧政发〔2017〕19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完善工业用地市场配置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体〔2014〕2957号)精神,切实做好梧州市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我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根据《梧州市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梧政发〔2015〕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为要求,以充分发挥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资源优势、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为目的,通过科学有序开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用地的保障能力。

二、总体目标(一)保护耕地。

积极实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城镇、工业上山上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平原、盆地、谷地的集中连片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有序实施耕地开垦工程,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现。

(二)保障建设。

通过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调整布局在缓坡山地,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有效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三)统筹城乡。

通过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一方面,减少城镇、工业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的占用,保证集中连片耕地用于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粮食需求,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满足城镇、工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发展,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低丘缓坡政策解析

低丘缓坡政策解析

一、政策背景
概念
低丘缓坡土地:
指经审查确认的坝子除外,坡度 。 。 在8 -25 之间的山坡土地。 地类一般为其它草地、低质低效 耕地、林地、园地等生产能力差的 土地。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 规划
指在对辖区土地资源调查的和用 地需求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一 定规模、具备成片开发利用条件的 低丘缓坡土地,按照“宜农则农、 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建则建” 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开发方式、规 模、用途、布局和时序,促进低丘 缓坡地块的科学、高效利用。
一、政策背景
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分类及征收标准
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征收标准 (元/㎡) 1280 1120 840 县(市、区)名称
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西山区 红塔区 东川区、麒麟区 安宁市 大理市、个旧市、石林县、古城区、昭阳区、河口县 隆阳区、呈贡区、澄江县、江川县、晋宁县、景洪市、开远市、芒市、水富县、思茅区、 通海县、宜良县、楚雄市 宾川县、大姚县、洱源县、富民县、富源县、华宁县、会泽县、建水县、景东县、兰坪 县、临翔区、陆良县、禄丰县、禄劝县、绿春县、罗平县、马龙县、勐海县、勐腊县、弥 渡县、弥勒县、牟定县、南华县、宁洱县、师宗县、双柏县、嵩明县、绥江县、腾冲县、 文山市、武定县、祥云县、新平县、宣威市、寻甸县、姚安县、易门县、永仁县、元江县、 元谋县、沾益县、玉龙县、峨山县、屏边县、瑞丽市、石屏县、蒙自市 沧源县、昌宁县、大关县、德钦县、凤庆县、福贡县、富宁县、耿马县、贡山县、广南 县、鹤庆县、红河县、华坪县、剑川县、江城县、金平县、景谷县、澜沧县、梁河县、龙 陵县、陇川县、泸水县、泸西县、鲁甸县、麻栗坡县、马关县、孟连县、墨江县、南涧县、 宁蒗县、巧家县、丘北县、施甸县、双江县、威信县、巍山县、维西县、西畴县、西盟县、 盐津县、砚山县、漾濞县、彝良县、盈江县、永德县、永平县、永善县、永胜县、元阳县、 云龙县、云 县、镇康县、镇雄县、镇沅县、香格里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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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探索我国山地丘陵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科学布局。

合理利用土地,更有效地保护优质耕地。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拟在部分省(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

为规范推进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是指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或片开发利用条件的低丘缓坡荒滩区域,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

促进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和农村新居民点建设中科学开发和充分利用未利用土地。

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来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是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和大部分县市地处丘陵山区的国情出发,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在新形势下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因地制宜保障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有效减少工业、城镇及农村新居建设占用城市周边和平原地区优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
别是基本农田的重要举措;是统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充分开发未干利用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
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荒山荒坡荒滩土地的资源优势。

因地制宜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探索完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未利用土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要把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纳入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成立工作班子,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要以土地资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土地利用总规划为指导,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编制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的用途、规模和布局,根据区域条件和建没布局,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分期进行场地平整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要坚持节约集约、规范管理。

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和评价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提高项目用地准入门槛。

试点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切实做好安置补偿、严格土地权属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要坚持生态优先、保建并重。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必须将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结合相关规划和设计,做好地灾危险性评估、水土流失评价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对宜建区块。

要结合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布局和强度。

三、试点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制订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省(区)根据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潜力和前期工作基础。

制订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市县和项目、明确开发利用规模、各试点项目范围和建设期限,提出保障措施。

备省(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3个首批试点市县,各试点市县明确1-2个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编制完成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资源比较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不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原,区块面积较大,
适合集中成片开发;政府重视,群众支持,土地管理工作基础较好。

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复实施。

(二)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试点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地类,做好试点项目范围内土地的勘测定界,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核实和确认,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的前提下,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建设开发、农用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科学划分用地功能区,结合建设开发需求,合理确定用地整治工程建设,提出实施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

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相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三)组织试点项目开发建设。

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按照建设总体设计和单体建设项目设计。

及时组织实施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整治,依法对试点项目用地进行征收,做好安置补偿,涉及农用地转周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标准,做好土地供应,涉及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用地。

(四)严格试点项目实施验收考核。

试点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进行专项管理.对规划计划、批地供地、开发利用、资金收益等情况进行专门统诗、封闭管理、每年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专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了解研究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和办法。

总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研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试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试点工作的适用政策
(一)根据需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

列入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的地方。

可同步开展土地利用总述规划评估修改试点,经评估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常住人口及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并依法定程序修改和报批。

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分解或已批准的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予以追加。

(二)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国土资源部在批复试点工作方案时,下达低丘缓坡荒滩等来利用土地建设开发控制规模;在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根据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专
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完善土地审批管理方式。

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开发,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要求,依据部先行下达的控制规模。

在实施场地平整前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实际进展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前核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试点项目范围内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保护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只办理土地征收。

(四)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确权登记。

开发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开发后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

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对为实施建没而进行推填平整的,按建设用地认定并变更。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试点项目所在市、县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要求、加强与发改、财政、环保、农业、建设、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做好资金保障。

发挥市场化运作机制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实施动态监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
立项目区数据库,及时将项目区规划审批、指标使用、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四)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评估制度、适时对试点项目实施中的土地开发和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改革完善试点项目土地整治和供地用地政策,保障和促进丘陵山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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