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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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75.09.25•【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蒙特利尔正文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1975年9月25日订于蒙特利尔生效日期1975年9月25日)以下各签署国政府认为,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修正的需要,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对公约的修正第一条本章各款所修改的公约,是一九二九年华沙公约。

第二条删去公约第二十二条,改用下文:“第二十二条一、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八千三百特别提款权为限。

如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可用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则赔偿金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这一限额。

但是,旅客可以通过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约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二、在交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十七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

在后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偿付到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

三、关于旅客自行照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三百三十二特别提款权为限。

四、本条中所述金额的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

发生诉讼时,此项金额与各国货币的折合,应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进行。

当一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当一缔约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该缔约国所确定的方法计算。

但是,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国家和其法律不允许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国家,可在批准或加入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声明,在其领土内诉讼时,就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而言,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而言,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货币单位为限;就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而言,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五千货币单位为限。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署长罗照辉外交部部长王毅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1年8月27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对外援助应当坚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HP PageWide Pro MFP 577dw系列用户指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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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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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所属护照机构颁发的公务护照 带“S”字母的普通护照 海员证 飞行员证 第三条 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旅行证件样本。 缔约一方如启用新的或经修改的旅行证件亦应在启用前不迟于三十天通过同一途径向对 方提供样本。 第四条 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述证件的双方公民可以通过缔约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 境、出境或过境,本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居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条 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派驻设在另一方的国际组织工 作并持有本国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人员,应按对方有关规定向其外交部提交到任通知书。 提交通知书的做法不涉及履行其他公务的持用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人员。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人员的家属如持用同类旅行证件也享受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限制缔约一方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在有根据 的情况下缩短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期限的权利。 第八条 缔约一方如出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 款。 中止或取消中止的决定必须在实行之前不迟于七天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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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 证的协定
【标 签】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互免签证问题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8-06-07 【实施时间】19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相关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相互关系,就互免签 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旅行证件之一者,前往缔约另一方国土或通过缔 约另一方国境时免办签证。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 定: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海员证 (2)波兰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 定: 外交护照或外交部颁发的公务护照

惠普LaserJet Pro MFP M329, M428-M429 保修和法务指南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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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与支持 ............................................................................................................................................................................................... 1 HP 有限保修声明 .................................................................................................................................................................... 2 英国、爱尔兰和马耳他 ................................................................................................................................... 3 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和卢森堡 ................................................................................................................. 4 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 ................................................................................................................................... 4 意大利 ..

新中国初期的外交

新中国初期的外交

意义
国内:标志着中国外交政策逐渐走向成熟
国际:在国际上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成为解决国与国之间问题的基本准则。

(三)参加日内瓦会议
1954年日内瓦会议上的周恩来第一次亮相国 际舞台,周恩来所带来的绝对是超乎想象的
(三)参加日内瓦会议
1 目的:和平解决朝鲜和印度支那问题 新中国第一次以大国身份参加的重要 2 特点: 国际会议。 周恩来就印度支那停止敌对行 3 中国的贡献: 动提出六点建设性意见,推动了 会议的进展,并最终达成《关于
依据
国家利益
新中国初期的外交 政策 成就
“另起 炉灶”
与苏联等17国建 交 提出和平共处五 项原则 参加日内瓦会 议 参加万隆会议
建 独 国 立 初 自 国家性质 “打扫 成就期 主 方针 依据 的 干净屋 的 外 和 子再请 国家力量 交 平 客” 成 外 “一边 就 交 国际环境
倒”
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议》
(三)参加日内瓦会议
4 意义: ①从而结束了法国在印度支那地区长 达八年的殖民统治。 ②进一步缓和了亚洲和世界的紧张局 势。
(四) 万隆会议上提出“求同存异”
方针
根据教材,回答:
1、万隆会议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次没有殖民主义国家参加的亚非国 际会议。 2、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提出什么方针 促使会议圆满成功? “求同存异”
坚定不移地站在社会主 义阵营一边
“一边倒”
实质:反对帝国主义
“打扫干净 先消除帝国主义在华势 力和一切特权,再考虑 屋子再请客” 与西方国家建交
在国际交往中不 致处于孤立地位
巩固了新中国的独立与 主权,奠定了与世界各 国建立平等互利外交关 系的基础。
追踪探究: “一边倒” 与独立 自主的外交政策是否矛 盾?

中国建国时期的国际援助与外交关系

中国建国时期的国际援助与外交关系

中国建国时期的国际援助与外交关系中国建国初期,正处于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关键时期。

在这个历史时刻,中国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加速国家的发展,中国积极地寻求国际援助,并努力维系并发展其外交关系。

本文将探讨中国建国时期的国际援助与外交关系。

一、国际援助在建国初期,由于中国经济基础薄弱、战争刚刚结束,中国急需国际援助来支持国家的建设事业。

毛泽东主席提出了“四个大手续”,即打破封锁、巩固友谊、增加贸易、争取援助,为中国争取到了许多有利的援助。

首先,苏联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援助来源之一。

双方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中国提供了大量的经济、军事援助,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军事装备以及科技领域。

其次,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积极展开对中国的援助。

波兰、匈牙利等国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物资援助,加强了中东欧国家与中国的友好关系。

此外,中国还积极争取国际上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

根据亚非会议的共同原则,中国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支持给亚非拉国家,表达了对亚非人民反殖斗争和争取独立的支持。

二、外交关系中国建国时期,积极发展外交关系是中国外交政策的重点之一。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了世界上许多国家与中国的友好合作。

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

中国坚决捍卫了不结盟的原则,主持并推动成立了阿尔及利亚宣言、亚非经合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为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也逐渐改善。

中国与美国进行了一系列关键的外交谈判,签署了中美联合公报,开启了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进程。

与此同时,中国还与欧洲各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参与了欧洲安全事务和经济合作。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在解放亚非拉国家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

中国支持亚非拉国家反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斗争,为亚非拉的解放运动注入了新的力量。

三、建国时期的外交战线中国建国时期,为了捍卫自己的安全和主权,建立稳定的外交关系至关重要。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主动承担国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关于朝鲜半岛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关于朝鲜半岛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关于朝鲜半岛问题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俄罗斯•【条约领域】政治,外交•【公布日期】2017.07.04•【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莫斯科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关于朝鲜半岛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是朝鲜半岛的近邻,地区局势发展攸关两国国家利益。

中俄双方将密切协调,尽全力推动一揽子解决包括核问题在内的半岛问题,实现东北亚持久和平与稳定。

本着战略协作精神,中俄两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就朝鲜半岛问题声明如下:一、双方对朝鲜7月4日宣称发射弹道导弹表示严重关切,认为此举严重违反安理会有关决议,双方对此均不能接受,强烈敦促朝鲜严格遵守安理会决议有关要求。

二、双方对朝鲜半岛及其周边局势发展表示严重关切。

该地区政治军事形势紧张升级,可能引发武装冲突,国际社会应采取集体措施,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

双方反对任何导致紧XXX加剧矛盾的言行,呼吁有关国家保持克制,避免挑衅行动和好战言论,体现无条件对话意愿,共同为缓和紧张局势作出积极努力。

三、双方以中方关于朝鲜暂停核导活动和美韩暂停大规模联合军演“双暂停”倡议、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和建立半岛和平机制“双轨并行”思路以及俄方解决朝鲜半岛问题分步走设想为基础,提出共同倡议。

双方建议,朝鲜作出自愿政治决断,宣布暂停核爆试验和弹道导弹试射,美韩相应暂停举行大规模联合军演。

对立各方同步开启谈判,确定相互关系总体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不侵略,和平共处,愿致力于实现半岛无核化目标,一揽子解决包括核问题在内的所有问题。

在谈判进程中,有关各方以均可接受的方式推动建立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和平安全机制,最终实现有关国家关系的正常化。

双方呼吁国际社会支持上述倡议,为解决朝鲜半岛问题开辟现实途径。

四、双方坚决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坚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

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应得到全面、完整执行。

双方将同有关各方一道,继续致力于推动通过对话协商平衡解决各方关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波兰•【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96.10.22•【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华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扩大和加强海运方面的合作,恪守缔约双方均执行的有关海洋运输的国际协定,在权利平等、互利、航运自由和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在本协定中:一、“主管当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交通部及其授权的机构;波兰共和国为运输和海洋经济部及其授权的机构。

二、“船舶”系指按照缔约一方法律在其航运登记处登记,悬挂该方国旗并从事国际海运的海船,但不包括军用船舶、渔船和公务船舶。

三、“船员”系指在船上工作或服务的、持有本协定第八条所指个人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船长和其他人员。

四、“航运公司”系指根据缔约一方法律、法规在其境内注册,以其名义经营其自有或他人船舶从事国际航运的法人。

五、“港口”系指在缔约一方境内对悬挂外国旗船舶开放的国际通商港口,包括锚地。

第二条国际海运一、缔约任何一方的船舶有权在两国港口间航行,经营缔约双方或缔约任何一方与第三国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第三国的船舶从事两国间或缔约任何一方与第三国间客货运输的权利。

第三条沿海和内河运输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和内河运输。

如缔约一方的船舶为了装载出口国外的货物或卸下国外进口货物而在缔约另一方港口间航行时,不视为沿海或内河运输。

旅客运输亦同。

第四条海运发展和合作一、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发展两国间的海洋运输,制止任何可能对缔约双方航运公司自由参加两国间或与第三国间的货物运输产生副作用的行为。

二、缔约双方应便利和支持两国公司在船舶检验、船舶修理,港口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以及海洋救助方面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三、缔约双方鼓励其与海运相关的机构特别是在海运教育、科研、海洋环境保护和海运管理方面开展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法(办)发[198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法(办)发[1988]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不少国家先后要求同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

去年,我国已分别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决定》〔见附件(一)〕已经互换批准书,并将于1988年2月13日生效。

现将该协定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今后,还会有一些国家陆续同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

为了正确地执行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现作如下通知:一、凡缔约的外国一方通过我国司法部申请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我国司法部转递我院后,由我院审查送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办理。

承办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与该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认真负责办理。

办完后,报经原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我院,由我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原文书一并送司法部,再由司法部转递提出申请的外国一方。

二、我国法院需要缔约的外国一方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时,也必须按照与该国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提出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转报我院,由我院审核并译成外文,连同中文的请求文书和所附文件一并转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缔约的外国一方。

三、我国同尚未与我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如果相互需要司法协助,仍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文章属性•【缔约国】波兰•【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公布日期】1986.11.28•【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最高级会谈的精神,为了继续加强和发展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努力扩大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商定了两国长期经济合作尤其是工业合作的主要方向。

双方同意,现阶段的相互合作应当有协商一致的合作方案。

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两国可采取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措施,相互交换原材料、机械设备、新工艺和消费品。

两国已取得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扩大合作创造了现实的前提。

双方同意,两国要在下列重要领域积极创造条件,探讨进一步发展相互合作的可能性:一、原料工业,着重在有色金属和其它原料开采和加工方面的合作。

二、煤炭工业,着重在采矿、掘进、洗煤、选煤等机械设备方面的合作。

三、动力工业,着重在发电、热力设备方面的合作。

四、机械电子工业,机械工业着重在机床、建筑筑路机械和仪器仪表行业方面的合作。

电子工业着重在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和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等最终产品方面的合作。

五、化学工业,着重在重化学合成、无机和有机化学等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合作。

六、交通运输,着重在公路、铁路、海洋和内河运输工具方面的合作。

七、纺织工业,着重在棉、亚麻和化学纤维纺织及其有关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八、农业、食品工业和海洋捕鱼,着重在粮食、蔬菜、畜牧业及其加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上述领域的合作将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可以是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人员培训。

--设计、建设新的工厂和生产线。

--改造现有企业。

--合作生产和相互提供某些产品。

还可以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某些合作生产的产品。

双方都很重视在两国领土上建立合资的共同企业,并为建立这类企业创造条件。

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和联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和联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附件1号界标修理、恢复或重建记录式样根据年月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条的规定,(国名)(主管部门名称)代表(姓名)于年月日在(国名)(主管部门名称)代表(姓名)在场的情况下,对号界标进行了(修理、恢复或重建)。

号界标(说明界标修理、恢复或重建的过程和原因)。

上述工作根据年月日签订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名称)的规定完成。

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主管部门名称)代表(主管部门名称)代表(签字)(签字)附件2号界标损坏、移动或毁灭后无法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记录式样根据年月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条的规定,(国名)(主管部门名称)代表(姓名)于年月日在(国名)(主管部门名称)代表(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确认号界标已被(损坏、移动或毁灭),并无法在原位按年月日签订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名称)的规定将其恢复或重建。

号界标(说明无法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原因和情况)。

双方同意就此各自向中巴边界联合委员会报告。

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主管部门名称)代表(主管部门名称)代表(签字)(签字)附件3号界标损坏、移动或毁灭后移位重新竖立的记录式样根据年月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条的规定和中巴边界联合委员会年月日的决定,联合专家组(中/巴)方代表(姓名)于年月日在(巴/中)方代表(姓名)在场的情况下,移位重新竖立了被(损坏、移动或毁灭)的号界标。

移位重新竖立的号界标的界标登记表(附后)是根据年月日签订的(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名称)起草的。

本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联合专家组联合专家组中方代表巴方代表(签字)(签字)附件4通报航空器在边界线本方一侧飞行的照会内容式样(国名)(外交部/大使馆)向(国名)(外交部/大使馆)致意并根据年月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第条谨通知如下:一、飞行目的。

新中国初期的外交

新中国初期的外交

异 社会制度、 意识形态、 宗教信仰、 生活习惯等
意义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没有西方大国参加的国 际会议。会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方 针促进了会议的圆满成功。万隆会议加强 了中国同亚非各国的联系,会后许多亚非 国家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会后这种团 结一致、反帝反殖、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 增进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精神被称为“万 隆精神”
练习
1、二战后世界形势的根本特点是
A、殖民地获得独立,民族解放运动高 涨 B、资本主义世界严重削弱 C、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全面对抗 D、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
2、新中国的基本外交方针中,哪一条 改变了中国半殖民地的地位,实现了 独立自主
A、“一边倒” B、“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 C、“另起炉灶”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时间: 1953年 场合: 接见印度代表团时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内容: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惠 和平共处 影响:
主权和 领土完整
平等互利
材料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早已载入中国宪法,是中国 长期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也体现在中 国与16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中。50年来,中国努力实 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此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 好合作关系。 ——钱其琛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50周年 的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材料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住了历 史的考验,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成为指导国际关 系的基本准则,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关 系的健康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唐家璇外长在2004年6月28日会见印度报业 托拉斯记者约瑟夫时的谈话。
5、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取得的巨大外 交成就主要表现在

外交部队协议书

外交部队协议书

外交部队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与乙方拟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外交部队合作中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利益。

第二条合作范围与内容2.1 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外交政策的交流与协调;- 国际事务的共同参与;- 外交人员的培训与交流;- 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合作的领域。

第三条合作方式3.1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合作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合作事宜;- 交换信息,共享资源;- 联合举办活动或项目;- 其他双方认为合适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参与合作事宜的决策;- 甲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参与合作事宜的决策;- 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知识产权6.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使用应根据双方的书面协议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9.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9.2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新中国的外交政策

新中国的外交政策

独立自主,和平外交 独立自主,
新中国的外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大楼


苏联
资本 主义
对立斗争
社会 主义
新中国外交形势示意图
提出背景: 提出背景: ①两大阵营的对立和斗争
--(最突出特点) --(最突出特点) 最突出特点
②美国对中国的敌视和封锁 ③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外交是智者的游戏, 外交是智者的游戏,外交是妥协 的艺术, 的艺术,外交更是一个国家实力强弱 的晴雨表。那么, 的晴雨表。那么,你认为影响一个国 家外交政策的因素有哪些? 家外交政策的因素有哪些?
D团结各国人民 团结各国人民 4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基本含义( B ) 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基本含义( 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基本含义 ①否定国民政府的屈辱外交 ②清除帝国主义的所有在华势力 ③拒绝与西方国家建立外交 ④取缔帝国主义的所有在华特权 A①② B②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
外交成就1:与苏联等 国建交 外交成就 与苏联等26国建交 与苏联等
1950年2月,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署《中苏友好同盟 年 月 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署《 互助条约》 互助条约》。毛泽东主席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斯大林出席签字 仪式。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在条约上签字。 仪式。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在条约上签字。这是新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条约。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条约。
3《共同纲领》规定:“对于国民政府与外国订立 《共同纲领》规定: 的各项条款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以审查, 的各项条款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以审查, 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 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 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的外交政策是( 订。”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的外交政策是( A ) A另起炉灶 另起炉灶 C一边倒 一边倒 B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 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

新中国初期外交

新中国初期外交
• 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标志新中国外交政策成熟,对国际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 参加日内瓦会议 1954年
新中国第一次以世界五大国的地位参加的会议 国际大会上正式提出并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参加万隆会议 1955年
第一次没有殖民主义国家参加的亚非国际会议 求同存异,促成会议取得重大成果
探究学习
新中国初期为什么能取得如此大的外交成就?

——《共同纲领》第54条规定
3、新中国初期的外交方针
•请同学们快速阅读(p94-95),提炼要点
方针
含义
另起炉灶 不承认——建新外交关系
一边倒
倒向社会主义
实质:反对帝国主义
打扫干净 屋子再请客 清除残余势力、取消特权
意义
改变地位 政治上独立自主 维护独立与主权 在国际交往中不 至于被孤立
巩固独立和主权
1.同苏联等十七国建交(1949-1950)
毛泽东主席亲笔签署、周恩 来总理兼外长副署的中国首任驻 苏联大使王稼祥的国书。这是新 中国的第一份国书。
1949年12月,毛泽东主席访问苏联。图为抵达莫斯科车站时的情 景。这是新中国最高领导人的首次出访。
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1950)
1950.2.14 ,在莫斯科签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在条约上签字。 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条约。
专题五、现代中国的对外关系
三个阶段:
• 一、新中国外交开创时期—— (新中国成立—20世纪50年代末)
• 二、中国外交重大突破时期—— (20世纪70年代)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新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的外交

824630_国民党驻波兰代办“弃暗投明”

824630_国民党驻波兰代办“弃暗投明”

·思索WORLD VISION 2014.NO.1794Diplomacy chronicle 外交志·记忆国民党驻波兰代办“弃暗投明”在中波建交过程中,姜治方起义是一个小小的插曲。

但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到,早在新中国宣告成立之前,波方实际上已经做好了同国民党政府断交的准备。

中波建交插曲文 | 刘彦顺 中国前驻波兰大使 供稿 | 外交笔会中国同波兰自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相互间的友好合作己经走过了65个春秋。

在这漫长的岁月中,两国关系经受了风云变幻的考验,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故事。

其中有些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早已写入史册;有些事至今虽鲜为人知,但令人不能忘怀。

这里我想讲述的是中波建交时一个值得记忆的插曲。

中波建交迅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波兰人民同中国人民互相同情,互相支持。

解放战争时期,波兰虽然同南京的国民党政府保持着外交关系,但一贯声援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

1949年10月2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后的第二天,波兰外交部即向国民党政府驻波使馆临时代办宣布波兰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从即日起同国民党政府断绝外交关系。

10月5日,波兰代外长斯·莱西斯基博士致电周恩来外长,表示波兰人民一贯支持中国人民“求解放的英勇斗争”,称赞“中国人民的斗争是一切爱好和平民族为争取和平与自由而斗争的范例”,并代表波兰政府表示 “同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

”10月7日,周恩来致电莱西斯基副外长,对波兰的决定表示“极为欣幸”,并“热忱欢迎”立即建交,互派大使。

根据中央确定的同友好国家建交的原则和方式,这一来一往的电报,即完成了建交的程序,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复电的日子——10月7日是中波两国建交日。

这一切都顺理成章,几近于平淡无奇。

殊不知在中波建交过程中,还有一段国民党驻波兰使馆代办姜治方(中国著名的集邮家)弃暗投明的故事。

从这个鲜为人知的故事中可以看到,波兰对刚刚诞生的新中国采取的友好态度。

外交部与国企合作协议书

外交部与国企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乙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某项国际合作项目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1.3 项目内容:____________1.4 项目规模:____________1.5 项目投资估算:____________二、合作方式2.1 甲方作为项目发起方,负责项目的前期筹备、政策争取、资金筹措等工作。

2.2 乙方作为项目实施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运营和管理。

2.3 甲乙双方共同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监督、质量控制等工作。

三、合作期限3.1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2 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全面履行合作协议。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权利和义务(1)负责项目的政策争取和资金筹措,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4)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2)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投资规模。

(3)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安全。

(4)向甲方支付约定的项目费用。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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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标 签】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7-11-11 【实施时间】1987-1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相关协定 协议
双方直接或者通过本国大使馆相互通报本国的内外政策和对重大国际问题的态度和立场 以及对中波关系状况的评价。两国外交部长将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会晤;两部副外长轮流在 北京或华沙举行磋商。上述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两国外交部的有关地区业务司司长或其指定的人可轮流在北京或华沙就政治问题以及新 闻、领事、国际法、国际组织和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问题进行磋商。磋商中,双方还将交流本 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以及提出国际问题倡议的情况。

两国外交部可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就有关问 题介绍其立场和看法。

两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将保持经常接触,就双方感兴趣的问题加强合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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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宣布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兰文写 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吴学谦 马里安·奥热霍夫斯基 (签字) (签字)
作和信息交流。 五 两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保持经常接触, 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情况,进行磋商。 六 双方相互全面协助对方国家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旨在发展两国关系和加深两国人民友谊 以及实现本协议和工作计划中决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七 双方关心落实两国领导人会晤时作出的决定,支持两国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与技术合作, 支持两国间的文化、科学和体育等领域的交流,支持签订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条约、协定 和工作协议的努力,促进各社会政治团体、各部、各机构、工厂、大学以及友好省市间的来 往与合作,支持友好协会以及中波经济、贸易与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活动。双方将促进两国在 社会上关于对方国家及其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历史与革命传统的介绍。 八 双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际问题 研究所之间的直接来往与合作。 九 双方根据两国互派留学生的有关协议,通过政府相应部门交换奖学金生—双方外交部工 作人员—以达到学习和提高语言能力的目的。 十 根据本协议,将商定每年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根据本协议和工作计划派遣的代表团或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一方负担; 停留期间的费用(住宿、用膳、医疗、文娱活动),包括在接受国境内与访问有关的交通费 由接待一方负担。 十二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与 发展两国人民和两国之间的传统友谊与合作关系,相信双方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的社会主义 建设、维护世界和平、缓和与裁军以及国际合作事业;本着加强两国外交部、大使馆及其他 外交领事代表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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