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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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环境管理)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图]发表时间: 2004-01-29 浏览376 次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1、西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一、概述城市环境噪声是指由于工业、交通、建筑等活动对城市环境造成的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不仅会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还会对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城市环境噪声进行科学划分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对城市环境噪声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二、调查研究在划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前,需要对城市环境噪声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各种合适的测量方法,对城市各个区域的环境噪声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通过对城市噪声水平的监测,能够发现哪些区域的噪声水平超标,以及超标的原因和类型。

2.利用GIS技术,综合分析城市的地形、土地利用、人口密度、交通流量、工业布局等因素对城市环境噪声产生的影响。

根据分析结果,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为下一步制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提供依据。

3.通过对城市居民的问卷调查,了解城市居民对环境噪声的感知水平和对相关政策的看法。

通过问卷调查,能够了解居民的主要噪声来源、噪声的影响程度,以及居民对减少城市噪声的需求和期望,为制定合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提供依据。

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基于以上的调查研究结果,可将城市区域划分为以下五种环境噪声功能区:1.噪声敏感区:噪声敏感区是指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需要保持低噪声环境的区域。

这些区域的环境噪声水平应该低于55分贝,具有较高的环境噪声保护需求。

2.临时噪声控制区:临时噪声控制区是指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采取措施限制噪声的区域。

这些区域的环境噪声水平在60-70分贝之间,需要采取措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

3.噪声容许区:噪声容许区是指在工业区、商业区、交通干道等需要对噪声进行容许的区域。

这些区域的环境噪声水平在70-80分贝之间,需要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但不需要严格限制。

4.噪声增强区:噪声增强区是指在娱乐场所、商业区等需要增强音源的区域。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29•【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本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标准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90)。

第四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区。

(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根据各类噪声标准划分的适用区域见附件。

第五条各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应执行的噪声标准值:(一)0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0分贝(A);夜间40分贝(A);(二)1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55分贝(A);夜间45分贝(A);(三)2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0分贝(A);夜间50分贝(A);(四)3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65分贝(A);夜间55分贝(A);(五)4类标准适用区域:昼间70分贝(A);夜间55分贝(A)。

第六条4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一)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或高度在10米以上(含10米,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二)低于三层楼房或高度在10米以下(不计层数)的临街建筑(含开阔地),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1.16•【字号】中府办[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通知(已废止)中府办[2003]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5年制定的《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同时废止。

二OO三年一月十六日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为了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2010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环境噪声污染现状,重新制定《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规划范围。

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按本方案有关说明执行。

二、执行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三、标准值3.1各类适用区执行标准注: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四、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时间的划定4.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运两侧区域。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以穗府[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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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
一、划分原则
(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二)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
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结合攸县城区总体规划、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要求划分攸县城区环境噪
声功能区。

三、适用区域及执行标准
(一)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中的0 类区标准。

(二) 1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
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 1 类区标准。

(三) 2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
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 2 类区标准。

(四) 3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
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 3 类区标准。

(五) 4 类标准适用区域: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
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 4 类区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9-07批准 1994-03-01实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显。

其中,城
市噪声污染成为了一大难题。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保障
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对城市环境噪声进行了严格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划分便
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针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进行探讨,以期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借鉴。

一、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的背景和意义
城市噪声是指城市中人工或自然环境中可能对人产生负面影响
的声音。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噪声污染成为了一大问题。

尤其
在人口集中、交通繁忙、经济活动密集的城市核心区,噪声污染问
题格外突出。

长期暴露在噪声当中,不仅令人产生身体疲劳、头痛、失眠等健康问题,更会影响人的情绪和集中力,长期的影响还会导
致一系列心理疾病。

因此,规划和划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是防治城市噪声污
染的必要措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对维护城市生态环境
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的原则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应以科学、合理、可操作为原则,具
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依法依规划定。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233.13.23.344.104.214.324.434.54穿越城55.1作场所的安静。

5.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6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6.1GB3096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6.2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特别是城市的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应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6.3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6.4城市的行政区划及城市的自然地貌。

7噪声区划程序7.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7.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7.2.3依8.3条划定4类标准适用区域。

7.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7.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7.5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6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7.7绘制噪声区划图。

7.87.988.108.218.2.1 4.2条、4.3条、a.Ab.A%±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保护大众的听力健康,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的背景、目的和具体方案。

一、背景城市噪声是由于交通、工厂、建筑施工等因素所引起的环境问题。

大量研究表明,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中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包括睡眠障碍、心血管疾病、精神紧张等。

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划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

二、目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划定不同噪声水平的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三、方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包括噪声源划定、噪声监测和评估、功能区划定以及管理措施等几个关键步骤。

1. 噪声源划定首先,需要对城市中的主要噪声源进行划定和分类。

常见的噪声源包括交通、工厂、建筑施工、社会娱乐场所等,根据噪声源的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2. 噪声监测和评估针对划定的噪声源,需要进行噪声监测和评估工作。

噪声监测可以利用专业仪器进行,通过对不同区域的噪声水平进行测量和记录,得出比较准确的数据。

噪声评估则可以分析不同噪声源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程度,为功能区的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3. 功能区划定根据噪声监测和评估的结果,可以将城市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

通常将城市区域划定为静谧区、安静区、略有噪声区和噪声污染区四个等级。

静谧区主要是指居住区、公园和绿地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安静区则指的是学校和医院等对噪声敏感的场所;略有噪声区可以是商业区和娱乐场所;而噪声污染区则是指交通枢纽、工厂等噪声源集中的区域。

4. 管理措施根据功能区的划定,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对于静谧区和安静区,要加强噪声源的管控,确保噪声水平符合规定标准;对于略有噪声区,要适度控制噪声源的强度和时间,以兼顾商业经营和居民生活;对于噪声污染区,要进行源头治理,减少噪声产生,同时提供隔音设施等措施。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T15190-94 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 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 形网格,整个城市建
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 布设1 个监测点位。 或将监测点位移到距
测点位置要 符合GB3096 中测点选择

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
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
一般户外的
多于100 个。
量位置。 不宜测量:水面、 要求。
禁区、马路车道。
一般户外的要求:
测 量 时
每个监测点位测 量10 min 的等效

夜间
40 45 50 55 55 60

各功能区按监测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达标率。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 类声环境功 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 区域。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 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 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 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 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Ln)≤58.0 58.1-60.0 60.1-62.0 62.1-64.0 >64.0

对应评价

较好
一般
较差



功能区声环境监测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 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 至 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 ,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 保持不变。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determinate the suitable area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T15190-941994-12-06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县级市辖区内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具体划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未划定适用区域的,暂适用2类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第六条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如下:(一)1类区的地带范围。

1.省府大院、中山纪念堂及越秀公园区域。

2.越秀北路为东边界和北边界;法政路为南边界;小北路为西边界的市委及周围区域。

3.寺右一马路接杨箕涌到珠江为东边界;珠江杨箕涌口至海印桥为南边界;东湖路为西边界;新河浦涌接恤孤院路、烟墩路、保安前街、寺右新石路至寺右一马路为北边界的省委、广州军区、东山湖公园、珠江宾馆及周围区域。

4.华侨新村友爱路接团结路至爱国路及东侧相邻的黄花岗公园区域。

5.二沙岛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2.04.06•【文号】•【施行日期】198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标准值及适用范围1.1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1.2适用区域的划定1.2.1“特殊住宅区” 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居民、文教区” 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一类混合区” 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二类混合区” 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适用区间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4535居民、文教区5040一类混合区5545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6050工业集中区6555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055------------------------------------------------------------------------------1.2.5“商业中心” 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工业集中区” 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82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批准1982-08-01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 标准值与适用范围1.1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1.2 适用区域的划定:1.2.1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1.2.5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1.2.8 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如风机、排气噪声)。

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如短促鸣笛声)。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监测方法2.1 本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

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1米,传场声器高于地面1.2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例如窗外1米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2.2 本标准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1.2条指定地点环境噪声监测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炳光等。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国家标准局批准1994-08-29批准 1994-10-01实施为执行《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统一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制定本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2 引用标准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J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名词术语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3.3 噪声区划单元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市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4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4.1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4.2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

4.3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4.4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5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5 噪声区划的基本原则5.1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5.2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5.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5.4 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5 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年9月7日批准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146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适应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146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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